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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之“關於資金擔保和使用授信額度的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9.32K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明確總公司對外提供資金擔保的程式,減小總公司的擔保風險;同時加強對信用證授信額度的管理,明確職責,避免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為11所屬公司提供資金擔保或提供總公司授信額度等各項業務。對於為11系統以外的其他單位提供資金擔保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提供資金擔保和開立信用證工作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第二章 資金擔保條 件 第四條 所屬各公司向總公司申請銀行借款擔保,應符合下列條 件: 1、有符合銀行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 2、生產經營專案須經有關部門(機關)批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並持相關有效合同(協議)。 3、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證措施。 4、具備實施專案的相關條 件。 5、具有其他保證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發票憑證等)。 第五條 所屬各公司向總公司申請資金擔保,應向總公司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1、專案批准書,進出口許可證、批件。 2、業務合同副本或協議。 3、借款人營業執照副本、近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能證明資產負債和經營狀況的資料(如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等)。 4、專案所需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5、專案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 6、企業按期彌補虧損的來源及切實保證。。第三章 資金擔保審批程式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 所屬各公司需總公司出具資金擔保的專案,須按總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和專案審批的規定程式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及其他相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 總公司批准為其提供資金擔保的公司,屬11系統內的,必須與總公司簽訂保證書;11系統外的,必須向11總公司提供相應“保證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條 所屬各公司向總公司申請辦理資金擔保,擔保期3個月以下的(含),總公司收取所擔保金額1%的擔保費;擔保期3一6個月的(含6個月),總公司收取所擔保金額1.5%的擔保費;擔保期6一12個月的(含12個月),總公司收取所擔保金額2%的擔保費。 第九條 所屬各公司使用總公司資金,總公司按銀行同期貨款利率上浮2個百分點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據與總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期歸還本息。第四章 使用總公司授信額度開支信用證條 件與程式 第十條 所屬各公司委託總公司開立進口信用證,應符合下列條 件: 1,屬國家計劃內或免稅商品或大宗商品進口專案經總公司有關部門審批的。 2、按不同標準所需的保證金到達總公司帳戶的。 3、有有關部門(機關)的批准件、進口許可證。 4、有合法的進口合同和相應的內銷合同。 5、其他必備條 件。 第十一條 所屬各公司委託總公司開立進口信用證,應向總公司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1、總公司內部審批單。 2、有關部門(機關)的批准件、進口許可證。 3、進口、內銷合同(協議)副本。 4、銀行開證申請書等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凡佔用總公司信用證授信額度銀行戶頭頭寸的業務,在開立信用證時,每份合同金額在60萬美元以下(含)的,須經專業公司財務主管和總公司財務本部資金處經理共同審籤,由總公司主管領導籤批後方可開證、改證及議付;每份合同金額在60萬美元以上的,須經總公司財務本部總經理。總公司主管領導及總公司總理籤批後,方可開證、改證及議付。 第十三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在稽核時,應事先徵詢法規室的意見。具體操作程式按總公司(進出口業務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總公司根據下列兩條 規定的內容,決定各專業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戶頭開立信用證。經稽核可以使用上述戶頭開立信用證的,總公司按標準向各專業公司收取保證金。 第十五條 自營業務。 1、對外開立即期信用證、對內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證金,貨款到達總公司指定銀行後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 2、對外開立即期信用證、對內遠期方式收款的,總公司不予提供擔保。 3、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對內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證金,貨款到達總公司指定銀行後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 4、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對內遠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於或等於對外付款的期限),需向總公司交納信用證金額30%的保證金,全部貨款到達總公司指定銀行後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 5、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對內遠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長於對外付款的期限),總公司不予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 代理業務: 總公司對代理業務本著不承擔銷售盈虧。不墊付商品資金和基本費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管理規定》中對企業資信評定的標準,對於AA及AAA級企業的代理進口業務,按照下列情況分別執行。 1、對外開立即期信用證、對內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總公司交納信用證金額10%的保證金,全部貨款到達總公司指定銀行後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 2、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對內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證金,全部貨款到達總公司指定銀行後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 3、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對內遠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於或等於對外付款的期限),對於經法規室核定並與我公司有長期合作專案的AAA級企業,開證時需向總公司交納信用證金額的30%作為保證金;餘款必須以銀行遠期承兌匯票或銀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財務部門後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第五章 使用總公司授信額度開立信用證的收費標準,第十七條 所屬各公司委託總公司開立進口信用證,須向財務本部交納開證金額3‰的手續費。第六章附 則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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