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機械裝置檢修管理制度(精選4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8.94K

機械裝置檢修管理制度 篇1

一、裝置管理資料

機械裝置檢修管理制度(精選4篇)

裝置技術狀況的管理對所有裝置按裝置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分為完好裝置和非完好裝置,並分別制訂具體考核標準。

各單位的生產裝置務必完成上級下達的技術狀況指標,即考核裝置的綜合完好率。專業部門,要分別制訂出年、季、月度裝置綜合完好率指標,並層層分解逐級落實到崗位。

裝置潤滑管理

(一)對裝置潤滑管理工作的要求:

1、各單位機動部門設潤滑專業員負責裝置潤滑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廠礦或車間機動科(組)設專職或兼職潤滑專業員負責本單位潤滑專業技術管理工作;修理車間(工段)設潤滑班或潤滑工負責裝置潤滑工作。

2、每臺裝置都務必制訂完善的裝置潤滑“五定”圖表和要求,並認真執行。

3、各廠礦要認真執行裝置用油三清潔(油桶、油具、加油點),保證潤滑油(脂)的清潔和油路暢通,防止堵塞。

4、對大型、特殊、專用裝置用油要堅持定期分析化驗制度。

5、潤滑專業人員要做好裝置潤滑新技術推廣和油品更新換代工作。

6、認真做到廢油的回收管理工作。

(二)潤滑“五定”圖表的制訂、執行和修改。

1、廠礦生產裝置潤滑“五定”圖表務必逐臺製訂,和使用維護規程同時發至崗位。

2、裝置潤滑“五定”圖表的資料是:

定點:規定潤滑部位、名稱及加油點數;

定質:規定每個加油點潤滑油脂牌號;

定時:規定加、換油時間;

定量:規定每次加、換油數量;

定人:規定每個加、換油點的負責人。

3、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裝置潤滑“五定”圖表規定,並做好執行記錄。

4、滑專業人員要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潤滑“五定”圖表執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務必隨時注意裝置各部潤滑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理。

(三)潤滑油脂的分析化驗管理。

裝置運轉過程中,由於受到機件本身及外界灰塵、水份、溫度等因素的影響,使潤滑油脂變質,為保證潤滑油的質量,需定期進行過濾分析和化驗工作,對不一樣裝置規定不一樣的取樣化驗時間。經化驗後的油品不貼合使用要求時要及時更換潤滑油脂。各廠礦對裝置潤滑油務必做到油具清潔,油路暢通。

(四)裝置潤滑新技術的應用與油品更新管理。

1、廠礦對生產裝置潤滑油跑、冒、滴、漏狀況,要組織研究攻關,逐步解決。

2、油品的更新換代要列入廠礦的年度裝置工作計畫中,並經過試驗,保證安全方可加以實施,油品更新前務必對油具、油箱、管路進行清洗。

裝置缺陷的處理

1、裝置發生缺陷,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能排除的應立即排除,並在日誌中詳細記錄。

2、崗位操作人員無力排除的裝置缺陷要詳細記錄並逐級上報,同時精心操作,加強觀察,注意缺陷發展。

3、未能及時排除的裝置缺陷,務必在每一天生產排程會上研究決定如何處理。

4、在安排處理每項缺陷前,務必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缺陷擴大。

裝置執行動態管理

裝置執行動態管理,是指透過必須的手段,使各級維護與管理人員能牢牢掌握住裝置的執行狀況,依據裝置執行的狀況制訂相應措施。

(一)建立健全系統的裝置巡檢標準

各廠礦要對每臺裝置,依據其結構和執行方式,定出檢查的部位(巡檢點)、資料(檢查什麼)、正常執行的叄數標準(允許的值),並針對裝置的具體執行特點,對裝置的每一個巡檢點,確定出明確的檢查週期,一般可分為時、班、日、周、旬、月檢查點。

(二)建立健全巡檢保證體系

生產崗位操作人員負責對本崗位使用裝置的所有巡檢點進行檢查,專業維修人員要承包對重點裝置的巡檢任務。各廠礦都要根據裝置的多少和複雜程度,確定設定專職巡檢工的人數和人選,專職巡檢工除負責承包重要的巡檢點之外,要全面掌握裝置執行動態。

