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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83W

一個公司如果要使管公司整體營運正常,得有一套完善的員工管理制度,小編特意為大家整理了關於管理制度範文的相關材料,希望對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幫助。

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制度,執行公司統一的財務制度。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的執行情況。

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通過財務監督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積極主動與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溝通,及時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有效規範財務工作,及時提供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由財務經理、會計、出納、和審計人員組成。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 財務經理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組織領導財務部門的工作,分配和監督其他人員的工作任務,制定考核獎懲指標;

負責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財務核算體系,生產管理控制流程,成本歸集分配製度;

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覆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當好公司參謀。

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完成總經理或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稽核現金收付憑證。

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完成總經理或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範公司的經濟行為。

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完成總經理或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財務工作管理

第九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稽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並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財務經理負責稽核,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經財務經理、總經理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的各項經濟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 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第十八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

接手續,由行政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總經理監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條 支票由出納員或財務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請購審批單”,經財務經理、總經理批准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二十條 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財務經理、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後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借款單”及登記簿上登出。

第二十一條 支票借款應在簽發支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清算,超期的財務人員月底清帳時憑“支票借款單”轉應收個人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後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帳手續後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於報銷時短缺的金額,由支票領用人辦理現金借款手續,並按現金借款管理規定執行。

凡一週內支出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支出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財務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財務經理。

第二十三條 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帳戶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財務經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務人員支付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財務經理會同總經理聯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經總經理授權可委託其他負責人代簽,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籤。

第五章 現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個人勞務報酬;

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總經理批准的其他開支。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財務經理稽核,總經理批准後支付現金。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固定資產、原料輔料、車輛保管維修、代辦運輸費用、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八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5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九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財務經理批准。

第三十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借款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經理批准後提取。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稽核;交財務經理、總經理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並按借款審批程式第二條執行。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二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稽核,財務經理、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三十三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准後,由會計稽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三十四條 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行政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稽核,財務經理、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由部門經理簽字,會計稽核時間、天數無誤並報財務經理複核後,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六條 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稽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部門經理、財務經理、總經理簽字。會計稽核有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銀行存款帳目,逐筆記載現金、銀行款項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第六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檔案和其他有儲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九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由財務經理指定專人歸檔儲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四十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財務經理指定專人保管,並分類填制目錄。第四十一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複製、摘錄會計檔案,須經財務經理批准。

第七章 處罰辦法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1—3倍:

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或支付款項的;

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保留帳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

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檔案資料的;

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洩露祕密及挪用公司款項的;

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第八章 附則

財務負責人工作責任制度

出納作業處理準則

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範

借款及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審批程式

其他有待補充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試行。

附則一、財務部門負責人

工作責任制度

一、職務

第一條在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負責公司資金調配、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推行現代化管理方式,進行企業經濟核算和分析工作,並反映其成效。

第二條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財經紀律以及財務會計制度。認真貫徹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遵守國家政策、法令。保證國家、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條根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綜合計劃編制公司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和成本計劃,並加強管理,促進各項經濟指標實現。確保按期組織稅利上繳,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四條組織制訂儲備、生產、成品資金定額,嚴格費用開支,加強成本管理,搞好經濟活動分析,蒐集、整理、積累歷年各項原始資料,指導車間經濟核算工作,促進工廠經濟效益逐年提高。

第五條負責企業資金管理,監督其增減變動,負責盤盈、盤虧、報廢清理、貨款結算、催收和處理等工作。做到情況清楚,手續完備,資料準確,處理及時。

第六條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蒐集整理價格資料,負責制訂公司廠內內勞務、產成品、半成品、物資等的計劃價格,並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車間對材料、半成品、產成品正確計價和銷售。

第七條負責財務歷史資料、檔案、憑證、報表的整理、蒐集和立卷歸檔工作,並按規定手續報請銷燬。

第八條負責對全公司重要經濟合同的審查會籤。並監督經濟合同的執行,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九條負責組織起草財務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

第十條根據公司方針目標展開要求,負責本部門方針目標的展開、檢查、診斷和落實工作。

第十一條負責完成公司領導臨時佈置的各項任務。

二、職權

第一條對公司廠內各項資金和費用的使用有檢查、監督權。有權根據廠內生產經營情況發生的變化,對資金、費用的使用提出調整方案。

第二條對違反國家政策、財經制度、財經紀律的收、支款項有權勸阻、制止。

第三條對公司集中審編的有關財經方面的規定和管理制度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第四條有權對各倉庫和工程、生產作業專案的節約和浪費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獎懲意見。

