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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調查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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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2019年重慶調查報告重慶市家庭建設調查報告關於重慶市法院審理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情況的調查報告

日前,重慶某資料三方機構釋出的《重慶主城存量房調查報告》顯示,截止到3月7日,我市存量房套數和麵積排名前20的區域中,均是茶園-鹿角片區居首,而在存量房面積排名第20位的,則是沙坪壩中心區域。

重慶調查報告3篇

這意味著,現在重慶市民買房時,在茶園片區的選擇空間更大,而類似於沙坪壩中心、觀音橋中心這樣的區域,存量房較少,選擇面不大。

體量和數量茶園都居首位

這次存量房調查報告,針對的是重慶主城區商品住宅,即已取得預售許可證但還未售出的商品住宅。

資料顯示,茶園-鹿角片區的存量房總量,約為115.8萬平方米,存量套數為11083套,兩個資料都排第一。

體量排名第二的是龍洲灣區域,存量房總面積約90.3萬平方米,合計9472套。不過,龍洲灣的存量房套數,卻比大學城(不含西永片區)要少20套,後者的88.5萬方體量雖少於龍洲灣,但在數量上卻為9492套,僅次於茶園片區。

該機構人士表示,茶園存量大主要原因是開發節點都到了,所以推出量較大。“開發商肯定都會想辦法進行一些價格上的優惠,所以在茶園買房子選擇面會比較大。”

存量房多,不代表賣不走

截止到XX年3月7日,整個重慶樓市的存量房數量,比XX年多了190萬平方米。如果按照一套建面70平方米的房子計算,今年比去年就多了27142套這種房子。

但存量房多並不代表“賣不動”。金科集團副總裁蔣思海告訴記者,重慶的樓市一直是很健康的,階段性的市場波動,只是給開發商提出了市場考驗而已。龍湖重慶公司品牌總監羅政也說,按照重慶樓市的賣房速度,每個星期賣3000多套到4000多套,都是正常的市場反應。而根據各大機構的資料統計,上週重慶樓市共計賣房3718套,屬於業內人士認定的“正常水準範疇”。

“現在重慶房企能夠給予市民的優惠已經較多,而且在金融貸款方面,已經出臺了諸如公積金貸款利率下調等措施。市民的觀望情緒其實可以稍微減弱一點。整個3月份到4月份房交會旺季,可供選擇房源較多,市民可多進行比較。”市房協相關人士告訴記者。

沙區八成新房被本區人買走

這次該資料機構調查的20個重慶主城主要區域中,存量房體量排名前四的,分別是茶園、龍洲灣、大學城、華巖新城,均是新興區域。而存量體量排名靠後的區域,以沙坪壩中心、觀音橋中心、李家沱等老城區為主。

存量最少的沙坪壩中心區域,大約為25萬平方米左右。記者查詢發現,從沙濱路到商圈、再到雙碑片區,在售的樓盤只有5個,給市民的選擇空間並不多。

一位沙區在售專案的房地產公司老總告訴記者,沙坪壩區的存量房數量較少,一方面是因為土地出讓量不多,另一方面則是沙坪壩本地人更趨向於購買本區的樓盤。

她說,XX年前,沙坪壩的新房專案80%都是老沙坪壩人購買,而現在,這一現象依然沒有改變。“由於沙坪壩區是傳統教育區,所以沙坪壩人在重慶樓市區域中,外流程度最小。”這位老總說。

重慶市家庭建設調查報告2019年重慶調查報告(2) | 返回目錄

你家誰是“財政部長”?昨日,市婦聯釋出首個《重慶市家庭建設調查報告》顯示,雖然找錢的主要還是男性(38.4%),但管錢的還是女性居多,佔35.9%,男性僅為17.7%。

據市婦聯介紹,此次共對全市38個區縣的2490個家庭進行了調查,“對這些家庭在經濟、文化、道德、成員關係、子女教育、家庭外部建設以及家庭對政府政策的認知情況等7個方面進行了調查。”被調查者家庭人口數平均為3.6人,其中三口之家所佔比例最高,為39.9%。

在“是否送老人進養老院”問題上,有81.7%的被調查者表示“取決於老人自己是否願意”;

在“自己老了更願意到養老院生活”的觀念上,有42.2%的人表示贊同;

42.6%的被調查者對“養兒防老,在今天仍適用”的觀念表示贊同。

83.7%的被調查者認為“婚外戀是不道德的”;

在“打是親罵是愛,是符合重慶人個性的表達方式”的觀念上,有30%的被調查者表示贊同。

66.7%的被調查者表示在對子女進行教育時,會堅持原則、與子女共同商量;

59%的被調查者對“望子成龍,望女成鳳”表示贊同;

51.3%的被調查者認為教育成本高,居家庭支出前三位;

45.3%的被調查者對“黃荊棍下出孝子”、“孩子不打不成材”等教育觀念表示贊同。

41.5%的被調查者在鄰里關係方面表示“碰面打招呼、從來不走訪”,4.3%表示“如同陌生人”,表示“經常走訪”的僅為28.3%。

關於重慶市法院審理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情況的調查報告2019年重慶調查報告(3) | 返回目錄

關於重慶市法院審理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情況的調查報告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自訴案件審理中,組織雙方當事人就自訴人提起的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進行協商,最終達到促使雙方就經濟賠償問題達成一致,被告人得到了自訴人的諒解,自訴人放棄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結案方式。是中國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組成部分之一,被國外譽為“東方經驗”。在刑事自訴案件審理中,它為人民法院正確處理輕微刑事案件,協調各方利益主體的矛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手段。 但在審判實踐中,因調解權被濫用而出現“隨意調解”、“重調輕判”和“調解程式混亂”等情況,從而導致“調解功能的擴張和判決功能的萎縮”的不正常現象,其負面效應日漸突顯。為此,今年初,我院將《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制度研究》作為全市法院重點課題上報給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經市高院批准並將該課題指令我院完成。我院領導高度重視,庚即成立課題組,制訂了周密的調研方案,對重慶市第一、二、三、四中級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以及本市和外地21個基層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情況,以實地座談、信函訪問等方式進行了歷時3個多月的調查。調查中發放情況調查表和調研提綱50份,召開專題座談會10次,較好的掌握了重慶法院及部分外省中、基層法院審理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情況、基本做法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現將該課題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制度執行的現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因此,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調解表現為公權力和私權力的有機結合,一方面,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調解過程,主導調解,並確保調解書的法律強制力;另一方面,調解協議的產生又是基於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的結果, 使的調解協議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為此,同人民法院判決相比,調解具有其獨特的司法救濟價值,是人民法院“定紛止爭”的重要手段。從此次調研的情況看,重慶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時**部分都能把調解原則貫穿於自訴案件審理的始終,並不斷探索新的調解方法,調解已成為審理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式,不僅在庭審前進行調解,在庭審中和裁判前也進行調解。有許多案件還進行了反覆多次的調解工作。能調解結案的儘量調解結案,已成為審判人員審理這類案件的指導思想,並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重慶法院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制度執行的總體情況