(三)資訊傳遞與反饋

生產崗位操作人員巡檢時,發現裝置不能繼續運轉需緊急處理的問題,要立即通知當班排程,由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一般隱患或缺陷,檢查後登入檢查表,並按時傳遞給專

職巡檢工。

專職維修人員進行的裝置點檢,要做好記錄,除安排本組處理外,要將資訊向專職巡檢工傳遞,以便統一彙總。

專職巡檢工除完成承包的巡檢點任務外,還要負責將各方面的巡檢結果,按日彙總整理,並列出當日重點問題向廠礦機動科傳遞。

機動科列出主要問題,除登記臺帳之外,還應及時輸入電腦,便於上級大公司機動部門的綜合管理。

(四)動態資料的應用

巡檢工針對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隱患,提出應安排檢修的專案,納入檢修計畫。

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務必立即處理的,由當班的生產指揮者即刻組織處理;本班無潛力處理的,由廠礦領導確定解決方案。

重要裝置的重大缺陷,由廠級領導組織研究,確定控制方案和處理方案。

(五)裝置薄弱環節的立項處理

凡屬下列狀況均屬裝置薄弱環節:

1、執行中經常發生故障停機而反覆處理無效的部位;

2、執行中影響產品質量和產量的裝置、部位;

3、執行達不到小修週期要求,經常要進行計畫外檢修的部位(或裝置);

4、存在不安全隱患(人身及裝置安全),且日常維護和簡單修理無法解決的部位或裝置。

(六)對薄弱環節的管理

各大公司機動處要依據動態資料,列出裝置薄弱環節,按時組織審理,確定當前應解決的專案,提出改善方案;廠礦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改善方案進行審議,審定後列入檢修計畫;裝置薄弱環節改善實施後,要進行效果考察,作出評價意見,經有關領導審閱後,存入裝置檔案

機械裝置檢修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和範圍

為了加強公司系統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施工機械裝置的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提高企業技術裝備和施工機械化水平,加快施工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和預防施工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根據國家和電力行業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系統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施工機械裝置購置、租賃、安裝、拆卸、檢修、改造、使用和報廢全過程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公司系統非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參照執行。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透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總則

3.1企業裝置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正確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以科學管理方法進行全過程的綜合管理,做到合理配置、擇優選購、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費用核算;適時更新改造,到達使裝置技術狀態好、安全運轉、使用壽命長、消耗低、利用率和生產效率高的目的。

3.2上海電建公司下屬各單位應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設定裝置管理部門和崗位,配備安全、技術、資料資訊、資產管理等崗位,以適應管理職能的要求,負責企業裝置管理的工作。

3.3各級裝置管理機構的裝置管理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後上崗,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應占總人數的50%以上。

3.4本制度所指的施工機械裝置是指企業構成固定資產的起重機械、施工機械、運輸裝置、生產維修和測試裝置(以下簡稱裝置)。構成固定資產的裝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耐用期限超過一年;

2)單機原值超過20__元人民幣;

3)能獨立發揮功能作用。

4、基礎管理

4.1凡屬於固定資產的裝置,務必從所購或調入之日起,按行業規定的編號規則,統一編號,分類建帳立檔。且每年年終要組織對裝置進行清查,發現帳物不相符時要查明原因,追查職責,報上級批准後,會同財務部門辦理盤虧(盤盈)手續。

4.2企業應制訂本企業的起重機械原始記錄、檢查表、統計報表、機械和相關人員臺賬、機械合同等標準資料格式,並對相關基礎資料進行收集、彙總、存檔。建立企業施工機械總檯賬和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並實施動態管理。

4.3裝置管理部門應會同企業有關部門編制企業技術裝備規劃,並負責編制和參與審定機械裝置購置計劃,負責企業起重機械安裝維修資質認證工作。

4.4裝置管理部門應負責或參與編制重要調裝置和起重機械裝置的選型、購置、大修、改造、報廢、租賃等方面的安全及技術經濟論證方案,組織對重要裝置和起重機械裝置的技術檢測和鑑定工作;辦理起重機械裝置使用登記手續和報廢登出手續。

