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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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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資金管理制度

結算資金管理制度

1.目的:為加強結算資金管理,增進資金運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及分子公司。

3.原則

3.1結算資金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

3.2財務部負責公司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預付帳款、其他應收款和應付款項等會計業務的核算和管理,相關業務部門負責核對、催收等配合工作

3.3公司各級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必須按會計制度正確、及時處理應收應付往來業務,做到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反映清楚。記帳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所管理的債權債務帳戶進行清理核對,對處理有誤的業務憑據要進行帳務調整。

4.應收帳款

4.1應收帳款按交易發生時的債權金額入帳。並以購貨單位為物件設定三級明細帳,以有關責任公司或個人為物件設定二級明細帳,及時登記帳簿,準確無誤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減變化情況。

4.2賒銷業務應由商務部按公司規定簽訂賒銷業務的合同或協議等法律檔案。此種方式適用於對信用較好業務經常往來的客戶,並在鋪底賒銷限額之內辦理。超過限額應停止發貨。

4.3月終由財務部結算出欠款單位明細與鋪底指標相核對,檢查是否超額發貨,貨款回籠是否正常等。每一季度末財務部向商務部提供所有單位的欠款情況,由其進行全面催收。對帳齡較長、購貨單位有破產、重組跡象等不正常情況的要立即落實催收措施,落實有關公司和有關人員責任,促使盡快收回。

4.4年度終了財務部對應收帳款餘額列出分戶清單並作出詢證函交商務部負責人。由商務部發出詢證函,對債權進行詢證,並在1個月內由商務部完整收回詢證函回執交財務部核對,並裝訂歸檔。

4.5年度終了財務部按年度末應收帳款餘額進行帳齡分析,按公司規定標準清理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並於每年年終根據應收帳款清理情況,對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由責任單位按公司有關規定提交申請報損的書面報告,備齊有關單證並上報公司批准,列作壞帳損失。

5.應收票據

5.1應收票據指公司採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時,因銷售產品而產生的以票據形式所擁有的債權。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考慮資金的安全性,一般情況下只能收取銀行承兌匯票,不接收商業承兌匯票。

5.2因銷售產品等收到的商業匯票,交財務部進行會計處理,應收票據按面值入帳。應收票據貼現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5.3應收票據由出納員保管。應收票據到期收回或提前貼現,背書轉讓等與此相關的會計業務由管理“應收票據”科目的財務人員協助出納及時辦理。

5.4負責“應收票據”科目的財務人員應設定“應收票據備查簿”,還應登記每一筆應收票據的種類、票號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最後一個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和利率,貼現日期、貼現率、和貼現淨額,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額,承兌匯票移交人,承兌匯票的簽收人等資料。應收票據到期結清票據後,在備查簿內逐筆登出。

6.其他應收款的管理

6.1其他應收款指公司發生的除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帳款等以外的其它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6.2公司設定“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總分類核算,並按其專案的不同債權人設戶,進行明細核算。月末結出各明細帳戶餘額,並與總分類帳核對,作到帳帳相符。

6.3財務部負責其他應收款的管理的人員,定期(一年不少於一次)與債務人核實債權情況,併發出詢證函。敦促各債務人及時交回款項。非經營性如賠款、儲存保證金、各種墊付款等,在“摘要欄”註明經辦人(清算人)以便落實責任,追回款項。對市場借支每季度末向商務部提供欠款餘額清單,年末結算市場經費時要清收扣回借支款。市場經費借支要敦促商務部及時清帳。

6.4備用金的管理

6.4.1請領備用金需填寫請款單,註明用途、金額、預計報帳歸還日期。經公司負責人和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方可借支;

6.4.2因特殊原因,各職能公司所借的備用金,年底必須全額收回,次年,確因工作需要繼續借支必須重新辦理借款手續,不準長期佔用公款;

6.4.3財務部設定備用金明細帳,按公司借款人進行明細登記,及時催收。對已借備用金未作報銷結帳,不予辦理重新借支。財務部根據情況有權從借款人工資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借備用金的人員工作變動移交時,其所借備用金全額交回財務部結帳,新工作人員重新辦理借款手續,一律不準私下移交備用金;

6.4.4因公出差人員借支的差旅費,出差返回後三日內必須報銷清帳。

6.5年度終了,負責其他應收款的管理的人員要對其他應收款進行全面清理,編制帳齡排隊表,按公司規定清算壞帳準備。對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款項列出清單,提供相關證據和責任人的書面說明,報請公司批准後列作壞帳處理。

7.應付票據的管理

7.1應付票據指公司採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因購貨或接受勞務時開出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7.2應付票據的業務必須以具有真實的商品購銷業務並簽訂經濟合同為前提,不符合這一前提條件的業務不得使用這種結算方式。

7.3公司辦理應付票據的業務公司必須考察供貨單位的履約能力,防止向無履約能力的“皮包公司”簽發商業匯票。

7.4公司辦理應付票據的業務公司必須考證供貨單位不同付款方式的價格差異,以便確定是否採用票據結算方式或確定票據簽發的時間長短。

8.附則:

8.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8.2本制度施行後,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牴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8.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