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
確保檢驗裝置、計量器具的精準,防止因檢驗裝置、計量器具的誤差,而產生不良品,並延長檢驗裝置、計量器具的使用壽命。
第二條、範圍凡本公司所使用的檢驗裝置、計量器具。
第三條、職責
品質部門:檢驗裝置、計量器具的編號、記錄、校正及管理。相關部門:自己部門的檢驗裝置、計量器具的使用、維護。
第四條、定義
內校:運用可追溯國家標準之標準件,校驗公司內之檢驗裝置、計量器具。
外校:凡本公司無法校驗的檢驗裝置、計量器具,有國家認可之校驗單位校驗。
第五條、實施要點
(一)所有檢驗裝置、計量器具均需建卡或臺帳,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維護保養及校正。
(二)生產和檢驗用的檢驗裝置、計量器具須由專人負責校驗並按國家相關規定送計量部門檢定,經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檢定後的檢驗裝置、計量器具應貼上合格證並規定使用期限。
(三)為使員工確實瞭解正確的使用方法,以及維護保養與校正工作的實施,凡有關人員均需參加講習,由品質部門負責排定課程講授,如新進人員未參加講習前就須使用檢驗儀器量規時,則由各該單位派人先行講解。
(四)檢驗儀器量規應放置於適宜的環境(要避免陽光直接照射,適宜的溫度),且使用人員應依正確的使用方法實施檢驗,於使用後,如其有附件者應歸復原位,以及儘量將量規存放於適當盒內。
(五)有關維護保養方面
1.由使用人負責實施。
2.在使用前後應保持清潔且切忌碰撞。
3.維護保養週期實施定期維護保養並作記錄。
4.檢驗儀器量規如發生功能失效或損壞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送請專門技術人員修復。
5.久不使用的電子儀器,宜定期插電開動。
6.一切維護保養工作以本公司現有人員實施為原則,若限於技術上或特殊方法而無法自行實施時,則委託裝置完善的其他機構協助,但須要提供維護保養證明書,或相當的憑證。
(六)有關校正方面
1.由品質部門負責實施,並作記錄,但在使用前後或使用中必須校正者,則由使用人隨時實施。
2.定期校正:依校正週期,排定日程實施。
3.臨時校正:
(1)使用人在使用時發現,或品質部門在巡迴檢驗時發現檢驗儀器、量規不精準,應立即校正。
(2)、檢驗裝置、計量器具如功能失效或損壞,經修復後,必須先校正才能使用。
(3)外借收回時。
(4)檢驗儀器、量規經校正後,若其精密度或準確度仍不符實施需要,應立即送請專門技術人員修復。
(5)若因技術上或裝置上的困難,而無法自行校正者,則委託經國家認可的計量檢定單位代為校正,且須要求提供校正證明。
(6)檢驗儀器、量規經專門技術人員監定後,認為必須汰舊換新者,以及因檢驗工作實際的需要,必須新購或增置者,得由品質部門依本公司請購規定請購。
第六條、實施與修訂
本制度經質量管理部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教學儀器裝置是指用於教學、實驗、實習和科研的儀器裝置。
第二條儀器裝置的管理,必須貫徹勤儉辦學的方針,從本院具體實際出發,依託現有儀器裝置潛力,重視開發工作,提倡自已動手研製新型儀器裝置,不斷擴充學院研製儀器裝置的潛力。
第三條全院教學儀器裝置必須貫徹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和管用結合原則,在主管院長領導下,由總務處和教務處歸口管理全院儀器裝置的`採購、登記建卡、合理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單位應有一位領導負責儀器裝置管理工作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保管和登記。
第四條儀器裝置保管人員變動時,應經部門領導同意並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部門領導應將變動人員名單送交總務處備查。
第五條用於教學、科研的儀器裝置,單價在500元及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並能獨立使用的均為固定資產,必須單獨建立帳卡。單價低於500元,但數量較大的批量購入的儀器裝置也應計入固定資產。
第六條單價低於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並能獨立使用的儀器裝置為低值耐用品,不記入固定資產,但其管理模式與固定資產相同。
單價低於500元耐用期不足一年的其它物資為低值易耗品,這類物資以領代耗,由各部門建帳管理,學院總務處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監督。
對於可公私兩用的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按固定資產管理模式執行。
