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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規定十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42W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

水上安全管理約談辦法第一條為加強轄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上安全管理約談規定》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十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管理約談,是指航運公司、從事水上水下活動的企業或與水上水下活動相關的企業、船員服務機構、引航機構(以下統稱被約談物件)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時,海事管理機構對被約談物件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的負責人進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議談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被約談物件的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

(一)船舶發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汙染事故;

(三)日常監管中發現被約談物件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

(四)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水上交通和水域環境安全的重要事項。

第三條廣東海事局轄區公司及其所屬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廣東海事局負責實施安全管理約談,相關分支海事局參加: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事故的';

(二)發生船舶溢油100噸及以上500噸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及以上1億元以下船舶汙染事故的;

(三)廣東海事局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廣東海事局轄區以外公司及其所屬船舶,在本轄區有以上情形的,由廣東海事局負責通報相應的直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開展安全管理約談,同時抄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發生地所在分支海事局負責實施,可邀請船籍港海事局參加:

(一)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事故的;

(二)發生船舶溢油50噸及以上100噸以下船舶汙染事故的;

(三)分支海事局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四)不能明確管理分工的,由廣東海事局指定解決。

第五條涉及引航責任事故的,由廣東海事局負責對引航機構進行約談。

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對被約談物件進行約談。

第七條發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應適時啟動約談程式,向被約談物件發出“安全管理約談通知書”。

第八條被約談物件收到“安全管理約談通知書”後,應做好準備,按要求參加約談。

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認真聽取被約談物件的陳述,針對被約談物件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議和要求。約談結束後,海事管理機構應視情向被約談物件發出“安全管理建議書”,並抄送船籍港海事局或其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其他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的,可向相關單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議。

第十條被約談物件應當根據“安全管理建議書”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實整改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組織約談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約談或不能及時落實整改措施的被約談物件,作為轄區現場監督管理重點關注物件;公司屬於本轄區的,作為廣東海事局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稽核重點關注物件。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廣東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水路運輸輔助性業務經營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經營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應當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

第二章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

第五條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設定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與其申請管理的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舶安全與防汙染管理體系;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下列要求的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一)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至少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各1人,配備的具體數量應當符合附件規定的要求;

(二)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具有與管理的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的從業資歷;

(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所具備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裝置管理、航海保障、應急處置等業務知識和管理能力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身體條件與其職責要求相適應。

第七條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或者變更船舶管理業務經營範圍,應當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設區的市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依法核實或者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省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省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者的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通過全國水路運政管理資訊系統核發,並逐步實現行政許可網上辦理。

第九條《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髮。

第十條發生下列情況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東發生變化;

(二)固定的辦公場所發生變化;

(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四)管理的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託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第十一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登出手續,交回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准予設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遞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及時向社會公佈備案情況。

第十三條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的名稱、固定辦公場所及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三章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按照《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船舶管理業務。

第十五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資格。

第十六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接受委託提供船舶管理服務,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協議,載明委託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將船舶管理協議報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船舶管理協議約定,負責船舶的海務、機務和安全與防汙染管理。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保持安全和防汙染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履行有關船舶安全與防汙染管理義務。

船舶管理經營業務經營者,應當委派其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定期登船檢查船舶的安全技術性能、船員操作技能等情況,並在航海日誌上作相應記錄。普通貨船的檢查間隔不長於6個月,客船和危險品船的檢查間隔不長於3個月。

第十八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船舶發生安全和汙染責任事故的3個工作日內,將事故情況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報告。在事故調查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的結論性意見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接受委託提供代理服務,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港口經營人不得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貨物託運人、收貨人指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提供船舶、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港口經營人應當接受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貨物託運人、收貨人自行辦理船舶或者貨物進出港口手續,並給予便利。

(一)以承運人的身份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二)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經營者提供水路運輸輔助服務;

(三)未訂立書面合同、強行代理或者代辦業務;

(四)濫用優勢地位,限制委託人選擇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務提供者;

(五)釋出虛假資訊招攬業務;

(六)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範行為提供其他水路運輸輔助服務,擾亂市場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售票場所和售票網站的明顯位置公佈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資訊。

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應當以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公佈的票價銷售客票,不得對相同條件的旅客實施不同的票價,不得以搭售、現金返還、加價等不正當方式變相變更公佈的票價並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應當使用規範的、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客票和運輸單證。

第二十五條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開展業務活動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報送統計資訊。

