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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制度十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43W

農藥管理制度 篇1

後勤物業園林綠化部農藥使用管理制度

農藥管理制度十篇

1.為保障人身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2.凡在本公司使用農藥的員工,必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所指農藥包括用於防治病、蟲、草、鼠等有害生物的藥劑,以及提高這些藥劑效力的輔助劑和增效劑、調節植物或昆蟲生長髮育等的藥劑;

4.公司綠化部是本公司內農藥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5.公司綠化部應對使用者所使用的農藥的質量、效力和使用範圍等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

6.公司綠化部應對農藥使用者進行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和農藥安全使用技術的培訓和指導。農藥使用者有義務接受培訓和指導;

7.購買的農藥,必須具有完整的標籤,載明如下內容:

(1)農藥名稱;

(2)規格;

(3)國產農藥的標準號、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準產證)號、註冊商標及進口農藥登記證號;

(4)淨重或淨容量;

(5)生產廠名、地址;

(6)農藥類別;

(7)使用說明;

(8)毒性標誌及注意事項;

(9)生產日期或批號;

(10)有效期。

8.不得購買和使用標籤內容不齊全或鑑別不清、包裝破損及過期的農藥。

9.農藥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關規定,按照標籤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增加用藥濃度和數量;配藥和施藥時要做好預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汙染其他作物和環境;

10.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配劑。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品種;

11.除國家允許使用的殺鼠劑外,其他高毒農藥不準用於滅鼠;禁止使用農藥毒殺魚、鳥、獸等動物;

12.農藥使用者應妥善保管農藥並做好標記,不得與農副產品或其他食品混載混放;包裝農藥的箱、瓶、袋應按有關規定處理,禁止用於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清洗農藥器械排出的汙水要選擇安全地點妥善處理;

13.要設立專用農藥倉庫,指定農藥管理員,建立農藥的購進、領用登記制度和農藥安全使用規章制度;

14.公司的專職植保員,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進行技術指導。

農藥管理制度 篇2

物業小區消殺農藥管理規定

1、消殺農藥統一放在綠化倉庫,由綠化員負責保管,需使用時由綠化工程師簽字確認,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領用。

2、農藥必須放在乾燥、通風處,使用農藥必須配戴口罩、膠手套。

3、用藥時嚴禁抽菸、吃東西。

4、使用農藥必須在綠化工程師的統一安排下才能使用。

5、嚴禁在炎熱、高溫、雨天噴施農藥。

6、農藥的配製由綠化工程師根據病蟲害危害的`程度作出決定。

7、嚴禁在人較多,特別是有小孩的地方噴施劇毒的農藥。

8、酸性農藥不宜與鹹性農藥混合使用,以免對花草、樹木造成傷害。

9、使用過的噴霧器及時清洗乾淨,空瓶統一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10、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用藥,嚴禁浪費。

農藥管理制度 篇3

1、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範、合理。

2、按照經營規模的`需要,配備底墊、貨架等儲存設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風、安全消防等設施。

3、按照農藥不同類別,實行分割槽、分類儲存管理。庫存產品應按生產批號及有效期遠近依序集中碼放,不同批號產品不混垛。貯存劇毒、高毒等限用農藥時,有安全隔離措施,做到單獨存放,嚴格出入庫登記並定期檢查。

4、農藥產品倉庫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合格品區——綠色;待驗品、退貨區——黃色;不合格品區——紅色。

5、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保管人員應做好庫存農藥的帳、貨管理。對儲存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6、保持庫內環境整潔,定期打掃清理,做好防盜、防火、防潮、反腐、防鼠、防汙染等工作

農藥管理制度 篇4

為進一步強化農藥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時時講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在農藥的保管和使用方面,安委會特制定:

⒈凡是公司統一接種或統一投放的農藥,必須由公司統一購進並保管使用,嚴禁小家戶私自購買,並自作主張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農藥。

2、公司職工或承包戶單獨使用農藥前,必須請示連安委會,並且由公司相關的技術人員根據實情核准農藥的使用種類、數量、方法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應注意的`事項等,堅決消除在農藥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為。

3、在農藥的發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認真發放,細緻登記所發放的農藥種類、數量、承包戶姓名、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不安全因素的發生。

4、農藥的存放需單列,嚴禁與其它物品混放,特別是與糧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戶嚴禁存放農藥,必須在公司統一管理,用時領取。

5、職工承包戶在地頭地邊投放或噴施農藥時,必須經連安委會同意,公司相關技術人員認可,同鄰地承包戶互相協調後方可進行,同時必須在投放或噴施農藥地段做醒目告示。

6、嚴禁使用上級部門禁止使用的農藥(如911農藥、666農藥),一旦發放上報上級部門嚴肅處理。

凡違反上述條款或私自用藥,造成後果,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農藥管理制度 篇5

雲南崟農達農資連鎖有限公司為加強我公司連鎖店農藥質量的管理,以保障農藥渠道的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農藥質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把握進貨渠道,每一種農

