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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大綱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04W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是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而制定的條例。下文是最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大綱
最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專案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溼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罰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7類公共場所實現智慧衛生監督管理

據瞭解,此次推出的智慧衛監產品包括業務綜合資訊系統和智慧執法移動系統。其中,業務綜合資訊系統包括衛生計生監督行政許可系統、處罰系統、積分管理系統等共計16項。主要用於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衛生行政許可、審查和備案等業務工作的資訊化管理以及行政處罰和行政控制措施資訊,針對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分管理等。

智慧執法移動系統衛生計生監督移動智慧作業系統、移動監督執法系統、風險預警系統等共計14項。實現對移動監督執法裝置的接入進行認證控制和管理,對風險單位進行稽核和銷賬、實現對全專業的報告卡進行查詢、檢視,機構管理人員能夠對報告卡進行實時線上稽核並提交等現代化辦公需求。

新產品是傳統衛生監督全業務資訊平臺的全新升級產品,綜合利用智慧移動裝置、物聯網、雲服務、大資料分析計算等技術,以多種終端和展現形式為衛生監督機構、企業和管理相對人、社會公眾提供日常業務工作、決策管理、社會服務等資訊化服務,是覆蓋衛生監督全業務的全套產品體系。

衛生監督現代化智慧化,是藉助於各類感測器、智慧終端、手持資料採集終端、影像採集裝置、計算機等手段獲取衛生監管資料,建立起面向衛生監督機構、企業和管理相對人、社會公眾完整的業務應用與資料平臺。目前,全市衛生監督橫跨十大專業領域,涵蓋公共場所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學校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醫療衛生、母嬰保健、採供血衛生、計劃生育專業領域等專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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