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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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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是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下文是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操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機械、冶金、建材、輕紡、菸草行業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其他行業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政府統籌指導,企業組織實施,強化預案銜接,注重現場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全市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負責相關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應急預案備案工作;負責建立完善應急預案資訊管理系統,提高本市應急預案管理和應急救援管理資訊化水平;負責《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北京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北京市煙花爆竹事故應急預案》和《北京市尾礦庫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 區縣安全監管局負責本區域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按照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區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屬地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和備案工作;負責本辦法第四條對應類別的區縣級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將本轄區應急預案資訊納入資訊管理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國有集團(控股)公司負責對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和預案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和督促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工作;建立應急預案資料庫和組織應急預案的評審和報備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應急預案,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安全生產實際情況,詳細做好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明確應急救援組織及職責分工;

(三)主要內容應包括現狀,風險與隱患分析,適用範圍,組織機構與職責,資訊報告與釋出,預測預警與物資準備,應急響應程式和處置技術,保障措施(安全費用提取和責任保險的投入),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預案管理,附則,附件等;

(四)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預案在資訊接收報送、現場處置等方面的銜接。

第八條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掌握屬地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及重大危險源情況,並在本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明確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明確的事故類別,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事故風險進行全面辨識和評估,在辨識和評估的基礎上,廣泛聽取一線操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的意見,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及有關標準和規定編制本單位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等。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明確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規模較小生產經營單位可在專項預案中明確上述內容,不單獨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明確的事故類別,結合本單位存在的各類事故風險,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和管理、保障要求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可能存在較大危險性的重點部位、重點工作崗位和重要裝置等,制定相應的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可能存在的各類事故風險。

(二)針對每一類事故風險,逐一制定應急處置流程,並明確各流程的具體操作人員。流程應包括報警、緊急處置、受傷人員急救等;並明確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排程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三)所需的應急處置工具、裝備等,並明確數量及存放位置。

(四)現場作業人員疏散撤離路線。

(五)根據重點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必須考慮的其它要求和條件。

第十三條 涉及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作為本單位的專項預案,分析、確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形式及後果,明確預測預警及應急處置程式、應急救援隊伍及物資保障等。同時,針對重大危險源重要裝置、重點部位和重點工作崗位等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中應提出發生事故後對周邊社會環境產生的影響、後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當按照從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層單位、車間、班組,形成上下對應、相互銜接的預案體系建設要求進行編制,並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徹,預防措施得當、應對準備充分、響應快速及時、處置救援妥當,針對性強和易操作的原則。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預案時要參照地方政府部門公佈的應急預案,在資訊報送、現場處置等方面有效銜接。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和備案

第十五條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相關規定,制定本地區相關應急預案並組織評審、報備等管理工作。其中,列為區縣專項應急預案的,報市安全監管局備案;列為區縣部門應急預案的,報區縣應急委備案並抄報市安全監管局。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評審或論證工作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xx〕73號)要求的評審方法、評審程式和評審要點進行。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或書面報告,並附有各位專家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書面評審意見、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和參加評審人員的簽名材料。

第十七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應本著對社會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評審論證人員與所評審論證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專家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論證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論證的,應按要求修訂後重新組織評審論證。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通過專家評審或論證後,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實施。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按下列要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登入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資訊平臺,提交應急預案電子文字。

(二)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2.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綜合意見,並附專家簽字的名單;

3.應急預案經正式批准實施的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材料。

新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正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制定完成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提交的應急預案和備案申請材料後,實施形式審查。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出具《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通知其進行修訂並說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安全監管局通過本市應急預案資訊管理系統開展應急預案備案、稽核和資訊接報等管理工作,並建立應急預案資訊資料庫,滿足應急預案管理和應急救援指揮決策需要。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瞭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重點部位、重點工作崗位和重要裝置等的現場處置方案應張貼在對應地點的明顯部位。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歸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併、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係、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修訂後的應急預案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預案演練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並指導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徵兆後,要根據應急預案立即釋出預警資訊,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單位負責人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辦法》規定備案的,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採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應急預案體系構成

應急預案應形成體系,針對各級各類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險源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後的各個過程中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生產規模小、危險因素少的生產經營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以合併編寫。

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檔案。

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如煤礦瓦斯爆炸、危險化學品洩漏等事故)、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劃或方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式和要求組織制定,並作為綜合應急預案的附件。專項應急預案應制定明確的救援程式和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

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風險評估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逐一編制,做到事故相關人員應知應會,熟練掌握,並通過應急演練,做到迅速反應、正確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