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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執法體系改革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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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執法體制改革初見成效

農業執法體系改革調研報告

目前,由農業部門執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已達38部,執法職能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農業投入品管理、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業資源環境保護、農民權益保護、農業安全生產等6個方面。總的看,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農業法制建設成就顯著,農業執法體制改革初見成效。

一是農業執法由分散走向綜合,農業執法日趨規範,農業執法地位和執法形象明顯提高。截至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89個市(地)、1762個縣(市)開展了農業綜合執法工作,共成立了10個省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204個市(地)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1916個縣(市)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植物檢疫、動物防疫、漁政漁港監督等法律法規授權的專業執法隊伍也得到了規範和發展。

二是農業部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已全部納入綜合辦公,很多地方的農業部門也相繼開展了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大方便了申請人,得到了中央領導和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為深化農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農業行政審批行為,農業部在中央國家機關中率先設立了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將原分散在各司局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納入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統一受理,統一回復,實現了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辦公,每一項行政許可專案都明確了審批內容、法律依據、辦事條件、辦理程式、承諾時限和收費標準。

三是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初步形成了部、省、縣相互配套、互為補充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截至XX年底,已建成國家級(部級)質檢中心323個,省、地、縣級農產品檢測機構1780個,檢測範圍涵蓋產地環境、投入品質量、農產品等各個環節,檢測技術人員達1.96萬名,檢測能力大幅提高。

二、當前農業執法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與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形勢相比,農業執法體系建設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的不適應。

1.思想觀念不適應。一是有的單位或個人對農業執法在全面履行法定職責、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的重要性及緊迫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二是有的單位或個人缺乏責任意識,存在“重事前審批,輕事後監管”、“重檢測,輕查處”等傾向。三是有的單位或個人缺乏協作配合意識,溝通協調的主動性不強,辦法不多,工作不到位,難以充分有效凝聚各方力量。四是有的單位或個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意識不強,不善於在現有法律中尋找工作的依據和手段。

2.體制機制不適應。一是農業執法體制尚未完全理順。農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事後監管和檢驗檢測體制尚未完全理順。還有很多地方尚未實行綜合執法,多頭執法、隊伍分散、力量薄弱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檢驗檢測體系不夠健全,檢測技術和設施裝備落後,檢測能力和水平與農業部門日益繁重的農業執法任務不相適應。二是執法協作和資訊共享機制不健全,各地在事後監管中往往各自為戰,一些行政許可資訊釋出不及時、不具體,影響了對違法行為的及時認定和查處。

3.人員素質不適應。一是業務素質有待提高。現有農業執法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多,法律人才少,低學歷人員多,高學歷人員少,難以勝任日益繁重的執法工作。二是政治素質有待加強。一些農業執法人員礙於情面不願執法,或者怕得罪人不敢執法,削弱了農業執法的權威。

4.保障能力不適應。一是科技支撐薄弱,較強能力、較高水平的農業科研機構數量少,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制修訂滯後。二是執法經費不足,很多地方執法經費難以保障,有的甚至連人員工資都無法保證,“以罰養罰”、“收費養人”的現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三是農業執法裝備陳舊、匱乏,很多地方缺乏交通工具、取證裝置等必要的執法裝備,執行重大任務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強。此外,農業執法沒有統一著裝,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業執法的形象和權威。

三、加強農業執法體系建設的思路

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農業部門要加快建立健全農業執法體系,儘快完善農業執法體制,努力創新農業執法機制,大力提升農業執法能力,不斷強化農業執法保障,切實履行農業部門法定職責,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1.健全農業執法體系。以事後監管、行政審批、檢驗檢測為重點,加快形成機構合理、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農業執法體系:一是紮實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構建以綜合執法機構為主幹、與法律法規授權機構執法相結合的事後監管體系。二是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構建以“一站式”綜合辦公為基礎的行政審批體系。三是加強農業檢驗檢測機構建設,構建以綜合性檢驗檢測機構為骨幹的檢驗檢測體系。

2.完善農業執法體制。加快改革步伐,整合執法資源,全面提高執法效能。紮實推進農業綜合執法,力爭3年內,在全國農業縣(市、區)全部實行綜合執法,實現行政處罰職能統一行使,執法人員統一管理,執法力量統一排程,執法文書統一規範,為農業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大力推進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統籌推進政務公開和資訊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加快推進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增強農業執法的技術服務能力,提高農業檢驗檢測機構公信力。

3.創新農業執法機制。建立農業部門與其他部門間的執法協調會商機制,建立不同層級、不同區域農業部門間的資訊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建立農業執法中的檢打聯動機制,建立執法監督檢查機制和執法考核評議機制,進一步推動執法機制創新。

4.提高農業執法能力。通過強化農業幹部法制培訓、加大農業執法投入等措施,加強執法人員管理,規範執法行為,建設一支素質高、戰鬥力強的農業執法隊伍,全面提高農業執法能力。

5.強化農業執法保障。進一步加強對農業執法的領導,把執法工作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來抓。完善農業法律法規,加快法律法規的制修訂程序,加強配套制度建設,不斷增強配套制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加大農村普法宣傳力度,不斷增強農民和其他管理相對人的法律意識,為農業執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