表一 —重慶法院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制度執行的總體情況

年 度 數量 受理案件數 調解案件數量 調解率(%)

1105 658 59.54%

1078 628 58.25%

875 434 49.60%

表二 —重慶四個中院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情況

(注:本圖所指調解數包括因調解而撤訴的案件數)

一中院 二中院 三中院 四中院

受案數 調解數 % 受案數 調解數 % 受案數 調解數 % 受案數 調解數 %

678 398 58.70 232 149 64.22 136 71 52.20 59 40 67.79

659 392 59.48 240 124 51.66 115 80 69.56 64 32 50

570 305 53.50 166 77 46.38 61 24 39.34 58 27 46.55

1、通過表一可以看出重慶法院—刑事自訴案件的受案數、調解數及其調解率均呈逐年下降趨勢,並且下降的幅度還比較大,特別是調解率下降近10%。這似乎同當前“共創和諧社會”的大氛圍下,最高法院提倡的“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結案了事”的司法理念不相符合。

2、通過表二至少可以看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重慶四個中院—刑事自訴案件的受案數、調解數及其調解率也均呈逐年下降趨勢,特別是四中院的調解率下降21.24%。二是四個中院的刑事自訴案件調解率下降幅度不平衡,越是經濟發達地區的調解率的下降幅度越低,而越是經濟不發達地區的調解率的下降幅度越高。

根據實地調查、座談以及對收集到的有關資料的分析,我們認為重慶法院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率呈逐年下降且各地區下降幅度不平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司法政策和法院工作內部評價機制的變化。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上期,由於79《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調解制度規定得較為粗略,致使自訴案件的調解在實務上不規範,從而給人民法院自訴案件的調解工作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並遭到實務界和學界的抨擊。為此,最高法院開展了以司法的規範化、技術化為代表的審判方式改革,該項改革的核心旨在提高庭審功能和審判質量,強調當事人主義,推崇對抗性和當庭判決率。調解作為非正式的庭審因體現不出法律的“威嚴”而受到冷落,調解率也不再是法院內部考核法官業績的標準,並且與獎勵等激勵措施也不再掛鉤,從而減少了法官誘發調解心理的動機。這種司法政策的直接後果就是使一些法官尤其是年輕的受過正規法學教育的法官不再重視調解,認為調解是理論水平不高和庭審駕馭能力不強的表現,熱衷於裁判權的行使和說理,追求快審快判,調解走過場,導致相當一部分有可能調解的案件“一判了之”。

2、公訴案件數量逐年遞增。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為例,該院—公訴案件的受理數以每年15%的比例遞增,該院刑事審判一庭難有更多的精力從事調解工作。在調研中,基層法院普遍反應映,由於近幾年法院法官數量減少,而案件負擔逐年加重,這一矛盾也直接影響了調解率。

3、法官對調解的認可度。法官的執業背景、知識結構、社會經驗和人生閱歷直接影響著對調解的認識和態度。經驗派法官與學院派法官、基層法院法官與中級以上法院法官對調解的態度就有很大的差別。一般來說,經驗派法官由於出生複雜,進入法院後邊培訓、邊工作,這部分法官在基層法院起著主力軍的作用,並用與鄉土社會接觸最為密切,他們對輕微刑事糾紛解決的合理性和社會效果比較關心,豐富的社會經驗與人生閱歷使他們對調解得心應手,能夠達到調解的效率與效果的統一。而學院派法官由於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對法律規則及程式有著理性的認識,更關注法律的技術性和規範性,強調程式的正當性與司法過程的嚴謹性,主張通過對抗性的程式、周密的證據規則體系、嚴謹的法律解釋和推理來闡釋法律的精神和判決的法理,並以此教育和引導民眾,弘揚司法的權威,對於非正規的調解“不太感冒”。不同級別法院的法官對調解的態度也有很大的差異,就此次調研的重慶二中院轄區兩級法院來說,基層法院的法官因受錯案追究、上訴率、改判發回率等因素的影響,普遍看好調解的實用性,並注重調解。而中院的法官由於受這些因素影響較小,審案較為超脫,故對調解重視不足。

4、當事人方面的原因。在同基層法院的法官座談中,他們普遍認為,由於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提高,使得調解的難度比上世紀90年代難度增**,法官的說理很難被當事人接受。其原因主要包括:(1)一個案件能否調解成功,一是要看案件本身是有調解的可能性,其內容包括:如案件的性質、被告是否到庭、代理人的調解許可權、當事人對訴訟的期望值等;二是要看法官的調解能力和努力程度;(2)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提高的同時,公共權力權威的下降使得當事人不再盲從公權力的操縱,這也使得法官的調解權威性減弱,僅靠法官的單方調解意願並不可以改變當事人的選擇;(3)當事人法律意識所謂“提高”尚處於不理性的階段。包括:法律的不確定性使得當事人對訴訟的期望值過高;沒有調解誠意(以程式拖延訴訟),缺少理性的判斷能力和對訴訟成本效益的關心;對法官調解動機的懷疑;自身運作(通過關係操縱)司法的意圖和盲目自信;將訴訟進行到底(要個說法)才是法律意識提高的偏面認識等。

5、律師的參與。在座談中,法官們普遍認為律師參與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加大了其調解的難度。律師參與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一方面有助於法官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和對當事人傳達資訊,另一方面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法官在調解中的恣意行為,對調解起著監督作用,本無可厚非。但是,重慶市雖屬直轄市,但其“大城市、大農村”的格局使大部分律師的業務仍以訴訟為主,他們抓住當事人力求勝訴的迫切心理,寧願將訴訟進行到底也不願意進行調解,因為法院判決和調解兩種結果對律師收益的反差是明顯的。

