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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規定(通用22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33W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總則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通用22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範化,保證商品和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公司制度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做好商品和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

(2)做好商品和物資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商品和物資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倉庫商品和物資的入庫

第三條對於採購購入商品和物資,保管人員要認真驗收商品和物資的數量、名稱是否與發票相符,對於實物與發票內容不符的,辦理入庫手續要如實反映。在驗收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現象,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具體情況報告業務部門和主管人員處理。

第三章倉庫商品和物資的出庫

第四條對於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發貨,並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四章倉庫商品和物資的保管

第五條倉庫保管員要及時登記各類商品和物資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達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

第六條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員要對當月各種材料商品和物資收發予以彙總,並編制報表上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七條保管人員對庫存商品和物資要每月月末盤點對帳。發現盈餘、短少、殘損,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八條做好倉庫與供應、銷售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供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並對商品和物資的利用、積壓產品的`處理提出建議。

第九條根據各種商品和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保證倉庫商品和物資定置擺放,合理有序,保證商品和物資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十條對於易燃、易爆、劇毒等商品和物資,應指定專人管理,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保證倉庫商品和物資財產的安全。

第十三條庫管人員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檢查”,確保財產商品和物資的完整。如有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1)上班必須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及不安全隱患。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單獨儲存、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嚴格遵守倉庫保管紀律、規定,倉庫保管紀律內容規定:

(1)嚴禁在倉庫內吸菸。

(2)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3)嚴禁塗改賬目。

(4)嚴禁在倉庫堆放雜物、廢品。

(5)嚴禁在倉庫記憶體放私人物品。

(6)嚴禁在倉庫內亂接電源,臨時電線,臨時照明。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x年 3月 1 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水路運輸輔助性業務經營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經營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應當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

第二章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

第五條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設定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與其申請管理的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舶安全與防汙染管理體系;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下列要求的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一)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至少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各1人,配備的具體數量應當符合附件規定的要求;

(二)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具有與管理的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的從業資歷;

(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所具備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裝置管理、航海保障、應急處置等業務知識和管理能力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身體條件與其職責要求相適應。

第七條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或者變更船舶管理業務經營範圍,應當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設區的市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依法核實或者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省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省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者的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通過全國水路運政管理資訊系統核發,並逐步實現行政許可網上辦理。

第九條《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髮。

第十條發生下列情況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東發生變化;

(二)固定的辦公場所發生變化;

(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四)管理的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託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第十一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登出手續,交回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准予設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遞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及時向社會公佈備案情況。

第十三條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的名稱、固定辦公場所及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三章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按照《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船舶管理業務。

第十五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資格。

第十六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接受委託提供船舶管理服務,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協議,載明委託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將船舶管理協議報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船舶管理協議約定,負責船舶的海務、機務和安全與防汙染管理。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保持安全和防汙染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履行有關船舶安全與防汙染管理義務。

船舶管理經營業務經營者,應當委派其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定期登船檢查船舶的安全技術性能、船員操作技能等情況,並在航海日誌上作相應記錄。普通貨船的檢查間隔不長於6個月,客船和危險品船的檢查間隔不長於3個月。

第十八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船舶發生安全和汙染責任事故的3個工作日內,將事故情況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報告。在事故調查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的結論性意見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接受委託提供代理服務,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港口經營人不得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貨物託運人、收貨人指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提供船舶、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港口經營人應當接受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貨物託運人、收貨人自行辦理船舶或者貨物進出港口手續,並給予便利。

(一)以承運人的身份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二)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經營者提供水路運輸輔助服務;

(三)未訂立書面合同、強行代理或者代辦業務;

(四)濫用優勢地位,限制委託人選擇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務提供者;

(五)釋出虛假資訊招攬業務;

(六)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範行為提供其他水路運輸輔助服務,擾亂市場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售票場所和售票網站的明顯位置公佈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資訊。

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應當以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公佈的票價銷售客票,不得對相同條件的旅客實施不同的票價,不得以搭售、現金返還、加價等不正當方式變相變更公佈的票價並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應當使用規範的、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客票和運輸單證。

第二十五條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開展業務活動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報送統計資訊。

第二十六條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活動和經營資質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瞭解情況,要求提供有關憑證、檔案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複製;

(三)進入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實地瞭解情況。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祕密和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保密。

第三十條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應當當場記錄監督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並與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共同簽署名章。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不簽署名章的,監督檢查人員對不簽署的情形及理由應當予以註明。

第三十一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並在整改期限結束後對該經營者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並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結論。

第三十二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誠信監督管理機制和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建立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誠信檔案,記錄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誠信資訊,定期向社會公佈監督檢查結果和經營者的誠信檔案。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水路運輸輔助業違法經營行為社會監督機制,公佈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及時處理投訴檢舉資訊。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受理投訴舉報的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安全責任事故情況等記入誠信檔案。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對經營者給予提示性警告。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與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建立聯絡機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通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管理的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況及結論意見、重大違法違規、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安全管理相關情況及時書面通知該船舶管理經營者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所在地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納入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誠信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配備相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與委託人訂立虛假協議或者名義上接受委託實際不承擔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的,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關於非法轉讓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資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

(二)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經營者提供水路運輸輔助服務;

(三)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未訂立船舶管理協議或者協議未對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四)未訂立書面合同、強行代理或者代辦業務;

(五)濫用優勢地位,限制委託人選擇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務提供者;

(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委託人;

(七)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範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其他水路運輸輔助服務,擾亂市場秩序;

(八)未在售票場所和售票網站的明顯位置公佈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資訊;

(九)未以公佈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佈的票價銷售客票;

(十)使用的運輸單證不符合有關規定;

(十一)未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臺賬。

第三十七條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拒絕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隱匿有關資料或者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貨物託運人、收貨人指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提供船舶、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服務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依法設立的水路運輸輔助業務行業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行業組織可以建立行業誠信監督、約束機制,提高行業誠信水平。對守法經營、誠實信用的會員以及從業人員,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5號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和20xx年1月5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1號釋出的《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同時廢止。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3

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制定了相關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如下

一、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相互制約、嚴格稽核”的管理制度,發票必須由會計統一購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和印製,若有違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票據使用時,必須按照規定程式逐項填寫齊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聯票據必須一次複寫,內容要一致合法,嚴禁分次複寫、套寫;收費專案要按規定專案填開,不得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各種票據嚴禁塗改、刮擦、挖補等。開具的收入票據每個月末及時向會計結報。

三、票據領取、發放、核銷時要進行登記《票證結報手冊》並簽名,會計每月末要進行核對賬面結存數和實際庫存數,防止票據丟失。

四、所有收入款項要及時交出納統一存入局賬戶,各科室領取的票據原則上每月結報一次。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票據的印製、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燬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製、發放、核銷、銷燬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燬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託計算機和網路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

