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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藥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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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進口藥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藥品的監督管理,保證進口藥品的質量和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進口藥品實行註冊審批制度。進口藥品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註冊證》,並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合格。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進口藥品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轄區內進口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口藥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接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進口藥品必須是臨床需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品種。

第二章 申報和註冊審批

第六條 申請註冊的進口藥品必須獲得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註冊批准和上市許可。

第七條 進口藥品的生產廠必須符合所在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中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要求,必要時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查,達到與所生產品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進口藥品註冊,須由國外製藥廠商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的註冊代理提出申請,填寫《進口藥品註冊證申請表》,連同本辦法規定的資料,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國外製藥廠商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的註冊代理必須是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合法機構。

第九條 申請進口藥品註冊,須報送以下資料:

(一)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藥品註冊、生產、銷售、出口及其生產廠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證明檔案和公證檔案。

(二)國外製藥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證明檔案,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影印件;國外製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影印件。

(三)藥品專利證明檔案。

(四)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的藥品說明書。

(五)藥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

(六)藥品各項研究結果的綜述。

(七)藥品處方、生產工藝、藥理、毒理及臨床研究等詳細技術資料。

(八)藥品及包裝實樣和其他資料。

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按照本辦法所附《進口藥品申報資料細則》(附件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註冊的進口藥品,必須按照本辦法所附《進口藥品質量複核規則》(附件二)的要求和程式進行質量複核。

第十一條 申請註冊的進口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在中國進行臨床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試驗)。其中申請註冊的原料藥若中國尚未生產,則應用該原料藥製成的製劑在中國進行臨床研究。臨床研究須按照中國《新藥審批辦法》及《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範》(gcp)的規定執行。特殊病種或其它情況需減免臨床研究的,需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申報品種的質量複核和臨床研究結束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進口藥品註冊證》。該品種的質量標準即成為進口藥品註冊標準,中文說明書為指導進口藥品在中國臨床使用的法定說明書。

第十三條 對特殊病種的治療藥物,在中國尚沒有其它替代藥物的情況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採取加快審批措施。

第十四條 中國重大災情、疫情所需藥品,臨床特需、急需藥品,捐贈藥品和研究用樣品等,在尚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的情況下,可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特別批准進口。此類藥品僅限在特定範圍內用於特定目的。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其進口註冊申請將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

(二)申報資料不符合中國進口藥品註冊審批要求的;

(三)臨床使用中存在嚴重不良反應的;

(四)臨床療效不確切或所報臨床研究資料無法說明藥品的確切療效的;

(五)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不完善,質量指標低於中國國家藥品標準、中國生物製品規程或國際通用藥典以及已註冊同類品種的企業標準的;

(六)含有中國禁止進口的成份的;

(七)其他不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三章 進口藥品註冊證

第十六條 《進口藥品註冊證》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允許國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註冊、進口和銷售使用的批准檔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口岸藥品檢驗所憑《進口藥品註冊證》接受報驗。

第十七條 《進口藥品註冊證》分為正本和副本,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條 《進口藥品註冊證》按統一格式編號,為註冊證號。註冊證號由字母x(z或s)後接八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四位為公元年號,後四位為年內順序編號;其中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製品,x代表化學藥品。

第十九條 《進口藥品註冊證》規定以下內容: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主要成分、劑型、規格、包裝規格、藥品有效期;公司、生產廠名稱及地址;註冊證有效期、檢驗標準、註冊證證號、批准時間、發證機關及印鑑等。

批准註冊品種的每個不同規格,分別核發《進口藥品註冊證》;每個《進口藥品註冊證》最多登載二個包裝規格。

第二十條 《進口藥品註冊證》只對載明的內容有效,其任何內容的改變必須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核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對部分批准進口註冊的原料藥、輔料、製劑半成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在《進口藥品註冊證》備註中,限定其使用範圍。

第四章 《進口藥品註冊證》的換髮和審批

第二十二條 換髮《進口藥品註冊證》應由國外製藥廠商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的註冊代理在註冊證期滿6個月前,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超過註冊證有效期的按新申請註冊品種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換髮《進口藥品註冊證》須填寫《換髮進口藥品註冊證申請表》,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簽發的批准藥品註冊、生產、銷售、出口及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證明檔案。

(二)國外製藥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證明檔案,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影印件;國外製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影印件。

(三)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的藥品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四)藥品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五)《進口藥品註冊證》有效期內在中國進口、銷售情況(包括進口批次、數量、進口口岸等)。

(六)進口藥品使用及不良反應情況的總結報告。

(七)藥品及包裝實樣和其他資料。

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按《進口藥品申報資料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藥品處方中輔料、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和說明書等有變化的,須同時報送以下資料:

(一)修改理由及其說明。

(二)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此項修改的證明檔案。

(三)此項修改所依據的實驗研究資料。

第二十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請換髮《進口藥品註冊證》的品種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安排質量考核或臨床再評價,符合要求的,批准換髮《進口藥品註冊證》,發給新的註冊證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其換髮《進口藥品註冊證》申請將不予批准:

(一)發現嚴重不良反應的;

(二)臨床療效不確切、質量不穩定的;

(三)口岸檢驗二批不合格的;

(四)已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罰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其他不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五章 補 充 申 請