第二十六條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活動和經營資質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瞭解情況,要求提供有關憑證、檔案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複製;

(三)進入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實地瞭解情況。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祕密和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保密。

第三十條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應當當場記錄監督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並與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共同簽署名章。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不簽署名章的,監督檢查人員對不簽署的情形及理由應當予以註明。

第三十一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並在整改期限結束後對該經營者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並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結論。

第三十二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誠信監督管理機制和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建立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誠信檔案,記錄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誠信資訊,定期向社會公佈監督檢查結果和經營者的誠信檔案。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水路運輸輔助業違法經營行為社會監督機制,公佈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及時處理投訴檢舉資訊。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受理投訴舉報的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安全責任事故情況等記入誠信檔案。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對經營者給予提示性警告。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與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建立聯絡機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通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管理的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況及結論意見、重大違法違規、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安全管理相關情況及時書面通知該船舶管理經營者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所在地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納入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誠信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配備相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與委託人訂立虛假協議或者名義上接受委託實際不承擔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的,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關於非法轉讓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資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

(二)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經營者提供水路運輸輔助服務;

(三)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未訂立船舶管理協議或者協議未對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四)未訂立書面合同、強行代理或者代辦業務;

(五)濫用優勢地位,限制委託人選擇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務提供者;

(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委託人;

(七)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範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其他水路運輸輔助服務,擾亂市場秩序;

(八)未在售票場所和售票網站的明顯位置公佈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資訊;

(九)未以公佈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佈的票價銷售客票;

(十)使用的運輸單證不符合有關規定;

(十一)未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臺賬。

第三十七條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拒絕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隱匿有關資料或者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貨物託運人、收貨人指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提供船舶、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服務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依法設立的水路運輸輔助業務行業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行業組織可以建立行業誠信監督、約束機制,提高行業誠信水平。對守法經營、誠實信用的會員以及從業人員,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5號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和20xx年1月5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1號釋出的《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同時廢止。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3

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制定了相關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如下

一、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相互制約、嚴格稽核”的管理制度,發票必須由會計統一購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和印製,若有違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票據使用時,必須按照規定程式逐項填寫齊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聯票據必須一次複寫,內容要一致合法,嚴禁分次複寫、套寫;收費專案要按規定專案填開,不得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各種票據嚴禁塗改、刮擦、挖補等。開具的收入票據每個月末及時向會計結報。

三、票據領取、發放、核銷時要進行登記《票證結報手冊》並簽名,會計每月末要進行核對賬面結存數和實際庫存數,防止票據丟失。

四、所有收入款項要及時交出納統一存入局賬戶,各科室領取的票據原則上每月結報一次。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票據的印製、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燬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製、發放、核銷、銷燬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燬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託計算機和網路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

第二章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範圍和內容

第六條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範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七條財政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製章、專案、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複核人等內容。

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製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內容。

第八條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定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各聯次採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定兩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於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定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回單聯退執收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三章財政票據的印製

第九條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監(印)制。

第十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並與其簽訂印製合同。

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按照印製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製票據。

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印製財政票據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二條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製章。財政票據監製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製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製章。

第十三條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印製。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票據,可以加印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製。

第十四條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製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製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託其他企業印製,不得向委託印製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五條印製合同終止後,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將印製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託印製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禁止在境外印製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確定;非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分別確定。

財政票據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四章財政票據的領購與發放

第十八條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經稽核後發放財政票據。

第十九條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領購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並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

領購非稅收入類票據的,應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檔案影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檔案影印件;

(三)收取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收取國有資源收入的檔案影印件,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的檔案影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許可權的法律依據。

領購其他財政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領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符合接受捐贈條件的依據;

(二)領購醫療收費票據的,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檔案影印件;

(三)領購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提交社會團體章程以及收取會費的依據;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併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資訊、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非稅收入專案(含標準)、檔案依據、購領票據記錄、稽核票據記錄、作廢票據記錄、票據檢查及違紀處理記錄、銷燬票據記錄等專案。

第二十二條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稽核後,核銷財政票據存根,併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領購未列入《財政票據領購證》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領購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稽核後,應當在《財政票據領購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資訊,併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財政票據一次領購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發放財政票據時,對按照規定可以收取工本費的,收取後應當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章財政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六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定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儲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燬。

第二十八條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財政票據以兩種文字印製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寫。

