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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佔用公共場所最高罰300元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6.33K

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將於20xx年2月1日起實施,規定 擅自佔用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最高罰300元,下面是相關內容。

長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佔用公共場所最高罰300元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xx年12月6日由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於20xx年12月29日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中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配套建設,綜合管理,保證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都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並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為了統一市容市貌,《條例》中稱,在臨街的建築物、構築物上不得插掛、張貼、安裝、晾晒有礙市容觀瞻的任何物品;建築物頂部、外走廊、平臺、陽臺、窗外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放物料,無亂搭建。如果違反這些規定,責令改正,對於逾期不改正的,會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同時,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建築物上設定的交通、通訊、郵政、燃氣、給排水、熱力、地名、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標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範的要求設定,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汙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臨街的經營者也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者擺放物品。

擅自佔用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維修清洗車輛、擺設攤點、堆放物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對開辦集市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城市環境的好與壞與全體市民的努力密不可分。為此,《條例》稱,公共場所禁止隨地吐痰、便溺,禁止亂扔瓜果皮核、菸頭、紙屑、香口膠、食品飲料包裝物等廢棄物,禁止亂倒汙水、汙物及從車內、樓上拋撒廢棄物,禁止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廢棄物以及其他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如果違反這些規定,不僅責令清除,還將被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建設中,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地方也很多,施工單位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時,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保證工程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條例》稱,移動、停用、改變用途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佔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一般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中還提出,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處罰行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也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