第二十七條 已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的進口藥品,下列情形屬補充申請。

(一)《進口藥品註冊證》註明的通用名稱、商品名、公司名稱、生產廠名稱等改變。

(二)質量標準、生產工藝、有效期等改變。

(三)適應症增加。

(四)說明書內容改變。

(五)包裝和標籤式樣、內容改變。

(六)處方中輔料改變。

(七)產地改換。

(八)藥品規格改變或增加。

(九)包裝規格改變或增加。

(十)其他與批准註冊時申報內容有任何改變的。

第二十八條 補充申請需填寫《進口藥品補充申請表》,連同《進口藥品申報資料細則》規定的補充申請資料,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

第二十九條 申請增加適應症,須在中國進行臨床試驗;藥品質量標準改變的,須進行質量標準複核。

第三十條 改換產地、增加藥品規格的補充申請,必須在原《進口藥品註冊證》有效期滿至少12個月前提交;不足12個月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申請換髮《進口藥品註冊證》,同時申請改換產地、增加藥品規格。

改換產地、增加藥品規格的補充申請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後,核發新產地、新增藥品規格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新註冊證號為原註冊證號前加字母b構成,註冊證有效期以原註冊證為準。

第三十一條 《進口藥品註冊證》規定內容的補充申請,如變更包裝規格、通用名稱、商品名、公司名稱、生產廠名稱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後,核發新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原註冊證即行作廢,並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增加包裝規格的補充申請,包括進口分裝生產所需大包裝規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後核發新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原註冊證可繼續使用。

新註冊證號為原註冊證號前加字母b構成,註冊證有效期以原註冊證為準。

第三十二條 進口藥品中文說明書和質量標準的補充申請,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後,下發修訂後的說明書和質量標準,原說明書和質量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三條 進口藥品的包裝、標籤的式樣和內容僅有微小改變的,應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備案。

第六章 藥品名稱、包裝、標籤和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 進口藥品必須使用中文藥品名稱,必須符合中國藥品命名原則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進口藥品的包裝和標籤,必須用中文註明藥品名稱、主要成分以及註冊證號,進口藥品必須使用中文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 進口藥品的包裝、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符合中國《藥品包裝、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規定》,並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後使用。一經批准,其內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 進 口 檢 驗

第三十七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進口藥品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立口岸藥品檢驗所,負責已註冊品種的口岸檢驗工作。

第三十八條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對進口藥品檢驗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有爭議的檢驗結果進行技術仲裁,其對進口藥品的技術仲裁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九條 進口藥品必須按照《進口藥品註冊證》載明的質量標準,逐批全項檢驗。 進口藥品檢驗所需標準品、對照品,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統一製備、標定和分發。《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實行統一格式。

第四十條 進口藥品必須從口岸藥品檢驗所所在城市的口岸組織進口。從其它口岸進口的,各口岸藥品檢驗所不得受理檢驗。

第四十一條 生物製品的進口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藥品檢驗所負責。

第四十二條 進口藥品到達口岸後,進口單位須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附件三),持《進口藥品註冊證》(正本或副本)原件,到所在口岸藥品檢驗所報驗,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加蓋進口單位公章的申報品種《進口藥品註冊證》影印件。

(二)加蓋進口單位公章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影印件。

(三)申報品種《進口藥品註冊證》載明的生產國有關部門出具的產地證明原件。

(四)申報品種的購貨合同副本。

(五)申報品種的裝箱單、運單和貨運發票。

(六)申報品種的出廠檢驗報告書。

(七)申報品種的中、英文說明書,包裝、標籤和樣品。

(八)其他有關資料。

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須同時出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生物製品進口批件》;進口藥材應同時出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材批件》。

第四十三條 口岸藥品檢驗所在收到《進口藥品報驗單》後,應及時查驗進口單位報送的全部資料,核對藥品數量,符合要求的,發給《進口藥品報驗證明》(附件四)。

第四十四條 海關放行後7日內,進口單位應將已交迄的海關稅單報所在口岸藥品檢驗所,並聯繫到存貨地點現場抽樣。口岸藥品檢驗所應將所有進口貨物數量與海關稅單核對一致並完成抽樣後,簽署《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附件五),並將全部貨物予以加封。未經檢驗合格的進口藥品不得擅自拆封、調撥和使用。

進口藥品抽樣,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進口藥品抽樣規定》(附件六)和《進口藥材抽樣規定》(附件七)執行。

第四十五條 口岸藥品檢驗所抽樣後,應及時檢驗,並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應明確標有“符合規定,准予進口”或“不符合規定,不準進口”的檢驗結論。需索賠的,應及時出具英文《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進口檢驗的樣品留存二年。

第四十六條 對檢驗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及時啟封,允許調撥、銷售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就地封存。

第四十七條 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在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三十日內向原口岸藥品檢驗所申請複驗;如對複驗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複驗結果三十日內向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仲裁檢驗。

未申請複驗或經仲裁仍不合格的,不合格藥品由存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檢出的不合格進口藥品,各口岸藥品檢驗所須在7日內將檢驗報告書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同時送其他口岸藥品檢驗所和存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應在每月第一週將上月不合格進口藥品情況統計彙總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其報驗申請將不予受理:

(一)不能提供《進口藥品註冊證》(正本或副本)、及《生物製品進口批件》或《進口藥材批件》原件的;

(二)《進口藥品註冊證》超過有效期30日的;

(三)未提供本次申報品種產地證明原件的;

(四)從事進口業務的單位未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

(五)申報品種的包裝、標籤等與《進口藥品註冊證》不一致的;