(二)—重慶法院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制度執行的具體情況

1、案件審理情況

表三—重慶法院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制度執行的具體情況(受案數)

故意

傷害

遺棄

虐待

侮辱

誹謗

生產銷售

偽劣商品

侵犯知

識產權

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

非法侵

入住宅

1017 46 10 6 5 0 0 3 18

1016 40 3 2 2 0 0 1 14

816 32 8 3 3 0 0 2 10

表四—重慶法院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制度執行的具體情況(調解數)

(注:本表所指調解數包括因調解而撤訴的案件數)

故意

傷害

遺棄

虐待

侮辱

誹謗

生產銷售

偽劣商品

侵犯知

識產權

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

非法侵

入住宅

630 10 5 4 1 0 0 0 8

598 25 1 1 1 0 0 0 2

400 20 5 1 1 0 0 0 7

(1)通過表三、表四可以看出重慶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中故意傷害罪佔絕對多數比率,調解率也比較高,均在50%左右。這類案件人民法院在分清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基礎上,只要被告人及時將賠償款到位或擬訂了還款計劃,一般均能調解結案。

(2)重婚案件雖然受案數量不多,但是其調解比率卻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3)其他案件因數量較少,調解率雖相對較高,但無可比性。

2、調解的階段及程式

在此次調研中,我們對重慶四個中院及其基層法院的調解在時間階段上的劃分進行了瞭解。

(1)庭前調解。自立案庭實行大立案後,部分法院立案庭承擔了自訴案件的起訴狀送達和庭前調解工作,並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如渝中區法院收案22件,其中有15件是在庭前調解結案的。特別值得一提是酉陽縣法院,該院—共受理刑事自訴案件64件,其中有53件在庭前調解結案。

(2)庭審中調解。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後,法官要在開庭時才正式接觸雙方當事人。在庭審階段的調解一般有兩種操作程式,一種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後進行調解,其目的是為了在全面瞭解案情的基礎上促進調解,提高調解效率;第二種是在開庭前花10-20分鐘進行簡短的調解,主要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有沒有調解的願望,如果有調解願望且差距不大,就主持調解,如果沒有,待庭審結束後再作調解。從此次調研的情況看,絕大部分刑事自訴案件是在在庭審中進行調解,在方法的採用上,前述兩種方法均在交替使用。

(3)對於基層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的調解程式問題,由於各地管理模式不一,對調解的程式也不一致。在實行立審分立的法庭,法官在第一次開庭前也不見當事人,只有在庭審後才進行調解。而有的法庭沒有實行嚴格的立審分立,這樣調解的餘地就多一些,如在給雙方當事人送達起訴狀時,就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如果同意,則有些案件不需要正式開庭就能調解結案。

3、調解的方式與方法

在座談中,我們與法官談論的話題更多的集中在調解的方式和方法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背靠背”是調解的主要方法。在座談中,多數法官認為,面對面調解幾乎是不可能的,主要還是通過法官來傳達當事人的資訊,“背靠背”是普遍採用的方法。

2、在具體操作上,各地法院既能繼承一些優良的調解傳統,並也在實踐中有所創新。“批評教育”作為一種傳統的調解方法是法官藉助社會普遍認同的一般道德準則採取說教的方式來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說教不僅僅是空洞的說服教育,往往還會參以法官的權威來加以實施。如黔江區法院基於自訴人希望通過自訴這一特殊的訴訟模式來實現經濟賠償的目的和被告人希望擺脫“牢獄之災”的願望的情況,提出了“以情感人、以法逼人、以勢壓人”的調解方法。雖然這種表述在形式上尚需斟酌,但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3、以透露判決內容勸服當事人接受調解。大部分法官認為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以透露部分判決內容的方法來勸服當事人接受調解。如一中院、二中院、奉節、秀山、沙坪壩法院的法官均認可其合理性。個別法官認為向當事人傳達判決資訊,或拿出以前的類似案件的判決給當事人檢視,並非透露判決資訊,而是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給當事人一個正確的引導和釋明,以避免當事人對判決的期望值過高,從而達成調解。

4、法官主動為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課題組設計的《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制度情況調查表》中其中有一項關於“調解方式”的欄目,從統計的資料看,85%的案件是法官在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下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的,其次是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協商提出,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是當事人主動提出。

5、對於“久調不決”的現象,從調研中反映的情況看,由於當前審限管理較為嚴格,以拖壓調不是主流,只是極少數的現象,調解不成的,一般都在審限期內結案。

總之,由於當事人自行磋商的能力較弱,如果法官不積極司法,調解將陷人盲目性。因此,實踐中,法官往往靈活地採用各種方法,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至於調解的效果,法官們常常說的是“由於法律程式自身的侷限性,有時一個不太好的調解甚至比一個好的判決具有更好的社會效果”。事實上,由於當前經濟的發展,資訊的透明、通訊的便捷以及當事人接受法律服務的機會增多,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不明白的問題,往往會及時諮詢親朋好友或者法律服務所以及律師等,部分的抵消了調解程式本身所帶來的弊端。

二、當前重慶法院運用調解制度處理刑事自訴案件的基本做法

通過對重慶和成都兩級法院實地調研,並通過一些典型的案例,課題組發現了在自訴案件調解工作中的一些好的做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領導重視,審判人員負責,把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工作作為一項十分必要的審判工作來完成。各級法院的領導嚴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把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工作作為“服判息訴、定紛止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如奉節縣法院在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中規定自訴案件調解率不低於25%,每低一個百分點扣一分,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加一分,並作為年終評優爭先的依據。為此,該法院審判人員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對調解工作高度負責,不是簡單地走一下程式,而是盡心盡責、不厭其煩地做好調解工作,有的為了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深入當事人所在地,反覆多次地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

(二)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調解方式。法官主持調解一般有調解準備、調解陳述和調解協商三個階段。在調解準備時,法官充分了解案情,針對當事人特點,制定調解計劃,掌握調解重點。在調解陳述階段,仔細頃聽被害方的陳述和要求,同時也瞭解被告人的情況,分別對其進行教育,在這個階段還為雙方當事人分析調解和判決結案的利害關係。在調解協商階段,由法官主持,並提出調解的方案,雙方當事人進行面對面的協商、解決。

(三)充分發揮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屬、基層組織的作用,促使調解成功。對於一些矛盾激化,難以調解的案件,通過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屬和基層組織與當事人比較親近,當事人比較信任的特點,讓他們做當事人的工作,使當事人容易接受調解,起到很好的效果。