第二章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範圍和內容

第六條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範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七條財政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製章、專案、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複核人等內容。

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製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內容。

第八條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定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各聯次採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定兩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於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定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回單聯退執收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三章財政票據的印製

第九條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監(印)制。

第十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並與其簽訂印製合同。

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按照印製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製票據。

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印製財政票據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二條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製章。財政票據監製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製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製章。

第十三條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印製。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票據,可以加印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製。

第十四條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製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製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託其他企業印製,不得向委託印製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五條印製合同終止後,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將印製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託印製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禁止在境外印製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確定;非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分別確定。

財政票據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四章財政票據的領購與發放

第十八條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經稽核後發放財政票據。

第十九條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領購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並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

領購非稅收入類票據的,應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檔案影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檔案影印件;

(三)收取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收取國有資源收入的檔案影印件,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的檔案影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許可權的法律依據。

領購其他財政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領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符合接受捐贈條件的依據;

(二)領購醫療收費票據的,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檔案影印件;

(三)領購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提交社會團體章程以及收取會費的依據;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併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資訊、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非稅收入專案(含標準)、檔案依據、購領票據記錄、稽核票據記錄、作廢票據記錄、票據檢查及違紀處理記錄、銷燬票據記錄等專案。

第二十二條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稽核後,核銷財政票據存根,併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領購未列入《財政票據領購證》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領購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稽核後,應當在《財政票據領購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資訊,併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財政票據一次領購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發放財政票據時,對按照規定可以收取工本費的,收取後應當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章財政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六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定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儲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燬。

第二十八條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財政票據以兩種文字印製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寫。

第二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燬、塗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三十條省級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三十二條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財政票據存根的儲存期限一般為5年。儲存期滿需要銷燬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後銷燬。儲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燬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燬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准、銷燬。

第三十四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專案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登出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准、銷燬。

第三十五條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並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宣告作廢。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製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定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六章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印製、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燬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製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製章;

(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七)在境外印製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同時廢止。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4

水上安全管理約談辦法第一條為加強轄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上安全管理約談規定》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管理約談,是指航運公司、從事水上水下活動的企業或與水上水下活動相關的企業、船員服務機構、引航機構(以下統稱被約談物件)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時,海事管理機構對被約談物件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的負責人進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議談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被約談物件的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

(一)船舶發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汙染事故;

(三)日常監管中發現被約談物件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

(四)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水上交通和水域環境安全的重要事項。

第三條廣東海事局轄區公司及其所屬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廣東海事局負責實施安全管理約談,相關分支海事局參加: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事故的';

(二)發生船舶溢油100噸及以上500噸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及以上1億元以下船舶汙染事故的;

(三)廣東海事局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廣東海事局轄區以外公司及其所屬船舶,在本轄區有以上情形的,由廣東海事局負責通報相應的直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開展安全管理約談,同時抄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發生地所在分支海事局負責實施,可邀請船籍港海事局參加:

(一)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事故的;

(二)發生船舶溢油50噸及以上100噸以下船舶汙染事故的;

(三)分支海事局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四)不能明確管理分工的,由廣東海事局指定解決。

第五條涉及引航責任事故的,由廣東海事局負責對引航機構進行約談。

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對被約談物件進行約談。

第七條發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應適時啟動約談程式,向被約談物件發出“安全管理約談通知書”。

第八條被約談物件收到“安全管理約談通知書”後,應做好準備,按要求參加約談。

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認真聽取被約談物件的陳述,針對被約談物件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議和要求。約談結束後,海事管理機構應視情向被約談物件發出“安全管理建議書”,並抄送船籍港海事局或其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其他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的,可向相關單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議。

第十條被約談物件應當根據“安全管理建議書”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實整改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組織約談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約談或不能及時落實整改措施的被約談物件,作為轄區現場監督管理重點關注物件;公司屬於本轄區的,作為廣東海事局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稽核重點關注物件。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廣東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5

一、 日常管理

1、 洗衣機屬公共財物,要愛護使用。使用前要仔細閱讀使用說明,禁止隨意拆卸,以免損壞。故意損壞者,除賠償外並給予紀律處分。

2 洗衣機每次最大洗衣量6公斤,禁止超負荷量操作。

3.宿舍管理員應經常檢查洗衣機運轉情況,發現異常或故障,及時上報,安排專業人員維修,確保洗衣機正常運轉。

4.洗衣機由宿舍管理員負責管理。

5.洗衣時應檢查電源線及插頭是否有水,避免觸電。經常檢查洗衣機電源插座,發現有燒糊、冒火、冒煙等現象,及時斷電並立即報修。

6. 宿舍管理員應經常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

7. 洗滌衣物時員工應自覺進行消毒處理,有面板病的員工衣物不得放入洗衣機內清洗,請員工自覺遵守。如發生衣物清洗原因造成員工感染病歷公司一概不負責。

一、 收費適用範圍、標準

1、 洗衣機主要面向住宿員工使用,實行收費管理。

2、 需要使用洗衣機的員工必須到財務部購買洗衣卡並預先充值方可使用洗衣機,洗衣卡工本費20元。

3、 洗衣卡充值時最小面額為50元,每刷一次卡收費標準為3元。

4、 員工離職或不住宿舍,已購卡員工可到財務部辦理退卡手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發展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依據公司章程,參照二〇xx年七月二十四日控股集團印發的《控股集團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規定(試行)》,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勞動、管理等各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稽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堅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三)堅持適度超前的原則,推動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和創新; (四)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和遺漏;

(五)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範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崗位;

(四)實際性: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五)穩定性:能在一定範圍內穩定適用一定時間; (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

第六條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和總經理辦公會分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規章制度的稽核、批准、修訂和廢止權。

第七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是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三)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組織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稽核;

(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文字稽核等工作; (七)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八)負責規章制度的編號、保管、存檔工作; (九)聯絡律師進行規章制度的法律稽核。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與董事會的銜接,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公司章程提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的`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建議。

(二)將需要審議的規章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制度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

第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的整體制訂規劃,整體規劃每年滾動調整。

第十條公司各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稽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或修訂年度計劃。第十二條公司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提議並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將某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章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條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並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做出專門說明。

第十四條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綜合管理部協助。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三)撰寫草案;

(四)將草案送相關部門、控股公司徵求意見。涉及員工利益的,還需徵求員工代表意見。被徵求意見部門或個人應認真填寫《發展規章制度徵求意見表》(見附件一);

(五)彙總意見,修改草案,填寫《發展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二)適用範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三)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許可權。

(四)制度規範的內容、要求與程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五)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六)支援性檔案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援性檔案、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七)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八)制度的實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條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意見。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採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後,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

第五章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規章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後,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一),經起草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後,將草案及審批表送綜合管理部審查。