(六)無中文說明書或中文說明書與批准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七)未在規定口岸進口的;

(八)報驗時,藥品製劑距失效期不滿六個月,原料藥、輔料距失效期不滿十二個月的;

(九)偽造、塗改有關檔案和票據的;

(十)其他不符合進口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五十條 進口藥品必須在《進口藥品註冊證》載明的生產廠或包裝廠完成生產和最終包裝。不得在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生產、改換包裝、加貼中文標籤和補裝中文說明書

等。違反上述規定的,口岸藥品檢驗所不予受理其已到岸藥品的進口報驗。

第五十一條 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以及醫療單位採購進口藥品時,供貨單位必須提供《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的影印件,並加蓋供貨單位的公章。

第五十二條 獲得《進口藥品註冊證》的國外製藥廠商,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不良反應監察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進口藥品使用中發生的不良反應,包括在國外發生的不良反應。未按規定報告進口藥品的不良反應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國外製藥廠商負責。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禁止銷售、使用:

(一)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或《進口藥材批件》進口的;

(二)偽造、假冒《進口藥品註冊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或《藥材進口批件》進口的;

(三)偽造、假冒《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銷售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國外製藥廠商提出警告:

(一)進口檢驗一批不合格的;

(二)未及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情況的;

(三)擅自更改包裝和標籤的;

(四)包裝、標籤未註明《進口藥品註冊證》證號以及未用中文註明藥品名稱和主要成分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停止其進口檢驗:

(一)進口檢驗二批以上不合格的;

(二)未及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擅自更改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中文說明書內容的;

(四)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警告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超出《進口藥品註冊證》限定的使用範圍的;

(六)已被國外藥品主管當局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

(七)其它嚴重違反中國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藥品,除原料藥、製劑外,還包括製劑半成品和藥用輔料等。

第五十七條 申報單位對我局進口藥品註冊審批的結論有異議的,可在一月內,逕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複審。

第五十八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進口管理,按照國務院《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和《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港、澳、臺地區生產的藥品申請向內地銷售、使用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後,核發《醫藥產品註冊證》。

第六十條 申請進口藥品註冊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費。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實施。有關進口藥品的管理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一:

進口藥品申報資料細則

一、申報資料必須符合所附《申請進口藥品註冊申報資料》、《申請換髮進口藥品註冊證申報資料》和《進口藥品補充申請申報資料》規定的資料專案和編號。

二、《進口藥品註冊申請表》、《換髮進口藥品註冊證申請表》需填寫一式三份,《進口藥品補充申請表》需填寫一式二份,除簽字和蓋章外,所有內容必須列印。

三、申報資料必須使用中文或英文,其它文種的資料可附後參考。申報資料必須科學、真實、全面,凡字跡模糊、潦草、難以辨認的,一律不予受理。各類中文翻譯件必須忠實原文,並符合中國的專業規範。

四、申報品種的各類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證明檔案、處方、質量標準、藥品說明書需全部譯成中文,其它各項研究資料須分別提供各項試驗的中文摘要。

五、申報資料須按規定的資料編號順序整理,不同編號的資料單獨裝訂,並在每項資料的封面上註明資料名稱,在右上角註明資料編號。同一資料的中文翻譯件應排在原文之前。全部資料應使用a4紙。

六、新申請註冊品種編號為a01-a05的資料並《進口藥品註冊申請表》裝訂成一冊,為“第一卷”,申請表排在其它資料之前;a06-a13項資料裝訂成一冊為“第二卷”;a14-a22項資料為“第三卷”;a23-a26項資料為“第四卷”。換髮《進口藥品註冊證》申請以及補充申請的資料,按資料順序,各裝訂為一卷,申請表置於其它資料之前。

申報資料每一卷的封面上應用中文註明申報品種的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生產公司、申請公司、申報日期以及該卷分屬的卷號。各卷首頁應備有本卷資料的中文目錄。

七、a01項資料必須報送原件,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推薦的統一格式。必要時,所報檔案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公證。

1.區域國際組織批准藥品註冊、生產、銷售及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證明檔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特別承認,可作為一國的證明檔案使用。

2.申報品種在一地完成製劑生產,轉由另一地完成包裝的,須提供包裝廠所在國藥品主管當局簽署的關於該包裝廠符合gmp的證明檔案。

3.製劑類申報品種在生產國尚未獲得註冊批准和銷售許可的,可提供其公司總部所在國和其它至少一個國家出具的證明檔案,但gmp證明檔案必須由生產廠所在國藥品主管當局簽署。

4.原料藥和輔料,按照生產國對此類產品的管理要求,無法提供有關證明檔案的,可提供生產國或出口國使用該原料藥、輔料製成製劑的證明檔案,或提供本國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該品確已上市銷售供藥用的證明檔案。

5.申請進口註冊的原料藥或製劑半成品為專供中國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用於生產一類新藥,且該企業已獲得國內藥品生產批准文號,其註冊和銷售的政府證明檔案可報送我國批准該藥的新藥證書和新藥批件的影印件,其gmp證明檔案和出口證明必須由國外生產廠所在國藥品主管當局簽署。

6.部分非處方藥(otc)和醫療營養藥品無法提供國家級證明檔案的,可按生產國和出口國的法律規定,提供相應級別政府部門的證明檔案。

八、國外製藥廠商在中國尚未設立辦事機構的,必須選定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其a02、h02項資料應報送國外製藥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並附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影印件。

