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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十二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21W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1

一、總則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十二篇

為了加強公司內所有資訊保安的管理,讓大家充分運用計算機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計算機管理要求

1、IT管理員負責公司內所有計算機的管理,各部門應將計算機負責人名單報給IT管理員,IT管理員(填寫《計算機IP地址分配表》)進行備案管理。如有變更,應在變更計算機負責人一週內向IT管理員申請備案。

2、公司內所有的計算機應由各部門指定專人使用,每臺計算機的使用人員均定為計算機的負責人,如果其他人要求上機(不包括IT管理員),應取得計算機負責人的同意,嚴禁讓外來人員使用工作計算機,出現問題所帶來的一切責任應由計算機負責人承擔。

3、計算機裝置未經IT管理員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更換;如果計算機出現故障,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向IT管理員報告,IT管理員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如屬個人原因,對計算機負責人做出處罰。

4、日常保養內容:

A、計算機表面保持清潔

B、應經常對計算機硬碟進行整理,保持硬碟整潔性、完整性;

C、下班不用時,應關閉主機電源。

5、計算機IP地址和密碼由IT管理員指定發給各部門,不能擅自更換。計算機系統專用資料(軟體盤、系統盤、驅動盤)應由專人進行保管,不得隨意帶出公司或個人存放。

6、禁止將公司配發的計算機非工作原因私自帶走或轉借給他人,造成丟失或損壞的要做相應賠償,禁止計算機使用人員對硬碟格式化操作。

7、計算機的內部呼叫:

A、IT管理員根據需要負責計算機在公司內的呼叫,並按要求組織計算機的遷移或調換。

B、計算機在公司內呼叫,IT管理員應做好呼叫記錄,《呼叫記錄單》經副總經理簽字認可後交IT管理員存檔。

8、計算機報廢:

A、計算機報廢,由使用部門提出,IT管理員根據計算機的使用、升級情況,組織鑑定,同意報廢處理的,報部門經理批准後按《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到財務部辦理報廢手續。

B、報廢的計算機殘件由IT管理員回收,組織人員一次性處理。

C、計算機報廢的條件:

1)主要部件嚴重損壞,無升級和維修價值;

2)修理或改裝費用超過或接近同等效能價值的裝置。

三、環境管理

1、計算機的使用環境應做到防塵、防潮、防干擾及安全接地。

2、應儘量保持計算機周圍環境的整潔,不要將影響使用或清潔的用品放在計算機周圍。

3、伺服器機房內應做到乾淨、整潔、物品擺放整齊;非主管維護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2

1、管理員負責公司內所有計算機的管理,各部門應將計算機負責人名單報給管理員,管理員(填寫《計算機地址分配表》)進行備案管理。如有變更,應在變更計算機負責人一週內向管理員申請備案。

2、公司內所有的計算機應由各部門指定專人使用,每臺計算機的使用人員均定為計算機的負責人,如果其他人要求上機(不包括管理員),應取得計算機負責人的同意,嚴禁讓外來人員使用工作計算機,出現問題所帶來的一切責任應由計算機負責人承擔。

3、計算機裝置未經管理員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更換;如果計算機出現故障,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向管理員報告,管理員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如屬個人原因,對計算機負責人做出處罰。

4、日常保養內容

A、計算機表面保持清潔。

B、應經常對計算機硬碟進行整理,保持硬碟整潔性、完整性。

C、下班不用時,應關閉主機電源。

5、計算機地址和密碼由管理員指定發給各部門,不能擅自更換。計算機系統專用資料(軟體盤、系統盤、驅動盤)應由專人進行保管,不得隨意帶出公司或個人存放。

6、禁止將公司配發的計算機非工作原因私自帶走或轉借給他人,造成丟失或損壞的要做相應賠償,禁止計算機使用人員對硬碟格式化操作。

7、計算機的內部呼叫

A、管理員根據需要負責計算機在公司內的呼叫,並按要求組織計算機的遷移或調換。

B、計算機在公司內呼叫,管理員應做好呼叫記錄,《呼叫記錄單》經副總經理簽字認可後交管理員存檔。

8、計算機報廢

A、計算機報廢,由使用部門提出,管理員根據計算機的使用、升級情況,組織鑑定,同意報廢處理的,報部門經理批准後按《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到財務部辦理報廢手續。

