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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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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蘇州出臺了省內首部《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規範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聯的個人所發生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管理,下面,中國人才網小編整理了一篇蘇州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全文,歡迎大家參考閱讀,謝謝!

蘇州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全文

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執行,倡導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營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使用環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蘇州市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府辦〔20xx〕192號)等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聯的個人所發生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其管理。

第三條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建立全市統一的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行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

市中心職能處室負責個人失信行為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市中心所屬各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根據市中心授權,具體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個人失信行為的管理。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個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各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與住房公積金業務有關聯的個人。

第二章 失信行為

第五條 個人失信行為,分為提取失信行為、貸款失信行為、貸後還款失信行為及繳存失信行為。

第六條 提取失信行為包括: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

(二)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

(三)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七條 貸款失信行為包括:

(一)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的;

(二)貸款中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八條 貸後還款失信行為包括:

(一)未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貸後還款中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九條 繳存失信行為包括:

(一)不按規定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手續,不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設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的;

(二)繳存中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三章 失信行為的認定

第十條 個人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入一般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未遂的;

(二)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未遂的;

(三)有還款能力,無故連續拖欠公積金貸款本息滿2期的;

(四)1年內出現3次以上未按時、足額償還公積金貸款的;

(五)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其他情形,情節輕微的。

第十二條 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入較重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儲存餘額的;

(二)有還款能力,無故連續拖欠公積金貸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

(三)1年內發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其他情形,情節較重的。

第十三條 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入嚴重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含未遂);

(二)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的;

(三)有還款能力,無故連續拖欠公積金貸款本息滿6期的;

(四)1年內發生3次以上較重失信行為的;

(五)被市中心處以行政處罰的;

(六)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其他情形,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 失信行為的懲戒

第十四條 對個人一般失信行為,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懲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為並進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將失信資訊以書面形式通知個人,提醒其糾正和規範相關行為。

(二)誠信約談。對個人進行約談,宣傳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進行誠信約談的,應當按規定製作約談筆錄。

個人接到信用提醒後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上升為較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第十五條 對個人較重失信行為,可以依法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懲戒:

(一)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重點;

(二)書面通知所在單位;

(三)取消失信個人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

(四)取消失信個人3年內申請公積金貸款資格;

(五)向蘇州市流動人口管理部門上報並扣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十六條 對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可以依法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懲戒:

(一)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物件;

(二)向社會公開失信資訊;

(三)取消失信個人5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

(四)取消失信個人5年內申請公積金貸款資格;

(五)向蘇州市流動人口管理部門上報並扣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五章 失信行為處理程式

第十七條 個人出現失信行為的,由各分中心負責將個人失信資訊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管理系統,並依照本細則擬訂其失信等級,由分中心負責人稽核後報市中心職能處室。

第十八條 市中心職能處室根據事實核定失信等級,其中核定為一般失信行為與較重失信行為的,報分管領導批准;核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報分管領導稽核,主要領導批准。

第十九條 分中心根據市中心的核定結果,按照本細則具體實施懲戒。實施前,應當將認定結果、懲戒措施等書面告知失信個人。

第二十條 市中心職能處室定期將失信個人名單報送市信用中心的公共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同時將嚴重失信的行為通過公積金中心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 個人出現多次不同型別的失信行為的,可從發現之日起,按失信行為的型別分別進行記錄、定級,予以懲戒。個人在懲戒期內再次出現失信行為的,應當按規定追加懲戒。

第六章 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 各分中心在實施信用懲戒的同時,應當督促個人糾正不當行為。

對輕微或者初次失信行為,應當以教育引導為主,減輕或者不予懲戒。

第二十三條 個人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交異議申請。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記錄的公示與處理。

第二十四條 個人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式實施信用修復。

第二十五條 個人信用修復的相關程式按《蘇州市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市中心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內”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