第五條有權組織召開經濟活動分析會,並向各部門索取有關資料和報表。

第六條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年、季、月度財務成本計劃所需的各種有關資料。

三、職責

第一條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制度不嚴或處理財會業務不當,造成違章、罰款、浪費等現象負責。

第二條對公司的有關成本、利潤、資金等方面的經濟效益指標因措施不力完不成計劃負責。

第三條對由於資金計劃不周、管理不善、監督不嚴、影響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對不及時清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往來賬款、在途資金等賬戶造成損失負責。

第五條對國家規定的財務檔案資料整理歸檔不及時,管理不嚴、出現損壞、遺失等現象負責。

第六條對成本資金、價格控制管理不嚴,經濟活動分析不及時,影響公司經濟效益指標完成負責。

第七條根據公司方針目標展開要求,未能及時對本部門方針目標展開、檢查、診斷、落實負責。

附則二、出納作業處理準則

第一條本處理準則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收入與支出等作業。

第二條為便於零星支付起見,可裝置用金,採用定額制,其額度由總經理核定,其備用金由出納經管。

第三條出納辦理現金、票據的支付,登記及移轉等業務,要嚴格遵守公司的付款審批程式。

第四條除提取備用金外,所有支出憑證應由會計嚴格稽核其內容與金額是否與實際相符,領款人的印鑑是否相符,如有疑問應先查詢後出納方能支付。

第五條凡一次支付未超過1,000元者徑由公司備用金支付外,其餘一律以支票等銀行轉賬支付。

第六條出納人員對各項貨款及費用的支付,應將本支票或現金交付受款人或廠商,本公司人員不得代領,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本公司人員代領者,需經財務經理核准。

第七條公司一切支付,應以處理合法、合規的發票或憑證為依據,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後補手續者均應予拒絕。

第八條支付款項應在傳票上籤署領款人印鑑,付訖後加蓋付訖章及經手人戳記。第九條本公司支付款項的付款程式,悉依照下列步驟辦理。

原始憑證的稽核:

1.國內採購、工程發包款:應根據統一發票、普通憑證,以及收到貨物、裝置的驗收單並附請購單經有關部門經理簽章證明及核准,公司財務經理、總經理批准後,送交財務部門開具支票或匯票。

2.預付、暫付款項:應根據合同或相關協議檔案,由經辦人員填具借款單,註明合同檔案字號,呈報核准後送交財務部門開具支款。

3.一般費用:應根據發票、收據或內部憑證,由經辦人員填具付款憑證,經有關部門主管簽章證明及公司核准,送交財務部門開具付款。

會計憑證的核準:

1.會計應負責稽核原始憑證的各項經濟內容,對不能確定的事項報財務經理稽核。

2.會計稽核傳票時,應先稽核原始憑證是否符合稅收法律及公司規定的手續。

3.傳票經財務經理,及總經理核准後,送交會計轉出納辦理支付工作。

第十條有關貨物運費及外匯結售匯款、發樣,及各項費用等支出款,應填具“借款單”或“支款憑證”,附發票、許可證影印件,送交會計部門以“預付”或“暫付”方式制票轉出納辦理支付。前述款項可由經辦人員直接向出納簽收,但必須於支付後7日內向會計辦理衝轉手續。

第十一條本公司各項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國內採購貨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但以原始憑證經核准後於付款日前5日送達財務部門者為限。

一般費用的付款:經常發生的費用,仍以前項期限辦理,內部員工費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憑證齊全並經核准者為限。

薪金工資的付款:

1.工資:全體員工工資均於每月15日前轉賬支付。

2.過節費和補貼:過節費在節日前一週內,補貼在月底支付。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經辦部門另行簽呈財務經理轉呈總經理批准後,再予以支付。

第十二條出納支付款項若有扣繳事項時,應將代扣款項於次月10日前填具有關機構規定的報繳書向公庫繳納,並以影本一份並附於傳票後,凡有扣繳稅款及免扣繳應申報事項者,出納應於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有關機構規定的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並將正、副本交各納稅義務人。