第二十一條綜合管理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二)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範;

(三)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四)提交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稽核。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綜合管理部報本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並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下發實行,須董事會審批的基本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範本。

第二條公司名稱:寧夏廣軟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銀川市民族南街184號

第四條公司由王濤郭軍儉霍禮鈴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銀川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自主創新、專注務實,服務社會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範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範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範圍:計算機系統整合,通訊工程,安防工程。

第十二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貳佰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股東的姓名

王濤郭軍儉霍禮鈴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王濤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67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34%。

股東乙:郭軍儉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66人民幣x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33%。

股東丙:霍禮鈴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66人民幣x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33%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範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____發展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依據公司章程,參照二〇xx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團印發的《____控股集團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規定(試行)》,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勞動、管理等各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稽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三)堅持適度超前的原則,推動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和創新;

(四)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和遺漏;

(五)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範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崗位;

(四)實際性: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五)穩定性:能在一定範圍內穩定適用一定時間;

(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 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和總經理辦公會分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規章制度的稽核、批准、修訂和廢止權。

第七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是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三)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組織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稽核;

(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文字稽核等工作;

(七)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八)負責規章制度的編號、保管、存檔工作;

(九)聯絡律師進行規章制度的法律稽核。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與董事會的銜接,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公司章程提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的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建議。

(二)將需要審議的規章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 制度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的整體制訂規劃,整體規劃每年滾動調整。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稽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或修訂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公司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提議並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將某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並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做出專門說明。 第十四條 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綜合管理部協助。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三)撰寫草案;

(四)將草案送相關部門、控股公司徵求意見。涉及員工利益的,還需徵求員工代表意見。被徵求意見部門或個人應認真填寫《____發展規章制度徵求意見表》(見附件一);

(五)彙總意見,修改草案,填寫《____發展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二)適用範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三)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許可權。

(四)制度規範的內容、要求與程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五)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六)支援性檔案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援性檔案、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七)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八)制度的實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條 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意見。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採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後,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

第五章 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規章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後,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一),經起草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後,將草案及審批表送綜合管理部審查。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二)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範;

(三)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四)提交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稽核。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綜合管理部報本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並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下發實行,須董事會審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會祕書負責報送董事會審批後下發實行。

第二十三條 以____發展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管理規範,由本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第二十四條 首次頒佈的制度為試行檔案。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後經修改的檔案為正式檔案,正式檔案如需修訂則按照修訂與廢止的相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釋出後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經頒佈生效後,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第六章 修訂與廢止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與綜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徵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蒐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填寫《____發展規章制度修改、廢止建議表》(見附件三)交綜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擬)定部門提出,綜合管理部稽核,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經董事會批准實施的規章制度,其修訂和廢止報董事會審定。

第三十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一) 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二) 規定事項區域性已不適用的。

(三) 規章制度的區域性與政府有關法令相牴觸的。

(四) 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後重複矛盾的。

(五) 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衝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併或變更的。

第三十一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一) 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項已有新規定並已公佈施行的。

(四)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範圍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認定。

第三十三條 每年一季度,由綜合管理部對上年度公佈實施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編纂,並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條 各控股子公司應認真貫徹落實____發展制定下發的各項規章制度。子公司認為制度條款不適用於本公司的,應於制度頒佈日兩週之內向____發展綜合管理部提出書面說明,並將解決方案上報備案。綜合管理部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需董事會審批的由董事會祕書協調審批。

第三十五條 規章制度制定流程見附件四。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____發展綜合管理部。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總經理辦公會批准通過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及內部管理,強化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力,保證公司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

第三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組織管理

1、總經理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終批准人,主要工作職責:

(1)對公司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訂、廢止的審批權;

(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現制度、流程爭議的最終裁定權。

2、行政人事部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歸口管理部門,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制訂、修訂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關實施細則;

(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中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與處罰;

(3)根據反饋和要求,適時修訂、完善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門是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者,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本部門或崗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組織及實施管理;

(2)負責建立健全與流程配套的表單、管理制度、規章等檔案的擬訂、使用;

(3)負責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進行落實、推行、反饋,並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改進計劃,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實施情況進行彙報;

第二章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執行、檢查、反饋、修訂

第四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關部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擬定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對新擬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進行文字描述,並向行政人事部申請進入審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據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關部門及人員開會討論,形成一致意見後,由本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訂部門修正後報行政人事部稽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遼瀋公司發文管理規定》上報總經理稽核批准實施。

第五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經頒佈,全體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違反,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對已確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搞“靈活變通”,不得藉故不執行。

第六條、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情況檢查

1、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頒佈執行一個月內,行政人事部進行全面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開展檢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於一次,與相關部門負責人訪談了解,並做好檢查及訪談記錄。

3、行政人事部會同各相關部門於每年第二、第四季度下旬對各部門的執行情況進行集中檢查。

4、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形成文字性材料彙報行政人事部。

第七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饋

各部門在月季彙報中反饋,行政人事部檢查反饋情況,並於10個工作日內擬定落實解決方案。

第八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訂

1、年度修訂:原則上每年修訂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全年執行情況,提出修訂計劃,遞交行政會議批准實施。

2、特殊修訂:根據公司需求緊急程度,適時修訂,由責任部門提出申請,行政人事部審議後遞交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學習及工作流程的培訓

第九條 規章制度的學習

規章制度經批准頒佈後,各相關部門必須於1周內組織本部門人員學習,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規章制度學習,落實規章制度相關內容,並做好學習記錄備行政人事部檢查。

第十條 工作流程的培訓

1、流程培訓由各流程主題部門實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訓一次;新流程、修訂流程在實施前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培訓一次;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培訓一次。

2、爭議的解決

(1)、當各方對同一流程,出現不同意見,沒有達成一致,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2)、當違反流程規定,對公司下達糾正措施通知單,存在異議,可在2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一條 未按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批評、警告處分,在按該部門相關制度進行扣罰之後,再處以10——100元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主要責任。被處罰記錄記入個人檔案,並與公司年終個人及部門評優掛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頒佈之日生效,解釋權歸公司行政會議。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依據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勞動、管理等各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稽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三)堅持適度超前的原則,推動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和創新;

(四)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和遺漏;

(五)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範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崗位;

(四)實際性: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五)穩定性:能在一定範圍內穩定適用一定時間;

(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 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和總經理辦公會分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規章制度的稽核、批准、修訂和廢止權。

第七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是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三)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組織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稽核;

(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文字稽核等工作;

(七)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八)負責規章制度的編號、保管、存檔工作;

(九)聯絡律師進行規章制度的法律稽核。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與董事會的銜接,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公司章程提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的規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建議。

(二)將需要審議的規章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 制度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的整體制訂規劃,整體規劃每年滾動調整。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稽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或修訂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公司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提議並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將某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計劃。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並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做出專門說明。