第二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燬、塗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三十條省級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三十二條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財政票據存根的儲存期限一般為5年。儲存期滿需要銷燬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後銷燬。儲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燬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燬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准、銷燬。

第三十四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專案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登出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准、銷燬。

第三十五條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並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宣告作廢。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製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定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六章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印製、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燬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製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製章;

(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七)在境外印製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同時廢止。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發展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依據公司章程,參照二〇xx年七月二十四日控股集團印發的《控股集團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規定(試行)》,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勞動、管理等各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稽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堅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三)堅持適度超前的原則,推動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和創新; (四)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和遺漏;

(五)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範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崗位;

(四)實際性: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五)穩定性:能在一定範圍內穩定適用一定時間; (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

第六條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和總經理辦公會分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規章制度的稽核、批准、修訂和廢止權。

第七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是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三)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組織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稽核;

(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文字稽核等工作; (七)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八)負責規章制度的編號、保管、存檔工作; (九)聯絡律師進行規章制度的法律稽核。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與董事會的銜接,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公司章程提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的`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建議。

(二)將需要審議的規章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制度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

第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的整體制訂規劃,整體規劃每年滾動調整。

第十條公司各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稽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或修訂年度計劃。第十二條公司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提議並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將某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章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條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並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做出專門說明。

第十四條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綜合管理部協助。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三)撰寫草案;

(四)將草案送相關部門、控股公司徵求意見。涉及員工利益的,還需徵求員工代表意見。被徵求意見部門或個人應認真填寫《發展規章制度徵求意見表》(見附件一);

(五)彙總意見,修改草案,填寫《發展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二)適用範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三)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許可權。

(四)制度規範的內容、要求與程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五)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六)支援性檔案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援性檔案、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七)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八)制度的實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條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意見。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採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後,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

第五章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規章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後,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一),經起草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後,將草案及審批表送綜合管理部審查。

第二十一條綜合管理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二)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範;

(三)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四)提交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稽核。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綜合管理部報本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並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下發實行,須董事會審批的基本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5

一、 日常管理

1、 洗衣機屬公共財物,要愛護使用。使用前要仔細閱讀使用說明,禁止隨意拆卸,以免損壞。故意損壞者,除賠償外並給予紀律處分。

2 洗衣機每次最大洗衣量6公斤,禁止超負荷量操作。

3.宿舍管理員應經常檢查洗衣機運轉情況,發現異常或故障,及時上報,安排專業人員維修,確保洗衣機正常運轉。

4.洗衣機由宿舍管理員負責管理。

5.洗衣時應檢查電源線及插頭是否有水,避免觸電。經常檢查洗衣機電源插座,發現有燒糊、冒火、冒煙等現象,及時斷電並立即報修。

6. 宿舍管理員應經常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

7. 洗滌衣物時員工應自覺進行消毒處理,有面板病的員工衣物不得放入洗衣機內清洗,請員工自覺遵守。如發生衣物清洗原因造成員工感染病歷公司一概不負責。

一、 收費適用範圍、標準

1、 洗衣機主要面向住宿員工使用,實行收費管理。

2、 需要使用洗衣機的員工必須到財務部購買洗衣卡並預先充值方可使用洗衣機,洗衣卡工本費20元。

3、 洗衣卡充值時最小面額為50元,每刷一次卡收費標準為3元。

4、 員工離職或不住宿舍,已購卡員工可到財務部辦理退卡手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範化,保證商品和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公司制度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做好商品和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

(2)做好商品和物資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商品和物資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倉庫商品和物資的入庫

第三條對於採購購入商品和物資,保管人員要認真驗收商品和物資的數量、名稱是否與發票相符,對於實物與發票內容不符的,辦理入庫手續要如實反映。在驗收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現象,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具體情況報告業務部門和主管人員處理。

第三章倉庫商品和物資的出庫

第四條對於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發貨,並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四章倉庫商品和物資的保管

第五條倉庫保管員要及時登記各類商品和物資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達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

第六條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員要對當月各種材料商品和物資收發予以彙總,並編制報表上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七條保管人員對庫存商品和物資要每月月末盤點對帳。發現盈餘、短少、殘損,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八條做好倉庫與供應、銷售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供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並對商品和物資的利用、積壓產品的`處理提出建議。

第九條根據各種商品和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保證倉庫商品和物資定置擺放,合理有序,保證商品和物資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十條對於易燃、易爆、劇毒等商品和物資,應指定專人管理,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保證倉庫商品和物資財產的安全。

