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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2.94W

山西省貫徹執行《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山西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山西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辦法
山西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農村村莊和集鎮。縣城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村鎮建房必須節約用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儘量利用村鎮內舊宅基地和空閒地。不準在文物古蹟和自然風景保護區建造居民住宅和生產用房。

第三條 村鎮一切宅基礎、空閒地均屬集體所有,應按村鎮規劃,統一調撥使用。

村鎮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出租和相互轉讓。

任何人不得以歷史上頒發的房窯土地證及其他契約、證件,提出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要求。

第四條 村鎮一切建房佔地,都必須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並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證。

第二章 村鎮規劃

第五條 村鎮建房,應當在村鎮規劃的統一指導下,有計劃地進行。規劃應考慮到生產、人口發展等因素,可先粗後細,首先解決合理佈局、控制用地的問題,然後進行詳細的規劃。

第六條 村莊規劃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業合作社,下同)制訂,經村民代表會或村民大會(或社員代表會、社員大會,下同)討論通過。集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制訂,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村和鎮的規劃均由縣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稽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

批准。

村鎮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在村鎮規劃未批准以前,一般不得建房。執行規劃中遇到的問題,由縣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第七條 村鎮規劃,應按一九八二年一月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國家農業委員會發出的《村鎮規劃原則(試行)》制訂。

村鎮各項建設要充分利用原有設施,挖掘原有村鎮用地的潛力。必須擴建或新建時,須儘量利用坡地、荒地、薄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不得佔用水地、菜地、果園。提倡和鼓勵建造樓房。

村鎮內各項建設用地,可參照以下比例,因地制宜,加以確定。集鎮及鄉所在地為:居住建設面積佔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五至五十五;公共建築佔百分之十至十五;道路、綠化佔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生產建築及其他佔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一般村莊為:居住建設面積佔村莊總用

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公共建築佔百分之十左右;道路、綠化佔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生產建築及其他佔百分之十至二十。

第三章 農村建房

第八條 農村居民建房佔地,每戶不得超過三分。城市近郊,菜區,人均耕地不足一畝的平川地區,不得超過二分。在人少地多的邊遠山區、山莊窩鋪,可適當放寬。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限額,具體規定每一個村、鎮居民建房佔地標準,並報省土地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農村居民建房,佔用耕地的,按照所佔土地年產值的四倍,向農業合作社(即有土地所有權的地區性經濟組織,下同)繳納一次性宅基地使用費。

土地年產值計算的方法是:根據所佔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牌價或議價(指沒有國家牌價的農產品)。

佔用舊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非耕地的,按照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畝產值的二倍計算。非耕地是指本辦法頒佈前,連續三年以上不耕種的土地。

蓋樓房者免繳宅基地使用費。

第十條 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住宅。多子女戶(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的子女,以及已出嫁和招贅出去的不予計算)需要分居的,不管有幾個子女,只批給一處新宅基地;現有住宅佔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其超過部分達到規定標準一倍的,不另批給新宅基地。違反計劃生育

的超生戶,不批給新的宅基地。

第十一條 由於村鎮規劃或其他原因遷建新居的,在新居建成半年以內,必須處理掉原有建築物,把舊宅基地退還集體。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回鄉落戶的幹部、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須向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佔用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代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宅基地使用證;佔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

稽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併發給宅基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禁止借買房擴佔宅基地。由於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買主應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先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並按第九條的規定繳納宅基地使用費。沒有上述宅基地變更批准手續的,稅務部門不得辦理稅契。

第十四條 農村多種經營專業戶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在住宅以外申請生產性建房用地:

(1)現在農業生產已充分利用宅院空間,無潛力可挖,而資金、勞力足以繼續擴大生產者;

(2)新的專業戶或聯營專業戶,資金、勞力、技術足以進行超過宅院空間容納的生產規模者。

此項用地應本著有利生產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由專業戶向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佔用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佔用耕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佔用耕地或村內空閒地的專業戶,應按照第九條規定的計算辦法算出所佔土地的年產值,逐年向農業合作社繳納土地使用費。該項生產停止後,即應將所佔土地交回農業合作社。