第十四條 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綜合管理部協助。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三)撰寫草案;

(四)將草案送相關部門、控股公司徵求意見。涉及員工利益的,還需徵求員工代表意見;

(五)彙總意見,修改草案。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二)適用範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三)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許可權。

(四)制度規範的內容、要求與程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五)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六)支援性檔案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援性檔案、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七)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八)制度的實行時間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條 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提出意見。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意見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採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後,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

第五章 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規章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主管總經理稽核後,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批表(見附件一),經起草部門負責人和主管總經理簽字後,將草案及審批表送綜合管理部審查。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二)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範;

(三)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四)提交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法律稽核。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綜合管理部報本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並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下發實行,須董事會審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會祕書負責報送董事會審批後下發實行。

第二十三條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管理規範,由本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第二十四條 首次頒佈的制度為試行檔案。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後經修改的檔案為正式檔案,正式檔案如需修訂則按照修訂與廢止的相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以各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釋出後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規章制度一經頒佈生效後,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第六章 修訂與廢止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與綜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徵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蒐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

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擬)定部門提出,綜合管理部稽核,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經董事會批准實施的規章制度,其修訂和廢止報董事會審定。

第三十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一) 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二) 規定事項區域性已不適用的。

(三) 規章制度的區域性與政府有關法令相牴觸的。

(四) 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後重複矛盾的。

(五) 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衝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併或變更的。

第三十一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一) 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項已有新規定並已公佈施行的。

(四)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範圍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認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總經理辦公會批准通過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1

第一條 為保證新員工順利度過試用期,進入相應工作崗位,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 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限為3個月,試用期簽訂試用合同,試用期結束後,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企業為之繳納三險一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員工試用期的薪酬與福利待遇如下:

(1)專科生800元/月,本科生1000元/月,碩士研究生1500元/月。

(2)工作滿1個月後享有住房補助,300元/月

第四條 員工試用期間的工作內容安排:

(1)入職後2周內,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員工入職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有:企業的概況、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層人員,企業的經營方針、目標和企業精神,企業的規章制度、品質管理和資訊管理內容。培訓的方式以人力資源部及相關專業人員宣講為主。

(2)入職人員培訓合格後,由用人部門安排上崗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為崗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崗位職責、人員配置及裝置、設施分佈等)、崗位工作操作流程和工作程式、相關管理知識和服務意識,特殊情況的處理程式等。

第五條 考核方面:

(1)入職培訓結束後,人力資源部組織相關考核。考試的範圍為入職培訓內容,考試的方式為閉卷,滿分100分,70分為合格,不合格者進行再培訓,仍不合格者,企業將不予錄用。

(2)崗前培訓結束後,用人部門組織相關考核。考核的範圍為崗前培訓內容,考試方式採用閉卷和實際操作相結合,滿分為100分,70分為合格,不合格者進行再培訓,仍不合格者,將不得上崗。

第六條 員工轉正工作流程:

(1)每月1日,人力資源部提供轉正名單給相關人員及其部門經理。

(2)被考核人填寫《員工轉正考核表》並自評,填完後交給部門經理,由部門經理根據員工表現填寫評語和考核結果,並同時填寫《員工人事變動表》,在每月8日前交給人力資源部。

(3)每月18日前,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領導意見,給被考核人出具《轉正通知單》,同時在全廠範圍內通告。

第七條 附則。

(1)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具體操作細則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對於需修改的部分,人力資源部負責修改,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2

一、總則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加強公司勞動紀律,有效提升員工工作效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二、作息時間

公司上班時間:上午 9:00至12:00

下午 13:30至17:00

三、考勤時間

1. 打卡次數:全天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一天共計兩次。

2. 打卡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班到崗時間—上午9:00

下班離崗時間—下午17:00

3. 週末及節假日加班人員按實際打卡時間計(前臺工作人員實行週末輪休制,不計加班)。

四、實行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除高層及因工作性質需機動作業的工作崗位,可不定工作時間無需打卡。)

五、考勤辦法

利用指紋生物識別唯一性特徵進行考勤,更加客觀、公平、公正。

六、實施細則

1.原則上要求員工必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確因工作需要,上班前直接外出辦事,未能按時打卡的,須在前一日或當日到前臺填寫《打卡異常登記表》(附表1),登記未打卡時間,並說明原因。

2. 上班後外出辦事,下班時不能返回打卡的,須在次日到前臺登記說明。

3. 上下班忘記打卡的,須在次日前到前臺登記說明。每月累計忘記打卡五次,按遲到一次處理,以此類推;累計三次遲到按事假半天處理,以此類推;累計三天事假按曠工一天處理,以此類推。

4. 遲到、早退超過1個小時,以事假半天處理。

5. 週末及節假日加班人員嚴格執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加班務必提前填寫《加班申請表》(附表2)交至人力資源部(臨時加班請於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補交);換休時間以實際加班打卡時間為準,並且提前填寫《換休申請表》(附表3)交至人力資源部方可換休。

6. 月末統計考勤時,既沒有按時打卡也沒有登記說明的,根據時間按遲到或事假處理;每天缺少一次打卡的,又沒有登記說明的,按曠工半天處理,全天未打卡又沒有登記說明的,按曠工一天處理。

7. 因遇停電或考勤系統故障無法正常打卡時,至前臺進行簽到和簽退。 七、考勤統計

1. 每月初,前臺根據指紋打卡記錄和《打卡異常登記表》進行考勤統計。 2. 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核對考勤記錄,記錄結果作為員工領薪的基本依據。

八、附則

1.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執行本細則;

2. 本細則自頒佈起執行,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3

公司資料備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1 目的

為規範公司資料備份及管理工作,合理儲存歷史資料及保證資料的安全性,防止因硬體故障、意外斷電、病毒等因素造成資料的丟失,保障公司正常的資料和技術資料的儲備,物制訂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公司各部門有電腦使用許可權的員工

第二章 備份制度和要求

2.1 根據公司情況備份的資料分為一般資料和重要資料兩種: 一般資料主要指:個人或部門的各種資訊及辦公文件、電子郵件、人事檔案、考勤管理、監控資料等;

重要資料主要包括:財務資料、伺服器資料等;

2.2 各部門各崗位人員把電腦內的不可外洩的資料進行加密,設定10位以上的密碼,密碼3個月要進行更換;

2.3 除臨時的檔案外,其他檔案要用資料夾的形式分類存放,即先建立好資料夾,然後把相應的檔案放到不同的資料夾中;

2.4 網路管理員將在伺服器上為每個有電腦的員工建立資料夾,並分配使用者名稱和密碼(每人都有自己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員工在自己電腦上通過網路,輸入自己使用者名稱和密碼即可看到屬於自己的資料夾,開啟此資料夾後把自己電腦內整理出的資料夾全部拷貝到此檔案中,拷貝的週期是每週至少一次;

