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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新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1.88W

為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劃解、退還等結算業務,根據《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84號)以及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了關於安徽省最新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辦法。下文是全文,僅供閱讀!

安徽省最新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20xx年安徽省最新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劃解、退還等結算業務,根據《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84號)以及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辦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利用國有資源或者國有資產、提供特定服務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罰沒收入;

(七)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政府非稅收入具體專案政策界定,按《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xx〕53號)規定執行。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收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當地金融機構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結算業務的管理和監督,並對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的歸集、記錄、結算業務進行監督。

第二章 代理銀行 第五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未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執收單位不得當場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現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確定,有代理收付款項業務的商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均可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的代理銀行。

代理銀行按照前款規定確定後,由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代理銀行開設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依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按銀行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與代理銀行簽定《委託代理協議書》。

《委託代理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財政部門和代理銀行的名稱、地址以及負責人姓名;

(二)代理銀行主辦行(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的開戶行)的名稱、地址和負責人姓名;

(三)代理銀行代收網點的名稱、地址;

(四)代理收款方式;

(五)代收資金劃轉和對帳方式;

(六)服務質量要求;

(七)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代理銀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委託代理協議書》要求,辦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匯劃以及資訊反饋等業務。

第三章 收入收繳 第九條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實行直接繳款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

直接繳款是由繳款義務人(以下簡稱“繳款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執收單位開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式樣見附件1),直接將款項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集中匯繳是經同級財政部門或其所屬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批准,由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所收現款在5日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彙總開具《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第十條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繳款人繳納政府非稅收入款項的合法憑證,也是銀行辦理政府非稅收入結算的依據。《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嚴禁塗改。銀行在辦理結算業務中接到要素齊全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應予受理,不得拒收。

第十一條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套印財政部監製的“財政票據監製章”,並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省內使用。同城結算的通過票據交換系統清算資金,異地的視同匯兌憑證辦理。

第十三條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執收單位負責填寫。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一式六聯。第一聯:銀行蓋章後退繳款人作繳款憑證;第二聯:繳款人開戶銀行作借方憑證(現金繳款的,由銀行留存);第三聯:收款人開戶銀行作貸方憑證;第四聯:銀行收款蓋章後,由繳款人或代理銀行退執收單位;第五聯:執收單位給繳款人的收據;第六聯:執收單位的存根。

第十四條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付款期為5天(到期日遇節假日順延),超過付款期的憑證無效。《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既可用於轉賬,也可繳納現金。

採取轉賬方式繳款且繳款人開戶銀行是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的,款項應直接繳入財政部門在該行開設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採取轉賬方式繳款且繳款人開戶銀行不是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的,以及採用現金方式繳款的,款項繳入繳款人或者執收單位選擇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第十五條 實行直接繳款的,執收單位開具《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後,繳款人持《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銀行繳款。

採用轉賬方式繳款的,繳款人在《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二聯加蓋繳款人預留銀行印鑑後,持第一至四聯到繳款人開戶銀行繳款。

採用現金方式繳款的,按照就近繳款原則,繳款人持第一至四聯到指定的代理銀行任意一個營業網點繳款。

受理銀行收到繳款人提交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至四聯,應當認真審查: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票據聯數是否齊全;是否在付款期內;是否按規定加蓋了印章;繳款人賬號、戶名是否相符(現金繳付的,不填寫繳款人賬號及開戶銀行)。受理銀行為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的,還應稽核《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校驗碼是否正確。經審查無誤,並確定繳款人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在第一聯、第四聯憑證上加蓋章戳交給繳款人,以第二聯作借方憑證;繳款人將加蓋銀行章戳後的第四聯退執收單位。執收單位在款項到達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後,需在第五聯加蓋印章交繳款人,並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六條 實行集中匯繳的,由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專用票據,當場收取現款。執收單位按收入專案彙總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所收款項在規定時間內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第十七條 省外以銀行匯兌結算方式繳款的,繳款人應在匯款用途欄簡要註明“執收單位名稱和繳款專案”(其字數應控制在規定範圍內)。

第十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內的資金,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每週四(節假日除外)劃解國庫或財政專戶。每週四營業終了,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餘額為零。

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應按規定分收入級次、科目類別,彙總填制《一般繳款書》(式樣見附件2)解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科目使用、級次劃分等有關規定及時報送國庫備案。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按照執收單位、收入專案,彙總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每週四劃解財政專戶,並向財政專戶傳遞相關明細資訊。

第十九條 受理銀行是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的,由受理銀行按規定錄入《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相關資訊。

受理銀行不是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的,由受理銀行通過同城票據交換系統將《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提交執收單位或繳款人選擇的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主辦行。收到政府非稅收入款項的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主辦行,以第三聯憑證作貸方憑證,並按規定錄入《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相關資訊。

省外以銀行匯兌結算方式繳款的,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主辦行在款項到達“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後,應通知執收單位,並根據其開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補錄相關資訊。

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主辦行應及時向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傳遞有關電子資訊,按執收單位分專案報送日報、旬報和月報。

第四章 收入退還

第二十條 政府非稅收入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後,需要退還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屬於下列範圍的,可以辦理收入退還:

(一)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符合有關規定需要退還的;

(二)依法確認為誤徵、多徵的政府非稅收入款項需要退還的。

第二十一條 政府非稅收入退還,應按規定程式報經本級財政部門稽核確認後分別處理。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退付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國庫會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退還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辦理,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退還書》(式樣見附件3),代理銀行據此辦理收入退還結算。

政府非稅收入退還原則上實行轉賬結算,原以現金方式繳款且繳款人為個人的,經批准可退還現金。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退還書》一式五聯。第一聯:付款銀行交給付款人的回單;第二聯:付款銀行作借方憑證;第三聯:收款銀行作貸方憑證;第四聯:收款人開戶銀行給收款人的收賬通知;第五聯:付款人交執收單位。

退還現金時,收款人賬號及開戶銀行不填寫,但收款人或委託代理人須在《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退還書》第一、二聯背面填寫本人身份證號碼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財政部門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須認真稽核,付款銀行稽核無誤後付款。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和執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受理銀行違反規定向外簽發《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回單的,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核算操作等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