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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出臺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97W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防範信貸風險,新制定了《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並於7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新《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出臺

6月30日,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瞭解到,《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將於20xx年7月1日出臺並於10月1日起實施。細則以國家的《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操作規定(試行)》為基礎,結合近幾年新出臺的貸款政策及台州實際,對原有的管理細則進行調整和規範。

據瞭解,此次細則最大的修改之處在於對貸款額度計算公式進行了調整。從原來按“職工月繳存額”計算可貸額度改為按“職工貸款前12個月的平均繳存餘額”來計算。“職工的平均繳存餘額”事實上就是職工對公積金繳存貢獻度,繳得越多,繳存時間越長,可貸額度也就越高。

“相比新老兩個額度計算公式,新公式的合理性及公平性顯而易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處處長盧耀洲告訴記者,原額度計算公式因強調“月繳存額”及“最長可貸月數”,會使那些低收入的職工及年紀大的職工貸款時受限制。同時,該計算公式又使一些短期繳存公積金的客戶有時能輕易貸到高額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他正常繳存者的利益。

“相比於兄弟地市,我們的政策略有不同。”盧耀洲介紹,目前全省已經有4個地市按照這種新的公式計算貸款額度,分別是杭州、紹興、舟山、金華。台州將繼續保留最低可貸20萬元的最低額度保障(一些地市為10萬元,一些地市則沒有設最低保障)。同時我市也不下調最高可貸額度,仍舊為單方40萬元、雙方80萬元(有些地市已經下調到雙方50萬元);另外,新的計算公式規定夫妻雙方額度可累加計算(即雙方的貢獻度可疊加計算不封頂)。

值得注意的是,因考慮到政策調整3個月過渡期的需要,新額度計算公式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除了額度計算公式之外,細則還對以下—些內容作了調整:放寬預售商品房貸款的申請時限,原規定申請人必須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現可延緩至24個月內。職工貸款按雙方計算貸款額度時,雙方貸款條件要求一致,原政策只強調主貸方的貸款條件,對配偶方的要求則進行放寬。新政策要求配偶方公積金連續繳存時間需達6個月以上,且保留不少於6個月的繳存餘額,這是因為新政策的額度計算公式強調的是繳存貢獻度,計算雙方額度時,條件一致則方顯公平。

盧耀洲表示,此次細則內容調整的著力點就是使公積金貸款政策變得更合理、更規範及更公正,同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進一步做好後續措施跟進,保證廣大職工能貸到款、貸足款、貸好款。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防範信貸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操作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託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和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產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專項住房貸款。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受託銀行的審批和確定。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指導、監督等工作,並負責市本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各分中心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受託銀行應簽訂承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金融業務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委託貸款手續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則上應自主完成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審批和貸款核算。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應付購房款時,可組合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組合貸款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聯合發放。

第六條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准,貸款資金不足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採取調整貸款政策、輪候制、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以下簡稱“公轉商貼息貸款”)、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緩解資金不足;貸款資金寬鬆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採取公轉商貼息貸款置換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方式。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貸款諮詢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應通過櫃面、“12329”熱線電話和簡訊、網站、微信等渠道向繳存職工提供貸款諮詢服務。

第九條貸款諮詢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基本條件,包括貸款物件、住房公積金繳存要求、年齡、收入狀況等;

(二)貸款用途、利率、期限、額度、首付款要求、擔保方式、還款方式、還款途徑等;

(三)貸款所需申請材料明細,包括購建房材料、身份證明、繳存證明、婚姻關係證明、還款能力證明等;

(四)貸款程式,包括辦理流程、辦理場所、辦理時限等;

(五)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申請表及有關貸款申請材料的獲取渠道;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的地址、電話等;

(七)貸款擔保的相關要求;

(八)提供貸款額度、還款計劃等測算服務;

(九)貸款收款、還款賬戶相關要求;

(十)貸款其他相關諮詢。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在提供以上貸款諮詢服務的基礎上,向借款申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申請表等相關表單,並應一次性告知相關注意事項。

第三章貸款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受理繳存職工的貸款申請,也可委託受託銀行受理繳存職工的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留存不少於6個月的繳存餘額;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規定期限內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真實有效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具體管理規定如下:

1、信用記錄以人民銀行版本的個人信用報告為準;