第十三條薪金工資的支付,應由行政部根據考勤表會同財務部編制“工資表”,於付款期限前一週內送交出納。

第十四條業務部門於收到貨款後,應將其中所收貨款如數解繳出納,出納應將解繳憑證送交會計,並據以編制傳票。銷售部門收到匯款通知時,也要及時送交出納,以便及早落實回款來源。

第十五條為便於辦理薪資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起見,公司員工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及新進人員報到時,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申報表”,由出納收執,作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依據,出納應就每一員工給付薪工資及扣繳情況填載於“各類收入所得扣繳資料登記表”上,作為日後扣繳申報之用。

第十六條凡依法應扣繳的所得稅款及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若因主辦人員的疏忽發生漏扣、漏報、漏貼或短扣、短報、短貼等情事以致遭受處罰者,以及勞工保險費的滯繳事項,其滯納金及罰金應由經辦人員及其直屬部門負責人賠償。

附則三、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定

第一條充分體現會計資訊的可靠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會計科目的運用及帳戶的設定、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設定,個別因公司業務需要新增會計科目時,須報批准。

第三條憑證統一採用記帳憑證,在實行會計電算化操作後,可採用軟體列印記帳憑證。

第四條會計核算組織程式:採用記帳憑證彙總表核算程式,記帳憑證彙總表核算組織程式如下:

根據稽核後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編制記帳憑證彙總表;

根據記帳憑證彙總登記總分類帳;

根據原始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帳;

根據記帳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登記各明細分類帳;

月終,根據總分類帳和各明細分類帳編制會計報表。

記帳憑證彙總表核算組織程式的特點是:先定期將所有記帳憑證彙總編製成科目彙總表,然後再根據科目憑證彙總表登記總分類帳。

記帳憑證彙總表的編制方法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全部記帳憑證,按照相同科目歸類,定期彙總每一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填寫在科目憑證彙總表的相關欄內,以反映全部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

第五條記帳規則:

記帳須根據稽核過的會計憑證。除按照會計核算要求進行轉帳時,用記帳員寫的轉帳說明作記帳依據外,其它記帳憑證都必須以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沒有合法的憑證,不能登記帳簿,且每張記帳憑證必須由制單、複核、記帳,會計主管分別簽名,不得省略。

登記帳簿時用鋼筆或碳素筆寫。

記帳憑證和帳簿上的會計科目以及子、細目用全稱,不得隨意簡化或使用代號。

會計分錄的科目對應關係,原則上一種經濟事項分別或彙總編一套分錄,不得將不同內容的多種經濟事項合併編制一套分錄。

明細帳應隨時登記,總帳定期登記,一般不超過10天。

每一筆帳須記明日期、憑證號碼和摘要,經濟事項的摘要不能過分簡略,以保證

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筆帳記完後,在記帳憑證上劃“∨”號。

記帳的文字和數字應端正、清楚、嚴禁刮擦、挖補或塗改,不得跳行隔頁。應將空行或空頁劃斜紅線登出。

記帳發生錯誤,用以下方法更正:

1.記帳前發現記帳憑證有錯誤,應先更正或重製記帳憑證。記帳憑證或帳簿上的數字差錯,應在錯誤的全部數字正中劃紅線,表示登出,並由經辦人員加蓋小圖章後,將正確的數字寫在應記的欄或行內。

2.記帳後發現記帳憑證中會計科目、借貸方式或金額錯誤時,先用紅字填制一套與原用科目、借貸方向和金額相同的記帳憑證,以沖銷原來的記錄,然後重新填制正確的記帳憑證,一併登記入帳。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記帳憑證,增加或衝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後應在摘要中註明原記帳憑證的日期和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3.報出會計報表後發現記帳差錯時,如不需要變更原來報表的,可以填制正確的記帳憑證,一併登記入帳。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記帳憑證,增加或衝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後應在摘要中註明原記帳憑證的日期和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紅字沖帳除了用於更正的錯誤外,還可以用於下列事項:

1.經濟業務完成後,發生退回或退出;

2.經濟業務計算錯誤而發生多付或多收;

3.帳戶的借方或貸方發生額需要保持一個方向;

4.其它必須沖銷原記數字的事項。

各帳戶在一張帳頁記滿後接記次頁時,需要加計發生額的帳戶,應將加計的借貸發生總額和結出的餘額記在次頁的第一行內,並在摘要欄“承前頁”

