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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工商行政執法問題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62W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我國逐步確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市場經濟自身無法解決的缺陷逐步暴露,需要國家採用立法規範、經濟調節、執法監管、協調仲裁經濟矛盾等方式適度干預,使之健康發展。行政執法是管理國家事務的主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法制的核心部分,是實現管理目標的重要手段。它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機關,通過對市場主體的准入行為、市場交易和競爭行為、市場退出行為的監管,產業政策的執行,實現了國家的巨集觀調控政策,保證了經濟發展方向。但基層工商行政執法實踐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新時期工商行政執法問題調研報告

一、人員素質難以適應工商行政執法

政策一旦確定,幹部就是決定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廣泛性、綜合性以及很強的政策性,因此作為一名工商幹部必須一專多能,既要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又要熟悉法學基礎理論、民法、刑法等綜合性法律知識;既要掌握市場經濟規律,又要掌握新形勢、新知識,還要掌握先進的管理手段,但目前我們的幹部隊伍素質與上述要求尚有差距。

l、基層幹部學習條件差。現行工商行政管理體制雖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但工作思路仍沒從塊塊管理中跳出來,尤其是經費保障仍是靠收費和罰沒收入,因此收費工作重於一切。一個基層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員的業績主要取決於收費指標的完成情況,精力主要放在收費上,對法律、法規、新知識的學習積極性本來就不高,交通、通訊、計算機等硬體配置又差,再加上許多非工商行政管理業務也落在工商所頭上,造成基層工商所人員沒時間也沒心思加強學習。

2、縣級局培訓條件差。由於經費緊張,縣級局主抓的工作是收費、罰沒,有利又好操作的就積極去抓,沒利、不好操作的就少抓或不抓,收入抓得硬,培訓抓得軟。基層所學習氣氛差,縣局機關也不太濃。即使組織了培訓也往往因為師資、經費等原因,培訓方法簡單,內容單調,重形式,輕效果,培訓的系統性、針對性不強,效果不太理想。

3、知識和觀念得不到及時更新。管理分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三個階段,成熟的管理工作重事前的預防性監管。在新時期,工商行政管理隊伍迫切需要更新知識結構,擴大知識面,掌握網路經濟規律等新時代產物,以期有超前的管理水平。但是這些東西與縣級局目前的收費這個中心工作有一定距離而遲遲不能得到落實。在當今飛速發展的資訊時代,新生事物是無法以常規思路對待的,沒有充分準備,新事物一旦降臨就會措手不及,造成監管滯後、秩序混亂,給市場經濟發展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4、工作中有畏難情緒。因為學習不夠,財會、金融、法理等基本功不紮實,遇有複雜的案件往往不能勝任,大量精力放在易操作、標的額大的案件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體現權威的大法的執行效果不佳,執法難以形成震懾力。

二、超脫性無法實現

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有很強的超脫性才能保證嚴肅、公正執法,但現行工商行政管理體制和執法手段卻使工商機關難以超脫。

l、無法超脫地方利益。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統一大市場秩序,在此前提下兼顧地方利益,因而在執法中與地方利益發生矛盾在所難免。另一方面,工商機關駐在地方,許多事情要依靠地方。例如,工商部門執法手段所限,執法活動遇阻不能正常進行時,常常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協調,一般情況下不敢得罪地方,自然不易超脫地方而獨立執法。

2、執法時無法超脫公安、法院。工商部門執法一旦遇到拒絕、阻礙執行公務之類的事件,只有依靠公安,公安機關往往會因為警力不足,部分幹警有特權思想,不能積極作為的緣故致使拒絕、阻礙執行公務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司法是行政的後盾,人民法院雖有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但現在對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尚無可操作性很強的規定,工商部門的許多行政處罰因執法許可權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法。這樣工商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協調公安和法院,有時就可能以犧牲我們維護的國家利益為代價,日常工作中也不敢輕易得罪為違反工商法規分子講情的的公安、法院人員。