(四)調解時把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聯絡起來,作為平衡當事人利益請求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實踐中,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之所選擇自訴程式,其目的是利用刑罰對被告人的威懾力,實現其經濟賠償,至於是否必須對被告人處以刑罰並不迫切追求,為此在自訴案件的調解中,對被告人要以所謂的“以法壓人”方式,迫使原告人積極履行民事賠償責任,求得自訴人的諒解,促使調解成功。

(五)在調解時注重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引發案件的根源問題。在一些自訴案件中,雙方矛盾長期存在,最後激化引發案件,在調解時注重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引發案件的根源,就能使調解能夠順利地進行。如果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矛盾的根源不能得到解決,就很難調解,有的即使表面上調解了,但還會產生糾紛。因此,不少法院在調解這類案件時,依靠基層組織和政府部門,首先妥善解決糾紛的根源,使案件順利調處,有利於平息矛盾,維護穩定。如黔江區法院審理的張某某故意傷害案,張系在校大學生,因鄰里多年糾紛在寒假期間將鄰居打成輕傷,依法應判處刑罰。但法院考慮到張家貧窮,且張某某系目前張家唯一的一名大學生,若依法對其判處刑罰將葬送張某某的一生,故合議庭的法官不辭辛苦,甚至大年三十也通過當地居民委員會多次給自訴人做工作,最後以自訴人撤回自訴,結案了事。

二、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在當前日益受到重視的法院調解工作中,人民法院立足於實用主義看到了調解的無比優越性。首先,調解可以圓滿、經濟的解決糾紛,達到息訟、減少上訴、再審、申訴、纏訴等現象,緩解訟累,降低成本;其次,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自覺履行,可避免執行難;再次,從訴訟整體上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最後,調解可以減少對抗性,有利於在解決糾紛時維護當事人長遠的利益和友好關係,從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達到維護穩定的政治功能。因此,在這樣一種強大的利益驅動下,以至於法院只追求調解的結果,而忽視了調解的正當性,調解成為審判工作的目的。另外,由於調解有利於社會穩定,所以法院應當著重調解這一錯誤邏輯,使得司法政策對法院維護穩定的政治功能過分強調,也影響了法院調解的合理性。

為此,考察法院調解制度的問題,必須立足於一個科學的判斷立場和標準。我們的立場是,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任何制度的實施都需要成本和代價,我們在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時,如何保持程式的正當和司法的效率。就當前刑事自訴案件調解的公正與效率而言,一方面,從審判機制整體運作的角度,適用調解可以減少訴訟環節,避免不必要的無意義的上訴和纏訪纏訟,能夠節約訴訟成本和審判資源,然而,就自訴一審過程中,適用調解不一定能夠起到提高審判效率的作用。從調研中也發現,結案總數與調解的比例普遍成反比,調解所花費的時間總是要多於判決的時間。另外,調解的有效適用需要對法官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投入的時間和精力比判決更多,使法官沉溺於繁瑣的調解事務中;同時,一個有著較高法律素質的法官未必就適合從事調解工作。而基層法院當前案多人少的局面,也會因為過分強調調解而使得審判資源難以有效利用。基於這種立場,現將此次調研中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歸納如下:

(一)以調解程式代替審判程式,從客觀上縱容某些審判人員違反程式法辦案,使法定的程式形同虛設,從根本上損害了實體正義。

調解程式與審判程式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程式。從要求上看,調解程式比較簡單,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在事實基本清楚的基礎上,只要當事人自願、調解協議合法,法律上並無特別的程式要求。從適用範圍上看,我國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範圍寬泛,且規定調解不得上訴,這無疑為法官規避嚴格、具體的審判程式提供了極大的方便。調解本身所具有的這些特點能給法官在處理自訴案件時帶來回避作出困難的判斷、風險較小等益處。出於對自身利益關係的考慮,一些法官傾向於選擇快速、省力、風險小的調解,而回避費時、費力、風險大的判決。法官的這種調解偏好使得調解在實踐中仍站主導地位,一些本應該適用審判程式結案的案件被代之以調解程式結案,使得嚴格遵循程式規則進行操作的狀態發生了變異,最終損害實體正義。

(二)以“和稀泥”代替“查明事實真相”,對法治建設形成長遠的、深層的危害。

由於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制度自身的侷限性,決定了它不具備查明事實的功能。從此次調研的情況看,有大量的自訴案件,是在法院未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當然有的案件也無法查明事實真相),強行調解結案的。其基本做法就是和稀泥,搞折衷,不做審查、判斷證據的工作,而是向雙方當事人“做工作”,“講道理”。因而調解結果不是“解決”糾紛,而實際上是“化解”糾紛,只要糾紛不存在,調解就達到了目的,不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白了。這樣做,表面看起來似乎是大量糾紛經由調解這種雙方自願、自主的方式解決了,實際上既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和對犯罪行為的制裁不力,又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行使無益;更嚴重的是,最終損害了當事人對法院的信任,從而對法治建設形成長遠的、深層的危害。

(三)強制與自願的矛盾,使自願原則難以實現。

“自願”反映了刑事自訴案件調解的本質屬性,通過調解解決爭議與用判決方式解決爭議的實質性區別在於:前者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後者是法院的強制性解決。調解是以自願為根基的;判決是以強制為特徵的,它們原本是性質完全不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我國刑訴法卻把兩者相結合,使得自願原則難以得到落實。因為在這一訴訟模式中,法官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調解者。作為調解者,他只能幫助雙方當事人澄清爭議事實,進行說服教育,以軟化彼此的對立情緒,消解雙方的分歧,引導雙方就解決爭議的方案進行協商或向雙方提示解決爭議的方案;促使、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另一方面,他又是訴訟的指揮者和案件的裁判者。他在與當事人形成的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居於主導地位。由於法官的這種雙重身份,在當事人心中會形成很大壓力:如果否定調解方案,會不會在審判員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會不會有否定審判員權威之嫌?會不會因此而在審判過程中吃虧?這樣當事人在對待調解方案的問題上,就會有諸如此類的非自願的顧慮,並有可能影響其他自主決定。更為嚴重的是,由於審判員主持調解的過程中,已形成“先入之見”,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接受調解結果,他可能主觀地認為事實已經清楚,沒有繼續審理的必要,從而徑行判決,以調解代替審判,或者可能會在審判過程中走過場,不認真審查、判斷證據,在實際上以先前的調解方案當作判決內容。來自法官的這種潛在的和實際的壓力,對當事人充分自主地參與調解過程是相當有害的,自願原則因而不可能得到實現。