藥的購進必須有國家規定的`“三證”。

2、嚴禁高毒、高殘留農藥進入本公司銷售。

3、產品通過本公司的植保技術人員田間實驗後方可銷售。

4、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本公司。

5、在購進農藥時,仔細將農藥產品與產品的標籤或者說明書、產

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並進行質量檢驗。

6、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7、在經營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業產品,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鑑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註明“國企農藥”字樣,並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嚴格執行國家針對高毒、高殘留物的農藥的有關規定,杜絕國家禁止的農藥產品進入本公司。

9、嚴格執行國家對農藥質量管理制度的方針、政策。

農藥管理制度 篇6

物業園區消殺及農藥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及時消滅四害、有效地控制農藥的存放,規範農藥的使用,確保農藥在存放、使用操作過程中的安全性。

2.適用範圍:

管理處

3.過程和方法控制:

3.1蚊蠅消殺至少每月2次,滅蚊蠅一般用敵敵畏、家蟲清。滅蚊蠅宜在白天進行,滅蚊藥液一般噴灑在陰涼潮溼的角落、綠籬花叢、各井道內、天台及地下室陰暗處,滅蠅藥一般噴殺溼熱和有垃圾、腐敗物的'地方。

3.2蟑螂、老鼠原則上每月消殺1次,若發現小區老鼠較少,可視情況2-3個月消殺1次。滅鼠時間應定於22:00以後為佳,一般將滅鼠藥物投放在各陰暗角落、洞口附近或易產生垃圾的地方,蟑螂藥一般投放在各井道周圍或較陰暗的地方。

3.3在用煙霧機消殺完下水井後,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保井蓋與井圈連線牢固,穩當。

3.4本規定中消殺類農藥指保潔員用於消殺樓道、雨汙水井、室內、蚊蠅、蟑螂、老鼠等及綠化員用於消殺園林植物病蟲害之類的藥品。

3.5要求消殺分包方將農藥、工具統一存放於倉庫,並指定專人進行統一管理。

3.6消殺工作完成後清洗消殺工具,及時歸還倉庫,在消殺過程中和消殺完後,嚴禁將任何藥品及工具置於樓道、宿舍或其他公共區域。

3.7除藥品有特別說明,消殺員應嚴格控制使用的濃度在1000---1500倍,即每瓶500ml農藥兌16公斤的噴霧器31-45桶。

農藥管理制度 篇7

一、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人畜安全,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

二、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籤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籤應當緊貼或者印製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籤或者說明書上應註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准檔案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效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

上述內容缺一不可,必須逐一檢視認真研究,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生產中有關管理部門查詢。

三、農藥銷售臺帳制度

所售出的農藥逐一登記上冊,建立完善的進銷臺帳。對購藥者當面耐心講明使用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防止農藥汙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四、農藥經營安全防護制度

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護措施,環境汙染防治措施,在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人員,應戴用防護器具,發生農藥滲漏,散落要及時妥善處理,應遠離明火,火源,門窗加固防護措施。

五、農藥倉儲管理制度

1、農藥實行專庫專儲,不能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儲存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4、農藥倉儲庫房的消防,防盜和通風設施應保持良好,嚴防火災,失盜和中毒事故發生。

5、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6、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六、農藥經營優質服務制度

1、進出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所含有效成份名稱不符的。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3、以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燬處理的,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汙染環境。

農藥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前款農藥包括用於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

(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蟎)、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

(四)用於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

(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築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和使用農藥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研製、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

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和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農藥登記

第六條

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

生產(包括原藥生產、製劑加工和分裝,下同)農藥和進口農藥,必須進行登記。

第七條

國內首次生產的農藥和首次進口的農藥的登記,按照下列三個階段進行:

(一)田間試驗階段:申請登記的農藥,由其研製者提出田間試驗申請,經批准,方可進行田間試驗;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

(二)臨時登記階段:田間試驗後,需要進行田間試驗示範、試銷的農藥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由其生產者申請臨時登記,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臨時登記證後,方可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田間試驗示範、試銷。

(三)正式登記階段:經田間試驗示範、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由其生產者申請正式登記,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後,方可生產、銷售。

農藥登記證和農藥臨時登記證應當規定登記有效期限;登記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繼續向中國出售農藥產品的,應當在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續展登記。

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改變劑型、含量或者使用範圍、使用方法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條

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時,其研製者、生產者或者向中國出售農藥的外國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農藥樣品,並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農藥登記要求,提供農藥的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標籤等方面的資料。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工業產品許可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糧食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推薦的農藥管理專家和農藥技術專家,組成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

農藥正式登記的申請資料分別經國務院農業、工業產品許可管理、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並簽署意見後,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對農藥的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作出評價。根據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評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