第十三條庫管人員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檢查”,確保財產商品和物資的完整。如有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1)上班必須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及不安全隱患。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單獨儲存、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嚴格遵守倉庫保管紀律、規定,倉庫保管紀律內容規定:

(1)嚴禁在倉庫內吸菸。

(2)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3)嚴禁塗改賬目。

(4)嚴禁在倉庫堆放雜物、廢品。

(5)嚴禁在倉庫記憶體放私人物品。

(6)嚴禁在倉庫內亂接電源,臨時電線,臨時照明。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x年 3月 1 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____發展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依據公司章程,參照二〇xx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團印發的《____控股集團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規定(試行)》,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勞動、管理等各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稽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三)堅持適度超前的原則,推動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和創新;

(四)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和遺漏;

(五)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範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崗位;

(四)實際性: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五)穩定性:能在一定範圍內穩定適用一定時間;

(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 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和總經理辦公會分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規章制度的稽核、批准、修訂和廢止權。

第七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是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三)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組織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稽核;

(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文字稽核等工作;

(七)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八)負責規章制度的編號、保管、存檔工作;

(九)聯絡律師進行規章制度的法律稽核。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與董事會的銜接,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公司章程提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的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建議。

(二)將需要審議的規章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 制度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的整體制訂規劃,整體規劃每年滾動調整。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稽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或修訂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公司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提議並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將某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並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做出專門說明。 第十四條 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綜合管理部協助。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三)撰寫草案;

(四)將草案送相關部門、控股公司徵求意見。涉及員工利益的,還需徵求員工代表意見。被徵求意見部門或個人應認真填寫《____發展規章制度徵求意見表》(見附件一);

(五)彙總意見,修改草案,填寫《____發展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二)適用範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三)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許可權。

(四)制度規範的內容、要求與程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五)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六)支援性檔案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援性檔案、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七)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八)制度的實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條 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意見。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採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後,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

第五章 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規章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後,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一),經起草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後,將草案及審批表送綜合管理部審查。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二)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範;

(三)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四)提交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稽核。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綜合管理部報本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並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下發實行,須董事會審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會祕書負責報送董事會審批後下發實行。

第二十三條 以____發展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管理規範,由本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第二十四條 首次頒佈的制度為試行檔案。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後經修改的檔案為正式檔案,正式檔案如需修訂則按照修訂與廢止的相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釋出後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經頒佈生效後,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第六章 修訂與廢止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與綜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徵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蒐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填寫《____發展規章制度修改、廢止建議表》(見附件三)交綜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擬)定部門提出,綜合管理部稽核,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經董事會批准實施的規章制度,其修訂和廢止報董事會審定。

第三十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一) 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二) 規定事項區域性已不適用的。

(三) 規章制度的區域性與政府有關法令相牴觸的。

(四) 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後重複矛盾的。

(五) 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衝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併或變更的。

第三十一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一) 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項已有新規定並已公佈施行的。

(四)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範圍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認定。

第三十三條 每年一季度,由綜合管理部對上年度公佈實施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編纂,並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條 各控股子公司應認真貫徹落實____發展制定下發的各項規章制度。子公司認為制度條款不適用於本公司的,應於制度頒佈日兩週之內向____發展綜合管理部提出書面說明,並將解決方案上報備案。綜合管理部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需董事會審批的由董事會祕書協調審批。

第三十五條 規章制度制定流程見附件四。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____發展綜合管理部。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總經理辦公會批准通過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及內部管理,強化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力,保證公司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

第三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組織管理

1、總經理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終批准人,主要工作職責:

(1)對公司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訂、廢止的審批權;

(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現制度、流程爭議的最終裁定權。

2、行政人事部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歸口管理部門,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制訂、修訂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關實施細則;

(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中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與處罰;

(3)根據反饋和要求,適時修訂、完善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門是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者,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本部門或崗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組織及實施管理;

(2)負責建立健全與流程配套的表單、管理制度、規章等檔案的擬訂、使用;

(3)負責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進行落實、推行、反饋,並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改進計劃,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實施情況進行彙報;

第二章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執行、檢查、反饋、修訂

第四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關部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擬定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對新擬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進行文字描述,並向行政人事部申請進入審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據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關部門及人員開會討論,形成一致意見後,由本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訂部門修正後報行政人事部稽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遼瀋公司發文管理規定》上報總經理稽核批准實施。