4.5裝置管理部門應負責為施工專案部配置、租賃起重機械等裝置,並組織運輸、試驗、驗收,確認滿足施工要求。

4.6裝置管理部門應負責組織對新型或進口裝置的相關技術、先進管理經驗及方法的引進消化和推廣工作。

4.7裝置管理部門應負責對各施工專案部和裝置使用單位下達的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彙總,並組織評價、考核和獎罰。

4.8自制非標裝置或對原裝置進行技術改造,應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提出設計或改造方案,由企業裝置管理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自制或改造後的裝置,要檢驗合格,進行工業性試用,實際作業達500小時以上再組織進行鑑定,鑑定合格後方可正式投用。涉及國家已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4.9上海電建公司下屬各單位向外轉讓裝置,應根據其價值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上海電建公司根據需要,在公司內部調配裝置時,調出單位應保證調出裝置完好,不許拆換原機零部件,並將原機附件、備件、工具及資料檔案等一齊移交。

4.10裝置報廢應事先進行經濟分析和嚴格的技術鑑定,屬於下列狀況之一者,可予報廢:

1)裝置磨損嚴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雖經大修但不能到達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2)修理費用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到達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或汙染嚴重,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合算的;

4)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

5)非標準專用裝置,因任務變更,本企業不適用,其他企業也不適用的。

4.11裝置報廢應填寫裝置報廢審批表,經企業裝置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進行技術、財務審定,企業領導簽章,根據裝置價值按規定上報審批。

裝置一經報廢,嚴禁繼續使用,也不得轉讓或出租。

5、施工企業本部機械安全管理

5.1施工企業經理是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職責人;企業應明確生產副經理或總工程師為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起重機械的全過程安全管理。

5.2施工企業本部的裝置管理部門,對企業施工生產中的起重機械和一般機械、工器具、檢測裝置進行歸口管理;是起重機械專業安全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

5.3.施工企業裝置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主要職責:

5.3.1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起重機械管理的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並結合本企業特點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5.3.2負責建立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機械崗位職責制和制定起重機械安全目標或安全指標;負責對各施工專案部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下達的安全指標的完成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彙總,並組織評價、考核和獎罰。

5.3.3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本企業所用施工機械和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審定起重機械安拆、大修改造作業方案,參與編制或審查專案施工組織設計中機械配置和大型吊裝方案。

5.3.4負責組織企業層面的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維修、運輸、試驗等過程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安全控制措施的編制,並對作業過程中的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督和指導。

5.3.5負責組織編制企業起重機械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審查和指導施工專案部起重機械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現場處置方案的編制和演練。

5.3.6按有關規定負責單純機械事故和機械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機械事故並造成人員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5.3.7負責對各施工專案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狀況和管理狀況進行定期或專項檢查、評價和考核,並指導、跟蹤、督查缺陷整改狀況。

5.3.8配合組織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取證;建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臺賬,並進行動態管理。

5.3.9參與工程專案分包合同審查,重點審查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的數量與安全狀況,以及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職責方面的條款。

5.3.10負責組織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競賽評比表彰,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管理經驗。

5.4公司系統施工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幾項制度:

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與使用制度;

2)租用與分包工程自帶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3)起重機械維修制度;

4)起重機械安裝維修隊伍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編制、審查與執行制度;

6)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管理與考核制度;

7)起重機械檢驗儀器、工器具管理制度;

8)機械裝置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9)對施工專案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評價考核制度;

10)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機械裝置檢修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條:為貫徹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加強裝置管理,結合機械工業狀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裝置是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技術基礎,機械工業各級管理部門和企業務必堅持設計、製造和使用維修相結合,預防為主,使用、維護和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結合,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相結合,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做好裝置管理工作。

第三條:機械工業裝置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透過技術、經濟和組織措施,對企業主要生產裝置進行綜合管理。做到綜合規劃,合理選購,及時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適時改造和更新,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素質,為機械工業的生產發展,技術提高,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四條:機械工業各級領導要重視裝置管理,用心採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科學技術新成果,不斷提高企業裝置管理和維修技術水平,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機械工業裝置管理實行分級管理。機械工業各級裝置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裝置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裝置屬國家所有,管好、用好、維修好、改造好裝置,保證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使裝置經常持續良好的技術狀態,保證企業生產發展的需要,是機械工業各級領導務必履行的重要職責。

