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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檔案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97K

養殖場檔案管理制度 篇1

長有養殖場檔案管理制度

養殖場檔案管理制度(精選3篇)

規範養殖場檔案管理,增強養殖場檔案的實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歸檔範圍

養殖場的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統計資料;財務審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定、通知;協議合同、專案方案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資料。

二、檔案管理員的職責:

保證養殖場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1.養殖場的歸檔資料實行“日清月結”、“季度歸檔”及“年度歸檔”制度。

2.在檔案資料歸檔期,由檔案管理員分別向各主管部門收集應該歸檔的原始資料。各主管部門經理應積極配合與支援。

3.專用的收、發文件資料,按檔案的密級確定是否歸檔。凡機密以上級的檔案必須把原件放入檔案室。

四、資料的分類與歸檔

1.檔案資料的分類依據計劃類、生產統計類、財務類、人事類、決定通知類、協議合同類等進行分類。

2.檔案資料的歸檔每嫉妒一次,每年度進行系統整理。屬於平時立卷歸檔的不在此規定範圍內。

五、檔案的`借閱

1.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閱非密級檔案可直接通過檔案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員需借閱非密級檔案時,由部門經理辦理《借閱檔案申請表》送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核批。

3.檔案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個級別,絕密級檔案禁止調閱,機密級檔案只能在檔案室閱覽,不準外借;祕密級檔案經審批可以借閱,但借閱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祕密級檔案的借閱必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批准。總經理因公外出時可委託副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審批,具體按委託書的內容執行。

4.檔案借閱者必須做到:

①愛護檔案,保持整潔,嚴禁塗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

八、檔案的銷燬

1.養殖場任何個人或部門非經允許不得銷燬檔案資料。

2.當某些檔案到了銷燬期時,由檔案管理員填寫《公司檔案資料銷燬審批表》交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稽核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3.凡屬於密級的檔案資料必須由總經理批准方可銷燬;一般的檔案資料,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銷燬。

4.經批准銷燬的檔案,檔案管理員須認真核對,將批准的《檔案資料銷燬審批表》和將要銷燬的檔案資料做好登記並歸檔。登記表永久儲存。

5.在銷燬檔案資料時,必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指定專人監督銷燬。

養殖場檔案管理制度 篇2

為了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結合本場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畜禽標識是指經農業部批准使用的耳標、電子標籤、腳環以及其他承載畜禽資訊的標識物。

第二條總經理負責本場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管理工作。

場長負責本場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條本場畜禽標識實行一畜一標。

第四條按規定向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申領畜禽標識。

第五條不得向本場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畜禽標識。

第六條本場按照下列規定對生豬加施畜禽標識:

(一)新出生仔豬,在出生後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本場的,在離開本場前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生豬,在生豬到達本場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條畜禽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後,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並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第八條畜禽標識不得重複使用。

第九條本場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新增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物件、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養殖程式碼;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依法向農委備案,取得畜禽養殖程式碼。

第十一條種畜建立個體養殖檔案,註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型別、母本的標識編碼等資訊。

種畜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註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第十二條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儲存時間:商品豬為2年,種畜長期儲存。

第十三條從事生豬經營的銷售者和購買者,應當向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更新防疫檔案相關內容。

銷售者或購買者屬於本場養殖場的,應及時在畜禽養殖檔案中登記畜禽標識編碼及相關資訊變化情況。

第十四條場長應根據資料採集要求,組織畜禽養殖相關資訊的錄入、上傳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條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記載的資訊應當連續、完整、真實。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生豬、生豬產品實施追溯:

(一)標識與生豬、生豬產品不符;

(二)生豬、生豬產品染疫;

(三)違規使用獸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發生重大動物衛生安全事件;

(五)其他應當實施追溯的情形。

第十七條不銷售、收購、運輸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飼料、飼料新增劑的管理,提高飼料、飼料新增劑的質量,促進本場的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總經理負責飼料、飼料新增劑的`管理工作。

場長負責飼料、飼料新增劑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條首次採購飼料、飼料新增劑的,並提供該飼料、飼料新增劑的樣品和下列資料:

(一)該飼料、飼料新增劑的商標、標籤和推廣應用情況;

(二)批准生產、銷售的證明即生產許可證,飼料新增劑、新增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三)該飼料、飼料新增劑的名稱、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質;

(四)該飼料、飼料新增劑質量標準和檢測方法;

(五)該飼料、飼料新增劑的飼餵效果、殘留消解動態和毒理;

(六)環境影響報告和汙染防治措施。

第三條採購時必須核對產品標籤、產品質量合格證。

禁止使用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飼料新增劑。

第四條禁止到疫區採購飼料,運輸飼料,儘可能避開疫區。

第五條禁止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飼料、飼料新增劑以及未經審定公佈的飼料、飼料新增劑。

禁止使用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新增劑。

第六條使用飼料新增劑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安全使用規範。

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新增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

第七條飼料、飼料新增劑在使用過程中,證實對飼養動物、人體健康和環境有害的,立即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主動或配合進行飼料、飼料新增劑質量監督抽查。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養殖場檔案管理制度 篇3

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佈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強制性免疫病種的免疫工作。

2、在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根據本場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式,並嚴格遵守。

3、遵守國家關於生物安全方面的規定,使用來自於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嚴格按場內製定的免疫程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種工作,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6、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8、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式接種疫苗並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種後,豬、牛、羊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並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10、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監測制度

l、遵守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動物疫病監測工作的安排。

2、定期對場內畜(禽)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發現畜(禽)群中隱性感染者,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3、自覺接受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開展的疫病監測工作。

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執業或場內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執業或場內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於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動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於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新增劑、藥物等材料的採購和保管記錄。

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小區)獸醫當懷疑畜禽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禽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病畜禽停留過的地方和汙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時,應將其屍體完整地儲存下來。

(4)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內臟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5)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小區)。

(6)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絡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消毒制度

1、養殖場(小區)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並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光照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物件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週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汙物、糞便、剩餘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汙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週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後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並對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藥液每週至少更換一次。

8、養殖場實行“幹稀分離、雨汙分流”排放,幹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汙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汙染環境。

申報檢疫制度

1、本場飼養的動物在本省內出售或遷移,豬、牛、羊,憑動物免疫標識號碼應提前(豬、牛、羊,憑動物免疫標識號碼)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申報點申報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後,方可運輸。

2、本場飼養的動物出售或遷移出省外,應提前三天(豬、牛、羊,憑動物免疫標識號碼)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申報點申報,並協助檢疫員作好該批次動物的免疫抗體和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檢測,經檢測和檢疫合格後,取得《檢測報告》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後,方可運輸。

3、自宰自食動物,在屠宰前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屠宰、食用。

4、引進種用動物,在引進之前,須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並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方可引入。引入後按規定進行申報檢疫、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進商品型飼養動物,在引進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後按規定進行申報檢疫、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動物發生疫病死亡時,必須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養殖場必須根據養殖規模在場內下風口修一個無害化處理化屍池。

3、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應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生豬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動物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允許交易、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並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動物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後,必須徹底對其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畜禽標識制度

1、新出生的豬、牛、羊,在出生後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2、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豬、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豬、牛、羊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後,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並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複使用。養殖檔案制度

1、養殖場(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新增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物件、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畜(禽)養殖程式碼;

2、養殖場(小區)應當依法向縣農牧業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程式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3、飼養種用動物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註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型別,母本的標識編碼等資訊。

畜禽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註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