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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鄉鎮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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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和健全鄉鎮檔案工作規範鄉鎮檔案管理,科學開發利用鄉鎮檔案資訊資源,更好地為農業、農村工作和農民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安徽省檔案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安徽省情況,出臺了20xx年最新的安徽省鄉鎮檔案管理辦法。

安徽省鄉鎮檔案管理辦法

20xx年安徽省鄉鎮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健全鄉鎮檔案工作,規範鄉鎮檔案管理,科學開發利用鄉鎮檔案資訊資源,更好地為農業、農村工作和農民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安徽省檔案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檔案是指鄉鎮黨委、人大、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在工作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電子、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鄉鎮檔案是國家檔案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鄉鎮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條 鄉鎮黨委和政府應切實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檔案工作職責,將鄉鎮檔案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為科學發展鄉鎮檔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確保鄉鎮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條 鄉鎮應設立綜合檔案管理機構,主管全鄉鎮檔案工作,集中保管併科學開發利用鄉鎮形成的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有條件的鄉鎮宜建立融管理檔案、現行檔案、圖書、資料等於一體的檔案資訊中心。

第六條 鄉鎮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檔案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檔案工作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業務培訓。鄉鎮所屬部門(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檔案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鄉鎮綜合檔案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應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鄉鎮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二)制定鄉鎮檔案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鄉鎮所屬部門(包括企事業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檔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鄉鎮應歸檔檔案材料;

(五)接收並集中統一管理鄉鎮檔案,按規定移交檔案;

(六)開發檔案資訊資源,為社會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務;

(七)接受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及時報送鄉鎮檔案工作基本情況及檔案事業統計綜合年報。

第八條 確保鄉鎮檔案安全。鄉鎮應配置適宜安全儲存檔案的專門庫房、規範統一的檔案裝具,配備防火、防盜、防黴、防潮、防塵、防蟲、防鼠、防高溫等必要設施裝置,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確保鄉鎮檔案的實體安全和資訊保安。

第九條 鄉鎮應科學整合檔案資訊資源,加強檔案工作公共服務功能建設。因地制宜開展政府(務)資訊公開查閱或現行檔案利用服務;利用資訊網路技術,搭建資訊共享平臺,為農民群眾提供綜合資訊服務。逐步把鄉鎮綜合檔案管理機構建設成為保管鄉鎮檔案的基地,社會各方面利用檔案的中心,政府(務)資訊公開的重要場所,農民群眾獲取資訊的服務視窗。

第十條 每個鄉鎮為一個獨立的立檔單位,所形成的檔案為一個全宗,鄉鎮名稱即為全宗名稱。

第十一條 縣(市、區)主管機關在鄉鎮設立的直屬機構形成的檔案,根據檔案聯絡的緊密程度,並經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歸鄉鎮全宗或縣(市、區)主管機關全宗,但前後必須保持一致。

鄉鎮所屬企業、事業單位能夠構成立檔單位的,其檔案可以獨立構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備安全保管條件的,可由鄉鎮綜合檔案管理機構代管或寄存。不能構成立檔單位的,由鄉鎮綜合檔案管理機構集中統一管理。

暫不具備安全保管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經規範整理後,可交由鄉鎮綜合檔案管理機構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條 鄉鎮應根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鄉鎮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經縣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執行。凡應歸檔的檔案材料均應歸檔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十三條 鄉鎮檔案應分類整理歸檔。總體要求是:遵循檔案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檔案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絡,區分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

鄉鎮形成的文書檔案按《歸檔檔案整理規則》的要求整理歸檔。

鄉鎮形成的會計、基建、裝置、科研、專業(門)檔案、音像檔案、電子檔案、實物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整理(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鄉鎮檔案材料應及時歸檔。其中,文書檔案應隨辦隨歸,最遲應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歸檔任務。其他門類和載體檔案的歸檔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鄉鎮歸檔的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所使用的載體、書寫材料和裝訂材料等應符合檔案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鄉鎮應根據規定,在鄉鎮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由鄉鎮綜合檔案管理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的人員共同組成鑑定小組,定期開展檔案鑑定工作。對到期或過期檔案認真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寫出鑑定報告。對確無繼續儲存價值的檔案應登記造冊,經鄉鎮負責人批准後按程式銷燬,嚴禁擅自銷燬檔案。鑑定報告和銷燬清冊報縣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鄉鎮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移交:

(一)鄉鎮保管的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向縣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鄉鎮職能部門形成且歸屬鄉鎮全宗管理的檔案,在本部門保管一年後向鄉鎮綜合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上級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被撤銷或合併的鄉鎮的檔案,應當及時向縣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鄉鎮所屬的被撤銷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應當及時向鄉鎮綜合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五)被撤銷或合併的行政村的檔案,應當及時向鄉鎮綜合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八條 鄉鎮綜合檔案管理機構應積極主動做好檔案資源提供利用工作。編制系統、規範的檔案檢索工具,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簡化利用手續,多形式開發檔案資訊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鄉鎮檔案的利用和公佈,應當按國家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規定。

第二十條 鄉鎮應加強檔案資訊化建設,將檔案工作納入鄉鎮資訊化總體規劃,推進檔案資訊化建設與電子政務、辦公自動化建設協調發展,規範電子檔案的歸檔與管理,提高鄉鎮檔案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 鄉鎮應建立檔案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鄉鎮綜合檔案管理機構人員調動時,應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鄉鎮檔案工作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安徽省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檔案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的檔案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檔案局1997年制發的《安徽省鄉(鎮)、村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