B、報廢的計算機殘件由管理員回收,組織人員一次性處理。

C、計算機報廢的條件:

(1)主要部件嚴重損壞,無升級和維修價值。

(2)修理或改裝費用超過或接近同等效能價值的裝置。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3

1、進入主機房至少應當有兩人在場,並登記“機房出入管理登記簿”,記錄出入機房時間、人員和操作內容。

部門人員進入機房必須經領導許可,其他人員進入機房必須經IT部門領導許可,並有有關人員陪同。值班人員必須如實記錄來訪人員名單、進出機房時間、來訪內容等。非IT部門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進入中心對系統進行操作。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操作時,經IT部門負責人批准同意後有關人員監督下進行。對操作內容進行記錄,由操作人和監督人簽字後備查。

3、保持機房整齊清潔,各種機器裝置按維護計劃定期進行保養,保持清潔光亮。

4、工作人員進入機房必須更換乾淨的工作服和拖鞋。

5、機房內嚴禁吸菸、吃東西、會客、聊天等。不得進行與業務無關的活動。嚴禁攜帶液體和食品進入機房,嚴禁攜帶與上機無關的物品,特別是易燃、易爆、有腐蝕等危險品進入機房。

6、機房工作人員嚴禁違章操作,嚴禁私自將外來軟體帶入機房使用。

7、嚴禁在通電的情況下拆卸,移動計算機等裝置和部件。

8、定期檢查機房消防裝置器材。

9、機房內不準隨意丟棄儲蓄介質和有關業務保密資料資料,對廢棄儲蓄介質和業務保密資料要及時銷燬(碎紙),不得作為普通垃圾處理。嚴禁機房內的裝置、儲蓄介質、資料、工具等私自出借或帶出。

10、主機裝置主要包括:伺服器和業務操作用PC機等。在計算機機房中要保持恆溫、恆溼、電壓穩定,做好靜電防護和防塵等項工作,保證主機系統的平穩執行。伺服器等所在的主機要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排除主機故障,根據業務應用要求及執行操作規範,確保業務系統的正常工作。

11、定期對空調系統執行的各項效能指標(如風量、溫升、溼度、潔淨度、溫度上升率等)進行測試,並做好記錄,通過實際測量各項引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機房空調的正常執行。

12、計算機機房後備電源(UPS)除了電池自動檢測外,每年必須充放電一次到兩次。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資訊保安保密工作是公司運營與發展的基礎,是保障客戶利益的基礎,為給資訊保安工作提供清晰的指導方向,加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各類系統的安全執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分、支公司的資訊保安管理。

第二章計算機機房安全管理

第三條計算機機房的建設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第四條為杜絕火災隱患,任何人不許在機房內吸菸。嚴禁在機房內使用火爐、電暖器等發熱電器。機房值班人員應瞭解機房滅火裝置的效能、特點,熟練使用機房配備的滅火器材。機房消防系統白天置手動,下班後置自動狀態。一旦發生火災應及時報警並採取應急措施。

第五條為防止水患,應對上下水道、暖氣設施定期檢查,及時發現並排除隱患。

第六條機房無人值班時,必須做到人走門鎖;機房值班人員應對進入機房的人員進行登記,未經各級領導同意批准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第七條為杜絕齧齒動物等對機房的破壞,機房內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任何人不許在機房內吃東西,不得將食品帶入機房。

第八條系統管理員必須與業務系統的操作員分離,系統管理員不得操作業務系統。應用系統執行人員必須與應用系統開發人員分離,執行人員不得修改應用系統原始碼。

第三章計算機網路安全保密管理

第九條採用入侵檢測、訪問控制、金鑰管理、安全控制等手段,保證網路的安全。

第十條對涉及到安全性的網路操作事件進行記錄,以進行安全追查等事後分析,並建立和維護“安全日誌”,其內容包括:

1、記錄所有訪問控制定義的變更情況。

2、記錄網路裝置或設施的啟動、關閉和重新啟動情況。

3、記錄所有對資源的物理毀壞和威脅事件。

4、在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嚴禁公司業務網與網際網路聯接。

第十一條不得隨意改變例如ip地址、主機名等一切系統資訊。

第四章 應用軟體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二條各級執行管理部門必須建立科學的、嚴格的軟體執行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建立軟體複製及領用登記簿,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防止軟體的非法複製、流失及越權使用,保證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

第十四條定期更換系統和使用者密碼,前臺(各應用部門)使用者要進行動態管理,並定期更換密碼。

第十五條定期對業務及辦公用pc的作業系統及時進行系統補丁升級,堵塞安全漏洞。

第十六條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替換任何計算機軟、硬體,嚴禁安裝任何非法或盜版軟體。

第十七條不得下載與工作無關的任何電子檔案,嚴禁瀏覽黃色或高風險等非法網站。

第十八條注意防範計算機病毒,業務或辦公用pc要每天更新病毒庫。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5

一、提高安全認識,禁止非工作人員操縱系統主機,不使用系統主機時,應注意鎖屏。

二、每週檢查主機登入日誌,及時發現不合法的登入情況。

三、對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管理員,系統管理員和系統操作員所用口令每十五天更換一次,口令要無規則,重要口令要多於八位。

四、加強口令管理,對檔案用隱性密碼方式儲存,確認所有帳號都有口令,當系統中的帳號不再被使用時,應立即從相應的資料庫中清除。

五、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管理員、系統管理員調離崗位後一小時內由接任人員監督檢查更換新的密碼。

第六項病毒檢測和網路安全漏洞檢測制度

一、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的伺服器,具有合法許可權的使用者才能進行相應許可權範圍內的操作,任何其他非法操作都屬於入侵行為。

二、所有使用者,不準掃描埠,不準猜測和掃描其他使用者的密碼,不準猜測和掃描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的伺服器和交換裝置的口令。

三、系統管理員應定期檢查伺服器的系統日誌,如發現有入侵情況,應用時採取措施,保留原始資料,以便進行調查取證,並向委領導彙報,做好入侵情況登記。

四、伺服器如果發現漏洞要及時修補漏洞或進行系統升級。

五、要定期對網站進行網路(內部資訊平臺)資料包的監控,及時發現和網路(內部資訊平臺)執行情況,全面監視對公開伺服器的訪問,及時發現和拒絕不安全的操作和黑客攻擊行為,阻止網路(內部資訊平臺)內外的入侵。

六、網路(內部資訊平臺)資訊保安員履行對所有上網資訊進行審查的職責,根據需要採取措施,監視、記錄、檢測、制止、查處、防範針對其所管轄網路(內部資訊平臺)或入網計算機的人或事。

七、所有使用者有責任對所發現或發生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人或事予以制止或向我部資訊保安協調科反映、舉報,協助有關部門或管理人員對上述人或事進行調查、取證、處理,應該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所需證據。

八、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管理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用新技術調整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結構,系統功能,變更系統引數和使用方法,及時排除系統隱患。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行業寄遞服務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管理,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維護郵政通訊與資訊保安,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規定》、《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和使用寄遞服務涉及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的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寄遞服務使用者個人資訊(以下簡稱寄遞使用者資訊),是指使用者在使用寄遞服務過程中的個人資訊,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單位名稱,以及寄遞詳情單號、時間、物品明細等內容。

第四條 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保障機制,維護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

第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資訊保安管理的規定及本規定,防止寄遞使用者資訊洩露、丟失。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確企業內部各部門、崗位的安全責任,加強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和安全責任考核。

