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皇島市釋出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秦皇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秦皇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秦政辦發(20xx)第4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 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區(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撫寧區)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轄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秦皇島市新建商品房 預收款監管辦法》實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專案,其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應執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行政管理工作。市房產市場管理處是秦皇島市城市區具體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
監管部門職責:
負責預售資金監管涉及部門間的協調、聯絡,督導全市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實施機構職責:
(一)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及實施工作;
(二)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稽核、撥付工作;
(三)負責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支取及使用情況。
第四條 設立監管賬戶金融機構應具備條件:
(一)具備辦理商品房按揭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軟體系統開通,與實施機構實現聯網。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三)監管專案的名稱、座落、建築幢號、建築面積等;
(四)監管賬戶的名稱和賬號;
(五)預售資金的監管範圍;
(六)預售資金交存和使用方式:
(七)預售資金支付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其它。
第六條 開立監管賬戶的程式:
(一) 預售人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申請書》;
2.《承諾書》;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4.規劃總平面圖;
5.建築工程《中標通知書》或《秦皇島市非國有資金投資建築工程專案施工直接發包備案書》(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6.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專案施工合同、投標檔案、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施工合同等;
7.總投資計劃表及預售專案的工程建設資金階段使用計劃;
8.《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明》;
(二)受理稽核。實施機構稽核預售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對符合條件的,出具《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應向預售人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
(三)開立賬戶。預售人持實施機構出具的《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通知書》及開戶金融機構所需要的其它資料,到開戶金融機構開立監管賬戶。每個擬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設立一個監管賬戶。
開立監管賬戶後,預售人在秦皇島日報釋出開立監管賬戶公告,並持金融機構出具的《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證明》和《公告》交實施機構備案,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預售人應將監管賬戶在預售場所公示。
第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及備案:
(一)預售人與承購人應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應當載明預售資金交付方式,開戶金融機構和監管賬戶,明確交款的時間和金額。
(二)承購人交款後,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實時備案。預售人與承購人線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即時備案。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交付程式:
(一)承購人未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式:
1.承購人按《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交款單》要求,將購房款交存到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2.預售資金交款資訊在資金監管系統中實時備案。
3.承購人憑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交款單回執或金融機構進賬單(交款回單)向預售人換取交款票據。
(二)承購人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式:
承購人交付首付款程式同“未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式”,按揭貸款交付按以下程式進行:
1.預售人或承購人持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到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
2.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將貸款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承購人採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貸款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3.預售資金交款及貸款到賬資訊在資金監管系統中實時備案。
第九條 預售人申請支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程式:
預售人申請支取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機構應予辦理支取手續。支取的資金包括取得土地的全部費用、稅金實際發生金額、不超過已投入工程建設資金的90%、其他相關費用。(預售人利用監管專案、土地等抵押貸款的,應將貸款數額從已投入資金中扣除)
(一)提出申請。預售人提交《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申請表》,並根據用途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支取建安工程費的,按照實際工程形象進度並結合“擬預售專案的工程建設資金階段使用計劃”進行支取,提交以下資料:
(1)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建設進度證明(實施機構抽查專案施工單位和工程單位出具的工程建設進度證明的真實性,每個專案抽查不少於3次)。
2.申請支取土地出讓費用,應提交預售專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申請支取監管專案稅款的,應按開發企業當月總售房款的12%支取稅款。
4.申請支取監管專案的其他相關費用,按每次支取建設工程費的20%同時計提。
5.每月末由開發企業通過資金監管系統進行監管賬戶資金核對,如資金賬目資訊不一致,報請實施機構進行賬戶餘額的核定。
(二)受理稽核。實施機構對預售人提供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進行稽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通知書》。同時將電子資訊傳輸給開立監管賬戶的金融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為預售人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支取通知書》。
(三)支取資金。開戶金融機構憑實施機構開具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通知書》及網路系統確認資訊,將核准使用資金支取給預售人。月末,實施機構、開發企業通過網路系統進行監管賬戶賬目核對。
第十條 預售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支取:
(一)用款申請的資金超出用款計劃額度的;
(二)預售資金未及時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三)未按監管部門和實施機構要求進行整改的;
(四)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其它違反《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使用資金情況的。
第十一條 預售人變更監管賬戶或賬號的程式: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一經開立,原則上不允許變更,按法律規定確需變更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預售人提交《變更監管賬戶賬號申請書》、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申請變更監管賬戶或賬號。
(二)經監管金融機構同意,並經實施機構稽核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出具《變更監管賬戶賬號通知書》,開戶金融機構予以變更。
(三)變更後的監管賬戶,預售人應及時在預售公開場所張貼、實施機構應及時在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政務網公示。
第十二條 預售人原監管賬戶的結餘資金應轉入新設監管賬戶。在辦理變更手續期間,應暫停辦理網籤合同業務和預售資金的支取手續。
第十三條 預售人申請撤銷監管賬戶的程式:
(一)預售人在預售專案辦理初始登記後,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實施機構提出解除賬戶監管的申請。
(二)實施機構對預售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解除賬戶監管通知書》,預售人憑此通知書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第十四條 建立誠信檔案和公示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並記入誠信檔案,在秦皇島市住房和房產管理局政務網公示:
(一)預售人直接收存預售資金,未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向承購人以集資、借款、會員費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逃避資金監管的;
(三)提供虛假審報材料套取工程建設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不按規定時間履行合同備案手續和承諾的;
(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工程進度證明的;
(六)開發企業在辦理專案、房屋、土地等抵押貸款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實施機構報告備案。
第 十五條 遇退房退款情況,人民法院、稅務部門凍結監管賬戶資金時,以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退房退款通知書》時點前的資金額度為準。建立各級人民法院、稅務 部門與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的資訊通告機制,劃轉預售資金專用賬戶資金後,人民法院、稅務部門及時將劃轉資訊通告給預售資金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 預售人須將《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向承購人公示告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