第十條

國家對獲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資料和其他資料實施保護。

自登記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獲得登記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資料申請農藥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資料的除外。

除下列情況外,登記機關不得披露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採取措施確保該類資訊不會被不正當地進行商業使用。

第十一條

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的,其生產者應當申請辦理農藥登記,提供農藥樣品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

農藥生產

第十二條

農藥生產應當符合國家農藥工業的.產業政策。

第十三條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設立的條件和稽核或者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

(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且汙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農藥生產企業經批准後,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

生產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向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准,發給農藥生產批准檔案。

第十五條

農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

第十六條

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籤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籤應當緊貼或者印製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籤或者說明書上應當註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效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農藥分裝的,還應當註明分裝單位。

第十七條

農藥產品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並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農藥經營

第十八條

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一)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六)農藥生產企業;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經營的農藥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藥: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裝置、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汙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二十條

農藥經營單位購進農藥,應當將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籤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並進行質量檢驗。

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第二十一條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農藥儲備工作。

貯存農藥應當建立和執行倉儲保管制度,確保農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條

農藥經營單位銷售農藥,必須保證質量,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籤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應當核對無誤。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註明“過期農藥”字樣,並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農藥使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開展培訓活動,提高農民施藥技術水平,並做好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根據本地區農業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輪換使用規劃,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六條

使用農藥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防護工作,防止農藥汙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條

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汙染農副產品。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第二十八條

使用農藥應當注意保護環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

嚴禁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第二十九條

林業、糧食、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

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的農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或者使用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

進口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出示其取得的中國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

下列農藥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籤或者說明書上註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第三十二條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劣質農藥。

下列農藥為劣質農藥:

(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三條

禁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籤或者標籤殘缺不清的農藥。

第三十四條

未經登記的農藥,禁止刊登、播放、設定、張貼廣告。

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並依照廣告法和國家有關農藥廣告管理的規定接受審查。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內發現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經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宣佈限制使用或者撤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中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並公佈檢測結果。

第三十八條

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

第三十九條

處理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廢棄農藥包裝和其他含農藥的廢棄物,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汙染環境。

罰則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責令限期補辦續展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三)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籤、標籤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或者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擅自生產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的規定,擅自生產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

第四十二條

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號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

第四十四條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違反農藥廣告管理規定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虛假廣告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汙染、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農藥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農藥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農藥管理制度 篇9

一、農藥採購管理制度

1、採購部根據農藥經營部申報計劃制定採購清單,經總經理審批後,採購符合規定的農藥;

2、所採購的農藥需具備國家規定要求的"三證":農藥產品登記證、農藥產品執行標準、農藥生產批准檔案;

二、農藥倉庫管理制度

1、建立專用的農藥產品存放庫,庫房要相對獨立、乾燥整潔、存取方便;

2、農藥庫有專門的保管人員,並制定有相關的管理規定和農藥使用責任制;

3、有清晰、連續的農藥出入庫記錄;

4、農藥按說明要求,分類分隔安全存放;

5、每週清理農藥庫存一次,並做好棄置農藥的有關記錄。

三、棄置農藥藥液和農藥包裝器具處理規定

1、農藥庫房出的農藥數量應和回收的包裝數量相符;

2、空的'包裝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類放置,統一進行處理;

3、過期的農藥,破損的器具和容器應集中處理;

4、定期(每季)對過期農藥、包裝箱具和農藥容器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由農藥提供商統一進行回收處理;

5、保留相關記錄(棄置農藥藥液處理記錄表;廢棄農藥包裝箱器具處理記錄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

3、農藥部經理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4、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劇毒農藥和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

5、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6、經營者必須瞭解和掌握自己所銷售的農藥存在的危險因素;

7、農藥不得與其他貨物、危險化學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和失效的農藥;

9、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產品;

10、時刻注意防火、防盜、防中毒。

五、崗位操作規程

1、嚴格按照國家《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產品說明書正規銷售;

2、經營場所不得擅自離人,並做到持證上崗;

3、不得混淆產品或賣錯、拿錯產品;

4、農藥擺放規範,銷售要有詳細的登記臺帳;

5、一旦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1、發生事故(如火災、中毒等),應立即撥打110或120急救電話,人員迅速撤離到安全區,防止人員傷亡;

2、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3、迅速控制危險源,並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4、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農藥管理制度 篇10

1、具備限用農藥定點經營資格,依法取得《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誠信守法經營。

2、限用農藥應專櫃存放,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專櫃應當安裝鎖具,隨時上鎖保管。

3、明確專人負責管理,嚴格出入庫登記並定期檢查。

4、實行實名制購買。要求購買者出示身份證明,詢問用途、防治作物與物件,正確指導使用方法、用量如實記載。建立限用農藥進銷貨專用臺賬。

5、對售出的限用農藥廢棄容器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後集中處理,建立回收登記和處理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