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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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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裝置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下文是安徽省為更好應付突發事故而出臺的最新管理辦法。

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xx年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xx〕10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本省範圍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釋出、備案、演練、評估、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其具體分類和內容依據國辦發〔20xx〕101號檔案確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負責制定本轄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劃,具體指導、監督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修訂、宣傳、培訓等實施工作。

第二章預案編制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或本部門、本行業的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或本部門、本行業應急預案編制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七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做好以下基礎工作:

(一)成立編寫小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成立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技術專家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應由預案編制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二)做好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分析事件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衍生、次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消除隱患的措施。

(三)掌握應急資源。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全面瞭解本地區、本單位可呼叫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避難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以及上級和相鄰地區可請求支援的應急資源狀況,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八條應急預案編制應當遵照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充分體現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應急管理工作原則。

(二)切合實際。認真進行風險評估,全面分析應急資源需求與現狀,充分考慮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實際,符合自身特點。

(三)協調一致。加強與應急預案涉及部門的溝通與協調,與上級預案和同一層面已出臺的相關應急預案做到銜接協調、表述一致。

(四)簡明易行。明確誰來做、何時做、做什麼、怎麼做、使用什麼資源做等具體內容,做到響應分級合理、應對程式明晰、處置措施具體。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事件分級等。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突發事件應對的領導機構、工作機構、成員單位、工作組、專家組、現場指揮機構的組成及其職責等。

(三)預防與監測預警。包括風險隱患排查、監測、突發事件的預警分級標準及響應、預警資訊釋出或解除程式等。

(四)處置措施。包括資訊報告與釋出、先期處置、啟動應急響應、響應措施、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等。

(五)恢復重建。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保障措施。包括應急隊伍、裝備、物資、資金、通訊、交通、技術保障等。

(七)日常管理與責任獎懲。包括應急預案培訓、宣傳、演練及責任、獎懲等內容。

(八)附則。包括預案解釋、生效時間、名詞術語解釋等。

(九)附件。包括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應急處置聯絡人和聯絡方式、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等。

鄉鎮(街道)的應急預案,以及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突出可操作性和現場處置的特點。

第十條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專家諮詢、實地調研等多種方式聽取意見,並書面徵求與預案相關的部門、單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同時注重從突發事件案例、處置工作總結和應急演練評估材料中吸取經驗,切實提高預案質量。

第三章審批、備案和公佈

第十一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編制工作說明、各有關單位意見及採納情況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釋出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對預案進行稽核,主要稽核以下事項:

(一)合法合規性;

(二)與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情況和相關單位的意見協調情況;

(三)主體內容的完備情況;

(四)責任分工的明確情況;

(五)預警和應急響應級別劃分的合理性;

(六)應對措施的可行性等。

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發布後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單位備案。

(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村(居)民委員會應急預案,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五)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駐皖企事業單位、省屬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接受應急預案備案的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審查,備案審查與預案稽核的內容和方法基本一致,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責令應急預案審批單位進行修訂。

第十五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佈。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應急演練按組織形式可分為實戰演練和桌面演練等;按內容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等;按目的與作用可分為檢驗性演練、示範性演練和研究性演練等。應急演練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跨地區跨行業、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整體協同處置能力。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和年度計劃,合理確定應急演練的頻次、規模、形式和演練內容、時間、地點等。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演練主辦單位應當在上年年底前向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辦上報。

第十八條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

洪澇、山洪泥石流、滑坡、颱風、地震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等,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裝置裝備的適用性,演練目標的實現情況,演練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演練評估可委託第三方進行。

對演練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參加演練的相關單位應當採取修訂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加強人員培訓、完善物資裝備等措施及時改進完善。

第五章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時效性、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規範管理。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進行1次評估。

第二十一條總體應急預案應當適時修訂,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或其他重要環境因素髮生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資訊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應對或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培訓和宣傳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髮培訓材料、編制工作指南、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納入領導幹部培訓、應急管理工作人員培訓及公務員培訓的內容,定期對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領導幹部和應急管理工作人員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廣大基層組織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積極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普及活動,使廣大人民群眾熟悉、掌握應急預案的內容和要求。特別是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七章考核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對預案規劃、編制、評估、修訂、演練、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中的應急管理方面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確定承擔應急管理職能的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具體工作,並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釋出、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