2、個人信用報告上載明的逾期即為逾期,不區分種類;

3、夫妻雙方的逾期次數不累加;

4、兩年內連續三次(含)以上或累計六次(含)以上逾期,不允許貸款;

5、公積金貸款逾期認定標準為:設有3天寬限期,寬限期內不計罰息,不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超過3天寬限期但未跨月還款的,計收逾期罰息;跨月還款的一律為逾期,且納入徵信系統;

6、逾期情況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資訊雙重查核;

7、特殊情況,須有詳細情況證明並報分管領導審批。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者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但已結清,並符合再次申請的相關規定;

(六)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住房作為抵押;

(七)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及相關規定;

(八)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貸款的時限:

(一)購買預售商品房的,申請人應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24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二)購買現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請人應在辦妥房屋交易過戶手續,交納房屋契稅(以《契證》所載明的時間為準)後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三)建造住房的,其土地性質為國有的,申請人應在取得相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其土地性質為集體的,申請人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動工建設,房屋竣工後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申請人應持有關部門批准檔案,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後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五)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應在辦理一次性償還商業性貸款後30日內,提出貸款申請。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貸率處於高位執行並達到風險狀態時,停止該項業務的辦理。

第十四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的原件及影印件:

(一)身份證明: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等;

(三)還款能力證明:申請人及其配偶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申請人也可根據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推算其收入,無需提供收入證明;

(四)徵信證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查詢申請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情況材料;

(五)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和貸款證明:申請人或其配偶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有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證明;

(六)貸款用途證明:

1、購買預售商品房的,須提供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稅務發票、開發商出具的貸款聯絡書;

2、購買現房(包括二手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其土地性質為國有的,須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工程概預算或工程造價評估報告、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報告;其土地性質為集體的,須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工程概預算或工程造價評估報告、抵押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抵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報告;

4、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須提供一次性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銀行明細清單、原住房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

(七)貸款擔保材料:貸款採取抵押擔保方式,提供抵押權利清單、權屬證明檔案,及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證明;

(八)申請人貸款還款賬戶材料;

(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限額標準:

(一)不高於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總額的規定比例。其中購買自有產權住房總額不包括車庫(位);現房(包括二手房)購房總額以《契證》中的成交金額和計稅金額兩者低者為準;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其土地性質為集體的,使用其他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可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三)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同一套自有產權住房,申請貸款金額與累計提取金額之和不得超過總房價;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可貸款額度的計算公式為:

可貸款額度=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平均餘額之和×規定倍數。

職工賬戶月平均餘額計算方式為申請貸款時近12個月的每月末賬戶餘額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補繳),繳存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確定。

規定倍數按15倍確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本市公積金存貸比情況進行調整。

夫妻雙方貸款額度可合併計算。

申請人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沒有達到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的,不納入計算公式。

實際可貸款額度低於20萬元的,可按20萬元確定。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雙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80萬元,僅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不足6個月的,按單方繳存確定。

第十六條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貸款額度不超過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餘額,且需符合第十二條規定。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且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5年。

第十八條貸款受理人員在收齊貸款申請資料後,對貸款申請進行稽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申請表填寫內容完整、字跡清晰,相關資訊與所提交資料記載資訊一致;

(二)所提交的資料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且屬相關部門依職權出具,同時形式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內容相互對應;

(三)所提交的資料規格、數量符合貸款所需材料的要求;

(四)申請人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且屬於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對於存在共同申請人的,共同申請人應為申請人配偶;

(五)申請人姓名、證件號碼應與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資訊一致,對於申請人曾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其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情況根據原繳存賬戶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資訊給予認可;

(六)申請人申請的貸款期限不超過規定的最高貸款期限;

(七)申請人及其配偶貸款月還款額原則上不超過佔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如申請人及其配偶不同意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認定標準的,則需提供收入證明或其他收入證明;

(八)二手房申請貸款,二手房房齡與申請人申請的貸款期限相加不超過房屋使用年限;

(九)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資訊等,稽核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況,並確認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申請人提交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相關資料應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十一)申請人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政策等規定;

(十二)申請人擬提供或選擇的擔保符合以下要求:

1、購買自有產權住房的,應使用本次申請貸款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其土地性質為國有的,應使用本次申請貸款所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作為抵押物;其土地性質為集體的,可用其他房產作為抵押物。

(十三)還款賬戶為申請人在受託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借記卡或活期存摺,並符合貸款扣劃要求;

(十四)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項。

第十九條貸款受理人員應與申請人及其配偶就其貸款意願、貸款用途等事項進行面談,填寫面談筆錄。

第二十條貸款受理後,受理人員提出受理意見:

(一)符合貸款條件的,對申請人可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見,並將貸款申請資料移送貸款稽核人員;

(二)對貸款條件或申請資料有異議的,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貸款資料,進行調查後予以答覆;

(三)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四章貸款稽核和審批

第二十一條貸款稽核人員應結合貸款申請資料對受理人員提出的受理意見、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擬申請貸款期限、擬申請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等進行合規性稽核,並對申請人貸款申請相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稽核人員在完成複核工作的基礎上,應進行以下調查及稽核工作:

(一)對於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應通過一定的方式核實繳存證明的真實性;

(二)申請人購房合同(協議)符合國家備案規定,並對交易真實性進行核實;申請人建造、翻建或大修合同(協議),符合相關規定並對真實性進行核實;

(三)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稽核申請人擬提供的擔保;

(四)稽核本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對於申請人擬提供抵押擔保的,稽核人員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抵押物權屬證明或合同(協議)等檔案的相關內容,稽核抵押物權屬情況符合房地產登記機構抵押登記相關政策要求。

(二)稽核抵押物價值應符合以下規定:

1、對於申請人以所購預售商品房作為抵押物的,原則上應直接認定房屋成交價為抵押物價值。對於房屋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地區同類型住宅正常交易價格的,應對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並以評估價值、房屋交易價格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

2、對於申請人以所購現房(包括二手房)作為抵押物的,應以房屋契稅價格、房屋交易價格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對於房屋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地區同類型住宅正常交易價格的,應對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並以評估價值、房屋契稅價格、房屋交易價格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

3、對於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應對申請人擬提供的抵押物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價值與工程預算價格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

4、擬申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0%。

(三)稽核申請的貸款期限不高於抵押物剩餘使用年限。

(四)對於需要以評估方式確定抵押物價值的,抵押物價值應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並出具符合國家房地產評估規範要求的抵押物價值評估報告,評估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四條貸款稽核後,貸款稽核人應出具稽核意見:

(一)稽核通過的,將貸款申請資料和稽核同意意見移送貸款審批人;

(二)稽核過程中發現有異議的,稽核人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受理人,要求進一步調查核實;

(三)稽核未通過的,稽核人應註明原因,逐級退回貸款申請資料。

第二十五條審批人員應在對稽核人員提出的稽核意見進行合規性稽核,即對貸款申請稽核資料進行完整性複核的基礎上進行審批。

第二十六條審批人員應分析申請人信用狀況、還貸能力、貸款用途和擔保措施等情況,決定是否批准貸款申請。

第二十七條貸款審批後,貸款審批人應出具審批意見:

(一)審批通過的,將審批資料整理後轉交合同簽約人員,並告知申請人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二)審批未通過的,通知申請人並要求貸款稽核人員進一步調查,補充材料。

第五章貸款簽約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准予貸款後,應與申請人及其配偶面籤借款合同及相關附屬合同、單據。

第二十九條辦理貸款簽約手續前,合同簽約人員應審查核實以下內容:

(一)貸款受理、稽核、審批資料及相關單據應齊全;

(二)借款合同文字及附件齊全,且條款規範完整、要素齊全、字跡清晰、不得塗改;

(三)借款合同中的貸款要素應與貸款受理、稽核、審批資料中相關資訊及稽核、審批意見一致,並與貸款管理系統中的資訊一致。

第三十條簽訂借款合同時,合同簽約人員應核實合同當事人身份真實有效,告知合同當事人有關合同內容、權利義務及其他應當注意事項,確認借款人的還款賬戶,並監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及其附件上簽字。

第六章貸款擔保

第三十一條貸款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由擔保落實人員稽核抵押材料是否完整,並與抵押人共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資格審查制度。對需要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援的預售樓盤,開發商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稽核調查並同意的,雙方簽訂商品房銷售貸款合作協議書,開發商承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在商品房銷售貸款合作協議書中可約定開發商按比例提供保證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取得房屋他項權證之後,開發商解除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

