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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3C”認證標誌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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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3C”認證標誌的準確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訂有關規定如下:

關於對“3C”認證標誌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3C”認證標誌的使用範圍:

公司獲得認證的產品(見03-021技術通知單),使用國家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

二、“3C”認證標誌的管理

1.“3C”認證標誌的購置,由生產製造部按生產計劃向質量管理部報缺,質量管理部按規定到國家指定的機構購置認證標誌標籤。

2.“3C”認證標誌購進後,按貴重物資管理辦法由質量管理部指定專人驗收登賬,然後入銀庫保管。

3.“3C”認證標誌必須與產品合格證同時領用和使用,由生產車間填寫領料單(必須註明用途、數量、規格,),經產品質量檢驗員校核,報質量管理部負責人簽字後辦理領用手續,並在臺帳上簽字。

4.產品檢驗員在產品例行檢驗合格後,將認證標誌交包裝人員,並監督其加施在規定位置上。

5.質量管理部對每批“3C”認證標誌的簽發、使用必須如實做好記錄、建立臺帳,產品入庫數量與標誌領用數量按批次必須相符,並按規定存檔。

6.凡由協作單位加工的產品總成件,由本公司產品檢驗員例行檢驗合格後發放“3C”認證標誌,並現場監督其加施在規定位置上。

三、違規的處罰

1.對標誌的儲存、領用及使用不得有遺失或遺留張貼,否則對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按100元/張給予扣罰。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認證標誌,一經發現,給予扣罰50000萬元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則追究法律責任。

3.未經批准而擅自領用認證標誌的個人、部門,一經發現,給予罰款3000元/次的處罰,並扣所在部門當月經濟責任制考核分30分;情節嚴重給予警告、記過、開除或辭退的處理。

4.凡違規後受處罰個人或部門,均由質量管理部提出處罰意見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後執行。

四、本規定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