第七條單價在500元以上,能獨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儀器裝置屬易耗品。易耗品的管理按《xx職業技術學院一般維修材料、工具、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使用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第八條所有購入、調入、自制、捐贈的儀器裝置,不論其經費來源都要按上述規定入帳建卡,不允許出現有物無帳、有帳無物現象。
第二章儀器裝置的購置和驗收、建帳
第九條教學儀器裝置的添置,由各系部按照學院總體規劃,根據實際需要提出發展建設規劃,其內容包括建設目標、專案內容、應達到規模、水平、專業設定、現有裝置情況,並以此制定出年度計劃和並根據財力的可能分別輕重緩急制定出年度添置計劃或三至五年建設規劃。經院領導審查同意後方可購置。
購置儀器裝置在壹萬元以下必須填寫《xx職業技術學院儀器裝置購置申報表》,由購置部門負責人審查簽署意見報主管院長批准後送教務處採購。單價在壹萬元及以上的儀器裝置必須報經教務處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後,經主管院長批准,並提交院長辦公會審定,以招標形式採購。
第十條全院所有教學儀器裝置原則上由學院教務處統一購置,屬於個別急需的儀器裝置,經主管院領導同意可由使用部門購置,但報銷時須經教務處簽署意見,並同時入帳建卡。
第十一條各系部提出的教學儀器裝置購置計劃,應將詳細的品名、規格、型號、產地、廠家、數量及用途等填寫清楚報教務處,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差錯。
第十二條採購必須遵循自制、市內、市外、國內、國外的先後順序原則,不得捨近求遠。
第十三條赴外地看樣或訂貨的人員由使用部門和教務處聯合組成,重大采購專案必要時可請紀檢部門派員參加,部份專用、急需的小件儀器裝置和物資,經教務處同意也可由使用部門自行採買。
第十四條採購前,應將採購小組的組成、採購專案和採購金額等情況報紀監辦備案,必要時紀監辦派人直接參與採購活動,對採購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採購人員必須按照批准的計劃訂貨採購,如需改變規格型號者,應徵得使用單位同意。使用單位計劃變更也應與教務處聯絡,並辦理變更手續,否則造成的後果由經辦人或使用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儀器裝置的購置,還必須提出可行性報告,其內容包括購置理由、效益預測、選型論證、安裝和使用條件等,經教務處及總務處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及專家逐項進行評議審查後,報主管院長批准執行。
第十七條自制儀器裝置必須考慮到科學性、可行性及經濟的合理性,由自制部門提出申報計劃,並附論證報告,經部門領導同意報教務處及總務處稽核後,列入自制儀器裝置專項計劃,報請主管院長批准執行。試製開發的儀器裝置經鑑定合格予以驗收入帳。
第十八條購置裝置到校後,教務處約請使用單位指派專人共同按訂貨要求進行驗收。
經驗收合格後,經辦人憑發票或調撥單以及儀器裝置的標牌或說明書到總務處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驗收不合格者,應及時查原因並在檔案上籤署意見,由教務處有關人員負責處理。
經同意,由使用部門自行購置的儀器裝置,由本單位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教務處備案。憑驗收單到總務處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技術性較高的儀器裝置,應組織專門班子進行驗收。
計價轉帳調入、無償贈送的儀器裝置,應同樣辦理驗收、建帳事宜。
第十九條大宗物資裝置的採購必須採取招標、邀標方式,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爭取更好的效果。招標、邀標應嚴格按程式、規範進行。
第三章儀器裝置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條教學儀器裝置的管理要嚴格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執行。由教務處責承各系部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使用和維修保養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教務處和各使用部門都必須按固定資產帳務管理建立相應的帳卡,並保證帳、卡、物相符,及時做好對帳工作,總務處每年不定期對各單位裝置使用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向主管院長彙報。
第二十二條儀器裝置的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技術檢查、校驗、維修等工作,責任到人,保證裝置處於完好的可用狀態。保管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所管物品經常盤點,定期檢查,及時掌握物資的增減變化。