如國外製藥廠商已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則該辦事機構可直接申報,其a02、h02項資料應報送中國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該辦事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影印件。

九、首次申報的原料藥或製劑半成品,必須報送全部技術資料,其中a23、a24項資料可報送用本原料藥或製劑半成品製成製劑的試驗資料。

已有同類品種進口註冊的原料藥或製劑半成品,a14-a22項資料可報送文獻資料,a23、a24項資料必須報送用本原料藥或製劑半成品製成製劑的試驗資料,不得僅使用文獻資料。

十、首次申報的藥品製劑,必須報送規定的全部技術資料,不得僅使用文獻資料。

已有同類品種進口註冊的藥品製劑,a14-a22項資料可報送文獻資料,a23、a24項資料必須報送所申請品種的試驗資料,不得僅使用文獻資料。

十一、申請註冊藥用輔料,除單獨使用輔料無法進行的試驗專案外,應參照本細則的資料要求報送資料。

十二、傳統藥物和天然藥物的a06、h03項資料應詳細註明處方中所用每一原植(動)物或礦物的來源,分屬的科、屬、種和拉丁名、英文名。

十三、申報進口註冊的原料藥和輔料,a07、h04項資料必須詳細說明其生產工藝和生產流程。

十四、生物製品的a09、h06項資料應包括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細胞株以及生產檢定用動物、主要原材料等技術資料。

十五、a12、h09項資料為擁有申報品種上市權公司質量控制部門的實驗室所作檢驗的報告,由質控部門的負責人簽字生效。

十六、a13項資料為申報註冊品種三批樣品室溫留樣的穩定性試驗資料和加速試驗的穩定性試驗資料。必須包括全部試驗資料,如質量檢驗報告書和定性、定量色譜分析圖譜等。

十七、疫苗製品的a14項資料包括免疫學資料。

十八、a23項資料,包括臨床試驗及人體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試驗資料,其中臨床資料應為ⅰ期、ⅱ期和ⅲ期試驗資料,包括臨床試驗方案和統計方法;ⅳ期臨床試驗資料可申報作為參考。

十九、a24、h10項資料必須提供生產國藥品主管當局批准的英文說明書並附中文譯本。中文說明書必須嚴格按照英文說明書的內容翻譯,並符合中國的專業規範。如英文不是生產國官方文字,無法提供英文資料的,則必須提供生產國藥品主管當局批准的原文說明書,同時須提供其英文譯本和中文說明書。

二十、a25、h13項資料為該藥品在國外市場上所使用的包裝、標籤和說明書實樣,不包括藥品本身;a26、h14項資料為國外市場上所銷售藥品的實樣,包括包裝、標籤、藥品本身和包裝盒內的說明書。

二十一、補充申請中有關政府證明檔案和技術資料的要求,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申請進口藥品註冊申報資料專案

a01 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藥品註冊、生產、銷售、出口及其生產廠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證明檔案、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

a02 國外製藥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影印件;國外製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影印件

a03 藥品專利證明檔案

a04 該藥品在國外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情況,生產廠基本概況以及申請在中國註冊需特別說明的理由及其中文譯本

a05 藥品各項研究結果的綜述及其中文譯本

a06 藥品成分和/或處方組成及其中文譯本

a07 藥品生產工藝及其中文譯本

a08 藥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09 製劑用原料藥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10 所用輔料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11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12 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a13 穩定性試驗資料

a14 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

a15 一般藥理研究資料

a16 急性毒性試驗資料

a17 長期毒性試驗資料

a18 致突變試驗資料

a19 生殖毒性試驗資料

a20 致癌試驗資料

a21 依賴性試驗資料

a22 動物藥代動力學資料

a23 藥品臨床研究資料

a24 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的英文說明書(或原文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a25 藥品包裝、標籤和說明書實樣

a26 藥品實樣和其它資料

申請換髮《進口藥品註冊證》申報資料專案

h01 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藥品註冊、生產、銷售、出口及其生產廠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證明檔案、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

h02 國外製藥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影印件;國外製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影印件

h03 藥品現行處方組成及其中文譯本

h04 藥品現行生產工藝及其中文譯本

h05 藥品現行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6 製劑用原料藥現行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7 所用輔料的現行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8 直接接觸藥品的現行包裝材料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9 近期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h10 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的現行英文說明書(或原文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h11 《進口藥品註冊證》有效期三年內在中國進口、銷售情況的中文總結報告

h12 藥品進口銷售三年來臨床使用及不良反應情況的中文總結報告

h13 在中國市場銷售、使用的藥品包裝、標籤和說明書實樣

h14 藥品實樣和其它資料

h15 藥品成分、處方組成、生產工藝、說明書、質量標準等與上次註冊時發生改變的具體內容及其依據的報告

h16 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該項變更的證明檔案、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申請變更所依據的技術資料

進口藥品補充申請申報資料

一、通用名稱、商品名、包裝規格改變的:

須在《進口藥品補充申請表》中說明申請理由,同時提供《進口藥品註冊證》影印件或其它資料。增加或更改中文商品名的,尚須提供中國商標註冊查詢結果的影印件。

二、國外製藥公司和生產廠名稱改變的:

須提供相應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批准使用新名稱的證明檔案、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

三、質量標準內容改變的需報送:

1.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批准使用該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的證明檔案、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