(四)原來的法院調解制度與當前的審判方式改革互相沖突,嚴重阻礙了改革的進行

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核心內容是強調“當事人主義”,逐步廢除法官的“庭外調查權”。這樣一來,法官和當事人在程式上的分工就發生了逆轉,當事人成為推動程式展開的主體,其展開程式的基本動機是說服法官作出有利於自己的結論。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在邏輯上要求判決成為規定程式開展的目標。而自訴案件的調解制度,法官的目的是通過取得當事人的和解、合意來結束訴訟。為此,法官在說服教育當事人的同時,還有必要調查收集證據,以及提供正確的調解方案,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做出判決。很顯然,這樣的情況使法官自然成為推動程式發展的主體,這與“縮小和弱化法官的職權,擴大和增強當事人許可權”審判方式改革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還要求法院貫徹公開審判制、實行法官獨立審判和責任制、強化對審判活動的民主監督等等。而自訴案件調解的程式結構,主要內容是法官積極的職權調查和說服教育當事者的活動,這些活動完全可以在法庭之外或者在只有一方當事者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這使得訴訟調解缺乏有效監督,同時也違背了公開審判的原則。法官的獨立審判和責任制是指法官享有獨立審理和裁判案件的權力,同時對自己的不正確或錯誤裁判承擔完全責任的制度。而依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調解不存在上訴問題,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既不屬於本院院長和上級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式主動進行再審的範圍,又不屬於檢察機關抗訴的範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況又極少發生。因此,調解對於法官來說是一種風險小的處理案件方式。而且調解無論是在程式法的適用,還是在實體法的適用上都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在這種情況下,調解協議明顯違法的現象並不多見,而違反自願原則,迫使合法、有理的一方當事人作出讓步的所謂隱性違法時有發生,但因為隱性違法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再加之缺乏有效的監督,追究法官的責任實際上往往無法落實。上述種種無疑都嚴重製約著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

三、對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制度的幾點思考

從現代世界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趨勢來看,為克服訴訟遲延、法律職業人匱乏、訴訟費昂貴等諸弊端,調解作為解決輕微刑事糾紛的訴訟機制,無論在大陸法系還是在普通法系;無論在西方國家還是東方國家;無論在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層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對調解制度的完善也處於不斷成熟之中。有“訴訟王國”之稱的美國,大量輕微刑事案件經過調解程式得到解決,只有極少數案件才進入法庭審理階段;日本通過調解解決的輕微刑事案件佔受理總數的53%到54%,訴訟中經調解解決的案件達35%。雖然各國的調解程式並非完全相同,但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和減輕法院案件過多的負擔是各國法律設立調解制度的本意所在。同時,法院調解制度具有訴訟外和解與審判優勢相結合的特點,理性的當事人可以積極的在司法公正與利益之間尋求平衡點,以最大限度的滿足自己的需求。隨著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單純的訴訟外和解與單純的民事訴訟其價值都無法滿足社會對司法救濟制度的多樣化的需求。另由於個人自由理念的提升,希望通過在訴訟的過程中,積極參與糾紛的解決。而法院調解則是將訴訟外和解與民事訴訟中審判的制度予以調和的產物,同時滿足人們對調解與審判優勢進行融合的需要。在這種模式下,當事人可以在程式保障與效益、公正評價與利益協調之間尋求平衡點,以最大限度的滿足自己的要求。可以說,法院人力不足的困境及糾紛雙方對糾紛解決的多元化需求是法院調解存在的根源。

(一)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應遵循的原則

1、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調解不是“和稀泥”,自訴案件調解必須在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礎上進行,只有查明瞭事實,分清了是非曲直,明確了當事人的責任,才能有理有據,有針對性的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和疏導,正確的適用法律和政策,對案件做出準確的處理。

有人認為,調解強調的是當事人的合意,有些人不願意公開糾紛的真正原因和事實經過,有些糾紛事實查得越清楚,是非越明確,更容易激發有理一方當事人的不滿情緒,得理不饒人,反而增加了調解的難度。認為只要當事人自願,事實是否清楚,責任是否明確就沒有實際意義了。對此,我們應該明確,調解的基礎是被告人或者責任人認清過錯,提高認識,對被害人賠禮道歉並取得被害人同意,而不是毫無道理的“調和”,如果事實不清、責任不明,在此基礎上進行盲目調解,很難求得被害人的同意,調解無法達成,而且,這種調解也違反了法律的根本精神。

2、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

首先,在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中是否適用調解,必須尊重當事人意願。一般由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且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後方可進行。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向雙方當事人提出進行調解的建議,並且為此進行必要的說服,但這種建議和說服必須建立在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如果當事人堅決不同意調解,人民法院不得強行調解。

其次,調解的自願原則還體現在調解是否能夠達成協議以及協議的內容都必須是當事人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審判人員在進行調解中也可以提出適當的方案,並且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和勸導,也可以將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方案轉告對方當事人,並徵求其意見。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審判人員可以將自己的意見強加於人,更不能強迫一方當事人接受對方的意見。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堅持“硬性調解”的做法,即對有過錯的被告人採取逮捕等強制措施,以“不接受對方意見將被判刑”來迫使其接受調解;對一些提出過高要求的自訴人,則以“駁回起訴”等要挾,迫使一方當事人接受對方的調解方案。我們認為,這樣的做法違背了調解的基本原則,是錯誤的。

3、調解必須合法,並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

自訴案件調解是人民法院的一項審判活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在調解中應當貫徹依法公開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合法權益,遵守必要的程式。調解成立後,應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或書面調解協議。

調解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有關政策的規定,並且不得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由於自訴案件調解的後果是受害人放棄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請求,往往是一種單方面的讓步。因此,要特別注意被告人犯罪情節的輕重,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以及是否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防止出現不當調解,使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逃避法律的懲處。

4、實行誰主張準舉證的原則。證據是查清事實的基礎,在自訴案件調解中,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對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確認為有必要,可以依法調取。

5、參照民事訴訟法原則。人民法院在進行自訴案件調解時,遇到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問題時,可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應注意兩點:一是參照僅限於程式上的問題;二是參照不等於適用,不是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完全套用到刑事自訴案件中。