在廠長(經理)的職責和職責制裡,都務必明確地把持續裝置完好和提高企業裝備素質作為目標管理的一項重要資料,作為考核企業承包經營工作的主要指標之一。

第七條:機械工業裝置管理的範圍是指對構成企業固定資產的生產用裝置的管理。

企業生產用裝置統一由裝置動力部門管理。其工作資料包括對裝置規劃、選型、購置、安裝、除錯、使用、維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實行綜合管理。

第二章:各級組織的職責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在裝置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地區裝置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機械工業的裝置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協同當地經委組織地區性的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動檢修社會化和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本行業裝置管理的經驗交流、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為企業的裝置管理帶給資訊和諮詢服務;

(五)負責編報上級需要的統計報表。

第九條:企業廠長(經理)在裝置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廠生產裝置管理負全面職責。在任期內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對裝置管理與維修工作的方針、政策、條例和有關規定;在經營職責制中,要求實現裝置管理的下述指標:主要生產裝置完好率85%以上;主要生產裝置的新度係數不能下降;無重大裝置事故。

(二)協調好生產和維修的關係,搞好裝置的計劃修理、組織好維修備件的生產和供應。生產中不允許拼裝置。

(三)要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裝置管理和維修工作的方針、政策、條例和目標,負責審定企業的裝置管理與維修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根據企業長遠或年度經營的方針、目標,提出對裝置動力部門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標;全面組織和領導裝置動力系統的業務並佈置檢查裝置維修、更新改造和動能管理工作,協調橫向關係;掌握及正確使用裝置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組織審定裝置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計劃及重大專案的可行性分析,審批費用預算;負責組織對職工進行裝置管理和維修方面的教育及技術培訓;組織開展群眾性的裝置維護競賽活動,抓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對重大裝置事故的處理作出決定。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十條:企業裝置動力部門務必負責或參與裝置更新、技術改造、自制裝置、新建專案和零星購置裝置的前期管理工作,包括調研、規劃、購置(設計、製造)、安裝、除錯,個性是對關鍵裝置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把好選型和安裝驗收質量關,為搞好裝置的後期管理打基礎。

裝置動力部門要參與基建、改(擴)建工程公用設施(風、水、汽、電等)的設計審查和施工驗收。

第十—條:對進口裝置,裝置動力部門務必參與選型的調查和考察。在與外商談判中,由裝置動力部門負責提出可靠性、維修性和經濟性方面的要求,以及維修備品配件、潤滑油品、維修人員培訓、裝置安裝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等要求。

第十二條:裝置動力部門要廣泛收集裝置科技發展及市場資訊和有關裝置使用的意見,為做好裝置選型帶給依據。同時,要將新裝置使用初期在質量、效率、執行中存在問題、故障狀況及改善措施等方面的資訊及時向製造單位反饋。個性是進口裝置務必在索賠期內做好有關工作。

第四章:基礎管理

第十三條:企業裝置動力部門在辦完裝置驗收手續移交生產時,務必按照規定逐臺統一編號,建立裝置卡片和臺帳,建立裝置檔案,要做到隨機附件和技術資料齊全。進口裝置的技術資料應及時全套翻譯入檔。每年進行復查核實,做到帳、物、卡相符。

第十四條:企業的生產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機械工業關鍵裝置由國家機械委制訂管理辦法;高精度、大型、重型稀有裝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管理辦法;其餘裝置由企業制訂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五條:企業要根據裝置在生產中的重要程度和對加工產品質量的影響,結合裝置的可靠性、維修性,裝置停機對生產的損失,購置原值的大小等,將裝置劃分為重點預防維修裝置(簡稱重點裝置)、一般預防維修裝置和事後維修裝置,不一樣的裝置採取不一樣的管理方法和維修方式。重點裝置的範圍及管理辦法由企業自行制定,並能夠根據企業生產任務變化狀況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裝置封存。因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裝置停用半年及以上應進行封存,並按規定辦理封存手續,封存要有明顯的標誌。裝置封存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並採取防塵、防鏽蝕、防潮措施,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所有封存裝置都要到達完好裝置要求,並列入裝置檢查範圍。

