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辦法

山西省檔案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1.75W

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鑑定、統計和提供利用的活動。下文是山西省檔案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山西省檔案管理辦法
山西省檔案管理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履行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健全檔案機構,配備專門人員,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對各級各類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組織進行檔案宣傳、檔案教育、檔案科學研究、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和資格認定,指導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四)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專案、重點建設專案檔案進行驗收;

(五)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財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檔案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並指定人員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設定檔案工作機構或者配備檔案工作人員,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指導,參與技術專案、建設專案、科研專案和重要裝置檔案的驗收工作;

(二)統一管理本單位的各種門類和各種載體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實現檔案管理標準化和現代化;

(三)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對本系統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國家綜合檔案館,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接收和徵集本館保管範圍內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

(二)對所儲存的檔案採用先進技術按規定科學地整理和保管;

(三)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第十條 設定國家專門檔案館,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設定部門檔案館,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設定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應當提出申請,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檔案機構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從事檔案鑑定、評估、諮詢等社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資質或者資格認定,接受其業務監督。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職能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圖表、聲像材料,由本單位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收集齊全,進行鑑定和系統整理,向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

絕歸檔。

第十四條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應當依法移交國家綜合檔案館的檔案進行登記,並將登記認定情況通知相關檔案館。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列入省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的,向省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市(地)、縣(市、區)國家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的,向市(地)、縣(市、區)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一年的,向相關檔案館移交;

(四)記錄省、市(地)、縣(市、區)重大活動的錄音、錄影、照片等檔案,各單位應當嚴格管理,並在活動結束後半年內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五)機關、團體撤銷時,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檔案館或者單位移交檔案;

(六)臨時機構撤銷時,應當及時向有關檔案館或者單位移交檔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建設檔案館專用庫房,並根據檔案事業發展的要求,配備計算機、影印機、縮微攝影、洗印等必要的設施。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庫)的安全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檔案館建築耐火等級應當達到一級,市(地)、縣(市、區)檔案館應當達到一級或者二級;

(二)檔案庫房內應當安裝防火、防盜報警裝置,配備消防器材;

(三)檔案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腐、易爆物品,嚴禁明火裝置;

(四)檔案庫房內應當配備溫溼度調控裝置和防塵、防有害生物設施。

檔案館(庫)的管理人員對黴爛、蟲蛀、破損、字跡褪變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直接用於國家綜合檔案館檔案的保護。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檔案的鑑定、銷燬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式進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銷燬檔案。

第二十條 檔案館開放檔案,應當設定公示標誌,為社會利用檔案提供便利條件。

中國公民或者組織,憑個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

外國人或者境外組織憑接待單位介紹信,向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 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提供利用重要、珍貴的檔案,應當用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複製件代替原件。檔案縮微品和複製件載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檔案,應當遵守查閱檔案的有關規定,不得塗改、損毀、丟失、偽造。利用未開放的檔案,不得擅自抄錄和複製。

第二十三條 公佈檔案,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佈;

(二)儲存在單位檔案機構的,由所在單位公佈;

(三)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由檔案所有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佈;

(四)寄存在檔案館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由檔案館徵得檔案所有者同意後公佈。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公佈檔案的全文、部分原文或者檔案記載的特定內容:

(一)通過報紙、刊物、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等形式發表;

(二)通過電臺、電視臺播放;

(三)通過公眾計算機資訊網路傳播;

(四)公開陳列、展覽檔案或者其複製件;

(五)出版發行檔案史料彙編的全文或者摘錄彙編;

(六)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出售檔案複製件;

(七)在公共場合散發、張貼檔案複製件;

(八)在公共場合宣讀、播放;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條 禁止出賣、擅自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複製件。

禁止擅自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贈送非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建立檔案機構或者配備檔案人員的;

(二)未依法對各種門類和載體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

(三)不按規定歸檔或者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檔案登記、統計的;

(五)明知所儲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保護措施的;

(六)不按規定開放檔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範圍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損失檔案的價值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檔案專家、鑑定人員評估確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管理的意義

Tips 1: 人才服務機構是什麼性質的機構?在編制上,它屬於事業單位,在執行上,則實行企業化管理。但實際上,它履行著部分行政職能,提供的“服務”具有明顯的行政屬性。這種“半官半商”、“亦官亦商”,在“官”與“商”之中左右逢源,模稜兩可。不少地方人才中心的負責人堅持:“補齊代管費用及相關手續後,再提供人事服務”。

Tips 2: 檔案的轉遞是有規定程式的,在離開學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檔案在什麼時間被轉到哪個地方去了。在現階段,主管學生分配的單位沒有統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專門的分配辦等,而且檔案轉進轉出比較麻煩,最好一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