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關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45W

市人大常委會:

關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調研報告

根據《麗水市人大常委會XX年監督工作計劃》,市人大常委會將於10月下旬聽取和審議市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報告。為配合這次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組織部分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市人大代表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調研組。調研組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宋永平帶領下,先後到市本級、蓮都和市經濟開發區開展調研,分別聽取了市、區政府和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城管執法、建設、國土、水利、工商、公安交警、環保等部門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彙報,廣泛聽取市城管監督指揮中心、法院、編辦等有關部門以及部分市、區人大代表、街道(鄉鎮)、社群和居民代表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還實地暗訪了現場執法情況。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基本情況

麗水撤地設市以來,城市發展速度加快,城市面貌發生巨大變化。為適應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需要,市政府順應時勢,自XX年探索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於XX年12月設立市城管執法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城市園林綠化、市政、城市河道、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分或全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近年來,市政府及市城管執法局等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探索執法管理體制機制,依法履行城管執法職能,努力推進城市管理工作,為改善麗水城市環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作出了積極努力。XX年至XX年6月,市城管執法局共接受96310熱線群眾投訴舉報96558件(次),處置率達100%。辦理各類執法案件21972件,收繳罰款2379.1萬元。XX年5月至XX年6月,接受市數字城管指揮中心指派案件21576件,結案率為99.74%,今年1-6月及時結案率達87.89%。

(一)不斷探索執法機制,調整城管執法組織架構。為破解城市管理難題,加強城管執法工作,市政府及市城管執法部門先後開展了三次執法體制調整,努力適應城市發展和管理需要。XX年3月,進行第一次執法體制調整,設立了蓮都區執法分局,負責中心城區和市經濟開發區以外蓮都區行政區域的城管執法工作,市城管執法局主要管轄市區主城區和開發區區域,使管理範圍和人員力量更加集中。XX年,進行第二次執法體制調整,重點對市區城市管理組織架構進行了調整,保留市經濟開發區執法分局,撤銷原城南、城北兩個執法分局,設立了市容、規劃和綜合三個專業執法支隊,並在城區的4個街道辦事處和建設局下屬的環衛處分別設立了基層城管執法大隊,執法大隊長由所在單位的副職領導擔任,執法大隊由所在單位和市城管執法局雙重管理領導,體現了城管執法工作重心向基層轉移,一定程度發揮了基層街道主體作用,實現專業支隊管理職能的轉變。XX年6月,市城管執法局開發區分局劃歸開發區管委會管理,拉開了第三次體制調整的序幕。

(二)認真履行執法職能,城管執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疏堵結合,加強市容執法工作。開展流動攤販疏導管理模式試點,並積極引入城市管理服務公司進行長效管理,一定程度改變執法者與攤販“貓鼠運動”的局面。實行街道負責牽頭、社群自治管理、城管提供執法保障的辦法,由街道和社群負責馬路市場的定點疏導工作,引導馬路市場入室經營。在府前菜場區域開展市容市場化管理試點,由市城管執法局制定管理標準、進行監督考核,提供執法保障,由城市服務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二是治舊控新,開展規劃執法工作。在治舊方面,研究提出了規劃歷史遺留案件處理的五點意見,專門組建辦案中心,集中開展遺留案件梳理與處罰工作,並開展白雲花苑違章建設區域整治處理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控新方面,加強與蓮都區政府的溝通協調,建立了街道違章監管責任考核體系,加強了違法建設的前期監管;加強與村(社群)的共建共管,開展“無違章村(社群)”建立工作,努力遏制新違章的發生。三是集中整治,開展文明建立工作。積極配合市區各項重大時事活動安排,及時開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和重點鞏固活動,確保了創衛、創園、創森等工作檢查的順利通過。同時,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積極開展文明和衛生街道建立工作,推進“六城聯創工作”。

(三)改革行政執法方式,努力提高執法效果。一是創立“三部曲”執法模式。即在執法過程中,首先進行溫馨提示或批評教育,若當事人不聽從勸告或雖聽從勸告但第二次仍違章的,即對其予以嚴肅警告,如果當事人還不聽從勸告繼續對抗或雖聽從勸告但第三次又違章的,則依法嚴格處罰。執法過程中對教育、警告、處罰的過程均詳細記錄在案,做到實施處罰有理有據,提升執法形象。二是全面開展城市共建共管活動。積極發動廣大商家、單位和市民主動參與城市管理工作,通過簽訂《麗水市城市共建共管協議書》,進一步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三是努力變被動執法為主動執法。市城管執法部門主動出擊,開展公建專案綠化情況調查,改變綠化率執法工作難以開展的被動局面;積極創新載體,啟動符合環保、綠化、安全管理標準的“三符合社群”建立活動;積極推進噪聲預防整治、內河汙染情況排查、餐飲業油煙汙染等綜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市民生活環境質量。

