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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61W

規範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制定了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我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嘉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興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嘉政發〔20xx〕55號)、《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辦發〔20xx〕75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1、本細則適用於南湖區行政區域內(含建制鎮、不含長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簡稱南湖區)政府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分配、管理、監督等。

2、區住建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並牽頭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制定、宣傳、受理、稽核等工作。區發改(物價)、公安、監察、財政、民政、人力社保、審計、市場監管(工商)、新居民、稅務、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密切配合,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稽核和監督工作。各鎮、街道、園區落實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做好受理、稽核、管理等工作。

3、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採取貨幣補貼或實物購房的形式,二者選其一,不能同時申請。

貨幣補貼是指申請家庭在南湖區房地產市場上自行購買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規定標準提供其一部分補貼資金,所購住房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

實物購房是指申請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內選定購買住房。

4、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稽核、公示、輪候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

5、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扶持、個人負擔的原則,凡符合申請條件的,一戶家庭限購一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當年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一般由夫婦、夫婦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週歲以下)、單身(33週歲及以上)、單身(離異或喪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週歲以下)四種情形構成,離異者最近一次離婚須滿三年。

2、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興市區(含南湖區、秀州區、經濟開發區,下同)居民戶口(指戶口在社群,下同)3年及以上,且現在戶口為南湖區居民戶口。

駐嘉部隊人員家屬已取得南湖區居民戶口的不受3年的時間限制。

3、屬中低收入家庭,申請家庭申請當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國家統計局嘉興調查隊公佈的申請當年的上一年度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區政府另行公佈。

4、申請家庭以家庭申請人數計算,現住房人均(獨生子女按單人計,下同)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請家庭子女在異地(不包括境外)就學或在部隊服義務兵役期間(包括戶口已遷出),在計算家庭年收入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時可計入家庭實際人數。

5、申請家庭成員無使用農村宅基地並且未享受過農村拆遷安置政策。

6、申請家庭成員無汽車, 且申請當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後辦理過戶的仍視同有車。因汽車在申請當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盜而無法登出的申請家庭可視為無汽車申請家庭。

7、同時符合南湖區、秀洲區和經濟開發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只能向一個區域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由申請家庭成員共同推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申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則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3、具有南湖區居民戶口。

4、必須是已婚居民(含離異或喪偶帶小孩)、或年齡在33週歲(含)以上的單身居民(含離異或喪偶)。

(三)納入或不納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核定範圍的情形

1、已購買的房改房(含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等)無論是否轉讓均納入住房面積核定範圍。參加過房改購房,離異滿三年的申請家庭,離婚時住房歸屬另一方並辦妥產權登記手續的且符合其他申請條件的一方可參加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但原家庭參加房改購房建築面積的一半需計入已享受房改購房建築面積。

2、通過購買商品房、拆遷(徵收)安置、自建、集資建造或通過接受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申請當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後申請家庭發生轉讓的所有房屋(含拆遷或徵收貨幣補償協議中載明的被拆遷或徵收房屋面積)計入現申請家庭核定住房面積。

3、對擁有商鋪等非住宅的,由申請家庭委託專業評估機構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根據評估資產總額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積,計入面積核定範圍;同時租金收入應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4、如申請物件屬於購買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雙方除該套房改房外無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請物件已將原購買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產權重新轉移給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該套房屋住房面積可不計入面積核定範圍(需提交公證書)。

5、因家庭成員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溫暖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入“心連心”救助物件的,因家庭經濟困難將原私有住房出售,將售房款或拆遷貨幣安置款用於以上家庭救濟,並能提供相應證明的,其所轉讓的住房可不計入面積核定範圍。由申請家庭書面申請,所在社群、街道(鄉鎮)證明,屬於“心連心”救助物件的需提供“心連心”證明。

三、申請認定

(一)受理

申請家庭在公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內,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家庭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1、身份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2、戶籍證明。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如屬集體戶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單位蓋章的集體戶口薄影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材料)。

3、婚姻證明。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如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婚姻登記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的司法文書(原件及影印件),同時簽署《南湖區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婚姻狀況宣告》;如家庭成員已到法定年齡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簽署《南湖區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婚姻狀況宣告》。由民政部門對宣告做出稽核。如一方已故須提供死亡證明。

4、收入證明。如夫妻雙方或一方(或單身)有工作單位的,則由單位對其上年度收入等情況作出書面證明並加蓋公章,並提交由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交納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證明。如夫妻雙方或一方(或單身)無工作單位且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則分別由戶口所在地社群(居委會)負責對其職業與收入情況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如夫妻雙方或一方(或單身)無工作單位且達到退休年齡的,則由社保經辦機構對該成員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應註明申請當年的上一年度領取退休金總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申請家庭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及其他相關證明和材料,並以簽署誠信承諾書方式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同時填寫對其進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對的授權書。