對於因工藝調整、產品轉產或其他原因閒置2年以上不用的裝置企業應用心進行處理。同時可報請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第十七條:裝置的調撥和移裝。裝置實行有償調撥,調出裝置應按分級管理的要求進行審批,調出裝置應隨帶原有輔機、附件及技術檔案,企業內車間之間裝置的移裝應由裝置動力部門統一辦理手續。

機械工業關鍵裝置和高精度裝置超過使用年限,其主要結構和部件已嚴重磨損,精度喪失或自然災害造成損壞已無法恢復原有效能及精度的,可作降級處理。

凡需降級使用的裝置,應由企業領導、技術人員、有經驗的工人組成簽定小組,根據使用部門提出的申請,進行復查、分析、論證定性,提出鑑定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稽核、批准。機械工業關鍵裝置報國家機械委備案。

第十八條:裝置的報廢。裝置主要結構嚴重損壞無法修復或經濟上不宜修復、改裝,對安全生產有影響,對環境嚴重汙染或屬國家政策規定務必淘汰的裝置能夠辦理報廢。機械工業關鍵裝置及精、大、稀裝置的報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部門確定,其中機械工業關鍵裝置報機械委備案。處理報廢裝置收入的資金,只能用於裝置更新和改造。

第十九條:裝置故障與事故。裝置或零部件失去原有精度效能,不能正常執行,技術性能降低等,造成停產或經濟損失者為裝置故障。裝置故障造成停產時間或修理費用到達下列規定數額者為裝置事故。

一般事故:修復費用一般裝置在500~1萬元;精、大、稀及機械工業關鍵裝置在1000~3萬元者;或因裝置事故造成全廠供電中斷10~30分鐘為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修復費用一般裝置達1萬元以上;機械工業關鍵裝置及精、大、稀裝置達3萬元以上者;或因裝置事故而使全廠電力供應中斷30分鐘以上為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修復費用達50萬元以上或由於裝置事故造成全廠停產二天以上、車間停產一週以上者為特大事故。

事故發生後企業應按裝置分級管理的有關規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分析原因,嚴肅處理,從中吸取經驗教訓。重大及特大事故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國家機械委。限1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上報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國家機械委。

裝置事故要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職責者與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職責,按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賠償,觸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

對裝置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處罰,並追究領導職責。裝置事故頻率應按規定統計,按期上報。

對修復費用低於500元或全廠供電中斷10分鐘以下的裝置故障也要查明原因,分清職責。

第二十條:自制裝置經為期半年的生產驗證,能穩定到達產品工藝要求,技術資料齊全,並與實物相符,貼合固定資產標準者,可列入企業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否則不能轉入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動力裝置,要有專人管理,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保證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執行。一般動力裝置、管道和線路安裝、改造須經企業裝置動力部門審定,由企業主管領導審批。對於起重裝置、壓力容器、鍋爐、變配電等重要裝置的安裝、改裝、修理和更新報廢,須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企業要建立、健全裝置管理和維修的各種工作制度、工作標準、工作流程、統一的表格、工作定額和動力管線竣工圖紙。加強各種技術檔案、圖紙和檔案管理,個性是動力管線竣工圖紙的管理。裝置技術檔案、圖紙資料應存放於貼合檔案管理要求的資料室中。

第二十三條:要加強裝置管理和維修資訊的積累、資料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各種原始憑證、圖表齊全,資料正確。國家規定的統計報表,應有專人負責統計,做到填寫整齊,資料正確,上報及時。

第二十四條:企業要不斷提高裝置管理水平,用心創造條件,逐步實現裝置管理維修資料應用微機處理,以提高資訊處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五章:技術狀態管理

第二十五條:要使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以保證正常運轉。主要生產裝置應按照裝置磨損變異的規律,進行定期的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普查,統計、分析和考核裝置完好率,便於及時和全面掌握裝置技術狀況,為編制維修計劃和帶給領導做為決策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裝置發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決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組織修理工人排除,並填好故障記錄,對經常重複發生故障的部位,裝置管理和維修部門應認真分析,制訂改善維修措施。儘量從根本上消除故障發生的原因。

第二十七條:重點裝置要實行點檢(日常點檢、定期點檢)制度,掌握裝置技術狀態,逐步採用先進的監測和診斷技術實行狀態監測維修,及早發現異常,做好預防措施。對起重裝置、壓力容器和變配電等裝置,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負荷或預防性試驗。