第二十三條儀器裝置必須按精密程度分級使用,並對效能和指標進行定期校驗、計量和定標,以保證儀器裝置的精度效能。精密貴重儀器裝置和大型裝置,必須建立技術管理檔案,按學院檔案管理要求,由教務處統一負責管理。
第二十四條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管理和指導使用時,必須辦理有關領用登記手續,並做好使用記錄,其他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準使用。
第二十五條進行拆裝(含大修)類的教學實驗(實習)應儘量使用廢舊儀器裝置。實驗室在使用新購入的儀器裝置(專供拆裝的除外),一律不許隨便拆改。若確需對精密貴重儀器裝置和大型裝置進行拆改,須制定技術方案,由教務處稽核後報主管院長批准方可執行。
第二十六條學生領用實驗儀器需向實驗員(指導
教師)辦理領用手續,實驗結束後應及時送實驗室,實驗員(指導教師)負責驗收,保證實驗儀器安全完整,逾期由實驗員(指導教師)負責收回。
第二十七條實驗室、陳列室和模型室等均應按儀器裝置、標本、模型等分類,並經常檢查,以防損壞和損失。
第四章儀器裝置的借、領與處理
第二十八條教師和學生在校外進行勞動或科技協作,原則上應使用所在單位的儀器裝置。如確需攜帶本校的儀器裝置使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並經教務處報主管院長同意批准方可攜出。若有損壞、丟失應及時向領導彙報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的儀器裝置借入與借出,要指定專人負責辦理,並設專冊登記。精密、貴重、稀缺儀器裝置的借出,需經教務處和主管副院長批准。借入的儀器裝置要及時驗收,凡違返規定者,要追究經辦人責任。
第三十條儀器裝置出借須雙方當面進行檢查。收回時出現損壞、丟失、缺少零件等,由經辦人負責賠償其經濟損失。
第三十一條儀器裝置的安裝和維修。儀器裝置的安裝原則上由供貨商負責;保修期內由供貨商負責維修,過了質保期,校內無法自行修復的,可送院外修理。
第三十二條儀器裝置的處置必須嚴格按照《xx職業技術學院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試行)》執行,認真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在不影響本部門的正常工作前提下,提倡互通有無,相互合作。為了避免儀器裝置的重複購置,提高儀器裝置的使用率,教務處負責全院教學儀器裝置的統一調配。
第三十四條凡已超過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結構已經損壞,不能達到最低使用要求且無法修復的儀器裝置,經教務處組織技術鑑定,符合報廢條件的可申請報廢。報廢工作按《xx職業技術學院固定資產報廢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五條要努力避免儀器裝置的積壓和浪費,對長期不投入使用的儀器裝置,要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對確因人為原因造成的積壓和浪費,應追查責任,進行處理。
第一條 實驗室儀器裝置是完成教學、科研任務的重要物質保證。應經常對師生進行愛護儀器裝置的教育,樹立愛護公共財物的美德。
第二條 實驗室對新購進的裝置在到貨三天之內要進行數量和質量(包括附件及資料)的檢驗,如遇不合格者,要立即報告裝置管理部門,聯絡換、退、賠等工作。
第三條 裝置管理要經常保持“賬、物”相符,定室存放、定人保管、定期檢查、擺放有序、整齊清潔。
第四條 儀器裝置發生故障或損壞,應即時進行維修。若需送校外修理的需在實驗室管理科辦理手續,落實維修費用。
第五條 實驗室應培養師生嚴謹的科學態度和文明整潔的良好習慣,經常保持實驗室良好的工作秩序。實驗前後均應檢查所用儀器裝置是否完好,工作結束應整理擺放好所用儀器裝置,保持環境整潔。
第六條 實驗指導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熟悉儀器裝置效能,熟練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維修保養知識。學生初次進行實驗操作,教師應給予必要的指導,講清儀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加強基本操作訓練。
第七條 實驗室的主要儀器裝置要制定操作規程和使用方法,並認真執行。對不遵守操作規程者,實驗室工作人員有權制止其使用。
第八條 凡借用儀器裝置必須嚴格按照《儀器裝置管理辦法》第五章執行。
第九條 儀器裝置的報廢應慎重,由實驗中心(室)主任組織檢查,由保管人填寫報廢單,寫清報廢理由,經主管領導簽字,報實驗室管理科。按學校制訂的管理辦法統一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十條 儀器裝置的管理使用,實行崗位責任制,由實驗中心(室)主任安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