2.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3.質量標準改變所依據的有關技術資料;

4.按現行質量標準檢驗的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四、藥品有效期改變的需報送:

1.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批准有效期改變的證明檔案、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

2.三批藥品室溫留樣的穩定性試驗資料或加速試驗資料;

3.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五、輔料改變、生產工藝改變的需報送:

1.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批准輔料改變、生產工藝改變的證明檔案、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

2.口服固體制劑輔料和生產工藝改變前後的相對生物利用度比較試驗資料;

3.使用新輔料和新生產工藝所依據的技術資料;

4.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六、說明書內容改變的需報送:

1.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批准該新說明書的證明檔案、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

2.批准改變所依據的技術資料;

3.增加適應症應提供該適應症的臨床試驗資料。

七、產地改換的需報送:

1.新產地所在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註冊、生產、銷售、出口以及其生產廠符合所在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證明檔案、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

2.國外製藥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影印件;國外製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影印件;

3.申報品種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4.新產地所在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的英文說明書(或原文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5.新產地三批藥品的室溫留樣穩定性資料或加速試驗穩定性資料;

6.新產地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7.口服固體制劑新舊產地生物等效性試驗資料;

8.新產地藥品的包裝、標籤和說明書實樣及其它資料;

9.藥品實樣。

八、增加藥品規格的需報送:

1.所申報新規格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註冊、生產、銷售、出口以及其生產廠符合所在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證明檔案、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

2.國外製藥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檔案及其中文譯本,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影印件;國外製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影印件;

3.申報品種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4.新規格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准的英文說明書(或原文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5.新規格三批藥品的室溫留樣穩定性資料或加速試驗穩定性資料;

6.新規格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7.藥品的包裝、標籤和說明書實樣及其它資料;

8.藥品實樣。

附件二:

進口藥品質量複核規則

一、進口藥品質量複核係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口岸藥品檢驗所對申請註冊進口藥品的質量標準進行實驗室考核、修訂並對申報品種進行質量檢驗的工作。申請註冊的進口藥品,必須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和程式進行質量複核。

二、進口藥品質量複核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下發的《進口藥品審評意見通知件》的規定進行,由中國藥品檢驗總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三、申報單位在收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下發的《進口藥品審評意見通知件》後,應將下列資料和樣品,及時報送中國藥品檢驗總所:

1.申報品種的中、英文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2.連續生產的三批樣品,每批為全檢量的三倍量;

3.檢驗用標準品(對照品)以及製備標準品(對照品)所需足夠的原料藥及檢驗報告、原料藥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四、中國藥品檢驗總所收到質量複核的資料和樣品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有關口岸藥品檢驗所進行質量標準複核工作,並將質量標準和樣品等一併發給承擔複核任務的口岸藥品檢驗所。

五、複核單位在收到質量標準、樣品、標準品後,一般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工作。

六、複核單位進行質量複核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申報品種的質量標準為企業標準的,須考核該標準能否控制產品的內在質量。若該品種已收載於國際通用藥典,則應與國際通用藥典的標準進行比較。若該品種我國已有上市,則尚須與我國國家藥品標準或已在我國註冊的同品種質量標準進行比較。

2.申報的品種執行國際通用藥典標準的,亦按上述原則與同品種其他標準進行比較。若國際通用藥典標準的限度不同,需經考核加以確定,並執行高標準。

3.嚴格按原質量標準的內容進行復核,不可擅自減少專案。

4.修改原質量標準專案、限度和檢測方法要有充分理由;修改原檢驗方法,須有與原檢驗方法進行對照的試驗資料。

5.含量測定項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檢測方法,應選擇準確度高、重現性和選擇性好、易於操作的方法。

6.對所複核的質量標準未規定而我國國家藥品標準有收載的專案,或所複核質量標準雖有規定,但限度低於我國國家藥品標準的,應執行我國國家藥品標準的規定。

7.質量標準複核時,必須進行連續生產的三批樣品的檢驗。

8.複核後的質量標準須按照《中國藥典》的統一格式整理印刷。

七、複核工作結束後,複核單位應及時將複核後的質量標準及起草說明一式三份,三批樣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一併報送中國藥品檢驗總所。起草說明應詳細說明覆核全過程,附有關試驗圖譜,註明本品種申報單位和申請編號。

八、中國藥品檢驗總所接到經複核的質量標準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必要時可根據審查意見對個別檢驗專案進行再複核。複核結果應及時移交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由藥品審評中心連同進口藥品技術審評意見一併上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九、質量複核過程中發現藥品質量問題的,由中國藥品檢驗總所提出處理意見及時上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十、複核後的質量標準,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為進口藥品註冊標準,作為進口藥品檢驗的法定標準。該標準由中國藥品檢驗總所統一編號,並按統一格式印製。編號格式為: jx×××××××、jz×××××××、js×××××××(x:化學藥品;z:中藥;s:生物製品;數字的前四位為年份,後三位為序號)。

十一、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進口藥品註冊標準由中國藥品檢驗總所印發各口岸藥品檢驗所。

附件三:

進口藥品報驗單

┏━━━━┯━━━━━━━━━━┯━━━━━┯━━━━━━━━━━┓

┃ │中文: │ │英文: ┃

┃藥品名稱├──────────┤ 商品名 ├──────────┨

┃ │中文: │ │英文: ┃

┠────┼──┬────┬──┼─────┼──┬────┬──┨

┃劑 型│ │ 規 格 │ │ 包裝規格 │ │藥品效期│ ┃

┠────┼──┼────┼──┼─────┼──┼────┼──┨

┃註冊證號│ │ 合同號 │ │ 檢驗標準 │ │ 索賠期 │ ┃

┠────┼──┼────┼──┼─────┼──┼────┼──┨

┃貨物數量│ │ 件 數 │ │ 批 號 │ │貨物價值│ ┃

┠────┼──┼────┼──┼─────┼──┼────┼──┨

┃ │ │ │ │ │ │ │ ┃

┃ 發貨港 │ │ 發 貨 │ │ 運輸工具 │ │ 航/班次│ ┃

┃ (地) │ │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到岸港 │ │到岸日期│ │ 到岸海關 │ │存貨地點│ ┃

┃ (地) │ │ │ │ │ │ │ ┃

┠────┼──┴────┴──┴─────┴──┼────┼──┨

┃生產廠商│ │ 國 家 │ ┃

┠────┼───────────────────┼────┼──┨

┃發貨單位│ │ 國 家 │ ┃

┠────┼───┬───────────┬───┴────┼──┨

┃ │ │ │ 《藥品經營企業 │ ┃

┃ 收 │名 稱│ │ 許可證》證號 │ ┃

┃ 貨 ├───┼───────────┼────────┴──┨

┃ 單 │地 址│ │ ┃

┃ 位 ├───┼───┬───┬───┤ 公章┃

┃ │聯絡人│ │電 話│ │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藥品經營企業 │ ┃

┃ 報 │名 稱│ │ 許可證》證號 │ ┃

┃ 驗 ├───┼───────────┼────────┴──┨

┃ 單 │地 址│ │ ┃

┃ 位 ├───┼───┬───┬───┤ 公章 ┃

┃ │聯絡人│ │電 話│ │日期: 年 月 日 ┃

┠──┬─┴───┴───┴───┴───┴───────────┨

┃ │□ 1.《進口藥品註冊證》影印件; ┃

┃ 所 │ □ 2.《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影印件;┃

┃ 附 │□ 3.產地證明原件; □ 4.購貨合同副本; ┃

┃ 資 │□ 5.裝箱單、運單、 □ 6.出廠檢驗報告書; ┃

┃ 料 │ 貨運發票; □ 8.其它有關資料。 ┃

┃ │□ 7.中、英文說明書和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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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

注意事項

1.本表由報驗單位填寫,一式二份;報驗單位和收貨單位需在指定“印章”處蓋章。

2.香港或其它地區轉口的進口藥品,需同時呈報進口香港或其它地區時的購貨合同、

裝箱單、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3.“檢驗標準”指《進口藥品註冊證》載明的質量標準及其編號。

4.“貨物數量”指以《進口藥品註冊證》載明的包裝規格為基本單位的貨物總量,如

瓶數、盒數、公斤數等。

附件四:

進口藥品報驗證明

編號:

┏━━━━━━━━━━━━━━━━━━━━━━━━━━━━━━━━┓

┃ ┃

┃ ┃

┃ ┃

┃ ┃

┃ 海關: ┃

┃ ┃

┃ 根據《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藥品已接受報驗,請予辦理┃

┃報關手續。 ┃

┃ ┃

┃報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註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藥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劑 型:___________ 規格: ___________ 包裝規格:___________┃

┃ ┃

┃報驗批號、數量、件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合同號碼(嘜頭標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本證明自簽發之日起15日內有效,過期須重新辦理。 ┃

┃ ┃

┃ ┃

┃ ┃

┃ 藥檢所┃

┃ ┃

┃ 年 月 日┃

┗━━━━━━━━━━━━━━━━━━━━━━━━━━━━━━━━┛

說明:1.驗貨時如發現殘損,殘損部分應向港口商品檢驗局申報鑑定。

2.海關放行後的進口藥品,必須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合格後,才能調撥、使

用。

3.本證明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一式三份,本所存(白),交海關

(紅),報驗單位(綠)。

附件五:

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

抽驗證明編號: 抽樣日期: 年 月 日

┏━━━━━━━━━━━━━━━━━━━━━━━━━━━━━━━━┓

┃藥品名稱: 商品名: 註冊證號: ┃

┣━━━━━━━━━━━━━━━━━━━━━━━━━━━━━━━━┫

┃1.存貨地現場情況記錄 ┃

┃1.1存貨地點: 1.2抽樣地點: ┃

┃1.3儲存條件等: ┃

┃ ┃

┠────────────────────────────────┨

┃2.貨物包裝情況記錄 ┃

┃2.1外包裝是否完整 □ ; 是否封固 □ (鉛封 □ ;塑料插封 □ ;膠┃

┃ 紙封 □ ;其它封:)。 ┃

┃2.2外包裝為:鐵桶 □ ;纖維紙桶 □ ;鋁聽 □ ;硬紙板箱 □ ;木 ┃

┃ 箱 □ ;牛皮紙袋 □ ;蛇皮袋 □ ;其它: ┃

┃2.3內包裝為:玻瓶 □ ;紙盒 □ ;塑料袋 □ ;其它: ┃

┃ ┃

┠────────────────────────────────┨

┃3.藥品包裝標籤與註冊證核對情況記錄: ┃

┃3.1□ 品名、規格、包裝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註冊證號等與註冊證┃

┃ 所載內容一致; ┃

┃3.2□ 批號、數量和件數與報驗時一致; ┃

┃3.3□ 不一致內容:(詳細列出) ┃

┃ ┃

┠────────────────────────────────┨

┃4.抽樣情況記錄,包括所抽桶(箱、聽、袋)號、批號、數量: ┃

┃ ┃

┃ ┃

┃ ┃

┃ ┃

┠────────────────────────────────┨

┃ ┃

┃抽樣單位: 藥檢所 經手人: ┃

┃報驗單位: 經手人: ┃

┃ ┃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

注意事項

1.此單一式二份,由抽樣藥檢所填寫。一份交報驗單位,另一份留檔。

2.此單填寫完畢,抽驗單位和報驗單位對其內容核實無誤後,雙方經手人簽字後生效。

3.抽樣完畢後,要對庫存藥品就地封存,待檢驗合格後,在抽樣單位監督下拆封;不

合格藥品由存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不得啟封。

4.表中注“□”處,根據現場核查情況,是則劃“√”,不是則劃“×”。

附件六:

進口藥品抽樣規定

一、為作好進口藥品的抽樣管理工作,保證進口藥品檢驗抽樣的代表性和科學性,保

證進口藥品檢驗結果的準確性,根據《進口藥品管理法》的有關條款,制訂本規定。

二、進口藥品抽樣由接受該品種報驗的口岸藥檢所負責進行,報驗單位應準備必需的

工具和場地,並負責安排搬移、倒垛、開拆和恢復包裝等工作及其費用。

三、同一合同,藥品名稱、生產國家、廠商、包裝、批號、劑型、規格、嘜頭標記(合

同編號)均相同者,方可作為同批藥品進行抽樣;同一合同進口的藥品分次到貨者,分次

抽樣。

四、供國內分裝的進口藥品製劑的抽樣,進口單位應提供《進口藥品註冊證》及進口

藥品分裝批件,按分裝後的規格及數量,比照相應制劑的抽樣規定辦理。

五、相同批號藥品,依其運輸包裝數量,確定抽樣件數,具體規定如下:

(1)原料藥:藥品包裝為10公斤以上,10件以內,抽樣1件;

11件~50件,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計;

51件~100件,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計;

101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計;

10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100件計;

藥品包裝為5~10公斤(含5公斤),每100公斤抽樣1件,不足100公斤者以100公

斤計;

藥品包裝為1~5公斤(含1公斤),每50公斤抽樣1件,不足50公斤者以50公斤計;

1公斤以下的藥品包裝,每20公斤抽樣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計。(原裝抽

樣)

(2)注射劑:

2萬支(瓶)以下(含2萬支),抽樣1件;

5萬支(瓶)以下(含5萬支),抽樣2件;

10萬支(瓶)以下(含10萬支),抽樣3件;

10萬支(瓶)以上,每增加10萬支(瓶)加抽1件,不足10萬支(瓶)以10萬支

(瓶)計;

100~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注射液,每1萬瓶抽樣1件,不足1萬瓶的按1萬

瓶計;

1000毫升以上的注射液(含透析液),每5000瓶(袋)抽樣1件,不足5000瓶(袋)

的按5000瓶計。

(3)其它製劑:

每2萬盒(瓶),抽樣一件,不足2萬盒(瓶)的按2萬盒(瓶)計。

空心膠囊,每20件抽樣1件,不足20件的按20件計。

六、抽樣數量,除特殊規定與要求外,一般為檢驗用量的三倍。檢驗後剩餘樣品退留

樣備查外,退回報驗單位。

七、抽樣辦法:

(1)抽樣啟封前,應與報驗資料核對外包裝,嘜頭號或合同編號。啟封后應核對小包

裝品名、廠名和批號等。

(2)原料藥包裝開啟後,於不同部位分別取樣,使總量達到抽樣數量,直接傾入樣品

瓶內、混勻。

(3)抽樣後,應將開啟之包裝封固,並在包裝上註明抽樣數量及日期。

八、抽樣應有詳細紀錄,抽樣完畢,口岸藥檢所應填寫《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一份

交報驗單位,一份留存。

九、抽樣注意事項:

(1)抽樣環境清潔衛生,抽樣工具必須清潔乾燥符合被抽藥品的要求。

(2)抽樣應防止藥品汙染吸潮、風化、氧化而變質。

(3)液體樣品需先搖勻後再取樣;含有結晶者,在不影響品質的情況下,應使之溶解

後抽取。

(4)有毒性、腐蝕性及爆炸性藥品,在抽樣時應有相應的防護措施,取樣時小心搬運、

勿振動。且在樣品瓶外標以“危險品”標誌。

(5)腐蝕性藥品避免用金屬製抽樣工具取樣。

(6)遇光易變質藥品,應避光取樣,樣品用有色瓶裝,必要時要加套黑紙。 (7)

需作無菌、熱原試驗、衛生學檢查或需抽真空、充氮氣的原料藥,應按無菌操作或特殊要

求取樣。

(8)抽樣應由受過培訓的專業人員進行,被抽樣單位的有關人員必須在場。

附件七:

進口藥材抽樣規定

一、為做好進口藥材的抽樣管理工作,保證進口藥材抽樣的代表性和科學性,保證檢驗結果的準確性,根據《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特制訂本規定。