第二十八條:對關鍵工序的裝置,定期進行幾何精度檢查,必要時,應進行動態精度檢測,及時進行精度調整,作好記錄,以保證產品加工質量。

第六章:使用、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九條:工人在獨立使用裝置前,須對其進行裝置的結構、效能、技術規範、維護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等技術理論教育及實際操作技能培訓。經過考試合格發給裝置操作證後,方可憑證獨立操作。

第三十條:操作工人應掌握“三好”、“四會”,嚴格執行使用裝置的“四項要求”、“五項紀律”(見附錄)。

第三十—條:裝置的使用要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嚴格實行崗位職責制。對於多人操作的裝置、生產線,務必實行機長制,由機長負責。

對多班制生產的裝置,操作工人務必執行裝置交接班制度。單班制裝置應有執行記錄。

第三十二條:操作工人要嚴格遵守裝置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裝置。嚴禁精機粗用,超負荷、超規範、拼裝置。如遇現場生產管理人員或上級強令操作工人超負荷、超規範使用裝置時,裝置管理部門有權制止,操作工人有權拒絕,並可越級上告,並對違章指揮者追究職責。

第三十三條:生產裝置要嚴格執行日常維修(日常保養)和定期維護(定期保養)制度。

第三十四條:企業要根據生產特點和裝置條件,採用預防維修方式;對於流水線、流程裝置、全年無法停機的,應利用一切生產空隙安排好定期維護和檢修,並認真安排好大修計劃;對生產影響不大的一般裝置,可採用事後維修方式。

第三十五條:維修工作要實行區域維修負責制。按照分工負責管轄範圍內裝置巡迴檢查、計劃檢修和故障檢修,做好記錄;對裝置動力部門下達的主要生產裝置完好率、故障停機率、裝置可利用率、檢修計劃、日常維護和定期保養計劃完成狀況作好記錄統計,作為考核依據;對重點裝置關鍵部位按規定要求進行日常點檢和定期點檢,並作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企業要設定潤滑站,車間要設潤滑點,配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專職潤滑工,配備必須數量貼合要求的潤滑設施;建立和健全潤滑管理制度。對裝置潤滑要做到“五定”(定人、定質、定量、定點、定期),並開展根據油質狀態監測換油的科學方法。

第三十七條:裝置預防性修理類別一般分為大修理、專案修理和小修。

(一)大修

裝置的大修理是計劃修理工作中工作量最大的一種修理。在大修時,要對所修裝置進行全部解體,修理基準件,修復或更換全部磨損件。同時修理、修整電氣部分以及外表翻新。從而全面消除裝置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復裝置原有的精度、效能和效率。

(二)專案修理

根據裝置的技術狀態,對裝置精度、功能達不到工藝要求的某些專案按需要進行鍼對性修理。修理時一般要部分解體、修復或更換磨損機件,必要時進行區域性刮研,校正機床的座標,以恢復裝置精度、效能。

(三)小修

裝置的小修理是按定期維修規定的資料或針對日常點檢和定期檢查發現的問題,部分拆卸零部件進行檢查、修整,更換或修復少量磨損件,同時透過檢查、調整、緊定機件等技術手段,恢復裝置使用效能。

企業要制訂年、季修理計劃,認真組織實施,主要生產裝置大修理計劃,由廠長批准,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裝置修理計劃務必納入企業各級生產計劃下達考核。

要編制檢修作業計劃,包括修前技術準備和生產準備。對修理複雜、工作量較大的重點裝置,要採用網路技術編制修理計劃、按計劃施工。

第三十九條:企業要組織好維修用備品、配件的生產、供應和保管工作,編制備件儲備定額,建立備件儲備卡,要用心處理積壓,加快資金圍轉,保證經濟合理儲備。引進裝置的備件應高於維修備件供應率的平均水平,對大型、特殊的備件要用專款儲備。在有條件的地區,備品配件要逐步向集中儲備過渡。

第四十條:裝置大修後的質量驗收,以質量管理部門的專職裝置檢驗員為主,會同裝置動力部門和使用部門,組織維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參加。承修部門應對承修裝置的質量負責,在保修期3個月內,企業要考核大修理質量返修率指標,大修後的質量要求:恢復規定工作潛力,到達原出廠或生產工藝標準,配齊完全裝置和必要的附件,修理技術檔案按要求及時歸檔;但對下列狀況,經企業主管裝置領導批准,能夠制定修理降級標準。區別對待:

(一)經過兩次以上大修理的老舊裝置,嚴重損壞的裝置或原裝置本身有嚴重缺陷,能夠根據工藝要求,適當放寬允差,制定具體的大修理質量標準。

(二)長期用於單一工序加工的通用裝置,大修理後與加工工序有關的專案要到達工藝要求,其餘專案可結合本企業實際狀況,降低要求或免檢,同時,修理費用定額應相應地減少。

第四十—條:要加強裝置大修理基金的管理。裝置大修理基金應按規定的提存率提取,由企業裝置動力部門按計劃掌握使用,以保證應大修理的裝置及時按計劃安排大修,財務部門加強管理,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第七章:改造與更新

第四十二條:裝置改造與更新工作是企業的重要任務之一,企業要根據產品發展規劃,結合工藝改善和裝置技術狀況制訂裝置改造與更新計劃,它是企業技術改造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裝置動力部門負責制訂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裝置改造與更新方案的審批。一般裝置的改造與更新,由企業裝置動力部門提出方案報主管裝置廠長(總機械師,專職副總工程師)批准,凡納入新建或技措專案中的重大裝置改造與更新,應由企鬥總工程師組織技術經濟分析論證,報廠長批准後執行,裝置動力部門應用心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裝置技術改造宜結合大修理進行。改造所需資金不超過所改造裝置大修理費用的30%時,可列入大修理費用開支;若超過時,應將改造資料專項列入技措計劃或企業技術改造計劃,所需費用從折舊基金或企業技術改造資金安排解決。裝置改造後新增的價值,用大修理基金開支的不辦增值,用折舊基金等開支的應辦理增值。

第四十五條:裝置更新原則上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裝置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裝置,凡貼合下列狀況之一的裝置,能夠更新:

(一)經過多次大修,技術性能達不到工藝要求和保證不了產品質量;

(二)技術性能落後,經濟效果很差;

(三)透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及效能。但不經濟;

(四)耗能大或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

(五)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裝置。

第四十六條:裝置更新工作應在主管裝置副廠長或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總機械(動力)師(專職副總工程師)具體負責並應建立以裝置動力部門為主,計劃、生產、技術、工藝、財務、質量、使用部門參加論證會,研究更新方案,經批准後,由裝置動力部門組織實施。凡納入國家計劃中的技術措施專案有關裝置更新部分,裝置動力部門參與,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對被更換(淘汰)的舊裝置,應組織技術鑑定,區別不一樣狀況,進行處理。經處理後的裝置變價收入款項,按規定要用於裝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報廢的受壓容器及國家規定的淘汰裝置,不準轉售其他單位使用。

第八章:經濟管理

第四十八條:購置新裝置或裝置進行重大改造,要在主管廠長領導下,裝置動力部門協同有關部門按照裝置壽命週期費用最經濟的原則進行經濟管理,在裝置全過程管理各個工作環節都要講求經濟效益。

第四十九條:要合理使用裝置維修費用(包括大修理費用)。企業財會部門應會同裝置動力部門對車間經費中的裝置維護和檢修費用下達分配指標,由裝置動力部門控制使用,並對裝置大修理費用實行單臺核算,做到原始憑證齊全,費用攤派合理,在企業內要考核統計大修理成本,裝置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數,萬元產值維修費用,固定資產裝置維修費用率。大修理成本和萬元產值維修費用(包括大修理費用)要有統計分析,應力求經濟合理。

第五十條:企業要進行對生產裝置固定資產創淨產值率的統計與考核,不斷提高現有裝置的利用率,力求用較少的裝置投資,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

第九章:教育和培訓

第五十—條:要把裝置管理維修人員的培訓計劃納入企業的培訓規劃;把裝置管理維修理論基礎知識的教育列入企業職工教育的資料,並在時間、物質和資金上給予保證。分期分批培訓在職職工,並將學習成績列為競賽評比和晉級條件之一。