(二)刑事調解的實施

1、調解的組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自訴案件調解一般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一人進行。審判人員一人主持進行調解的案件,一般是指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當事人雙方爭議不大,社會影響較小的案件。合議庭主持調解的案件一般是那些案情比較複雜,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和社會各界比較關注的案件。

2、調解的步驟

自訴案件的調解活動的關鍵是對當事人進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和疏導工作,因此必須從促進當事人團結的目的出發,耐心、細緻,才能收到較好的效果。實踐中一般採取以下步驟:

(1)在查明案件事實和區分責任的基礎上,儘量摸透當事人的真實思想和相互關係,以瞭解調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進行刑事調解時,首先應掌握雙方當事人的心理狀況。司法實踐中,被害人被害後主要有以下心理:憤怒心理、報復心理、恐懼心理、抑鬱心理、絕望心理、補償心理、請求法律保護心理、反抗心理和顧慮心理等。具有前五種心理的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對抗情緒大,調解難度也大,後五種心理狀態的被害人較易接受調解。被告人在犯罪後,往往有以下心理:悔罪心理、抵賴心理、反社會心理和氣憤心理等。有第一種心理的被告人易於接受調解,而後三種情況下,被告人不易接受調解。瞭解當事人心理狀況,有助於把握案件是否適於調解以及調解的方式和調解的前景。對不同心理狀態的當事人應採用不同調解方式。對於對立情緒較大的當事人可採用宣洩法,讓其將內心憤恨發洩出來,使其情緒穩定下來,理智處理問題。同時可讓其充分表達自己的想法,然後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政策教育,逐步使其接受調解。對於抱有抵賴心理的當事人,可以在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對其抵賴、狡辯行為進行揭露,使其消除僥倖心理。對於漫天要價的當事人,要用法律規範調整當事人的不合法要求,引導當事人從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去認識。

(2)針對案件的實際情況,有重點地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向他們宣傳法律和政策,使其認清各自的過錯和責任,為調解打下基礎。

由於當事人的責任和訴訟地位不同,對其疏導教育的內容也應有所區別:對有過錯的被告人主要是通過法律、政策和是非教育,使其認清自己的罪過,從而端正態度,幡然醒悟;對於自訴人(被害人)則主要是通過勸導,消除對立情緒,使之從長久和睦相處的大局出發,解怨釋仇,團結和好。對於雙方均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引導其客觀地分清案件經過,正視自己的責任,各自多做自我批評,從而淡化矛盾,緩解對立,創造冷靜客觀的氣氛。

(3)要在雙方當事人認清各自責任的基礎上,讓有責任的被告人(一方當事人)向對方賠禮道歉,並承擔其侵害行為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求得對方的諒解。如果雙方均有過錯,則應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進行相應的批評,並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自訴案件的調解中,要把損害賠償解決好。能否妥善地解決損害賠償,往往直接影響到調解能否成功。只有有過錯一方賠償了對方的損失,才可能求得對方的諒解,建立調解的基礎。否則,被害人會認為對方沒有認錯的誠意,而不同意調解。同時,還應解決其他有關問題,例如:對於侮辱、誹謗案件,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為被害人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對於重婚案件應當宣告解除被告人非法的婚姻關係等等。

3、調解成立

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自訴人放棄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就其他事宜達成協議,即為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後,人民法院應依法制作調解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籤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於一些不能一次性交付完畢而需要事後分期執行或者需要有關部門及親友長期監督的案件(例如傷害案、虐待案等),也可以製作調解書,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供當事人和有關部門作為監督執行的依據。人民法院的刑事調解書,在向各方送達後即生效。

(三)刑事調解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進行刑事調解時,要正確處理以下幾個關係:

1、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自訴案件時應正確處理調解和判決的關係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自訴案件必須注重調解的原則,對於可以調解的案件,應儘量調解。根據審判實踐,我們認為可以調解的案件,一般是指輕傷害案,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遺棄案等。對於其中犯罪情節尚不嚴重,當事人雙方是鄰里親屬關係,雙方矛盾不深,被告人能夠真誠悔改的案件,都可以進行調解;對於重婚案件中犯罪情節較輕,經過教育確有悔罪表現的被告人(主要是自訴人配偶),在取得自訴人諒解的情況下,從維護其婚姻家庭關係出發,也可以進行調解;至於破壞軍婚案件,由於這類犯罪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往往嚴重地侵害國家和社會利益,因此,一般不適用調解。由於調解成立後將使一些客觀上已經或可能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因此,在適用調解時必須持慎重態度,不能不加區別地一律適用調解。

2、正確處理教育與懲誡的關係

自訴案件調解中,自始至終貫穿著教育和疏導。可以說,除了案件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客觀因素外,教育疏導的效果往往可以決定調解的成敗。因此,要注意摸透當事人的矛盾根源,深人分析其思想癥結所在,有的放失地做好批評、說服勸導工作,把教育疏導貫穿在審查立案、調查取證、實體審理以及處理附帶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注意工作方法,因勢利導,堅持耐心細緻,力戒簡單粗暴,爭取使激化的矛盾得到緩解,強烈的對立情緒得以消除,從而促進調解成立。

3、正確處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係

調解協議儘管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必須經人民法院認可,調解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在調解中必須嚴格依法,堅持原則,既不能使必須定罪處罰的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又不能過於遷就自訴人(被害人)的過高要求;對當事人提出的違反法律、規避法律以及顯失公平的調解條件不應支援,對內容含糊不清,有可能產生歧義的條款應予澄清。當事人不得再另行就同一內容私下達成與調解不符的協議,以規避法院的審查。

由於法律允許自訴人在一定範圍內處分自己的實體和訴訟權利,因此,在調解中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對待,注意工作方法,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允許和鼓勵當事人在非原則問題上求同存異,在法律、政策的範圍內對調解條件作出適當讓步,做到有理、有利、有節。

4、正確處理人民法院為主和爭取有關人員參加的關係

自訴案件調解不同於自行和解,必須由法院的審判人員主持進行,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發地協商。當事人的調解請求,必須向審判人員提出,調解內容也必須經審判人員審查。在調解中,審判人員應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動權,積極地開展工作,努力溝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同時,法院也應盡力爭取外界人員協助開展調解工作。實踐證明,由當事人的親友、單位或基層組織負責人協助調解,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共同協商調解條件,往往比僅由審判人員調解的效果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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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課題組前期由本院原院長郭運發(正廳級巡視員)擔任課題組組長,後期由本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宋光仲擔任課題組組長,並從研究室抽調研究室副主任晉鬆、副主任吳比、高翔、傅沿組成。執筆人為傅沿。