三、行政強制措施不得當

法是國家強制力保護實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代表國家履行職能的機關,本身體現的是國家權威,但具體工作要通過國家賦予我們一定的執法手段、強制措施等國家強制力來實現。

我國近幾年的立法工作比較側重於對當事人保護,這是大勢所趨,是民主化程序加快的表現。但有些人要麼不學法,要麼只學權利,不學義務,對法律—知半解,斷章取義,你不觸及他的利益他不管,否則就不行。XX年6月《中國工商報》第三版《直擊暴力抗法》一文中列舉的暴力抗法案件都從不同側面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手段與肩負的重任嚴重不相符,責權不一致,暴力抗法者的囂張氣焰令人髮指。有關統計表明,工商執法人員傷亡人數僅次於公安。處理結果遠遜於公安。這種情況導致許多由工商機關執行的法律法規都因執法手段所限而無法到位,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一部《商業銀行法》使工商機關查詢、凍結、劃撥違法行為人銀行存款的執法權成為昨日黃花,另外可以行使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法規也少得可憐。

在執法實踐中,調查取證是第一難,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及郵電、鐵路、銀行、醫院等部門不配合工商調查,是因為工商沒有傳喚(對人)權,對其沒有約束力。取證定案後,處理決定的執行是第二難,因為工商部門少有可變賣的物資,也沒有暫扣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路徑又不太順暢,效果也不甚理想。即使有扣押權的法規,在執行中也不易到位。如不構成犯罪的假冒偽劣商品案,因假劣商品的價值低,有的又不能變賣,只能銷燬,依靠工商部門自己執行根本無法重傷違法者利益,甚至有時為了取得罰沒收入而將假劣商品退還當事人,為了使處罰決定得到執行,不得不與當事人討價還價等情況也時有發生。行使扣押權在愚昧的法盲、半法盲面前往往也顯得蒼白無力,當事人煽動一些與其有利益關係的人或不明真相的人圍攻、毆打執法人員,搶奪違法物資,暴力抗拒執法。事後,他們的抗法行為也往往因種種原因難以依法處置到位。在一些非經營主體致使執法活動難以進行、暴力抗拒執行公務的事件中,這些違法人、犯罪嫌疑人甚至以抗法為榮,對他們的處理往往因為其身份不明,喪失戰機而更難以處理到位。

四、職能交叉不利於執法

按現行體制,對市場有執法權的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衛生防疫等部門。這些部門之間職能交叉現象較為嚴重,而且它們的執法手段都無法滿足其職責需要,勢必導致“有利搶上前,無利退後邊”的推諉扯皮現象。職能交叉、政出多門、權力之爭有時會造成企業無所適從、負擔沉重,以國家工商總局認定馳名商標後國家質檢總局認定原產地名稱一例看,就應屬權力之爭的表現。規範市場秩序的規範本身就不規範,很難使市場走向規範,很難準備充分地迎接加入世貿後的挑戰。

五、權利制衡機制尚不完善

違法行為的發生多種多樣,工商行政執法點多面廣,查處違法違章案件是家常便飯。但案情發現多集中在一些基層執法人員手中,瞞案不報、私下處理、敲詐勒索現象也夾雜其中,數量雖少,影響卻大。雖然目前我們的辦案工作採用了“調查、核審、審批”三權分離的方式,但仍有部分案件像大家比喻的那樣,水流在第一關(發案階段)就已乾涸,後邊的監督機制只能是形同虛設;定案時,辦案人員與當事人及家屬頻繁接觸也容易對執法公正產生影響。這裡的根本問題就是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

六、事前事中監督效果不佳

由於我國現在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法律、法規建設沒有成熟的模式,也是在摸索前進,多數情況下滯後,有個別太超前。以致於一些想管的事可能無法可依,有法可依的可能不能管,造成執法機關和群眾無所適從而嚴重影響執法權威。以認定工商部門公路“三亂”為例,工商部門負有對營運車輛進行登記、監管的職責,營運車輛屬流動性質,不在路上找車的監管難度很大,有關公路“三亂”檔案規定工商機關上路即為“三亂”,並把公路的外延擴大到公路邊停車場、商店、加油站,使工商監管營運車輛的力度大打折扣。在目前的體制轉換時期地方保護等有礙公正執法的因素仍然存在,工商行政執法手段不足,又不能在路上查處,許多被舉報的違法行為都不能查處,除執法權威受損外,似乎還有失職瀆職之嫌。