(四)實施考核問責制度,加強內部監督管理。一是強化考核問責,增強隊伍執法效能。積極探索建立工作考核制度,並建立了共涉及10條48項內容的問責體系。問責制實行半年多來,已組織暗訪和督查51次,行政問責22人,問責單位2個。二是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執法水平。認真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廉潔自律教育和法律業務學習,並開展規劃違章模擬辦案實戰測試,不斷提升執法人員辦案實戰水平。三是加強制度建設,不斷規範執法行為。建立案件主辦人制度和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增強執法人員辦案責任,充分發揮法制人員案件稽核把關作用;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和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不斷改進行政決策;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參照標準(試行)》,進一步規範自由裁量權。四是強化監督檢查,促進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並認真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年度執法專項檢查,提高執法質量;定期和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XX年來,市城管執法局共行政處分7人,清退9人。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一)城市管理立法和制度建設滯後,思想認識還不到位。當前,城市管理普遍缺乏一部高效、規範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給綜合行政執法以強有力的支撐,法源上的侷限性導致了制度建設的缺失。麗水由於撤地設市時間晚、起步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尚處於初始階段,相關制度建設更是薄弱,遠遠滯後於城市發展,有的制度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交通綜合管理、洗車、修理等領域甚至還無相關制度規範。從近年來的綜合行政執法實踐看,一些機關和領導對城市管理重視還不夠,重建設輕管理的思想較大程度存在,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還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片面認識。有的認為行政處罰相對集中後行政執法可以代替城市管理;有的認為集中行政處罰權僅僅是行政處罰的手續,使行政執法變成了單純的違法案件處理;有的甚至對行政執法抱有過高的期望,忽視城市管理的主導因素,致使有的管理部門將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都推給行政執法部門。同時,由於宣傳教育等多方面原因,一些群眾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認知、理解、支援和參與程度不高,市民文明素質亟待提高。

(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還不順暢,職責界定不夠清晰。市和區兩級政府、區政府與街道、市城管執法局和蓮都區政府、市城管執法局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亟需進行系統界定,科學、規範、高效且符合麗水實際的城市管理體系還未能有效形成。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綜合行政執法與基層脫節。我市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一級執法,即目前蓮都區政府及其下轄的街道和社群作為城市管理的主體和基礎均無相應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權,從而使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浮於半空,出現了“條條有權難辦事,塊塊管事沒有權”的現實尷尬。雖然自XX年來,市城管執法局在街道派駐執法大隊,一定程度體現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向基層轉移。但由於仍然缺少中間銜接的蓮都區政府,市城管執法局與街道之間又無管轄和領導關係,不能直接對街道進行考核,加之一些配套措施和工作磨合還不到位等因素,雖然執法大隊名義上是實行雙重領導,但街道多少有一種“幫忙幹活”的心態,實際工作中街道執法大隊工作的好壞往往取決於兼任執法大隊長的街道辦副主任的個人政治品質,以及其與市城管執法局派駐的副大隊長之間的個人關係如何,街道和社群城市管理的職責仍不明確,其積極性沒有真正得到充分發揮。二是綜合行政執法與管理脫節。綜合執法是解決審批許可權、監管權和處罰權合而為一、權權不分的一項舉措,但執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行政處罰與審批許可和監管等權力依然密不可分,在實際工作中管理和執法很難截然分開。然而,一些城市管理事項實行管罰分離後,由於缺乏城市管理議事協調的牽頭機構,城管執法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又缺乏必要的溝通銜接和監督機制,部門各自為政,導致產生了一些諸如職責不清、關係不順、聯絡不夠、監督不力等機制不順的問題,管理和執法難以形成合力。如由於缺乏有效的專業指導,城管執法局面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執法領域,頗有無從下手之感;有的部門前期管理不到位、不科學,使執法部門成為“救火隊”,疲於應付“事後執法”,後期管理跟不上,執法效果又難以保持;有的甚至因審批權與處罰權分離後,原主管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出現管理灰色地帶,造成有利的爭著管,無利的誰都不管的尷尬局面。三是行政執法還存在一定的多頭管理和職能交叉。如戶外廣告管理,涉及工商、建設、宣傳部、文明辦和城管執法等多個部門;交通管理一方面是多頭管理,存在公安交警、交通運管、建設、城管執法以及殘聯等部門均有權管理,另一方面執法職責卻又明確,公安交警負責道路違章停車處理,城管執法負責人行道違章停車處理,從而導致某一區域出現交通擁堵情況時,需要交警和城管執法等部門均到場合力處置才有效果;又如裝修問題,目前室內和室外裝修分別由蓮都區建設局和市建設局管理,一旦裝修不慎將洞從室內打到室外,則容易發生市、區建設部門互相推諉扯皮情況。