第九條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企業應當在加盟協議中訂立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保障條款,明確被加盟人與加盟人的安全責任。加盟人發生資訊保安事故時,被加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保護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投訴處理機制,公佈有效聯絡方式,接受並及時處理有關投訴。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寄遞服務的,在與委託方簽訂協議時,應當訂立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保障條款,明確資訊使用範圍和方式、資訊交換安全保護措施、資訊洩露責任劃分等內容。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委託第三方錄入寄遞使用者資訊的,應當確認其具有資訊保安保障能力,並訂立資訊保安保障條款,明確責任劃分。第三方發生資訊保安事故導致寄遞使用者資訊洩露、丟失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使用者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其掌握的寄遞使用者資訊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式調閱、檢查寄遞詳情單實物及電子資訊檔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應急處置機制。對於突發的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事故,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報告郵政管理部門,並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第三章 寄遞詳情單實物資訊保安管理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詳情單管理,對空白寄遞詳情單發放情況進行登記,對號段進行全程跟蹤,形成跟蹤記錄。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營業場所、處理場所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出郵件(快件)處理、存放場地,嚴禁無關人員接觸、翻閱郵件(快件),防止寄遞詳情單實物資訊(以下簡稱實物資訊)在處理過程中洩露。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優化寄遞處理流程,減少接觸實物資訊的處理環節和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採用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實物資訊在寄遞過程中洩露。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監控裝置,安排具有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實物資訊處理進行安全監控。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管理制度,實行集中封閉管理,確定集中存放地,及時回收寄遞詳情單妥善保管。設立、變更集中存放地,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集中存放地設專人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儲存安全。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查詢管理制度。內部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檔案時,應當確保檔案完整無損,並做好查閱登記,不得私自攜帶離開存放地。

第二十六條 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期限儲存。儲存期滿後,由企業進行集中銷燬,做好銷燬記錄,嚴禁丟棄或者販賣。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實物資訊保安保障情況進行定期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資訊保安隱患。

第四章 寄遞詳情單電子資訊保安管理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寄遞服務使用者資訊相關資訊系統和網路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資訊系統的網路架構應當符合國家資訊保安管理規定,合理劃分安全區域,實現各安全區域之間有效隔離,並具有防範、監控和阻斷來自內部和外部網路攻擊破壞的能力。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病毒軟體、硬體,確保資訊系統和網路具有防範計算機病毒的能力,防止惡意程式碼破壞資訊系統和網路,避免資訊洩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構建資訊系統和網路,應當避免使用資訊系統和網路供應商提供的預設密碼、安全引數,並對通過開放公共網路傳輸的寄遞使用者資訊採取加密措施,嚴格審查並監控對資訊系統、網路裝置的遠端訪問。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採購計算機軟體、硬體產品或者技術服務時,應當與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其安全責任,以及在發生資訊保安事件時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調查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資訊系統安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開展內部審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資訊系統及網路的許可權管理,基於許可權最小化和許可權分離原則,向從業人員分配滿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許可權和可訪問的最小資訊範圍。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資訊系統和資料庫的管理,使網路管理人員僅具有進行資訊系統、資料庫、網路執行維護和優化的許可權。網路管理人員的維護操作須經安全管理員授權,並受到安全審計員的監控和審計。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資訊系統密碼管理,使用高安全級別密碼策略,定期更換密碼,禁止將密碼透露給無關人員。

第三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使用者電子資訊的儲存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獨立物理區域儲存寄遞使用者資訊,禁止非授權人員進出該區域;

(二)採用加密方式儲存寄遞使用者資訊;

(三)確保安全使用、保管和處置存有寄遞使用者資訊的計算機、移動裝置和移動儲存介質。明確管理資料儲存裝置、介質的負責人,建立裝置、介質使用和借用登記制度,限制裝置輸出介面的使用。儲存裝置和介質報廢的,應當及時刪除其中的寄遞使用者資訊資料,並銷燬硬體。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使用者資訊的應用安全管理,對所有批量匯出、複製、銷燬使用者個人資訊的操作進行審查,並採取防洩密措施,同時記錄進行操作的人員、時間、地點和事項,留作資訊保安審計依據。

第三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離崗人員的資訊保安審計,及時刪除或者禁用離崗人員系統賬戶。

