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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依法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15W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已施行兩年多,糧食依法監管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績,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摸索了一些有效辦法,逐步規範了糧食流通市場。但就整體而言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五不”,即:機構建設不健全,人員編制不落實,監管經費不保障,監管工具不具備,監管程式不規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上級重視,下級不重視;糧食系統內重視,社會上不重視;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重視,糧食企業不重視,導致了糧食依法監管工作難以開展,甚至缺位。因此,筆者就如何加強糧食依法監管工作談幾點建議:

糧食依法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一、正確處理知與行的關係,要在行上下功夫。所謂知就是認識,行就是工作落實。目前,對依法監管糧食的認識已基本形成共識,問題的關鍵是抓工作落實。從我們瞭解的情況來看,許多單位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時精力投入不多,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得力,造成了糧食依法監管工作在社會上不被完全認可的被動局面。如何解決工作落實問題,筆者認為,必須做到“三到位”,即:工作責任心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精力到位。要把糧食工作當成事業來幹,要象抓糧食企業經濟效益那樣想辦法抓好監督檢查工作,要象抓糧改那樣捨得花力氣抓好監督檢查工作,尤其是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把監督檢查工作當作“一把手工程”來抓。當作執政興糧的第一要務來抓,工作上要有韌勁、磨勁,捨得花精力解決糧食監督檢查工作中的大事,如機構建設、人員和經費落實等,只有這樣糧食依法監管工作才能上臺階,才能向縱深發展,才能全面推進。

二、正確處理政企關係,要在履行職能上下功夫。通過調查,有三種現象值得深思:一是產權制度改革後,新組建的糧食購銷企業因國有資產所佔的比例較大,絕大多數市縣糧食局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沒有真正分開,許多局領導兼任企業法人,在開展糧食督查時,有意、無意之間就把國有糧食企業當成自己的,不同程度的存在一種袒護心理;二是有些縣區在開展監督檢查時,把目光往往只盯在個體或民營糧食購銷企業,存在著查外不查內現象;三是糧食市場放開後,社會上其它成分的糧食企業創辦人大多數是原糧食系統的職工,在熟人熟事面前,監督檢查工作也只能走走過場,難以拉開情面較真。造成這三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政企不分和職能缺位,其影響很大,一方面容易給社會上造成錯覺,認為糧食監督檢查工作可有可無,不被重視;另一方面有損糧食執法隊伍形象。糧食依法監管是我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也是發揮社會職能的主要抓手。可以這樣說,監督檢查工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我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存與亡的大事。因此,我們在處理國有糧食企業關係上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特別是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時,要從履行職能的高度來把握,要本著“看好自己門,管好自己人”的原則,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先量內再量外,先量國有企業,再量其它企業。對系統內發生的違法經營行為,要按內外一致的原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依法追究經營單位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嚴重的還要追究主管部門的行政責任。

三、正確處理經常性檢查與專項督查的關係,要在經常性上下功夫。糧食具有流通量大,經營主體多,涉及面廣的特點,這就決定了監督檢查工作難度大,責任重。近兩年來,開展糧食監督檢查工作側重於專項督查多,側重於抽查多,側重於查案多,工作上處於被動、應付的現象。原因就是此項工作沒有形成制度化和經常化。通過調查,糧食市場放開後,經營主體雖然很多,但分類來講主要是三種類型。一是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是糧食購銷主渠道,儲存能力強,收購量大且收購時間長;二是糧食加工企業,絕大多數規模較小,一般情況下是邊購邊加邊銷;三是糧食經紀人,多是沒有儲存能力,無固定場所,流動收購,隨收隨賣,這就給監管工作增加了難度。由此可見,依法治糧工作要想有效地開展,必須在經常性和制度化上下功夫。一要對轄區內糧食經營戶進行摸排、登記、建檔,實行信用等級考評制度,進行分級監管;二要進行巡查。在糧食集中收購期間,縣區糧食局要組織執法人員面對轄區內糧食流動市場進行全方位的巡視,主動出擊,對無照或違規經營者要給予堅決查處,特別是近兩年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糧食監督檢查工作更要延伸到每個收購點,延伸到農村,這樣既確保了政策的落實,也更體現了監督檢查工作的到位。三要堅持監督檢查與開展各項業務工作相結合。依法治糧是綜合性工作,需要多方努力,在實踐中我們感到:糧食監管工作必須與業務相結合,業務工作開展到那裡,監管工作就跟到那裡,這就有利於構建監管工作平臺,不留死角,不掛空檔,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正確處理監督檢查與整體工作的關係,要在協調配合上下功夫。糧食市場化改革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頒佈以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既要肩負糧食產業經濟發展、行業服務的職能,又要承擔糧食市場監管的重任。面對這一全新的任務,由於思想認識的不同、執法體系建設的不平衡、現行機關體制的不合理,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重視程度、工作力度和執法水平上存在著明顯差異,特別是糧食執法工作對外涉及多個部門,對內涉及各個業務環節,如果不妥善協調好各方關係,勢必會出現重管理輕執法、錯位缺位、推諉扯皮現象。因此,做好糧食行政執法工作,還必須正確處理好監督檢查與各方的關係,在協調配合上下功夫,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一是正確處理監督檢查與行業內部管理之間的關係。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管理相對人進行檢查處罰,打擊違法行為,規範糧食市場秩序。而行業管理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政策,開展行業指導、服務和監督。兩者在具體工作中,既相互促進,又各有所側重;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持監督檢查與行業內部管理相結合,加強配合與協作,有利於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提高整體效能。二是正確處理監督檢查機構和內設的法制機構之間的關係。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內設的法制機構是專司法制工作的機構,主要承擔法制宣傳、調研立法、複議聽證、案件稽核等法制工作;監督檢查機構是受糧食行政主管機關委託而組建的專門從事糧食執法檢查、督查的機構,主要承擔法律、法規授予的執法職能、執法宣傳、執法檢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這兩個內設機構應各守其責,依法行政,相互協作,加強監督。三是正確處理糧食監督檢查與其它部門之間的關係。糧食執法涉及面廣、難度大,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部門職責的分工,在違法行為處理上又有侷限性和限制性。因此,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的職責範圍正確行使職權,既不能“錯位”,也不能“越位”。要主動協調好與工商、質監、衛生、價格等部門的關係,在工作程式和工作方法上要學習借鑑其他執法部門的經驗,積極爭取有關執法部門的支援,適時開展聯合執法,有效地維護糧食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