關於重慶方言調查報告重慶調查報告(4) | 返回目錄

重慶方言隸屬北方方言區的西南官話。雖與北方方言區的其它分支有許多共同之處,但也有不少自己的特點,在語音、詞彙、句式等方面都自成一體。狹義的重慶言子,專指重慶人的“展言子兒”,即歇後語或陷語,於諧趣幽默裡見智慧,為重慶方言的一大特殊現象。 一、 重慶話與普通話在語音方面的差異 (一)、聲母

1、在普通話中舌尖後音zh、ch、sh、與舌尖前音z、c、s、讀音明顯,但在重慶方音中沒有zh、ch、sh、這組聲母,而是把普通話分別讀作zh、ch、sh、和z、c、s、的兩組聲母,都讀成了z、c、s。例如:

例 普通話讀音 重慶方言音 寨 zhai

在 zai zai 柴 chai

才 cai cai 詩 shi

私 si si

2、普通話有明顯的邊鼻音l、n之分,而在重慶話中是不分鼻音n和邊音l的。

另外,普通話裡還有一個舌尖後濁擦音r在重慶方音裡一般都讀成舌尖前音。如:日、軟、榮等的讀音。重慶方音還有將這部分聲母相混淆的情況,如下面的例。

【1】

例 普通話讀音 重慶方音 造 躁 zao cao 肇 zhao sao 純 脣 chun sun

吃 chi ki(萬州等地) 榮 融 容 rong yong

(二)、韻母

1、 重慶方音把普通話中的e韻母,分別讀成了o或 ê。

(1)、分清0和e

重慶方音中,和g 、k 、h直接相拼的o韻母,在普通話裡很大一部分讀e韻母。如:

例 重慶方音 普通話讀音 歌、各、戈、割 go ge 課、科、柯、渴 ko ke

喝、盒、河、賀 ho he

(2)、分清e和ê

重慶方音中,ê除了不同f、j、q、x相拼外,其他的聲母都可以直接和它相拼。例如:

例 重慶方音 普通話讀音 伯、泊 bê bo 迫、珀 pê po 特、忑 tê te

2、 普通話讀üe韻母、uo韻母、ei韻母的,重慶話分別讀成了io韻母、uê韻母和ui韻母。

例如: 例 普通話讀音 重慶方音 約、確、學 üe韻 io韻 國、擴、闊 uo韻 uê韻 雷、類、內 ei韻 ui韻

此外,重慶方音en和eng、in和ing不分,把普通話中的eng韻母讀成en,把普通話中的ing韻母讀成in 。

例如: 例 普通話讀音 重慶方音 根 en

en 羹 eng 賓 bin

bin 兵 bing

(三)、聲調

二、重慶話與普通話在詞彙上的差異

(一)、重慶方言中特有的熟語

1、慣用語

具有重慶地方特色的慣用語指稱的大都是重慶最常見的人或物,有的甚至難以在普通話中找到與之相對應的詞,這類慣用語常用三格或四格的形式來表現,相當一個詞或片語。如:重慶人稱沒有根據的、不可信的話為“空了吹”;指說不專業的話為“開黃腔”;指纏著不放手為“扭倒費”;形容得理不饒人的情形為“么不倒臺”,等等。可以看出,重慶方言熟語中的慣用語多是由一兩個有特殊方言義的片語成的, 如“黃”、“費”、“么臺”等。這些詞也成為了該慣用語的靈魂意義,一旦理解了這些詞,就能領會該慣用語的意思了。

2、歇後語

漢語中歇後語大多來自人民群眾的口頭創造,因此帶有很濃的口語色彩, 也最能反映當地的人文氣息。重慶方言熟語中的歇後語也不例外,它跟普通話中的歇後語大致相同,可以分為兩種,即“諧音相關” “意義相關”。

(1).諧音相關

重慶方言熟語中的諧音一般多是方言音與普通話之間的諧音,如“瘸子進醫院———治腳(自覺)”:重慶話屬西南官話,平翹舌不分,於是“治”與“自”同音;而在重慶話中“腳”與“覺”也同音,所以“瘸子進醫院”指的就是“自覺”。

(2).意義相關

重慶方言熟語中意義相關的歇後語很多,如“豐都城拉二胡———鬼扯”、“癩格寶(癩蛤蟆)吃豇豆———懸吊吊的”、“貓抓餈粑———脫不到爪爪”等。

3、俗語

重慶方言熟語中的俗語多是反映重慶人民生產生活的短句或韻語,結構簡練,如“包包散,包包散,不要婆婆看。”這裡的“婆婆”不是指普通話中“丈夫的母親”,而是按照重慶人的習慣,指的是“奶奶”。重慶方言熟語中韻語的韻腳一般都押重慶方言音,如“老太 婆,尖尖腳,汽車來了跑不脫”等。

4、成語

重慶方言熟語中的成語並不多見, 但格式固定,熟識度高,如“正南齊北”指南北都周正,形容有規有矩,非常正式、嚴肅。“一四六九”是用概數表示“大量的”、“全部的”之義,這裡跟古詩歌有異曲同工之處。 此外,重慶的方言熟語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詈語, 如“龜兒”、“格老子的”、“砍腦殼的”在使用這些詈語的時候,有的單純是為了罵人,但很多情況下用者表示氣憤、歡喜等情緒的方式,有時甚至什麼意義都沒有,只是一種口頭禪。

(二)、重慶方言與普通話詞彙的對比

首先,重慶方言中某些名詞的詞義與普通話相同,但其構詞語素卻完全不同。

例如:相因(便宜),腦殼(頭),摸包兒(扒手),紅苕(甘薯),梯坎兒(臺階),包穀(玉米),撐花兒(傘),婆娘(老婆),老漢(爸爸|父親),堂客(妻子),寶器(傻子),么兒(兒子),孩子(鞋子),男|女娃兒(男|女孩),膝蓋(客西頭),y貨(次等貨)瞎孔(胳肢窩),羅兜(屁股)等等。