第三十三條貸款擔保落實後,擔保落實人員應在貸款系統中錄入擔保落實資訊,將擔保權利證明檔案按照重要檔案管理要求歸檔。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化解貸款風險可實施貸款擔保,貸款擔保費用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中列支。

第七章貸款發放

第三十四條貸款發放人員應在貸款發放前,核實以下條件:

(一)稽核貸款審批意見明確,借款合同各方當事人已完成簽約;

(二)借款合同及附件約定的擔保權已設定;

(三)貸款收款賬戶須符合貸款支付規定,與貸款還款賬戶材料、借款合同一致;

(四)借款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的其他放款條件已完全具備。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應按以下方式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受託銀行出具貸款放款通知書,並向受託銀行劃撥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

(二)受託銀行在收到劃撥的貸款資金後,應按照貸款放款通知書、借款合同及時辦理貸款發放具體事宜;

(三)受託銀行應在貸款發放成功後,及時將貸款發放結果、貸款發放憑證等資料返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及時複核,並根據貸款發放相關憑證,登記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賬;對於貸款發放失敗的,受託銀行應及時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溝通,共同採取補正措施。

第八章貸款回收

第三十六條貸款發放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委託受託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從借款人還款賬戶扣劃貸款本息或借款人通過到銀行櫃面直接還款等方式回收貸款。受託銀行應將收妥的借款人還貸資金在委託協議約定的時限內劃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指定賬戶,並將還款憑證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條貸款的償還應採用分期按月償還的方式,分期還款額的確定可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等方式。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第三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資金按照下列償還順序回收:

(一)逾期還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拖欠的,視為逾期貸款(逾期貸款按照罰息、利息、本金順序清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算並支付逾期罰息。

(二)正常還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回收資金應採用“先還利息、後還本金”的原則。

(三)提前還款,即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正常還款義務前提下,提前償還的資金作為貸款本金回收。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按下列規則進行扣劃回收:

(一)扣劃借款合同約定分期按月的正常還款,以及逾期貸款時,當借款人還款賬戶餘額大於等於應扣款金額時,按應扣款金額進行扣劃;若借款人還款賬戶餘額小於應扣款金額時,按賬戶餘額進行扣劃,未償還貸款記為逾期。

(二)扣劃借款人約定的提前還款時,當借款人還款賬戶餘額大於等於應扣款金額時,按應扣款金額進行扣劃;當借款人還款賬戶餘額小於應扣款金額則不進行扣劃。

第四十條借款人正常還款1個月以後,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

第四十一條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授權受託銀行將《房屋他項權利證》或《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返還借款人,並出具同意撤銷房屋抵押證明,由借款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登出手續。

第九章貸款變更

第四十二條貸款期間,借款人可申請對原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主要包括提前還款、還款賬戶變更、貸款展期、貸款縮期、抵押物變更、還款方式變更等。

第四十三條借款人辦理貸款變更業務,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資料、符合貸款變更條件的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且除還款賬戶變更外,貸款無拖欠本息。

第四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以下程式辦理貸款變更:

(一)核實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完整、有效、合規;

(二)指導借款人填寫、簽署變更申請審批表;

(三)經稽核同意後,在變更申請審批表上籤章確認,並在貸款資訊系統完成相應變更事項的資訊錄入;

(四)指導借款人與變更事項有關各方簽訂書面約定;

(五)留存變更事項相應資料;

(六)告知借款人變更後應注意事項;

(七)經稽核未通過的,告知借款人不予辦理的原因及補正方式,將申請材料退還借款人。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可在按月正常還貸的基礎上,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預約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後,提前償還全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一)提前償還全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預約申請,並填寫提前還貸申請審批表,經稽核同意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受託銀行在約定的日期扣劃提前償還全部的貸款本息。

(二)提前償還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須符合以下規定:

1、借款人申請提前部分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次申請時間必須在按月還貸12個月後;每年只能辦理一次,且每次償還額度不少於貸款總額的十分之一;

2、借款人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預約申請,並填寫提前還貸申請審批表,經稽核同意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受託銀行在約定的日期扣劃提前償還的貸款本息。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按貸款剩餘本金、剩餘期數重新計算,確定借款人月還款額。