第三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與市場相關主體的資訊系統安全互聯技術規則,對儲存寄遞服務資訊的資訊系統實行接入審查,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障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資訊保安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

(三)對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監督、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檢查;

(六)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事故,依法查處違反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和知識的宣傳,強化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訊保安管理意識,提高使用者對個人資訊保安保護的認識。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執行的監測預警,建立資訊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資訊保安有關的各類資訊。

下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情況,並根據需要通報工業和資訊化、通訊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商務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和執行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制度,規範從業人員資訊保安保護行為,防範資訊保安風險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違反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規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權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涉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拒不配合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洩露寄遞使用者資訊對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提供寄遞使用者資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內通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規定行為、資訊保安事件,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佈上述資訊,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寄遞使用者資訊應當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或者損毀,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玩忽職守,依照《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計算機和資訊系統(包括涉密資訊系統和非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祕密及商業祕密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規標準和中核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密資訊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裝置、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定儲存、處理、傳輸涉密資訊的系統或網路,包括機房、網路裝置、軟體、網路線路、使用者終端等內容。

第三條 涉密資訊系統的建設和應用要本著“預防為主、分級負責、科學管理、保障安全”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和“控制源頭、歸口管理、加強檢查、落實制度”的原則,確保涉密資訊系統和國家祕密資訊保安。

第四條 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防護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標準、規定和集團公司檔案要求進行設計、實施、測評審查與審批和驗收;未通過國家審批的涉密資訊系統,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計算機和資訊系統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公司法人代表是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第一責任人,確保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實,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等條件保障,督促檢查領導責任制落實。

第七條 公司保密委員會是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管理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二)協調處理有關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管理的重大問題,對重大失洩密事件進行查處。

第八條 成立公司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領導小組,保密辦、科技資訊部(資訊化)、黨政辦公室(密碼)、財會部、人力資源部、武裝保衛部和相關業務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在公司黨政和保密委員會領導下,組織協調公司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九條 保密辦主要職責:

(一)擬定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各項保密防範措施;

(二)對系統使用者和安全保密管理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安全保密教育培訓,審查涉密資訊系統使用者的職責和許可權,並備案;

(三)組織對涉密資訊系統進行安全保密監督檢查和風險評估,提出涉密資訊系統安全執行的保密要求;

(四)會同科技資訊部對涉密資訊系統中介質、裝置、設施的授權使用的審查,建立涉密資訊系統安全評估制度,每年對涉密資訊系統安全措施進行一次評審;

(五)對涉密資訊系統設計、施工和整合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對進入涉密資訊系統的安全保密產品進行准入審查和規範管理,對涉密資訊系統進行安全保密效能檢測;

(六)對涉密資訊系統中各應用系統進行定密、變更密級和解密工作進行稽核;

(七)組織查處涉密資訊系統失洩密事件。

第十條科技資訊部、財會部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涉密資訊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制定安全保密防護方案;

(二)落實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策略、執行安全控制、安全驗證等安全技術措施;每半年對涉密資訊系統進行風險評估,提出整改措施,經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確保安全技術措施有效、可靠;

(三)落實涉密資訊系統中各應用系統進行使用者許可權設定及介質、裝置、設施的授權使用、保管以及維護等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四)配備涉密資訊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和安全審計員,並制定相應的職責; “三員”角色不得兼任,許可權設定相互獨立、相互制約;“三員”應通過安全保密培訓持證上崗;

(五)落實計算機機房、配線間等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密防範措施及網路的安全管理,負責日常業務資料及其他重要資料的備份管理;

(六)配合保密辦對涉密資訊系統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的隱患進行及時整改;

(七)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落實應急措施,處理資訊保安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 黨政辦公室主要職責:

按照國家密碼管理的相關要求,落實涉密資訊系統中普密裝置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相關業務部門、單位主要職責:涉密資訊系統的使用部門、單位要嚴格遵守保密管理規定,教育員工提高安全保密意識,落實涉密資訊系統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準確確定應用系統密級,制定並落實相應的二級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涉密資訊系統配備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安全審計員,其職責是:

(一)系統管理員負責系統中軟硬體裝置的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確保資訊系統的安全、穩定、連續執行。系統管理員包括網路管理員、資料庫管理員、應用系統管理員。

(二)安全保密管理員負責安全技術裝置、策略實施和管理工作,包括使用者帳號管理以及安全保密裝置和系統所產生日誌的審查分析。

(三)安全審計員負責安全審計裝置安裝除錯,對各種系統操作行為進行安全審計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以及時發現違規行為,並每月向涉密資訊系統安全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一次情況。

第三章 系統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規劃和建設涉密資訊系統時,按照涉密資訊系統分級保護標準的規定,同步規劃和落實安全保密措施,系統建設與安全保密措施同計劃、同預算、同建設、同驗收。

第十五條 涉密資訊系統規劃和建設的安全保密方案,應由具有“涉及國家祕密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整合資質”的機構編制或自行編制,安全保密方案必須經上級保密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涉密資訊系統規劃和建設實施時,應由具有“涉及國家祕密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整合資質”的機構實施或自行實施,並與實施方簽署保密協議,專案竣工後必須由保密辦和科技資訊部共同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對涉密資訊系統要採取與密級相適應的保密措施,配備通過國家保密主管部門指定的測評機構檢測的安全保密產品。涉密資訊系統使用的軟體產品必須是正版軟體。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8

1、存放備份資料的介質必須具有明確的標識。備份資料必須異地存放,並明確落實異地備份資料的管理職責;

2、注意計算機重要資訊資料和資料儲存介質的存放、運輸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證儲存介質的物理安全。

3、任何非應用性業務資料的使用及存放資料的裝置或介質的調撥、轉讓、廢棄或銷燬必須嚴格按照程式進行逐級審批,以保證備份資料安全完整。

4、資料恢復前,必須對原環境的資料進行備份,防止有用資料的丟失。資料恢復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資料恢復手冊執行,出現問題時由技術部門進行現場技術支援。資料恢復後,必須進行驗證、確認,確保資料恢復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資料清理前必須對資料進行備份,在確認備份正確後方可進行清理操作。歷次清理前的備份資料要根據備份策略進行定期儲存或永久儲存,並確保可以隨時使用。資料清理的實施應避開業務高峰期,避免對聯機業務執行造成影響。

6、需要長期儲存的資料,資料管理部門需與相關部門制定轉存方案,根據轉存方案和查詢使用方法要在介質有效期內進行轉存,防止儲存介質過期失效,通過有效的查詢、使用方法保證資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轉存的資料必須有詳細的文件記錄。

7、非本單位技術人員對本公司的裝置、系統等進行維修、維護時,必須由本公司相關技術人員現場全程監督。計算機裝置送外維修,須經裝置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送修前,需將裝置儲存介質內應用軟體和資料等涉經營管理的資訊備份後刪除,並進行登記。對修復的裝置,裝置維修人員應對裝置進行驗收、病毒檢測和登記。

8、管理部門應對報廢裝置中存有的程式、資料資料進行備份後清除,並妥善處理廢棄無用的資料和介質,防止洩密。

9、執行維護部門需指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病毒的防範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經常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查,發現病毒及時清除。

10、營業用計算機未經有關部門允許不準安裝其它軟體、不準使用來歷不明的載體(包括軟盤、光碟、行動硬碟等)。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9

一、網路資源和伺服器由資訊系統管理員統一進行規劃、管理和監督。

二、伺服器及個人用機的管理:

1、各部門及以上伺服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在資訊系統管理員處備案,未經授權,非管理員不得對其進行操作。

2、各部門及以上的伺服器管理員有責任對其負責的伺服器進行例行檢查,包括:伺服器的CPU、記憶體、硬碟等資源利用情況;伺服器上執行的服務使用情況;伺服器上執行的防毒軟體的及時更新;

