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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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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計算機管理制度

計算機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採用計算機對企業進行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實現企業管理現代化的途徑。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推廣應用計算機管理,對增加工廠經濟效益將起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計算機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 歸口管理單位:

1.微型以上檔次的計算機管理單位為企業管理科。

2.過程控制的計算機(主要指單板機)管理為總師辦。

(以下內容不包括實時控制用單板機)

第三條 管理員職責:

1.負責計算機運用的長遠規劃。

2.根據資金的安排,負責機器及外設、備件的計劃、採購。

3.負責軟體的開發規劃制定,組織開發成果鑑定。

4.與教育部門使用,組織計算機技術培訓。

5.對分散使用的計算機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第四條 硬體使用:

1.各單位使用計算機,需提出上機申請,經批准後按規定機型、外設使用。

2.上機申請分為:單次上機、每月定時上機、每日定時上機三類。

3.軟體開發,上機時間較多的單位,可以申請配置機器。

第五條 軟體管理:

1.各單位需開發的應用軟體,應向企管科提出申請。

2.應用軟體的開發分為自力開發、協作開發、委託開發三類。

3.企管科負責與外單位在有償或對等的基礎上進行軟體交流。

(三)軟體開發任務書的編制與審批

第六條 編制依據:

1.厂部對軟體開發的總體及專案的要求;

2.各單位要求開發的專案;

3.裝置及軟體開發人員的能力。

第七條 任務書內容:

1.軟體名稱;

2.軟體應能達到的技術性能;

3.軟體的操作環境;

4.更高層次軟體對開發軟體的要求;

5.工作進度計劃;

6.設計組織機構、人員安排、協作單位情況;

7.經費預算。

第八條 任務書的審批:

設計任務書編制完成後,由企管科組織有關科室進行審議,認定可行後,由企管科科長批准。

(四)軟體鑑定

第九條 鑑定的基本要求:

軟體全部開發完成後,需經三個月到一年的實踐執行(視軟體複雜程式),才能申請鑑定。

第十條 鑑定資料:

軟體鑑定前,必須向鑑定小級提供下述資料(其中3-7項資料各二份)。

1.設計任務書;

2.軟體實現的功能;

3.使用機型,對外存外設的要求,軟體支撐環境;

4.軟體設計的流程圖;

5.源程式清單;

6.資料庫結構;

7.標準化室審議報告;

8.使用者意見書。

第十一條 鑑定小組的組成與鑑定程式:

1.鑑定小組成員由廠長、企這科、計劃科、財務科、總師辦、標準化室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廠長擔任組長;

2.鑑定的議程

(1)軟體設計者對軟體的介紹;

(2)宣讀標準化審查報告;

(3)使用者代表發言;

(4)操作示範;

(5)討論鑑定結果及提出進一步修改的建議;

(6)通過鑑定報告,鑑定小組成員並簽字。

第十二條 鑑定後的工作:

1.整理資料、存檔;

2.將鑑定會的意見反饋到各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軟體的維護與完善。

1.軟體開發人員對開發的軟體要經常維護和不斷完善,並對軟體操作者和後續開發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2.完善的軟體,年底應向計算機管理人員提供修改的程式清單。

(五)操作證管理

第十四條 操作證由企業管理科統一歸口管理,每年稽核一次。

第十五條 辦理操作證由本人申請,單位領導同意,通過應知應會考試,成績合格者才能發給操作證。

第十六條 申請操作證的人員應掌握一種或一種以上的計算機語言,瞭解計算機的結構和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 操作人員能按操作證規定的機型、外設操作。

(六)機房管理

第十八條 凡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