月、季、年度末,記完帳後應辦理結帳,為了便於結轉成本和編制會計報表,需要發生額的帳戶,應分別結出月份季度和年度發生額,在摘要欄註明“本月合計”、 “本季合計”和“本年合計”的字樣,在月結、季結數字上端和下端均劃單紅線,在年結數字下端劃雙紅線。總結的數字本身均不得用紅字書寫。發生筆數不多的帳戶,也可不結總。不需要加計發生額的帳戶,應隨時結出餘額,並在月份、季度餘額下端劃單紅線,在年度餘額下端劃雙紅線。

編制會計報表前,必須把總帳和明細帳記載齊全,試算平衡,每個科目的明細帳各帳戶的數額相加總和同該科目的總帳數額核對相符。不準先出報表,後補記帳簿。

年度更換新帳時,需要結轉新年度的餘額,可直接過到新帳各該帳戶的第一行,並在摘要欄內註明“上年結轉”字樣。必要時,詳細註明餘額組成內容,在舊帳的最後一行數字下面註明“結轉下年”字樣。結轉以後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結轉餘額的帳戶,劃一條餘線登出或蓋戳登出。

第六條結帳、對帳:

結帳是結算各種帳簿記錄,它是在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帳的基礎上進行的,具體內容如下:

1.在結帳時,首先應將本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記入有關帳簿。

2.本期內所有的轉帳業務,應編成記帳憑證記入有關帳簿,以調整帳簿記錄。如待攤、預提費用應按規定標準予以攤銷提取。

3.在全部業務登記入帳的基礎上,應結算所有的帳簿,具體方法參見“記帳規則”的第11點。

對帳是為了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具體內容如下:

1.帳證核對:是指各種帳簿的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核對,這種核對主要是在日常編制憑證和記帳過程中進行。月終如果發現帳帳不符,就應回過頭來對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進行核對,以保證帳證相符。

2.帳帳核對每月一次,主要是總分類帳各帳戶期末餘額與各明細分類帳帳面餘額相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二級帳與出納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相核對,會計部門各種財產物資明細類帳期末餘額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保管帳相核對等。

3.帳實核對分兩類:第一類現金日記帳帳面餘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餘額與開戶銀行對帳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第二類各種財產物資明細分類帳帳面餘額與財產物資實有數額相核對,各種往來帳款明細帳帳面餘額與有關債權債務單位的帳目核對等,要求每季核對一次。

附則四、借款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程式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依據規範化管理實施大綱,特制定本標準及程式。

第二條借款及報銷審批程式

出差人員借款,必須先到財務部領取“借款憑證”,寫明出差時間、地點,借款金額原則按“往返車費 (住宿費 生活補助)*預計出差天數”計算借款金額,填寫好該憑證後,先經部門經理同意,再由財務經理批准,最後經總經理審批後,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三天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凡職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還清前,不得再借。

其他臨時借款,如購置款、業務費、週轉金等,審批程式同第二條第一款。

試用人員借支旅差費或臨時借款,須由正式員工出具擔保書或籤認擔保,方能辦理,若借款人未能償還借款,擔保人應負有連帶責任。

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後,三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賬,報賬後結欠部分金額或三天內不辦理報銷手續的人員欠款,財務部門有權通知行政部在當月工資中扣回。

報銷審批時應具備的憑證:“請購審批單”或“費用審批單”,原始發票、物品明細表。在所附憑單上,要由經辦人簽字,主管部門經理簽字和財務經理簽字。

第三條出差開支標準及報銷審批

公司職工出差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伙食、市內交通費,按下表規定執行。各部門負責人應嚴格控制外出人員,並考慮完成任務的期限,確定出差日期。對因公外出人員均對號入座按標準辦理應報銷費用。如出差人員投親靠友自行解決住宿問題,則按標準的40%計發給個人;如不足標準住宿的,按節約額的50%計發給個人;如超標準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個人自己負擔。

公司人員出差的交通費一律按附表標準套用。具體對下列情況均以有關規定執行如下:

1.乘坐火車,從晚上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火車硬臥鋪票和輪船三等艙。

2.乘坐火車符合1條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節省下的臥鋪票費,發給個人,但為了計算方便,規定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票價的50%發給。