5、申請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影印件;已拆遷(徵收)的房屋還需提供拆遷(徵收)安置協議及影印件;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賃證》(或租賃協議)及影印件,同時,承租公房的還應提供和產權單位簽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退出公房的具結書;擁有商鋪等非住宅的,提供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價報告。對外出租的,提供租賃合同及租賃情況證明。

6、申請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嘉興市區的,須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門出具的是否參加過房改購房的證明和所在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出具的有無房產證明。戶口在農村的還需提供由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無使用宅基地證明。

7、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簿上出現的房屋的憑證原件及影印件。

8、家庭成員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需提供原件和影印件。

9、家庭成員持有見義勇為證書的,需提供原件和影印件。

10、如申請家庭汽車在申請當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盜,需提供公安部門開具的汽車被盜證明

11、稽核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稽核

1、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對申請家庭遞交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原件及影印件進行核驗,在受理期限結束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稽核,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不符合的申請家庭應告知原因,同時將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一併報送民政部門。

2、收入稽核。由民政部門負責,市場監管(工商)、公安(車管)、稅務等部門配合,根據《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浙民助〔20xx〕13號)相關規定,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收入(包括收入、工商、稅務、社保和車輛等)是否符合規定提出稽核意見。對收入稽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應告知原因,同時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和稽核意見轉住房管理部門。

3、住房稽核。由住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稽核意見。對住房稽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應告知原因。

(三)公示

經稽核,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家庭,由住房管理部門在相關媒體、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群,對其戶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四)認定

經公示無異議(包括有異議但經核實排除異議的),由住房管理部門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物件予以登記。公示截止日前申請家庭成員有死亡的,需重新稽核。

四、銷售及貨幣補貼流程

1、釋出資訊。結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情況,區政府根據住房管理部門提供的資訊,及時向社會公佈房源區域、數量、價格、戶型、貨幣補貼標準等基本資訊。

2、搖號輪候。以申請人本人身份證號碼為準進行電腦搖號,符合條件的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家屬或者因見義勇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享有優先選房的權利。如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數大於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名額時,以搖號產生的號碼為準,按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名額1:1的比例確定進入該批次選房的申請家庭,搖號產生的號碼為選房的順序號,未中選的申請家庭則輪候進入下一批次申請。

對未到場參加搖號的申請家庭,視作自動放棄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對參加搖號後放棄選房的申請家庭,取消下一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3、自主選擇。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按照公開搖號確定的選房順序號,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由申請人自主選擇實物購房或貨幣補貼,選完為止。選擇實物購房的,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內自主選定,選房結束後領取《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選擇貨幣補貼的,在提供的貨幣補貼名額內選擇,選擇結束後領取《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證》(以下簡稱《貨幣補貼證》)。

申請家庭在領取《準購證》、《貨幣補貼證》後放棄購房,需將《準購證》或《貨幣補貼證》返還發證部門辦理核銷手續,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自然取消。如申請家庭不返還《準購證》或《貨幣補貼證》,取消下兩個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貨幣補貼實行先購後補,不購不補。《貨幣補貼證》有效期為一年(自發放之日起計),申請家庭未在有效期內購買住房並領取補貼,視作自動放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

選擇貨幣補貼的申請家庭,未取得《貨幣補貼證》,自行購買的住房,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4、簽訂合同。選擇實物選房的申請家庭,應在《準購證》上通知的有效期內,憑《準購證》與經濟適用住房業主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並按規定辦理相應的付款手續。購房合同中應註明保障家庭可享受面積、超面積、上市最低補交款及補交比例等內容。

選擇貨幣補貼的申請家庭自行在市場上購買住房,辦理好權屬登記後,憑申請人身份證、房屋買賣合同、《貨幣補貼證》、《房屋所有權證》到住房管理部門領取貨幣補貼。選擇貨幣補貼的申請家庭不得購買已列入當年拆遷改造(徵收)計劃的住房;選擇貨幣補貼的申請家庭自行購買的普通住房建築面積最小不得低於36平方米及人均建築面積18平方米,否則不能申領貨幣補貼。

申請人在公示截止日後死亡的,如該申請家庭僅為申請人一人申請的,則該家庭保障資格自動取消;如該申請家庭成員不止申請人一人,則保留該家庭保障資格,由該申請家庭成員共同推薦申請人並經核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5、房源結報。經濟適用住房業主單位在售房結束後,需將申請人和房源清單及《準購證》上報住房管理部門,剩餘房源結轉為下一批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房源。