2.5 各部門負責人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如發現不及時上傳資料、故意隱瞞資料等,將進行嚴肅處理;

2.6 網路管理員會抽查員工備份資料的日期,如發現一週以上未上傳資料將進行警告,一個月未上傳資料的將進行問責; 網路管理員把員工上傳的資料進行備份,備份到另外介質,如硬碟、行動硬碟、光碟等;

2.7 系統工程師負責ERP、OA資料的每日備份,備份資料的副本會儲存到安全介質中;

附則: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資訊部。如有未盡事宜,報請公司總經理後執行。

根據公司要求:

所有員工電腦內重要的檔案都要進行備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4

第一條 責任範圍:適用於本公司全部所轄區域。

第二條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公司關於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保安工作制度,對職責範圍內的保安工作全面負責。

2. 依據制度實施本園區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崗位職責

(一)保安隊長的工作職責:

負責保安隊伍的建設、園區安全消防工作,負責監督執行園區得紀律和規定及保安隊內部各項規定,及時把每天所發生異常事件呈報給上級主管,及時傳達、落實上級命令。 具體如下:

1. 負責維護管轄區域內治安秩序,預防和查處安全事故,做好與相關單位的聯絡聯防工作。履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

2. 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式,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保衛制度。處理當班突發事件,如火災、偷盜等立即報警,並迅速與消防隊、治安辦部門聯絡。

3. 建立正常的巡視制度並明確重點保衛目標,做到點、面結合。

4. 根據所管轄區域的大小和周邊社會治安情況,配備相應的保安人員,並對保安人員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5. 密切保持與保安人員的通訊聯絡,每天不定時巡視管轄區域的安全工作,檢查各值班崗位人員的值勤情況並適時進行指導。保安隊長對保安崗哨堅持不定時的查崗及查夜,及時指出保安人員的工作失誤及不規範的行為。

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內容:

5. 1 保安儀容儀表;

5..2 當班保安值班日誌及巡邏記錄; 5. 3 物件簽收事宜;

5..4 人員、車輛、物品出入記錄;

6. 完善管轄區域內安全防範措施,檢查安全設施、裝置、器材的使用情況,保證其能在工作中達到預定的使用效果。

7. 檢查管轄區域內有無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有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及時進行糾正,提出處理意見,跟進處理結果。

8. 協調本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 接待投訴,協調處理各種糾紛和治安違紀行為。

10. 負責對保安人員的管理、督導訓練與考核。做好保安人員的出勤統計,業績考核等管理工作。

11. 掌握保安人員的思想動態,定期召開隊務會議,做好思想溝通工作。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職業安全,思想道德和各類業務技能培訓。

12. 做好保安隊各種內外檔案、信函、資料的整理歸檔;各種通知的起草以及各類案例處理的書面報告。

13. 以身作則,親力親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質量。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事項。

(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及注意事項

保安人員的工作職責:執行公司的安全、門禁的相關制度並填寫相關報表、異常事件的彙報。

1. 保安人員必須為人正直,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處事公正,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不玩忽職守。

2. 維持園區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隱患於萌芽狀態,防患於未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則按《保安違章處罰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3. 認真履行值班登記制度,值班中發生和處理的各種情況在登記薄上進行詳細登記,交接班時移交清楚,責任明確。

4. 對來訪客人熱情、有禮、耐心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維護公司良好形象。對夜間送貨到園區的客戶或司機要熱情問候,以禮相待並負責通知相關企業人員驗收貨物。

5. 在規定的站崗時間段內,必須服從保安隊長安排按要求站崗。

5.1 站崗時間為上午 7︰50 —8︰50 ,中午11︰20 — 12︰20 ,下午3︰40 — 4︰40 ,晚班(站崗20分鐘送各企業)(特殊天氣不站崗)。

5.2 站崗要端正,不得缺崗、誤崗(遲到和早退)站崗的執勤保安不得下崗、蹲崗,隨意走動,不能東倒西歪、說話打鬧,也不得有其他的小動作,非遇緊急情況不得走下崗臺。

5.3 對於進入園區的乘用車輛或外出的乘用車輛,在保安隊員視野5米之內時,必須行舉手禮。

5.4 保安人員站崗和執勤時,須穿公司規定的制服,佩戴員工識別證。

6. 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備,加強對重點部位的治安防範,加強防盜活動,及時發現可疑人和事,並進行妥善處理。。

7. 加強防火活動,及近發現火災隱患苗頭,並消除之。應熟記園區內各處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的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定期對消防水管進行檢查登記,如有發現有失效的應立即通知保安隊長。對重要的電燈、門窗等有缺損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8. 保安應該負責門衛室日常清潔衛生工作,以保持室內清潔整齊美觀。

9. 監督員工遵守安全守則,規章制度。保安每天下班前須將各類出庫單據收齊,送交相關部門備查。配合領導做好下班後值班工作。

11. 保安必須提前十分鐘到崗,要有飽滿的精神執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確記錄當班值班日誌和案件筆錄,及時提出相關工作報告

12. 保安人員必須按照保安隊長制定的周計劃訓練時間進行訓練,非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13. 保安值班時間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靈活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5

一、區域規定:

1、本規定僅規定了公司蘊川路廠區的員工機動車停放區域,在蘊川路廠區之外工作的員工若駕車進入蘊川路廠區,須將車輛停放在臨時停車區域內。

2、公司員工應按對應安排的停車區域停放,具體停車區域詳見所發《車輛停放證》,注意不要佔用公車停車位。

3、原則上按照員工工作所在部門就近安排停車。

二、管理細則:

1、員工需停放車輛應報員工所在部門,由各部門核對員工姓名、手機號碼、車型、車輛顏色、車牌號等資訊,並以書面形式上報安全監察部備案、領取《車輛停放證》。

2、若有新增、更換車輛或牌照,請事先告知所在部門,由所在部門及時上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獲准並領取《車輛停放證》後,方可停放車輛。

3、《車輛停放證》為員工駕車進入公司蘊川路廠區的憑證,駕車進入公司前,請務必將《車輛停放證》放置在車輛方向盤一側的擋風玻璃內以備查。

4、員工停車位僅供員工車輛停放使用,外來車輛應遵照保安人員的指揮停放在臨時停車區域。

5、員工車輛必須按規範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及指定區域內,車輛須停在劃線內,不得影響車輛通行,阻礙交通。

6、員工若遇到指定停放區域已停滿的情況,請及時聯絡保安人員,按保安人員指定的臨時停放車位停放車輛,不可自行隨意停放。

7、車輛停妥後,請檢查停放是否適當,並確認車窗車門已關好,以防物品失竊。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公司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8、在駕駛室內不得抽菸,車內垃圾應丟棄到垃圾桶內,不得隨地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

