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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6.95K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公佈,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大家知道怎麼有效進行會計檔案管理嗎?今天就讓小編來告訴你們把!

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最新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傳輸和儲存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儲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路通訊等資訊科技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稽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籤程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係;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儲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儲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資料一併移交,且檔案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複製、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儲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20xx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經鑑定,仍需繼續儲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儲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燬。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鑑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燬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燬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資訊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儲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專案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專案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資料一併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儲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複製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檔案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釋出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如何整理會計檔案

首先,掌握資訊建預編表。我採取在會計檔案未歸檔前就到會計部門諮詢瞭解掌握當年需要移交的,會計檔案中會計憑證冊數、賬冊、報表、其他類等會計檔案的詳細資訊後,便開始著手建立“會計檔案案卷目錄預編目錄”,將其中的案卷號、保管號(保管號的起始號因為上一年度的結尾號可事先得知)、保管期限、移交人、接收人等有規律可循,可預先獲知的資訊先編制出來,會計憑證號碼這一項預留,等待會計憑證正式歸檔整理時在填入。例如我以20xx年需接收歸檔的20xx年會計檔案案卷預編目錄進行效果展示詳見附錄1;附錄2

其次,會計裝具打號及封面填寫。根據預先編制的“會計檔案案卷預編目錄”中會計憑證的保管號,提前用打碼機在會計憑證案卷裝具上列印上保管號並嚴格按保管號依次序排列,其中要特別注意在會計憑證案卷裝具上所打的保管號應略少於實際獲知的會計憑證冊數10冊左右,“寧缺勿多”目的是預防會計部門提供的統計資料有出入時可預防實際歸檔的會計憑證冊數少於已經打了號的會計憑證案卷裝具數量造成會計憑證案卷裝具的浪費,實際歸檔的會計憑證冊數多於已經打了號的會計憑證案卷裝具數只需加打缺額的會計憑證案卷裝具便可。打完會計憑證的保管號後在將會計憑證案卷裝具上的年度、憑證名稱、保管期限、卷號、財務主管、經辦會計、全宗等已知固定項提前填寫完畢後排序整理待用。

第三,會計檔案整理。在正式接收到實物會計憑證、賬冊、報表等會計檔案後,根據會計部門在會計憑證上編制的憑證順序號、憑證附件號及憑證的流水號等資訊對其進行統一排序整理,檢查排序無誤後按其先後順序“一冊一填寫一裝入”的流程進行歸檔。對於會計憑證的歸檔應先根據其會計憑證上所反映的資訊,在事先打印出來的“會計檔案案卷預編目錄”憑證號碼預留欄內填寫記錄該會計憑證的順序號,在同時填寫補充案卷裝具的封皮。包括封面、封脊中的起止年月日、該月總冊數、第幾冊、憑證張數、憑證順序號等內容,待該冊會計憑證案卷封皮全部需要補充填寫的內容全部填寫完,檢查無誤後方可將該冊會計憑證裝入會計憑證案卷裝具內,累計裝好6-10冊會計憑證就及時入庫,之所以填寫完6-10冊就入庫有兩個目的,一是在入庫走動的過程中就當作休息調解一下久坐的身體。二是6-10冊會計憑證的重量對於管理會計檔案的女同志很容易就將其放入檔案櫃內。對於檔案庫內會計檔案的分佈,排架、擺放我結合工作實際統一規定按“順時針方向由下至上依次分佈補充檔案,檔案櫃的標引由上至下以組櫃流水號+組櫃縱向1至5的方式標註,會計檔案內容的標識由下至上進行標註,檔案櫃內會計憑證由左至右先下後上擺放”的原則,來規範會計檔案的分佈,排架、擺放。對於賬冊、報表等每年專案、冊數均相對穩定的會計檔案歸檔,我採取卷內對賬冊、報表的具體會計科目編制一個流水號的方法將其固定排列,使之條理分明,井然有序。例如:賬冊類1、為現金日記帳; 2、為銀行存款日記帳;3、為內部存款日記帳等;報表類如:1、為20xx年一、二季度會計報表(1—6月);2、為20xx年三、四季度會計報表(7—11月);3、為20xx年12月會計報表(年報),完成會計科目固定後在對其卷內檔案編張號、列印卷內目錄和備考表。會計科目固定排列效果展示詳見附錄2;組櫃標引、標識效果展示詳見附錄5

第四,庫內統計記錄。待會計檔案入庫工作全部完成後對新入庫檔案及檔案櫃內的檔案情況做全面的統計記錄,為下一步計算機錄入建立“會計檔案定置組櫃分佈圖”、製作標引、標識等工作做好準備。主要內容包括對案櫃內檔案的冊數、分佈情況、所在組櫃編碼等資訊進行詳細統計記錄。

第五,編制會計檔案目錄及檢索工具。將整理過程中記錄的會計憑證號碼等資訊錄入計算機,編制當年正式的“會計檔案案卷目錄”“檔案定置組櫃分佈圖”“會計檔案案卷情況說明”等。其中“檔案定置組櫃分佈圖”與常規的“定置分佈圖”有所不同之處在於“定置分佈圖”只是標引檔案的大區間,“檔案定置組櫃分佈圖”已經細化標識到將每份會計檔案所在的定置分佈展示出來,圖目錄與實物檔案的保管位置完全一樣,通過看圖目錄、看櫃號即可馬上知道所需會計檔案的位置,能夠方便快捷而準確的提取相關會計檔案,解決了會計檔案調閱查詢慢的問題。而“會計檔案案卷情況說明”則對上一年度做了說明、本年度做了總結、下一年度做了安排,起到了承上啟下提前準備、統籌兼顧的作用。正式的20xx年會計檔案案卷目錄詳見效果展示附錄3、附錄4;檔案定置組櫃分佈圖效果展示詳見附錄5;會計檔案案卷情況說明效果展示詳見附錄6

第六、全面回顧、檢查案卷整理、計算機錄入等相關工作無遺漏後,在列印正式的會計檔案案卷目錄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