五、銷售價格及補貼標準

1、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價格構成按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xx]2503號)的規定執行,具體銷售價格以物價部門核准的價格為準。

2、申請家庭可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或貨幣補貼的建築面積標準為70平方米,實物購房超過上述控制標準部分,須按該住房同地段商品房平均價格計價。

實物購房超過標準部分面積按同地段商品房計價,其價差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收取。

3、實物購房款=(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標準-已享受房改購房建築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已享受房改購房建築面積+實際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標準)×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超面積價格)。

(以上計算公式適用於有超面積購房者)

4、建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準與商品住房價格波動聯動的機制,具體補貼標準每年由物價部門經批准後對外公佈。

貨幣補貼金額=(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標準-已享受房改購房建築面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準。

申請家庭在南湖區房地產市場上自行購買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所購買普通住房成交金額(以房屋買賣合同為準)低於可領取的貨幣補貼金額的,則按成交金額發放貨幣補貼。

5、現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請家庭在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後,須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六、上市准入

1、購得經濟適用住房,須按規定交納契稅等有關稅費,辦理產權登記,自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的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2、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實物購房合同須載明上市時須向政府交納“最低補交款”,即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政府減免的土地出讓金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價款。產權登記部門須在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標誌。

選擇貨幣補貼的申請家庭自行在市場上購買的住房在辦理產權證時應出示《貨幣補貼證》,由產權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標記。

3、申請家庭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達到規定年限(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或單身購買且發生繼承時仍為單身的經濟適用住房因繼承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補交金額不得低於“最低補交款”)方可辦理交易手續或繼承過戶手續;領取貨幣補貼的,需如數退還原貨幣補貼金額後,方可辦理交易手續或繼承過戶手續。

申請家庭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出租的相關手續。

4、在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內,房屋所有權人因繼承(非單身購買)、離婚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住房管理部門核准後,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過戶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計日期不變。

因法院依法判決、調解或仲裁機構裁決必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住房管理部門核准後,須按上款規定補交該住房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或貨幣補貼金額後,允許提前上市。

5、以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方式購買的住房遇到徵收,被徵收人和房屋徵收部門在辦理徵收補償手續時,應按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願意將房屋徵收後產權調換的房屋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且產權調換的房屋符合最新公佈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購房面積標準,房屋徵收部門應在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上註明屬經濟適用住房性質,產權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標記;對於不願意將徵收後產權調換的房屋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性質或產權調換的房屋不符合最新公佈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購房面積標準,房屋徵收部門應通知住房管理部門,在被徵收人補交原領取的貨幣補貼金額後,按一般商品房性質辦理徵收補償手續。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通知住房管理部門,並在發放房屋徵收貨幣補償款時將被徵收人原領取的貨幣補貼金額予以扣除;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通過市場購買住房,如願意將購買的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性質,應和住房管理部門簽訂相關協議,在產權登記時由產權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標記,在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在取得房屋徵收貨幣補償款後一年內),可重新領取補交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金額,但購買的住房必須符合最新公佈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購房面積標準。

七、法律責任

1、政府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2、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1)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2)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3、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購買的住房由住房管理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住房管理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補交金額不得低於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政府減免的土地出讓金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價款),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和依法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分配、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附則

1、本細則所稱住房面積均按照建築面積計算,住房使用面積與住房建築面積的換算標準為:住房建築面積=住房使用面積×1.33係數。

2、本細則所指建築面積、保障面積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關資料以申請當年公佈為準。

3、本細則未盡事宜依照嘉政發〔20xx〕55號執行。

4、本細則所指年齡、戶口時間、結婚日期、最近一次離婚滿三年及其他未註明截止日期的均計算到受理公告日(含)。

5、子女撫養權變更的證明材料,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具有與法院判決文書相當的證明效力。

6、非婚生子女,且其戶口已經上報的,認定為該家庭的家庭成員。

7、申請家庭成員現在是居民戶口的原知青,且喪偶或離異,其農村宅基地已由子女繼承的,申請家庭的宅基地情況由原發證部門出具證明。

8、申請家庭成員現全部是居民戶口,申請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已拆遷,需出具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拆遷安置政策的證明。

9、申請家庭聲稱已退出房改房,但無法提供合法證據的,不予認可。

10、申請家庭是南湖區上岸漁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提出申請。

11、父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子女作為家庭成員被納入保障人身份,當子女成立自己的家庭或者單身(33週歲及以上),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提出申請(不屬於重複申請且當時享受保障面積不計入現在的保障面積)。

12、截至稽核名單公示日,家庭成員名下具有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為企業投資人的一般不得申請(具有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為企業投資人的由民政局告知申請家庭)。

13、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由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