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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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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規範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讓符合條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特制定了關於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實施細則。下文是關於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僅供參考!

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規範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讓符合條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見》(瓊府〔20xx〕64號)、《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海南省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通知的實施意見》(瓊府〔20xx〕19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舊住房較多、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通過整合現有土地資源、危舊房改造等方式建設一定規模的保障性住房。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為主。

第二章 企業自建保障性住房條件

第三條 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的要求;

(三)供給物件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

(四)建設分配方案經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障辦”)稽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依法辦理完畢規劃審批、用地性質變更或土地出讓手續;

(六)工程建設、質量、進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三章 建設程式

第四條 提出申請。建設單位制定建設方案包括:專案選址、建設主體、建設模式、測算指標、專案建設情況、供給物件、資金來源、後續管理等內容,提出現變更用途的申請,包含說明變更的原因與情況。

第五條 徵求意見。由市保障辦就土地性質等相關用地指標徵求市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意見。

第六條 建設方案。市保障辦按照各相關部門提出的意見修改建設方案,確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住房型別、套數、建築面積等。

第七條 公示建設方案。市保障辦將建設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示建設方案(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供地方式、供給物件、單位法人等內容),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八條 辦理規劃、土地手續。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控規出具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後,企事業單位應到市國土局相關部門辦理有關產權變更登記,重新簽訂變更土地合同。企事業單位法人按照變更土地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按基本建設程式實施。保障性住房專案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劃建設管理的規定程式報批、建設,不得變更批准的專案規模、套型結構和用途。必須嚴格執行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標、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和強制性規定。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應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優先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家庭,單位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2年以上(含2年)可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解決本單位職工的住房需求,在本單位交納社會保險滿3年以上(含三年)的單位職工可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在優先滿足本單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職工需求的基礎上,剩餘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向符合保障條件的其他居民家庭供應。企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居民申購條件參照《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三亞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三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設單位負總責,由建設主體實施專案建設,建設主體嚴格按照方案確定的要求組織實施;市保障辦負責協調、監督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市保障辦須嚴格稽核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情況,單位職工應當主動向負責審查單位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市保障辦應加強對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結構及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性住房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市政府相關單位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暢通訊訪舉報渠道,採取多種方式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