9、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如易燃物、易爆物等),保安人員如發現可疑車輛時,車主應主動開啟車門及行李箱接受檢查。

10、禁止沖洗車輛,只能以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避免地面積水確保場地乾淨。

11、嚴禁亂(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門造成噪音。

12、停放的車輛若發生故障需檢修,車主應先將車移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檢修人員或檢修車輛進入,車主應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復,場地恢復原狀後方能離開。

三、違規處罰

1、員工車輛停放管理部門為安全監察部。

2、安全監察部對有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行為,一經查獲或舉報核實,將視情況對車主進行教育或按50元/次予以處罰。

3、被處罰車輛車主須在5日內到安全監察部辦理處罰手續。逾期未繳納罰款,將予以雙倍處罰。

4、對不服教育屢次違法規定的車輛,將禁止進入公司。

四、其他:

本管理規定從20xx年8月18日起開始實施。

上海中國彈簧製造有限公司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6

為了適應公司快速發發展的需要,強化和規範公司各駐外辦事處的資產管理,確保公司資產安全和專業庫存量的真實性以及時滿足市場銷售需求,降低公司與辦事處經營的風險,特制定以下內勤管理規定。

第一條、辦事處經理是本單位財務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對公司在本單位的所有資產安全負第一責任,負責對內勤的日常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條、公司派駐各辦事處的內勤人員為公司資產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員 ,是辦事處執行銷售公司營銷政策及財務規定的管理責任人,對公司在本單位的庫存商品、銷售回款、債權等資產負直接管理責任並有權否定辦事處的一切違規行為並有義務向銷售公司進行彙報。

第三條、內勤人員需嚴格按照公司的相關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及公司對辦事處審計實施細則之規定以及銷售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對辦事處資產進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四條、公司財務部對內勤的日常工作進行常規考核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要求見考核細則);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內勤人員,將對其進行經濟處罰並建議公司領導調換其工作。

第五條、各內勤工作人員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適應和綜合能力,公司將逐步要求各內勤人員具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對於目前自學報考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如果取到證書,銷售公司將給予報銷考試相關費用。從20xx年6月1日起,對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的內勤將給予每月100元的專業技能補貼,對於無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的內勤將每月降低100元工資。

第六條、各辦事處內勤人員需在每月日下午5點之前報送…表;未按時報送的將按內勤考核細則進行處罰。。

第七條、內勤人員因故請假超過一天的,除辦事處經理同意外必需向公司財務部內勤科報備同時做好休假期間的資產管理安排。

第八條、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生效,與本規定相沖突的內勤管理制度以本規定為準,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7

為了進一步強化生產處裝置管理,及時發現並採取有效措施來解決生產執行中出現的裝置故障和缺陷,努力促進向計劃性和預防性檢修轉變,儘量減少裝置故障率和經濟損失,切實保障生產平穩、安全執行。現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生產處裝置檢修管理。

二、管理職責

(一)生產處負責制定裝置管理制度,並監控、指導和考核日常執行情況;

(二)執行班組負責所使用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及一般故障的排出,重大故障及時報修;

(三)維修班負責生產處裝置管理,定期點檢和巡檢,及時修復故障。

三、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裝置點檢目的:通過點檢準確掌握裝置執行狀況,維持和改善裝置效能,預防故障發生,減少裝置故障率。

1、崗位點檢

(1)裝置執行中的異響、振動、異味;

(2)裝置潤滑系統工作情況(油溫、油質、油壓、油位、冷卻等);

(3)目測裝置零部件是否開裂、變形、開焊;

(4)檢查裝置的地腳螺栓、緊固螺栓是否鬆動;

(5)裝置零部件是否齊全、可靠;

(6)裝置負荷大小;

(7)裝置運轉過程中的溫度、壓力、電流等;

(8)裝置其它特殊要求的情況。

2、維修點檢

(1)監督、指導崗位的日常點檢,複核各崗位的日常巡迴點檢記錄;

(2)檢查生產處線上裝置的執行技術狀態,及時發現異常和隱患。在做好記錄的同時,確定裝置應修理的部位及更換零件情況,及時組織維修;

(3)檢查生產處裝置衛生狀況。

3、生產處點檢

(1)監督、檢查生產處裝置巡迴點檢制度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各崗位日常點檢質量、巡迴點檢記錄;

(3)檢查主體裝置的執行技術狀態,對有異常的裝置進行精密點檢和診斷,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來解決問題。

(二)裝置巡檢

主要包括定期、不定期、交接班、特殊情況檢查等內容。

(1)裝置、系統的執行、備用是否正常;

(2)執行裝置、系統的有關引數指標是否合格(如:聲音、振動、壓力、溫度、液位等);

(3)裝置系統有無跑、冒、滴、漏現象;

(4)裝置、系統附件是否齊全完好;

(5)建築物和構築物及其他現場設施的完好情況;

(6)生產現場和裝置、系統的衛生狀況;

(7)有關防暑度夏、防寒防凍設施的完好情況。

(8)常用工器具的數量和完好情況。

(9)有關記錄、指示的情況及變化趨勢。

(10)原則上重要執行裝置和系統每1個小時檢查一次;輔助裝置和系統每2個小時檢查一次;執行裝置和系統有缺陷時在原規定檢查時間上可縮短一半時間。

(三)裝置維護保養

1、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裝置,要做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結構、懂效能、懂用途;全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

2、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下列各項主要工作:

(1)正確使用裝置,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啟動前認真準備,啟動中反覆巡檢,停車後妥善處理,執行中搞好調整,認真執行操作指標,不準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執行;

(2)精心維護,定時按巡迴檢查路線,對裝置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排除隱患;搞好裝置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無缺;

(3)經常保持裝置和環境清潔衛生,做到溝見底、軸見光、裝置見本色、門窗玻璃淨;

(4)搞好裝置潤滑,堅持“五定”和“三級過濾”(五定:定點、定時、定質、定量、定人;三級過濾:從領油大桶到崗位儲油桶過濾,崗位儲油桶到油壺過濾,油壺到加油點過濾)。同時對潤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進行清洗換油。

3、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4、維修人員對所包修的裝置,應按時進行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配合操作人員搞好安全生產;

5、生產處所有裝置、管線等維護工作,必須有明確分工,並及時做好防凍、防凝、保溫、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6、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檢查人員應根據有關規程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並及時彙報;

7、檢查中對裝置遇有疑問或不明白的問題,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隨意亂動裝置或將其退出執行狀態(緊急特殊情況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停車後及時彙報);

8、巡檢中發現裝置著火或危急人身安全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持滅火器實施搶救。對於現場無法停電的裝置,應及時彙報,聯絡拉閘停電再行處置。

