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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現金、費用管理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67W

第一條 計劃財務部和各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資金、現金、費用管理制度

第二條 銀行賬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賬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第三條 銀行賬戶的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洩 .第六十二條 銀行賬戶印鑑的使用實行3章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經理私章和會計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準由1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鑑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第四條 銀行賬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賬,不準多筆彙總記賬,也不準以收頂支記賬。各單位應按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表逐筆調節平衡。

第五條 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含自帶票匯)、轉賬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賬備查。

付款審批單由專案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會款審批許可權如下:

屬預付貨款、定金的,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共同審批;10萬元以上至30萬元的(含3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3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含5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屬貿易貨款的,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共同審批;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含20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2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的(含30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3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含5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5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屬自帶匯票的,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長共同審批;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含5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含2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2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屬購置、維修固定資產的,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共同審批;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含1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10萬元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屬房地產開發和工業專案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規定付款。匯出境外的資金,外貿企業的經理、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可共同審批5萬美元的(含5萬美元)資金,其餘:10萬美元以下的(含10萬美元)由總會計師審批;10萬至20萬美元的(含20萬美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20萬至50萬美元的(含50萬美元)由總經理審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同一專案(含同一筆貿易)應按合計總額報批,不準為逃避審批而分列報批、支付。報上級審批的專案,上報單位應先提出初審意見;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先報總會計師審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且必須拒絕支付,並及時向上級請求處理。

第六條 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付款的,應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現正式委託,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凡委託其他單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報總經理批准。

第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資金回籠情況的跟蹤制度。凡付出款(物)5萬元以上的,各單位財務必須逐項跟蹤基1資金回籠情況,並按月彙總後上報計劃財務部、總會計師和總經理。對到期的應收資金,各單位應督促經辦人員及時催收;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上報請示處理。

第八條 各單位庫存現金不得超過3000元,超過部分當天下午存入銀行。禁止坐支營來收入現金。

第九條 一切現金往來,必須收付有憑據,嚴禁口說為憑。

第十條 嚴禁代外單位或私人轉賬套現和大額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錢櫃。

第十一條 嚴禁將公款存入私人賬戶,違者按貪汙論處。

第十二條 現金日記賬必須用固定一本賬,嚴禁使用兩本賬或賬外有賬。

第十三條 各單位會計每月終要會同出納員盤點現金庫存一次,保證鈔賬相符。盤點表應隨同會計報表一起上報。

第十四條 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視金額大小按第六十四條審批規定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櫃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第十五條 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驗收人籤外,經經理或其授權人批准後方能報銷付款。

第十六條 商品運雜費、保管費、包裝費、介紹費、手續費等,必須註明商品批次及購銷發票號碼,經經理批准後才能報銷。其中對介紹費和手續費,經辦人還須另付合同書和 說明報批:XX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XX元至1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審批,1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七條 業務費實行包乾制,按實現利潤的比例提取,由經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總經理確定。提取後應專款專用,不得私分、貪汙。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業務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稽核,1000元以下抒總會計師審批報銷,1000元以上的由總會計師簽署後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公司本部員工的差旅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稽核,XX元以下的由部會計師審批報銷,XX元以上的由總會計師簽署後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第十八條 探親旅費、醫療費等按國家的規定報銷。

第十九條 非生產性的特殊開支,如贊助金、會費等在福利基金列支,XX元以下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XX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總會計師審批,5000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條 各單位購置固定資產(包括維修、租用),必須先立項、作出預算,報經批准後才能購置。其中,屬專控商品的,還必須報經專控部門批准後才能購置;非專控商品,按第五條審批許可權規定經批准後才能購置。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對中、長期投資要選好投資專案,節約投資費用,縮短投資回收期,提高投資效益。各單位財務必須對投資的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並加強對投入產出資金的管理。任何投資,均須按第六十四條審批許可權規定經批准後才能投入。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所創的外匯限於進出中貿易使用。其他外匯買賣的價格由總會計師根據市場情況審定一個最低、最高價,所進行的外匯買賣均不得低於審定的最低價、最高價。

第二十三條 下屬公司、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原則上自行解決。其貸款需公司擔保的可報計劃財務部審查。金額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由總經理審批,5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下屬公司、企業如資金週轉困難需向公司臨時借調的,應先報計劃財務部簽署意見後,50萬元以下的總會計師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部經理審批。借款按期參照銀行貸款計收本息。本系統內的相互借款均計收本息。

第二十四條 嚴禁下屬公司、企業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第二十五條 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資金使用的審批,臺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審批。

批件必須附入有關發票、單據後面入賬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