(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薄弱,違法違章處理壓力不斷增大。當前,城市規劃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導致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各種難點問題也日益突出,影響了城管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如由於菜市場、小商品市場、餐飲以及小金屬加工、倉儲、洗車、汽車修理等相關專業市場佈局不合理和數量不足,城市汙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有限,生活汙水處理率僅為39%,導致馬路菜場、佔道經營、亂搭亂建、噪聲、油煙和水汙染等現象普遍存在;由於城市道路狹窄、馬路破損、停車場所欠缺,導致道路交通日益擁堵,市民停車難、行車難等。城市管理硬體設施的欠缺,給後續的違法違章的處理帶來越來越大的壓力,違章攤販,亂停車、城市“兩違”現象以及噪音、油煙汙染等問題成為城管執法的難點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焦點。尤其是對於不同時期的違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缺乏明確的處罰政策,導致城市“兩違”整治工作受阻,成效不夠明顯,其中市經濟開發區情況尤為突出。

(四)行政執法還不夠規範,執法不嚴、不公現象仍時有發生。在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程式違法、徇私枉法、剝奪當事人權利等現象。如有的執法人員不亮證執法;扣押物品不開具清單;有的違章拆遷未及時告知當事人,沒有固定證據;極個別單位適用簡易程式超過範圍;不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扣證扣照;先裁決後詢問,先處罰後取證;不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會舉行不規範,沒有達到聽證會的目的等;有的執法隨意性大,存有一定程度的執法不作為和處罰畸重等不合理情形,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收受當事人好處後不處罰或處罰大打折扣;有的執法時對於同樣違法情形不同對待,沒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在違章建築處理上,群眾對執法不嚴、不公反映比較強烈。

(五)行政執法保障還不夠有力,內部管理有待加強。一是經費保障和裝備建設還比較薄弱。市城管執法局由於編外人員佔一半以上且無辦公經費,導致辦公經費比較緊張。此外,執法車輛不足、車況較差,辦公電腦、照相、攝像等取證裝置以及一些必要的執法裝備也比較缺乏。二是基層一線執法隊伍力量嚴重不足。市城管執法局派駐四個街道執法大隊共40人,其中在編人員16人,派駐市環衛處執法大隊6人,其中在編人員2人;5個執法大隊在編人數僅佔總在編數的15%。蓮都區城管執法分局在編人員僅19人,其中派駐鄉鎮6箇中隊僅5人,平均每個中隊不足1 人。三是街道執法大隊的管理還不夠規範有序。由於街道執法大隊除大隊長之外的其他執法隊員的人、財、物以及考核均由市城管執法局管理,街道辦事處的日常管理職能難以真正到位。市城管執法局在調整執法大隊管理區域和管理職能等事項時,與蓮都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溝通協商還不夠。四是執法人員人身保障有待加強。當前城管執法環境複雜,暴力抗法屢見不鮮,有時在執法人員受到侵害時,對暴力抗法行為處罰不夠嚴格,有的甚至不了了之,以致影響執法隊伍士氣。目前市公安局在城管執法局派駐城管警察支隊,但中編辦要求對派駐警察進行清理整頓,城管警察支隊又將面臨合法性挑戰。五是執法隊伍素質有待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的自身素質不高,執法不規範、不文明,有的甚至態度粗暴,容易引起群眾反感;有的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於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習慣於“以罰代管”,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少數執法人員和協管員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行為,影響了隊伍形象。

三、加強和改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是加強城市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改善工作環境的具體要求,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必然要求。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作用,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更好促進“六城聯創”工作,為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