其次,某些重慶方言中使用的動詞與普通話的動詞相同,但詞義不同或使用範圍有寬窄之分。有時方言中的一個詞可以表達普通話中好幾個詞的意思。

例如:“爭”在重慶方言裡除了具有普通話的“爭吵”之義外,還有“你還欠我幾塊錢”的意思,如“你還爭我幾塊錢”。在重慶話裡“巴”常作動詞表示“貼上”,但在普通話裡“巴”做動詞就不能表示“貼上”,最多隻能表示“緊貼”、“黏結”等近似義。 裝 牤(māng)(裝傻),舌老(丟失了),擺龍門陣(聊天),告哈兒(試一下),殺鴿(結束)哈脊跟兒(撓癢),達撲爬(摔跤),痴過來(伸過來),空了吹(不可信)拎菜(夾菜)冒皮皮(說大話的人),等。

再次,一些形容詞和副詞的比較

例如:清早八晨 (形容很早)、背時(活該)、白茲八茲(無緣無故)、歸愈(整理好了) 、不擺老(不得了了) 、葩(軟) 、死皮賴股 (耍無賴)、刁助 (故意)、硬笞奪棒(說話生硬)、 短處處(形容很短)、 莽粗粗(形容很傻)、 黑區麻空(形容很黑)、估倒起(蹲下)、悄悄咪咪(悄悄)、對穿對郭、哈起一砣(形容人很傻) 撇脫(容易)。

指示代詞:嫩個、朗個、勒個、高頭:上面 、 顛顛兒:頂端、當門 語氣助詞:撒、球、鬥是、要得、邁、哈、對頭 。

此外,在重慶,有種飲食教稍午,有種掩飾叫不存在,有種工具叫戳機,有種食品叫蒲裙,有種失望叫哦貨,有種批評叫洗刷,有種佩服叫么不倒臺,有種職業叫棒棒有種支援叫紮起,有種幸災樂禍叫該背時,有種舒服叫巴適,有種結束叫殺郭,有種炫耀叫柯德平,有種人他豁得轉,有個東西叫雀雀,有種肯定叫兒哄, 有種停頓叫剎一腳,有種穿著叫光巴抖,有種吃貨叫飯吧託,有種不耐煩叫少批跨,有種執著叫扭到費,有種人他黑彎酸,有個地方稱為卡卡國國,有種家務叫殺貼,有種動物叫除扇,有種人叫戳鍋漏,在重慶有種麻老虎她不咬人,只會讓男人的耳朵趴…… 一些搞笑的重慶歇後語:

半夜吃桃子——揀倒粑的捏 ,老太婆吃臘肉——扯皮,擀麵棒吹火——竊不通,十五個駝子睡一床——七拱八,冬瓜皮做帽子——黴起灰(黴透頂),菜園壩的老鴰——飛起來吃人, 耗子鑽風箱——兩頭受氣, 解放碑上的鐘——群眾觀點,麻子照鏡子——個人觀點,好吃街的板栗——現炒現賣 叫花子守馬路——坐倒找錢,十街口迷了路——不是(識)東西,落雨天不帶傘——精靈(經淋),駝子淋雨——背時(溼),老太婆打呵嗨——一望無涯(牙)。

三、重慶方言與普通話語法上的不同 重慶方言疑問句與普通話的差異

(一)、是非問:普通話的是非問句結構與陳述句基本相同, 其一般標誌是: 有顯著的上升語調, 有專用的語氣詞/嗎、/ 吧等(不能用/呢 ), 可以用點頭、搖頭回答, 也可以用/是、嗯或/ 不、沒有作答。有時/嗎也可以省略。重慶話的是非問, 大都不用語氣助詞/嗎, 而用/ 嗦、啥、哈、嘜、哇, 常有揣測的意義,有的帶有肯定的語氣。例如:

重慶話 普通話

(1)你曉不曉得這件事? 你知道這件事兒嗎? (2)你去不去參加校運動會? 你去參加運動會嗎? (3)那篇稿子還可以啥? 那篇稿子還可以吧?

(4)我幫你選的衣服還行啥? 我給你挑選的衣服還可以吧?

(二)、特指問:普通話的特指問是用疑問代詞(如/ 誰、什麼、怎樣、幾等)代替未知部分的疑問句, 說話者希望對方就未知的部分(疑問代詞)作答覆, 句子要用升調。例如: ( 1) 誰讓他到這裡來的? ( 2) 你什麼時候去學校? ( 3) 現在幾點鐘了?

重慶話裡的特指問和普通話的差異較大, 主要表現在疑問代詞的使用上。

(三)、選擇問:選擇問是提出兩種(或幾種)看法, 希望對方選擇一種來回答。選擇問常有兩個分句, 常用/ 是和/ 還是相呼應, 常用語氣詞是/ 呢、啊。例如:

( 1)今天是他的生日, 還是他妻子的生日呢? ( 2) 你是學生不是學生? (或) 你是學生不是?

重慶方言中此類選擇問的語序與普通話不同,普通話的/ vp+ 否定詞+ vp或/ vp+ 否定詞, 在重慶話裡則是/ v+ 否定詞+ vp。而且重慶話選擇問很少用語氣助詞/呢, 通常可以不用, 要用的話, 有/喲、嘛、哦、哚、噎、喃等 例如:

( 1)今天是他過生, 還是他老婆過生(哦/喲/嘛)?

( 2)你是不是學生(喲/哦/哚/喃)?

(四)、反問句

普通話常常用/難道是/難道不是來表示反問, 用語氣詞/嗎。重慶話裡通常用/未必、/莫非、/硬是、/ 默倒( /以為之義)等副詞, 語氣詞有/嗦、嘜、喲、哦、喃、哎等。有很多時候不用反問副詞, 靠說話中的重音體現肯定否定, 與普通話基本相同。例如:

重慶話 普通話

( 1)未必/莫非你敢打我嘜? 難道你敢打我嗎? ( 2)你以為我硬是不懂喲? 你以為我真不懂嗎?

( 3)默倒就把我按下去了嗦? 以為就把我弄下去了嗎? ( 4)這樣的話哪個不會說喲? 這樣的話誰不會說? ( 5)說這些啥子用喃? 說這些還有什麼用呢?

四、總結

重慶方言隨著不斷的發展變化,除了在語音上與普通話的差別較大以外,更突出的是還存在著大量的方言詞彙。而現在我們所說的重慶方言,主要是以重慶主城區方言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