七、腐敗為行政執法設立障礙,削弱了行政執法力量

少數黨政幹部、行政執法人員放鬆了對世界觀的改造,忘記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甚至從事違法活動,阻礙行政執法,削弱行政執法力量。

解決上述問題,重點是從立法、體制和人員素質三個方面重點著力。從立法上,在《憲法》、《行政許可法》的基礎上,與其它法律法規相結合,制定出臺《工商行政管理法》,以確定其管理地位、管理職能、責任許可權和禁止行為等法律規範;在體制上,從工商體制改革統一到省局垂直領導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檔次,實行執法獨立,人員政治、經濟方面統一管理,明確與地方政府和上下級工商局的業務具體關係和工作程式,改變“一個檔案,分別理解,各行其是,報表管理”的局面;在人員素質上,加強培訓,確立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重點應做好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 改變工商行政管理經費體制。要將工商行政管理經費體制改為財政全供,加強基層硬體建設以利於提高人員素質,適應工作需要,並使工商部門從繁重的“籌餉”工作中解脫出來,專司執法,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穩定地發展。

(二) 建立科學合理的崗位培訓制度。按照《公務員法》的要求,從嚴把握,正確運用對公務員的培訓計劃和培訓資金。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崗位培訓制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業務學習,讓大家掌握現代辦公技術,提高全員素質,保證執法質量。重點是相關法律的培訓、如《民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公司法》等,使每個公務員明確行政行為的規範和行為法律後果,加強自身行為的能力。

(三)完善工商部門的強制措施。我國已經有比較完善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體系,但經濟秩序混亂引發了社會治安進一步惡化,如近期打擊的一些黑惡勢力,他們靠非法經營取得收入,在經營中採用黑惡手段,暴富後更有恃無恐,個人壟斷市場、傳銷、欺行霸市等。公安機關對這些違法犯罪不太熟悉,又無暇顧及,建議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改組為經濟警察機構,由其專司經濟違法犯罪管理,既可充分發揮其日常監管職能,強化其打擊經濟違法犯罪的力度,防黑惡於未然,又可以防止公安機關權力過分集中;如果建立經濟警察隊伍難度太大,可考慮模仿海關走私犯罪偵察體制或鐵路公安體制建立工商、公安雙重領導,以工商領導為主的公安機構,主要負責查處拒絕、阻礙工商部門執行公務及構成犯罪的經濟案件的初期偵查工作,以減輕工商行政執法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依賴程度,使自己的超脫性充分發揮。同時還要明確工商機關要加大對稅收工作的支援力度,對稅務機關的協助要求盡力滿足,無正當理由不得不為,促進稅收工作。

要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封、扣押物品(扣押物品難度較大或損失較大時,可扣押相應保證金)、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及要求鐵路、郵電等部門配合的執法權,以充分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職能之需要。

(四)強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業務垂直領導。在明確工商各級機關業務職責的基礎上,定崗定位,明確每個人業務分工和職責許可權,通過計算機網路,實現工作安排的統一,工作程式的統一,管理結果的統一和績效的考核統一,使垂直管理在業務上達到垂直統一。

(五)加強工商部門內部制約機制。要加大紀檢監察力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健全紀檢監察機構,選配德才兼備、敢於工作的紀檢監察幹部,並實行下派一級,超越駐在單位,配置獨立的辦案裝備,以法的形式固定紀檢監察提前介入業務辦案過程,對其實施監督。同時,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對工商部門的監督不放鬆,形成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立體監督,著重查處失職、瀆職、瞞案不報、枉法裁決等違法違紀案件,構成犯罪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