專業戶經營對環境有汙染的生產專案,應由縣級環保部門審查批准,否則不許佔地。

第四章 集鎮非農業戶建房

第十五條 集鎮內非農業戶住房用地的面積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城鎮居民的平均居住水平作出具體規定,但每戶最多不得超過二分。

集鎮內非農業戶居住用房佔地,須向村民委員會申請,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向農業合作社繳納一次性宅基地使用費。

第十六條 集鎮內非農業個體經營戶,建設生產性和商業性用房佔地,應根據集鎮規劃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從嚴掌握。

集鎮內非農業個體經營戶建房用地,須向村民委員會申請,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應根據佔地面積,按年產值逐年向農業合作社繳納土地使用費。經營停止後,所佔土地應交還農業合作社,其房屋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村

民委員會與經營者協商處理。

第五章 鄉鎮企業及其他公共建房

第十七條 鄉鎮企業(即原社隊企業)及其他合作企業佔地,要嚴格控制,實行有償使用。其申請程式、審批許可權、土地補償標準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山西省貫徹執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佔用土地呈

報的檔案資料,可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 磚瓦、石灰、取土、採石、挖砂等項生產,應充分利用不宜種植的山坡、土丘,一般不得佔用耕地。確需佔用少量耕地的,必須按土地的年產值逐年向農業合作社繳納土地使用費。同時,必須按土地年產值的二倍向農業合作社繳納一次性墾複基金,專門用於恢復土地的耕種

條件,或另造新地。

第十九條 鄉鎮企業及其他合作企業佔地,只出土地補償費,不出安置補助費。土地所有權仍屬農業合作社所有,企業停辦後,應無償把土地交回被佔地單位。所佔土地的農業稅,在國家未核減以前,由佔地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村鎮規劃內為本村鎮居民服務的教育、衛生、文化及其他公共建設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出土地使用費。但要嚴格控制佔地數量;要建造樓房。

第二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包括同鄉、鎮聯營的企業在內,其建設用地,應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對認真執行《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認真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經批准,同村民委員會私訂協議佔用土地,佔地協議無效,土地退回被佔地單位,對雙方的主管人和直接責任者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搶佔、侵佔土地進行建設的,責令其退還所佔土地,拆除違法建築物,並賠償被佔地單位的經濟損失,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各處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罰款。

(三)買賣、出租宅基地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宅基地由農業合作社收回,並對雙方當事人和中間說合人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遷建新住宅應當退出舊地基而逾期不退的,責令退出,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五)超越審批許可權和用地限額批准佔地的,審批無效,對審批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各項罰款,由鄉、鎮人民政府繳納縣級財政,然後由縣級財政部門撥給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二十,鄉、鎮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作為執行《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經費,包括用於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農村幹部在審批土地過程中,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依法懲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和土地補償費,只能用於土地基本建設,開闢新的生產門路,發展生產,不準納入分配和移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過去頒佈的有關村鎮建房的佔地辦法、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對過去在村鎮建房中違反政策多佔濫用土地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規定,加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頒佈並組織實施,由省土地管理機關負責解釋。

附:《山西省貫徹執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的條文

第四條 徵用土地的程式:

一、建設單位徵用土地須根據《條例》規定,按照基本建設專案審批程式,經過申請選址,協商徵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協議,核定用地面積,劃撥土地等程式。

二、經批准徵用的土地,銀行憑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通知書,辦理撥款手續。

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准徵地通知書和施工計劃,一次或分次劃撥土地,並督促按時移交土地。

四、城建部門憑徵地批准通知書發給施工執照。

第五條 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

一、徵用耕地、園地一千畝(含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含一萬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二、徵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含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含二十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徵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十畝以下、三畝(含三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五畝(含五畝)以上,由地區行署代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徵用耕地、國營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園地、草地不足三畝,其他土地不足五畝,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徵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所屬縣、區的土地,三畝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畝(含三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項基本建設所需徵用土地,必須一次報批,根據施工計劃分批劃撥,不得化整為零,多次報批。對化整為零多次報批者,追究用地單位和批准者的責任。

徵用國有林地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徵用集體林地須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 徵用土地所需呈報的檔案和資料:

一、經計劃部門批准的建設專案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檔案;

二、該項工程的初步設計批准檔案;

三、總平面佈置圖或建設用地圖;

四、徵地協議書;