3.公司人員出差,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應憑車船票價按實支報,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住宿費。

4.出差期間乘坐直達特別快車暫按乘坐一般特別快車不坐臥鋪補助的規定執行,即按硬座票價的45%計發補助費,因使用空調裝置而另外加收的費用不計入票價之內。

5.公司人員調動工作,核發差旅費以其調入地區執行標準計發。調入人員的交通、住宿、伙食補助除照公司規定執行外,其它開支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6.出差人員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間,按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不發交通費和住宿費。住院超過一個月的停發伙食補助費。

7.公司人員參加在外地召開的各類會議,除有會議主辦單位出具的食宿費自理的證明,可回公司按出差標準領取伙食費補助;住宿費憑住宿處發票按公司規定標準執行外,其餘情況一概不領發有關費用。

8.員工赴外地學習培訓超過30天以上的部分,培訓期間食宿費自理的,按相關職位標準的50%計發。

出差補助

按出差起止時間(“算頭不算尾”)每天只享有伙食補助,補助標準按附表發放。

出差市內短途交通費

按附表中相應人均標準,憑票據據實報銷。

其他雜費

如存包裹費、電話費,雜項費用控制在人均每天10元內,憑單據報銷。車船票按出差規定的往返地點、里程,憑票據核准報銷。因特殊情況出差需乘坐飛機,由公司總經理批准,連續三個月虧損部門人員出差,一律不準乘坐飛機。根據出差人員事先理好的報銷單據,先由會計對單據全面稽核,同時按出差天數填上住勤補貼,然後由部門經理籤認報財務經理、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能報銷。 出差人員不得以電話費、傳真費名義衝減超標準住宿費,電話費和傳真費必須在住宿發票和賬務清單中單列。出差期間發生的個人餐費、洗衣費、飲料費、健身桑拿費、美容美髮費等一律由出差人員自負,不能報銷。出差期間的宴請費用不在差旅費中報銷,單獨列在業務招待費中審批報銷。同性別兩人一起出差,只能住一間雙人間,按一個人(職務較高者)住宿標準計算。出差人員在外住宿超過兩天,如有特殊情況未住飯店(如住朋友、親戚家),可以給予每人標準規定的未住宿補助。出差在外期間,一般不對外宴請和對外贈送禮品,如確有需要必須事先請示公司領導。員工探親交通費按國家規定辦法執行。

第四條業務招待費標準及審批因業務需要開支招待費的,由部門經理填寫招待費審批單,報總經理批准。業務招待費報銷單據必須有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列明公司抬頭,數字分明,先由經手人簽名,註明用途,部門經理加簽證實,再報財務經理稽核,然後由總經理審批,方能付款報銷。超審批金額外的業務招待費,一般不予開支,如有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稽核加簽。公司大型招待活動及單筆金額超過2019元的招待費用,須經董事長批准並簽字報銷。

第五條福利費、醫藥費開支標準及審批實行醫療保險制度以後,職工本人醫藥費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工傷及重大疾病醫藥費開支公司以保險形式解決,不再另外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醫療費。公司統一提取的工會經費和福利、獎勵基金,由財務部統一集中管理,有關開支規定另行制定。其他福利性開支,100元以下由財務部經理批准,超過100元的開支一律報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其他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屬生產經營性的各項費用,2019元以內的憑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先由經辦人和部門經理簽名後,報分管領導、財務經理稽核後,然後送總經理批准報銷。屬非生產經營性的各項費用,5000元以內的按第六條第一款執行,超過5000元的報董事長批准。

第七條加班費的規定

1.本公司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2.法定節日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計發加班費:×加班天數

3.法定假日以外平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計發加班費:

×加班天數

4.員工加班要從嚴控制,事前由部門經理報公司領導批准。加班只限於工程搶修,節假日值班和完成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等,但月累計不得超過48小時,超過48小時報總經理批准。屬工作職責要求,當日或當月沒完成,自行加班的不計加班費。

5.員工加班後,可以補休而不領加班費,但須辦理補休的登記手續。

6.員工出差期間,如遇法定節假日和超過工作時間不計加班費。

7.加班費經行政部稽核後,由財務部發放。

第八條特殊津貼及補貼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如經費開支審批人出差在外,則應由審批人簽署指定代理人,交財務部備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期間行使相應的審批權力。

第十條本規定解釋權在公司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