3、伺服器管理員要做好伺服器的備份工作,至少每季度有一份完整備份,重要資料及時備份。資訊系統管理員有責任監督、協調其備份工作。

4、個人和各部門未經伺服器管理員批准不得私自設立伺服器。

5、伺服器管理員每月定期對伺服器做一次全面檢查,並填寫伺服器檢查日誌。

6、伺服器管理員每季度需修改伺服器密碼一次。當伺服器管理員有變更時,管理員密碼需及時更改。

7、各部門所有人員應自行維護電腦的正常使用,並按照要求進行設定及及時進行補丁更新,不得擅自退出域、去除域管理員許可權、修改主機名、修改IP等。

三、IP地址的管理:

1、IP地址由伺服器管理員統一規劃管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更改任何裝置的IP地址。

2、我專案部申請的公網IP任何人不得私用。

3、工作需要公網IP,需申請上級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4、公司公網IP使用無工作需要時,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伺服器管理員收回。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10

一、計算機裝置管理制度

1、計算機的使用部門要保持清潔、安全、良好的計算機裝置工作環境,禁止在計算機應用環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強腐蝕、強磁性等有害計算機裝置安全的物品。

2、非本單位技術人員對我單位的裝置、系統等進行維修、維護時,必須由公司相關技術人員現場全程監督。計算機裝置送外維修,須經有關部門負責人批准。

3、嚴格遵守計算機裝置使用、開機、關機等安全操作規程和正確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允許帶電插拔計算機外部裝置介面,計算機出現故障時應及時向IT部門報告,不允許私自處理或找非本單位技術人員進行維修及操作。

二、操作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程式碼是進入各類應用系統進行業務操作、分級對資料存取進行控制的程式碼。操作程式碼分為系統管理程式碼和一般操作程式碼。程式碼的設定根據不同應用系統的要求及崗位職責而設定;

(二)系統管理操作程式碼的設定與管理

1、系統管理操作程式碼必須經過經營管理者授權取得;

2、系統管理員負責各項應用系統的環境生成、維護,負責一般操作程式碼的生成和維護,負責故障恢復等管理及維護;

3、系統管理員對業務系統進行資料整理、故障恢復等操作,必須有其上級授權;

4、系統管理員不得使用他人操作程式碼進行業務操作;

5、系統管理員調離崗位,上級管理員(或相關負責人)應及時登出其程式碼並生成新的系統管理員程式碼;

(三)一般操作程式碼的設定與管理

1、一般操作碼由系統管理員根據各類應用系統操作要求生成,應按每操作使用者一碼設定。

2、操作員不得使用他人程式碼進行業務操作。

3、操作員調離崗位,系統管理員應及時登出其程式碼並生成新的操作員程式碼。

三、密碼與許可權管理制度

1、密碼設定應具有安全性、保密性,不能使用簡單的程式碼和標記。密碼是保護系統和資料安全的控制程式碼,也是保護使用者自身權益的控制程式碼。密碼分設為使用者密碼和操作密碼,使用者密碼是登陸系統時所設的密碼,操作密碼是進入各應用系統的操作員密碼。密碼設定不應是名字、生日,重複、順序、規律數字等容易猜測的數字和字串;

2、密碼應定期修改,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如發現或懷疑密碼遺失或洩漏應立即修改,並在相應登記簿記錄使用者名稱、修改時間、修改人等內容。

3、伺服器、路由器等重要裝置的超級使用者密碼由執行機構負責人指定專人(不參與系統開發和維護的人員)設定和管理,並由密碼設定人員將密碼裝入密碼信封,在騎縫處加蓋個人名章或簽字後交給密碼管理人員存檔並登記。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啟用封存的密碼,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意,由密碼使用人員向密碼管理人員索取,使用完畢後,須立即更改並封存,同時在“密碼管理登記簿”中登記。

4、系統維護使用者的密碼應至少由兩人共同設定、保管和使用。

5、有關密碼授權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有關部門負責人須指定專人接替並對密碼立即修改或使用者刪除,同時在“密碼管理登記簿”中登記。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11