五、用地單位的徵地申請書;

六、報地區行署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的工程專案,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徵地呈請報告;報省審批土地的工程專案;須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地區行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徵地呈請報告;

七、水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八、凡產生廢水、廢氣、廢渣、噪音的工程專案,必須同時提交經環保部門批准的防治設施方案及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耕地補償費標準:

徵用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市規劃區範圍內耕地,按被徵地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徵用榆次、臨汾、侯馬、運城、晉城、忻州市和河津、潞城、石、孝義、朔縣、原平、霍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耕地,按被徵地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計算。

徵用上述市、縣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和其餘各縣耕地的補償標準,不得超過被徵地年產值的四倍。

年產值的計算:根據統計年報算出徵地前三年該耕地的平均年產量(也可以採取由地方政府根據統計年產量,分割槽域定出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牌價(包括徵購價和超購價)或議價(指沒有國家牌價的農產品),得出年產值。

二、青苗補償標準:凡下種未出苗的,按種子和工本費計算;未出苗未吐穗的,按當季產量的一半計算;已吐穗或接近收穫的,按當季產量計算。

三、徵用市、縣和工礦區的商品菜基地,應向地方財政繳納新菜地建設基金,每畝七千元。菜地建設基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掌握,用於新菜地的建設,專款專用。

四、徵用國營林地和集體林地,被徵地範圍內有個人成片林或零星樹木的,其補償標準,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商定。

五、徵用牧場、漁塘等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徵地雙方協商補償標準。

在開始協商徵地方案後搶種的作物和搶栽的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條 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房屋補償費。因徵地需拆遷集體和個人的房屋,由集體或房屋所有者按村鎮規劃重建。拆遷戶不得乘國家建設徵地之機,擴大住房面積或提出無理要求。拆遷補助費由用地單位支付,根據房窯新舊程度,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為:混合結構五十至一百元,磚房三十至六十元,磚石窯

洞三十至五十元,土坯房二十至四十元,土窯洞二十至三十元。

二、水井補償費。被徵地內的水井,按新舊程度折舊補償,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打新井費用。廢井一律不予補償。

三、墳墓遷葬費。被徵土地上的墳墓應限期遷葬,每座付給二十至四十元。無主墳墓由用地單位妥善處理。烈士墓或少數民族墓,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協商處理。

其他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男子私自塗改建房用地通知書 騙得徵地補償款40萬元

據悉,犯罪嫌疑人陳某,男,湖南省茶陵縣下東鄉頭鋪村6組村民。據辦案檢察官透露,該案由中共茶陵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於20xx年12月13日將案件線索移送至茶陵縣公安局,公安機關立案展開偵查並於20xx年3月13日將犯罪嫌疑人陳某抓獲歸案。

經偵查機關查明:1990年5月26日,經茶陵縣下東鄉政府國土管理站批准,犯罪嫌疑人陳某取得了頭鋪村5組大塘荒山自留地內的建房許可,併為其填發了《農村農民建房用地通知書》。由於犯罪嫌疑人陳某是頭鋪村6組村民,其在被批地大塘荒山建房遭到頭鋪村5組村民的強烈反對,產生了糾紛,導致其無法在大塘荒山建房。後犯罪嫌疑人陳某向茶陵縣下東鄉政府國土管理站申請變更建房地點,國土站負責人譚某在原批准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書》上直接將建房地名一欄內的“大塘荒山”字樣手動劃掉,並手書“對門山上”字樣。1992年4月犯罪嫌疑人陳某以更改的通知書為依據,申請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於1994年建成住房。20xx年,106國道三公里段需改道途徑頭鋪村5組大塘山,犯罪嫌疑人陳某得知此訊息後,用橡皮擦將《農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書》的建房地名“對門山上”字樣擦掉,留下已被用橫線劃掉的“大塘荒山”字樣,以便以此為依據申請徵購,後因“大塘荒山”自留地在徵購範圍之外,故未被徵購。20xx年2月茶陵縣重點工程三公里渠化島專案建設土地徵購工作啟動,犯罪嫌疑人陳某又以塗改過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書》為依據,謊稱徵購範圍有其的宅基地,並於20xx年2月15日與茶陵縣政府簽訂《徵購協議》,騙取了徵購補償款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