(四)裝置維修

1、裝置出現故障必須嚴格履行報修制度,應由崗位操作人員向當班維修人員申報故障,並填寫好《裝置故障報修單》;

2、維修人員接到裝置報修通知後,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檢查,分析故障原因,提出切實的解決措施來修復裝置;

3、裝置修復完成,維修人員應監督不少於半小時,確定真正滿足裝置正常執行要求後,方可在《裝置故障報修單》上簽字認可;

4、裝置維修時,應懸掛醒目狀態標識,以防止誤操作而發生安全事故;

5、嚴禁對裝置故障隱瞞不報和無故推諉、拖延維修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生產處相關制度從嚴處置;

6、裝置修復後,維修人員應及時填寫《裝置故障檢修記錄》,詳細說明故障原因、處置結果,當班執行班應對維修質量進行確認,當班班長應在《裝置故障檢修記錄》上簽字認可。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競爭力。

第二條 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儘快瞭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併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駐外機構及事業部的所有試用期員工。

第四條 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進一步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用途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試用期一般為3~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培訓時間)。

第五條 實事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資料和事實說話。

第六條 區別對待原則: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績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七條 考、評結合原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與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八條 效率優先原則: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中止試用,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考核形式、週期及內容

第九條 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兩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期終評議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條 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分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項。

1、工作態度:包括責任心、合作性、主動性、紀律性、自我提高的熱情、基本行為準則等內容。

2、作業能力:主要指業務能力,含學習理解能力、解決問題能力、應用創造能力、協調能力等崗位必需的能力。

3、工作績效:員工是否能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所佈置的工作或學習任務,並達成每月的改進目標。

第十一條 期終評議結合崗位標準,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具體實施辦法及考核用表可由各人力資源部(處)根據具體情況設定。

第三章 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經理、主管和員工共同承擔考核責任,原則上經理為一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的公正、合理性負責;員工的主管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負有監督、指導責任。若二級考核者修改了一級考核者的考核結果,應向一級考核者反饋,共同協商決定。

第十三條 一級考核或主要考核責任人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及改進措施,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劃。反饋是雙向的,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考核者與被考核者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反饋時,被考核者無論是否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字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並不一定代表認可。

第十五條 被考核者如果不認同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考核者的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投訴。投訴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給投訴人。

第四章 操作程式

第十六條 試用期員工綜合考核操作步驟。

1、由考核辦確定各部門考評小組人員名單及考評日程安排。

2、考評辦負責佈置考核任務,講解考核要求,下發人事考核表等。

3、員工填寫自我評價卡,填後移交考評辦。

4、考評時採取現場答辯的方式,先由被考核者陳述個人季度工作表現,考評小組依據陳述內容及每月的工作記錄卡填寫人事考核表。

5、考評辦對每人的資料進行彙總,並與計劃處、總裁辦及有關人員組成綜合評議小組,負責對考核用表進行稽核,稽核完成後,考評結果將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對不合理的地方,被考核者可填寫考核意見卡,考評經分析後,提出考評調整建議。

6、考評調整建議將及時通知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本人。

7、考評辦對有異議的地方進行協調,包括組織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面對面地交流等,考評辦協調不了的,將進入特殊考核程式。

第五章 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 經理、主管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資訊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主管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彙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主管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第十八條 不論是月度考核、期終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A、B、C、D)兩部分。

第十九條 考核等級(A、B、C、D)的定義如下:

A、傑出。相對於調節作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走出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B、良好。各方面超過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C、合格。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D、不合格。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月度考核與期終評議的關係

第二十條 綜合月度考核和期終評議結果決定試用期員工的轉正(提前轉正、正常轉正、延期轉正)、定級與辭退。

1、試用期員工連續兩月得“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不再參加期終評議。

2、連續兩月得“A”,且業績突出者,可由部門安排,提前參加期終評議。評議“傑出”者,由部門提出申請,報人力資源部批准後,原則上可給予提前轉正定級。

3、其他情況原則上要求參加試用期結束時的期終評議。根據期終評議和月度考核兩方面成績決定其轉正定級。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員工的轉正除第二十條規定的提前轉正、提前辭退外,其他主要看其綜合評定結果。

1、綜合評定為“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公司不再聘用。

2、綜合評定為“C”者,原則上給予正常轉正。如試用成績接受“D”,在與員協商一致且試用期總長度不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限的前提下,此類員工可以延期轉正。延期轉正者根據時限內的工作表現進行重新評價,評價內容及程式同上述相關條例。

3、綜合評定為“A”、“B”者,公司給予正常轉正。

第二十二條 試用期員工的職位及薪酬級別的決定主要依據對其任職資格的評定結果,參照公司職位說明書、職位及薪酬等級對應表,及相應的任職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的解釋、修訂和廢止權歸人力資源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簽發之日起開始生效。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可在本暫行辦法的原則範圍內進行細化,並組織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19

1、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訊,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2、罪犯親屬寄給罪犯的包裹、匯款或罪犯寄給親屬的包裹、匯款,必須按照國家郵章規定辦理,並經幹警認真檢查登記,罪犯簽章。如發現包裹夾帶違禁品,將視情節,按規定給予處罰。

3、罪犯按規定可以會見親屬。親屬必須持有《會見證》、身份證,並履行登記手續。會見應在監獄會見室或指定的地點進行,會見每月一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會見時禁止使用隱語、外國語交談。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會見現場必須有幹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批准與配偶或直系親屬特優會見:

1)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且分級處遇在一級寬管的

2)進入二級寬管半年以上,計分考核連續三個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產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進入普管級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經監獄批准的。

符合特優會見條件,經罪犯及其親屬申請,每月可安排一次,會見時間可延長至24小時。 罪犯與配偶一方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或《結婚證》等證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優會見的情形,監獄應拒絕安排特優會見。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罪犯,可批准與親屬共餐:

1)符合特優會見條件的

2)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監獄表揚,或受到立功獎勵的

3)進入一級寬管或進入二級寬管三個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產中表現突出的普管級罪犯,計分考核連續三個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監獄安排罪犯與配偶同居、與親屬共餐,可適當收取費用,但要低於社會同等條件的收費標準,並要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准,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收取的費用,單獨建帳,主要用於改善罪犯學習、生活等條件。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20

一、調整中夜班費:三班倒中班調整為5元/班,夜班調整為10元/班;兩班倒調整為白班3元/班,夜班12元/班。該部分費用由公司按照實際撥付,不再佔用承包單位車間績效考核部分。

二、增加拉絲補貼:拉絲一層增加200元,新區補貼到550元/月,泰安本部補貼到500-530元/月;增加拉絲二層和漏板工補貼,標準為100元/月。

三、新招聘員工試用期工資調整為1800元/月,分配到拉絲的當月即享有拉絲補貼,4月招聘新員工開始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21