第五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經頒佈,全體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違反,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對已確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搞“靈活變通”,不得藉故不執行。

第六條、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情況檢查

1、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頒佈執行一個月內,行政人事部進行全面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開展檢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於一次,與相關部門負責人訪談了解,並做好檢查及訪談記錄。

3、行政人事部會同各相關部門於每年第二、第四季度下旬對各部門的執行情況進行集中檢查。

4、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形成文字性材料彙報行政人事部。

第七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饋

各部門在月季彙報中反饋,行政人事部檢查反饋情況,並於10個工作日內擬定落實解決方案。

第八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訂

1、年度修訂:原則上每年修訂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全年執行情況,提出修訂計劃,遞交行政會議批准實施。

2、特殊修訂:根據公司需求緊急程度,適時修訂,由責任部門提出申請,行政人事部審議後遞交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學習及工作流程的培訓

第九條 規章制度的學習

規章制度經批准頒佈後,各相關部門必須於1周內組織本部門人員學習,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規章制度學習,落實規章制度相關內容,並做好學習記錄備行政人事部檢查。

第十條 工作流程的培訓

1、流程培訓由各流程主題部門實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訓一次;新流程、修訂流程在實施前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培訓一次;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培訓一次。

2、爭議的解決

(1)、當各方對同一流程,出現不同意見,沒有達成一致,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2)、當違反流程規定,對公司下達糾正措施通知單,存在異議,可在2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一條 未按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批評、警告處分,在按該部門相關制度進行扣罰之後,再處以10——100元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主要責任。被處罰記錄記入個人檔案,並與公司年終個人及部門評優掛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頒佈之日生效,解釋權歸公司行政會議。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依據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勞動、管理等各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稽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三)堅持適度超前的原則,推動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和創新;

(四)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和遺漏;

(五)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範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崗位;

(四)實際性: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五)穩定性:能在一定範圍內穩定適用一定時間;

(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 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和總經理辦公會分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規章制度的稽核、批准、修訂和廢止權。

第七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是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三)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組織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稽核;

(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文字稽核等工作;

(七)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八)負責規章制度的編號、保管、存檔工作;

(九)聯絡律師進行規章制度的法律稽核。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與董事會的銜接,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公司章程提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的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建議。

(二)將需要審議的規章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 制度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的整體制訂規劃,整體規劃每年滾動調整。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稽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或修訂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公司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提議並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將某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並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做出專門說明。

第十四條 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綜合管理部協助。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三)撰寫草案;

(四)將草案送相關部門、控股公司徵求意見。涉及員工利益的,還需徵求員工代表意見;

(五)彙總意見,修改草案。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二)適用範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三)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許可權。

(四)制度規範的內容、要求與程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五)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六)支援性檔案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援性檔案、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七)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八)制度的實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條 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意見。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採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後,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

第五章 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規章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主管總經理稽核後,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一),經起草部門負責人和主管總經理簽字後,將草案及審批表送綜合管理部審查。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二)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範;

(三)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四)提交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稽核。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綜合管理部報本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並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下發實行,須董事會審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會祕書負責報送董事會審批後下發實行。

第二十三條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管理規範,由本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第二十四條 首次頒佈的制度為試行檔案。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後經修改的檔案為正式檔案,正式檔案如需修訂則按照修訂與廢止的相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釋出後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經頒佈生效後,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第六章 修訂與廢止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與綜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徵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蒐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

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擬)定部門提出,綜合管理部稽核,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經董事會批准實施的規章制度,其修訂和廢止報董事會審定。

第三十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一) 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二) 規定事項區域性已不適用的。

(三) 規章制度的區域性與政府有關法令相牴觸的。

(四) 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後重複矛盾的。

(五) 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衝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併或變更的。

第三十一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一) 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項已有新規定並已公佈施行的。

(四)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範圍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認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總經理辦公會批准通過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範本。

第二條公司名稱:寧夏廣軟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銀川市民族南街184號

第四條公司由王濤郭軍儉霍禮鈴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銀川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自主創新、專注務實,服務社會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範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範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範圍:計算機系統整合,通訊工程,安防工程。

第十二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貳佰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股東的姓名

王濤郭軍儉霍禮鈴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王濤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67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34%。

股東乙:郭軍儉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66人民幣x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33%。

股東丙:霍禮鈴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66人民幣x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33%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範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