為維護公司資訊保安,保證公司網路環境的穩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資訊保安是指通過各種計算機、網路(內部資訊平臺)和密碼技術,保護資訊在傳輸、交換和儲存過程中的機密性、完整性和真實性。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資訊處理和傳輸系統的安全。系統管理員應對處理資訊的系統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和定期維護,避免因為系統崩潰和損壞而對系統記憶體儲、處理和傳輸的資訊造成破壞和損失。

2、資訊內容的安全。側重於保護資訊的機密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系統管理員應對所負責系統的安全性進行評測,採取技術措施對所發現的漏洞進行補救,防止竊取、冒充資訊等。

3、資訊傳播安全。要加強對資訊的審查,防止和控制非法、有害的資訊通過本公司的資訊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系統傳播,避免對公司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個人利益造成損害。

第二條資訊的內部管理

1、各部門在向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系統提交資訊前要作好查毒、防毒工作,確保資訊檔案無毒上載;

2、根據情況,採取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病毒監測、查毒、防毒等技術措施,提高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的整體搞病毒能力;

3、各資訊應用部門對本部門所負責的資訊必須作好備份;

4、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資訊進行審查,網站各欄目資訊的負責部門必須對釋出資訊制定審查制度,對資訊來源的合法性,釋出範圍,資訊欄目維護的負責人等作出明確的規定。資訊釋出後還要隨時檢查資訊的完整性、合法性;如發現被刪改,應及時向資訊保安部門報告;

5、涉密檔案不可放置個人計算機中,非涉密電子郵件的收發也要實行病毒查殺。

第四條資訊加密

1、涉及公司祕密的資訊,其電子文件資料應當在涉密介質中加密單獨儲存;

2、涉及公司和部門利益的敏感資訊的電子文件資料應當在涉密介質中加密單獨儲存;

第五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1、利用資訊網路系統製作、傳播、複製有害資訊;

2、入侵他人計算機;

3、未經允許使用他人在資訊網路系統中未公開的資訊;

4、未經授權對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系統中儲存、處理或傳輸的資訊(包括系統檔案和應用程式)進行增加、修改、複製和刪除等;

5、未經授權查閱他人郵件;

6、盜用他人名義傳送電子郵件;

7、故意干擾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的暢通執行;

8、從事其他危害資訊網路(內部資訊平臺)系統安全的.活動。

客戶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篇12

為加強計算機的安全監察工作,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保障計算機系統的正常執行,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網站所轄計算機進行操作、執行、管理、維護、使用計算機系統以及購置,維修計算機及其軟體的部門,必須遵守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或者毀壞資料,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複製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式程式碼。

三、任何工作人員不得製作和傳播計算機病毒。

四、任何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1、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

2、向計算機應用部門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檔案、軟體、媒體。

3、購置和使用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媒體。

五、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我部資訊保安協調科負責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

2、培訓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人員外;

3、採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

4、對網站計算機資訊系統應用和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

5、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並做好檢測、清除的記錄;

6、購置和使用具有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

7、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的計算機病毒,並協助公安機關追查計算機病毒的來源。

8、對因計算機病毒引起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癱瘓,程式和資料嚴重破壞等重大事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人,並保護現場。

9 、電腦保安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計算機操作人員的審查,並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10、計算機資訊系統應用部門應建立計算機執行記錄制度,未經審定的任何程式,指令或資料,不得輸入計算機系統執行。

11、電腦保安管理部門應對引起的計算機及其軟體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發現染有計算機病毒的,應採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準投入使用。

12、通過網路進行電子郵件或檔案傳輸,應及時對傳輸媒體進行病毒檢測,接收到郵件時也要及時進行病毒檢測,以防止計算機病毒的傳播。

13、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⑴收集、研究有害資料;

⑵出版、刊登、講解、出租有害資料原理,源程式的書籍,資料或文章;

⑶複製有害資料的檢測,清除工具

六、凡未按以上預防計算機病毒步驟執行而造成機器感染病毒並傳播者,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三次及以上將給予通報批評並進行100-200元/次的處罰。

七、積極接受公安機關對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