1.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危險作業的範圍、審批許可權及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2.引用標準及規定

《公司安全技術管理標準》

3.一般規定

3.1 凡是進行有一定危險環境與條件下作業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和行業所做出的規定、制度。

3.2 在作業前必須向公司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申訴作業理由,危險因素和危險程度等。同時編寫專向安全施工措施方案並報主管部門審批;作業時要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必要時要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和演練,經審批後方可作業。

3.3 進行危險作業前,必須對從事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認真檢查所用工具、防護設施,確認安全可靠方可作業;作業時最低不得少於兩人,其中一人進行監護;嚴禁冒險作業、違章作業,野蠻施工。

3.4 進行重大危險作業(如攀登大煙囪、開挖深基坑、密閉管內作業等)的人員,必須在作業前進行體檢,體檢合格者,方可作業。

3.5 未考取特種作業工作證的人員,嚴禁從事特殊作業。

4.危險作業範圍及審批權

4.1 下列危險作業須經安全管理部批准,計劃經營部備案:

4.1.1 進入低矮、狹窄、黑暗或含有害氣體的地下電纜溝、暖氣溝、儲備倉、罐、下水道進行作業。

4.1.2 在距離含有廢氣、燃油、氨氣、氧氣、氯氣等易燃易爆物質和氣體的裝置、倉庫、管線十米範圍內進行明火作業。解決有毒有害氣體儲罐、管網的洩漏問題、保溫工程時。

4.1.3 易燃易爆及密閉金屬容器(包括裝酸的)槽、罐、管道等的切割及焊接作業。

4.1.4 從事接觸有嚴重毒害物質的作業。

4.1.5 橫穿鐵路及在鐵路兩側五米內的施工工程。

4.1.6 橫穿馬路及在馬路上的施工。

4.1.7 從事各類工程施工爆破作業。

4.1.8 三米以上無保護設施的登高單層作業。

4.1.9 380V以上的帶電作業,高壓輸電線路附近及電纜附近的電工施工作業。

4.1.10 起吊二十噸以上的裝置或物體。

4.1.11 高大建築物及金屬構架拆除工程。

5.危險作業證申請手續

5.1 凡需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事先必須申請危險作業證或寫出書面報告,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作業。對擅自批准或進行冒險作業而造成事故者,必須嚴肅處理。

5.2 危險作業必須有申請單位領導簽字。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生效。

5.3 危險作業證應根據情況一式四份,批准單位、備案單位、作業單位各一份,以備存查。

5.4 對重大危險作業,除經上述部門批准外,還必須由批准單位報請總經理批准,並由批准單位監護作業。

5.5 對經常性的危險作業,可經一次審批即可,但遇作業內容和防護措施改變或負責人、監護人更換時,應重新申請。

5.6 危險作業應於作業前三天辦理申請手續,遇節假日、下班後以及突然性的危險作業或搶修等特殊情況時,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報請安全管理部與公司主管領導批准,次日向有關部門補報備案材料。

5.7 危險作業必須按規定的格式認真填寫。施工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必須熟知該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始終不離開作業現場。

5.8 外包工程除登高作業外,其它各危險作業,由分公司通知配合隊伍執行。

6. 危險作業前的準備

6.1 做好與本危險作業有關單位及受影響單位或人員的聯絡。

6.2 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和有經驗的指導人員,重大危險作業還必須有現場救護人員,並做到作業負責人、作業指揮人、作業人、安全監護人員等分工及職責明確。

6.3 對參與作業的各種人員講解作業內容,可能發生的問題,有關防護問題及意外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6.4 必需的安全設施及工具的準備。

7. 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

7.1 保證安全作業的注意事項。

7.2 防止發生事故的具體安全防護措施方案。

7.3 意外情況發生時,採取的補救方法和處理方法。

7.4 發生意外人員事故時的救護措施。

7.5 操作前的安全技術交底資料

8. 危險作業六個“不準幹"

8.1 沒有危險作業證不準幹。

8.2 不指定總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不準幹。

8.3 不同有關部門聯絡好不準幹。

8.4 作業中出現問題不解決不準幹。

8.5 組織不嚴密、措施不可靠、不落實,作業人員操作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的不準幹。

8.6 油罐、爆氣管道、氧氣裝置、管線動火時,分析不合格不準幹。

9、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篇22

一、目的:為規範餐廳管理。

二、適用範圍:各車間/各職能部門。

三、內容說明:

3-1:飯卡辦理及回收:

3-1-1:員工持廠牌人事行政部網管進行現金充值,首次需收空卡押金10元(在離職時退還);

3-1-2:飯卡折損無法使用或丟失,員工需持有效證件到人事行政部網管進行

掛失並進行補辦,需收取空卡費5元/張,消磁無法使用則免費補卡,辦卡處將電腦顯示餘額全部轉移到新飯卡內;

3-1-3:衝卡時間:辦公系統上班時間

3-1-4:員工單次衝卡不得少於50元。

3-1-5:對於拾到他人飯卡須主動將卡上交人事行政部或員工本人,盜用他人

飯卡,一經發現將處罰10倍盜刷金額,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3-1-6:如果因為丟失飯卡,沒有及時掛失補辦,導致飯卡金額損失的,其責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3-1-7:退卡退款辦理:員工離職需持已簽好的離職申請單到人事行政部網管進行退款辦理。

3-2:飯卡使用:

3-2-1:從20xx年9月1日開始,員工每個月補貼300元直接打入員工薪資中,

請病事假扣10元/天,具體參考《補貼管理辦法》;

3-2-2:消費限額:每次不高於20元,每天不高於50元

3-2-3:員工持飯卡依據自己的口味進行點菜,餐廳不收取現金;

3-2-4:員工使用飯卡在刷卡機上刷卡,餐廳刷卡人員根據員工打菜價格確認後進行消費金額輸入。

3-2-5:來賓餐為總部辦事人員和來賓等用餐,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登記後發放

來賓專用飯卡或飯票進行用餐消費,飯卡使用完成後需交還人事行政部;

3-2-6:保安人員:因保安人員薪資由保安公司發放,故公司對保安每人每月

充值300元卡進行消費,超過金額部分保安自費到人事行政部進行充值。

3-3:餐廳作業:

3-3-1:餐廳與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根據員工充值金額狀況進行採購作業,

制定的各種菜色的價格原則上餐廳不允許盈利;

3-3-2:餐廳提供早,午,晚餐,每日對每種菜色價格進行明顯標示,菜價為

05.元一個梯次,以利刷卡計算便利;

3-3-3:如有停機、轉班等情況致用餐人數變化較多時,各單位、各部門需將

就餐人數提前通知餐廳,餐廳人員應按照就餐人數合理配餐。

3-4:本辦法20xx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