第五十二條:結合工作需要,由裝置動力部門會同教育部門有計劃地選送熱愛裝置工作、成績優良的幹部、工人蔘加廠外有關的各種專業培訓班,脫產深造,或參加高等院校、電視大學或業餘職工大學,脫產理解裝置管理維修方面的正規專業教育,以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

第十章: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三條:企業應用心參加各級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裝置管理創優活動,經評定為各級裝置管理優秀單位後,企業應對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以資鼓勵。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定期組織廠內裝置管理先進群眾、先進個人的評獎活動,發表成果,樹立標兵,表彰獎勵先進,以推動裝置管理維修工作的開展,並給予獎勵。

第五十五條:維修工作要求知識面廣,技術複雜,從事裝置管理維修工作的人員待遇和獎勵不低於相應工作條件的生產人員;在管理、維修和技術革新中有重大貢獻的專案,應納入科技成果獎進行評獎。

第五十六條:對裝置維護不好的車間、班組及個人應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應予經濟懲罰。

對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造成裝置職責事故者,對失職造成裝置嚴重失修、技術狀況劣化的單位和職責者,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機械工業企業。群眾所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能夠根據自身條件參照本規定貫徹執行。兵器企業專用裝置管理另發實施細則。本規定由國家機械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行。原頒發的《機械工業裝置管理與維修條例》即行廢止。

機械裝置檢修管理制度 篇4

本制度用於規範配電室的管理,保證配送電裝置的正常執行,本制度適用與配電室。

1、嚴格遵守國家、公司和厂部制定的各類相關電氣管理制度和標準,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票制度。

2、啟停1000千瓦以上(包括1000千瓦)的裝置,必須和二廠3萬5千伏負責人進行電話聯絡並得到允許後方可操作,同時做好啟停記錄。

3、不得隨意修改綜保、軟起、保護器、變頻器等儀器儀表的引數,高壓櫃和變壓器綜保的定值只能由二廠3萬5千伏變電站指派人員(或工段長以上人員在指派人員的授權下)設定、修改、記錄且簽字確認,並經由裝備處批准後檔案室備案;其它引數的設定由工段長以上人員批准,主修以上人員修改並做好記錄。

4、非電氣工作人員禁止隨便進入配電室,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須經安監科安全教育後,在生產部或電氣工作人員負責人指導下,方可進入,對外單位派來支援和配合工作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由現場工作負責人介紹現場電氣裝置執行情景以及有關安全措施。

5、帶有計量裝置的配電櫃,其計量裝置要滿足要求,計量裝置的試驗、校驗應由有資質的電業部門負責。

6、變配電室內應備有下列用具器材和備品:

(1)各種安全用具,臨時接地線,各種標示牌及其它常用工具。

(2)絕緣靴等安全防護品。

(3)手電筒。

(4)有效的消防器材。

(5)熔絲管、熔絲、瓷瓶瓷套管、常用開關、隔離開關及負荷開關等常用備品。

(6)照明及訊號指示用的各種燈泡及其它附件。

7、工作人員應每一天對裝置巡視,發現異常現象要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對重大異常現象要及時報告。

8、巡視工作可一人進行,但不準做與巡視無關的其它工作。

9、配電室配電櫃的訊號迴路訊號燈、光字牌、電鈴及電鐘應顯示準確、工作可靠。

10、配電室、配電裝置及其它要求接地的電器,外殼要可靠接地,接地電阻要求≤5Ω。

11、禁止在本配電室所不能控制的電氣裝置上進行工作及掛臨時地線。

12、工作前應做好準備,停電、放電、裝設地線、裝設或懸掛標示牌。工作完畢後清掃現場,核查人員檢查無誤後方可拆除臨時地線,撤離人員後才可試執行(試執行時間72小時)。

13、配電裝置至少每季度應停電清掃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

14、工作人員進出配電室時,應隨手關門,以防止小動物進入室內造成事故。

15、應保證配電室內的門窗完整,開閉靈活,普通和事故照明應完整齊全,房屋不漏雨水,電纜溝無進水等。

16、配電室內,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與工作無關的雜物,堅持良好的衛生狀況。

17、配電室配置的電話等其它裝置不得移作它用。

18、配電室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加強團結,同心同德地維護好配電室的一切裝置和設施。

19、配電室有權對違反用電規則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理,並報上級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