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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調研報告大綱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32W

6月20日,市政協民族宗教臺僑屬委員會組織部分委員,在副主席楊丘遠的帶領下,對我市宗教活動場所依法管理工作進行調研。調研組一行先後實地察看了汊澗鎮東勝寺、釜山教堂和龍隱寺,召開了座談會,聽取市宗教局關於我市宗教活動場所依法管理情況的通報。在實地察看、聽取通報和座談討論的基礎上,委員們就如何進一步加強宗教活動場所依法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見和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市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調研報告大綱

一、基本現狀和主要工作

從視察情況來看,我市擁有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道教等四大宗教,批准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68個,其中佛教寺廟41個、基督教堂點24個、道教場所2個、清真寺1個。登記備案教職人員300多人,信教群眾近3萬人,其中佛教1萬人、道教8000人、基督教6000人、伊斯蘭教2600人。近年來,我市嚴格按照“增團結、促發展,構和諧、保穩定”的工作思路,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穩步推進和諧天長建設。

1、加強領導,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機制日趨完善。落實了市領導聯絡宗教界代表人士制度,對宗教領域的重大事項進行專題協商研究,確保重大事項平穩開展。統戰部、民宗局對幫抓宗教團體工作進行分工,對基層宗教工作分管領導和專兼職幹部進一步明確,加強縣鄉村三級聯動,全市所有宗教場所都設立了管理委員會,形成了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依法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秩序和諧穩定。嚴格履行宗教工作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的管理。制定考評辦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工作和教職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簽訂安全工作責任狀,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清查整頓,杜絕私設聚會點、亂建亂傳等現象,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3、突出重點,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不斷規範。健全完善宗教活動場所、教職人員管理規定和宗教活動場所學習培訓、環境衛生、消防安全等規章制度,引導宗教場所積極爭創和諧寺觀教堂。加強大型宗教活動的監管,及時瞭解活動開展情況,確保活動有序依法平穩進行。強化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實行錢帳分離,規範財務收支、審批等程式。

4、強化隊伍,宗教管理工作能力不斷提升。制定宗教工作“三支隊伍”培訓計劃,採取各種方式組織宗教工作幹部、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學習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知識。以開展“和諧寺觀教堂”建立活動為契機,為宗教活動場所配備學習、宣傳資料,通過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的整體素質。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安全隱患意識淡薄。安全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尤其是落實到人不夠。消防安全能力較低,大部分宗教場所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員沒有參加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有的甚至連消防器材都不會操作。

2、火災隱患依然存在。宗教場所規劃不合理,建築防火間距不達標;電氣線路敷設不規範,線路老化、私拉亂接等現象嚴重;大殿布縵為易燃材料,存在火災隱患;大多寺廟僧人少且年齡老化,撲救火災能力有限;消防器材配備不足、消防水源保障不夠,消防通道不暢。

3、建設用地審批問題突出。現有的宗教活動場所大多數沒有辦理房產證,辦證難且矛盾糾紛大,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同時,由於對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用地指標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宗教場所建設用地審批難,雖然今年作了申報,但目前尚未落實一處,宗教活動場所擴改建難。

三、意見和建議

1、深化宗教事務管理。對於一些知名度較高、有一定威信、且擁護黨的方針政策的宗教人士,要著力培養、積極推薦,把他們及時安排到宗教團體任職;通過外出考察、集中學習培訓等形式拓寬場所管委會成員視野,提高他們的組織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斷加強基層民宗幹部的學習培訓工作,配齊配強縣級佛協、伊協專職人員,發揮宗教團體互聯、互補、互動作用。

2、深化平安寺院建立。結合“xx”規劃、美好鎮村建設和發展旅遊業的需要,強化為各宗教場所服務力度,統籌解決宗教場所的通水、通電、通路等問題,使宗教人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引導信教群眾進合法宗教活動場所,依法取締私設聚會點、打擊非法傳教人。要注重宗教場所的消防工作,配備配齊消防設施,落實消防通道,加強消防演練,加強線路改造,努力消除火災隱患。

3、深化宗教場所規劃建設。對全市範圍內的宗教場所的規劃建設應堅持政府主導的原則,進行整合合併形成品牌效應,相關業務部門要加強規劃建設指導;要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用地指標,對現存沒有辦理土地證、房產證的宗教活動場所,督促國土、規劃、消防等部門,加快辦證進度,對其予以合法化。

4、落實宗教工作特別經費。鑑於當前國內外反恐形勢和民族宗教工作的特殊性,為切實解決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依法依規管理民族宗教事務的能力,建議政府設立宗教工作三項經費(支援基層宗教工作經費,加強宗教團體建設經費,宗教工作幹部、宗教教職人員培訓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高效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