二、同一合同訂貨的藥材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以國外提單所載標記,嘜頭相同者為一批,每批分次到貨者,每次均需抽樣。

三、進口藥材抽樣由接受該品種報驗的口岸藥檢所負責進行,報驗單位應準備必需的工具和場地,並負責安排搬移、倒垛、開拆和恢復包裝等工作及其費用。

四、抽樣方法:

1.抽樣前現場觀察嘜頭號、品名、數量等,先檢查包裝的完整性,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黴爛或其它物質汙染等,如有部分包件變質,應另行抽樣檢驗。

2.根據藥材品種、包裝、規格的不同、體質的輕重,結合檢驗需要,在每一應抽包件中抽取代表性份樣250~500克(指一般藥材,特殊品種的酌情抽取)。同一批各件中所抽份樣數量應力求一致,全部份樣混合均勻,四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品。一般藥材的檢驗樣品不得少於1公斤,貴重藥材根據到貨的品種、數量及質量情況決定。

3.抽取的檢驗樣品,一般品種分為三份,檢驗後的驗餘樣品和挑出的雜質等亦應保留備查。

檢驗後除留樣外,剩餘樣品於發出檢驗報告書後,憑抽樣證明(單據)由報驗單位限期領取。

檢驗樣品的留樣(備查份和驗餘樣品等)一般保留一年(年終處理前年的留樣)。屬於索賠或退貨檢品的留樣須保留至該案完結時。某些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留時間。

超過保留期的留樣,由口岸藥檢所自行處理(記錄備查)。

4.根據進口藥材的品種,分別規定抽樣件數(所列數字“以上”者包括本數)與具體方法如下:

(1)一般藥材:100件以下者,抽取5件,不足5件者逐件抽取,每100件以上者按5%抽樣。按總件數的1%倒箱(包),每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計)抽取一份檢驗樣品。如遇質量有問題時,可增加抽樣件數或倒箱(包)件數。增抽的質量有問題樣品,

另做檢驗樣品。

(2)牛黃:每2公斤(不足2公斤以2公斤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全部開箱(包)。按個子及碎片的比例分別抽取代表性份樣不少於200克,現場檢驗黴變、摻雜等項(黴變、摻雜者另行處理)然後以四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品(約50克)。

(3)猴棗:全部開箱(包),按個子及碎片分別抽取代表性樣品。每一箱(包),抽取1份檢驗樣品(約6克)。

(4)海馬:全部開箱,逐箱抽取代表性份樣。全部份樣混合均勻,每5箱(不足5箱以5箱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不少於100克)。

(5)蛤蚧:全部開箱,做現場檢驗。酌情抽取代表性樣品,每5000對(不足5000對以5000對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6)海狗腎:全部開箱,逐箱檢查。抽取代表性樣品。每30公斤(不足30公斤以30公斤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每份取10條做檢驗,留樣1條。

(7)高麗蔘:不同規格分別取樣,每20盒(最小包裝,不足20盒以20盒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8)西洋參:

統裝和分級西洋參:全部倒箱,以最小包裝為1件計。5件以下逐件抽取,5件以上每增加5件(不足5件以5件計)增抽一件。每件按不同型別(大、中、小、質輕、質重)分別抽取份樣約100克,混合均勻,四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品(50~100克),每5件抽取1份檢驗樣品。

原裝西洋參:10件以下抽取2件,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增抽1件。按抽樣件數的1/2倒箱(包)做現場檢查。然後參照統裝西洋參,抽取檢驗樣品,每10件抽取1份檢驗樣品。

(9)西紅花:全部倒箱,逐年抽取份樣約50克。混合均勻,輥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品(約75克),每5盒(不足5盒以5盒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10)天竹黃、安息香:10箱一下開2箱,10箱以上每增加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計)增開1箱。每箱在中間和四角五個部位取份樣。混合均勻,四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

品(約500克)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11)肉桂:全部開箱,逐箱抽取。擷取代表性樣品,總量不少於300克作為檢驗樣品。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12)血竭:10件以下全部開箱,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增開1件。每箱自上、中、下各取血竭兩塊(原裝血竭各取不同型別血竭共500克)為份樣。然後自份樣上各取代表性樣品作為檢驗樣品(約500克)。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13)蘇合香:以最小包裝作為1件計。10件以下抽取3件,不足3件者全部抽取。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增抽1件。每件抽取的份樣即為檢驗樣品,分別檢驗。

(14)沉香:全部倒箱檢查,按沉香的顏色、質地、大小分別抽取代表性份樣,然後自份樣上劈取代表性樣品作為檢驗樣品(約500克)。每20箱(不足20箱以20箱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15)蘆薈:50件以下,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抽取1件;51~100件,每增加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計)增抽1件;101~10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以50件計)增抽1件;10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計)增抽1件。每件抽取的份樣即為檢驗樣品,分別檢驗。

(16)藤黃:10件以下全部開箱,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增開1件。抽取代表性份樣,混合均勻,四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品。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抽取1件檢驗樣品。

五、抽樣注意事項

1.抽樣工具,必須保持清潔和乾燥。

2.抽樣的檢驗樣品應迅速放入密閉容器中(塑料袋、鐵罐或磨口玻璃瓶)。

3.根據到貨的質量和包裝異常情況,需適當變更抽樣方法和數量時,口岸藥檢所應與報驗單位共同議定變更方法,以便抽取代表性樣品。變更抽樣方法的情況,應在《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中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