(一)進一步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建立完善大城管格局。一是要著力理順城管執法體制。要推進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重心下移,進一步明確市、區、街道、社群城市管理和執法的職責和許可權,賦予蓮都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一定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充分發揮蓮都區政府、街道、社群城市管理主體和基礎作用。要結合新的政府機構改革,合理配置行政執法部門的管理許可權,適當將某些市容市貌方面的規劃、審批、監管等管理職責交由一個行政執法部門統一行使。同時,加強條條之間的溝通銜接,增強條塊管理的互補性,著力解決城管執法與基層脫節、與管理脫節的問題,努力構建起“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落實”的城市管理體系。二是要健全城管執法領導機制。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市政府領導掛帥、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城市管理委員會,作為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定期研究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大事項,加強對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和考評,著力解決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要充分發揮數字城管的作用,進一步完善部門之間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統一、協調、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系統,有效整合執法資源,提升執法效能。三是要建立健全城管執法制度體系。要及時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儘快組織專業人員,對城市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研究,修改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相關辦法,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研究制定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考核辦法,建立強有力的獎懲考核機制,通過建章立制、落實責任、嚴格考核,確保長效管理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城管執法環境。一是加強對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劃。要對宣傳活動進行總體策劃,善於把城管執法的重點難點轉化為市民關注的熱點和新聞媒體的宣傳點,分步驟、分階段持之以恆地進行宣傳教育。二是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由新聞發言人定期釋出及時權威的城管執法工作資訊,並提高執法工作危機處理的能力,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三是加強市民與城管執法部門的互動溝通。可以通過網路連線等方式,直接進行溝通和對話,實現雙向互動,加深理解,達成共識。四是深入社群和居民家庭開展宣傳教育。讓“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的理念深入千家萬戶,為城管執法工作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三)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升城市功能作用。一是要加強規劃執法管理。要充分發揮規劃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龍頭作用,在制定和執行規劃時通盤考慮市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和城市功能問題。要不斷加大規劃設計投入,放開規劃設計市場,提升規劃層次和水平;同時,要注重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連續性,加大規劃執法力度,確保規劃有效實施。二是要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要進一步加大對共享率高、集中體現民生的老城區、社群、城中村、開放式小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儘快完善一批城市發展迫切需要的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切實解決馬路市場、停車難、市容市貌雜亂等問題,增強城市服務功能,為城管執法提供硬體保障和服務平臺。三是要探索城市管理市場化運作。探索將城市綠化養護、環境衛生保潔、市政設施維護、戶外廣告、咪錶停車等實行市場化改革,實行管建分離、管養分開,通過招標選擇專業公司或社會組織進行維護,努力形成規範有序的良性執行態勢,減輕城管執法壓力。

(四)進一步加大執法工作力度,不斷提高綜合執法實效。一是要加強對突出問題的綜合整治。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兩違”處罰政策,並積極組織相關部門聯動執法,推進困擾已久的“兩違”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兩違”的發生,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拆除”,以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要堅持堵疏結合,以疏為主,加強對違章停車、佔道經營、無照經營的整治;要以戶外廣告管理為突破口,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的清理整治。二是要切實規範執法行為。要統一執法證件、統一執法文書,規範自由裁量權,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處罰種類和幅度實施處罰,堅決防止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式辦案,確保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三是要著力改進執法方式。推行人性化管理和執法,既要嚴格執法,又要文明執法,做到懲教結合、剛柔並濟,切實改變以罰代管的傳統執法模式,杜絕粗暴執法行為的發生,努力減輕執法阻力,降低執法成本,力求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

(五)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改善綜合行政執法保障。一是要切實加強基層一線執法力量。要將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切實將有限的執法力量向基層一線傾斜,想方設法鼓勵和調配能力強、素質高的機關人員充實到街道、鄉鎮等執法一線,確保基層一線執法人數、執法資格和執法能力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二是要努力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要嚴把行政執法人員入口關,嚴格執行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強化思想教育,牢固樹立執法為民和服務大局理念。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定期考核執法工作業績,提高執法能力和做群眾工作能力。繼續落實好執法監督和問責制度,切實加強和改進執法作風,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三是要加強執法經費和安全保障。要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合理的經費需要,適當增列編外人員的辦公經費,逐步改善行政執法裝備和辦公條件。要深入研究執法安全保障工作,不斷增強執法人員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深入探索建立城管執法與公安機關聯動機制,建立暴力抗法的預先控制和應急處置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切實維護執法人員合法權益。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形成的相關背景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作為國務院鼓勵推廣的一項試點工作,目前,正在全國範圍內不斷普及試點。這項工作的理論、法律依據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6 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即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指將若干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起來,交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行使的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總的原則和方向,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則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首選突破口和關鍵切入點。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可以更好地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全面推行探明路子,積累經驗。為此,XX年8月22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對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及批准許可權作了進一步的規範和明確,一些省市在城市管理中陸續開始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XX年2月21日,中央編辦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下發了《關於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這兩項工作的銜接協調做出安排。但是,由於現有法律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僅有原則性規定,在具體內涵、機構性質、地位、職能以及管理體制、執行方式等方面均沒有法律明文界定。相應地,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試點過程中不可避免出現了實踐中認識不一、執行程式不一,“瓶頸”問題較多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