第十章貸款利率和計息

第四十六條貸款利率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佈的各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以下規則對貸款進行計結息:

(一)正常還款,應按月計結息,首次結息日為首次還款日前一日。以此類推,貸款自每月還款日當日起息,至下一還款日前一日結息;對於採用固定日還款方式的,首次和末次還款按實際天數計結息。

(二)逾期還款按實際天數計收罰息,提前還款按實際天數計收利息,結息日為實際還款日前一日。

第四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下列原則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一)對於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實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

(二)對於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除國家另有規定的,於下一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困難借款人給予一定比例的貸款利息補貼,具體補貼條件和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訂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章貸後管理

第五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貸款發放後開展貸後檢查與風險監測工作,相關工作通過借款人回訪、查閱檔案資料,採集、分析貸款資訊系統、外部相關業務系統,以及有關資訊報告中的相關資訊等方式進行。

第五十一條貸後檢查與風險監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借款人資信情況、還款情況、收入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重大變化等情況;

(二)保證人的財務狀況、重大體制變化及其他可能影響擔保能力的重大變化等情況;

(三)貸款資產質量情況,包括貸款的風險狀況、借款人還款情況、擔保物的權屬及價值變動情況、不良貸款分佈情況等;

(四)貸款資訊質量情況,包括借款人資訊、擔保債權和擔保物權資訊的完備性、準確性、有效性等;

(五)其他潛在風險事項,包括貸款的真實性、貸款使用的合規性等。

第五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貸款發生違約後,及時開展相應催收工作,並根據催收結果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五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結合貸款違約程度、借款人還款能力、還款意願等情況,分階段採取簡訊、電話、信函、律師函、實地和司法訴訟等合法手段對借款人進行催收或追償,並形成催收記錄及證明材料。

採取保證擔保貸款方式的,由保證機構按照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協議履行約定的逾期催收工作和保證責任。

第五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逾期貸款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催收處置程式之後,對於符合國家相關貸款核銷規定,可認定為呆賬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進行核銷。

(一)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從嚴認定、證據確鑿、責任追究、逐級審批、賬銷案存”的原則。

(二)貸款核銷時應有債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及擔保人和擔保方式基本情況、抵質押證明、債權損失證明材料、財產清償證明等必要的貸款核銷資料。

(三)核銷貸款時應嚴格遵守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程式規定,並將貸款核銷資料妥善保管。

(四)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已核銷貸款進行調查催收,向法院申請調查借款人財產變動情況,一旦發現借款人、擔保人有可償債財產,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回收貸款。

第五十五條檔案資料是指在貸款受理、稽核、審批、發放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依據作用和參考利用價值的實體檔案資料和電子檔案資料。檔案管理要達到以下要求: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隨各項貸款業務的發生完成,按照材料完整、集中管理、使用方便的原則及時將相關業務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照資訊完整、資料安全、內容準確、使用方便的原則進行貸款電子資料檔案和實體檔案進行管理。

(三)貸款檔案管理具體要求按照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償還貸款的,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財產擁有人作為還款義務人履行正常償還貸款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抵押人對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履行借款合同各方發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各方,在有關內容達成協議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繼續有效。

第六十條借款合同有效期內,出現下列一項或多項情況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宣佈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並有權通過提前行使擔保債權或其他方式收回貸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贈人的,或借款人死亡,還款義務人拒絕償還貸款的;

(三)借款人採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騙取貸款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貸款期內無正當理由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六)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任何條款,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指出,不予糾正的;

(七)以尚未取得產權的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由於自身原因未在房屋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房屋抵押登記,交存《房屋他項權證》的;

(八)借款人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行為的。

第六十一條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依法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處理抵押物的有關費用;

(二)扣除與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和支付違約金。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索。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清償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有多餘的,多餘部分退還抵押人。

第六十二條借款人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違法貸款,同時取消借款人及配偶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洩露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個人資訊的,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貸款辦理時限

第六十四條受理、稽核和審批時限:申請人提供資料齊全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受理,並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稽核和審批手續。

第六十五條放款時限:抵押登記完成,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放款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資金不足實行放款輪候的除外)。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實施細則從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條第四項定於20xx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第六十八條原《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