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來,我委及政法各部門認真落實“糾正執法問題,促進公正執法”專題教育活動,不斷創新舉措,完善制度,積極開展政法幹警業務和思想素質教育活動,我區政法幹警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執法活動進一步規範,執法問題明顯減少,涉法涉訴信訪量有了明顯下降,但由於歷史遺留等多種因素,執法工作仍不盡完善,尚有許多應當改進之處,現將我區自查工作報告如下:
一、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從對我區實際的情形分析來看,目前我區在整體執法活動中還存在諸多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個別政法幹警執法辦案不規範,存在保而不偵的問題。如:8月22日,原分局派出所民警張某、呂某辦理的陳某涉嫌詐騙一案,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後對陳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但陳某被取保候審後未繼續開展偵查工作。
2、個別政法幹警對工作要求不高,疲於應付,辦案質量較差。如:執法執紀民警在對派出所民警牛某、李某6月6日辦理的宋涉嫌盜竊一案評查時,發現該案存在告知筆錄未填寫告知人、記錄人姓名,影印材料未註明出處,筆錄末頁未簽署辦案民警姓名等問題。
3、個別政法部門監督力量薄弱,工作疲於應付,存在監督不到位的情況。例如:XX年11月15日警務機制改革後,各派出所不再單設法制、紀檢、督察、審計等部門,而是由市局派駐各派出所2名負責法制、紀檢、督察、審計等工作的執法執紀監督民警,由於人員少,多頭管理,導致執法執紀工作疲於應付,難免出現監督“盲區”。
4、部分政法部門立案、採取強制措施不及時等不作為情況仍然存在。例如:法院在辦理馬懷軍故意傷害一案,應當逮捕而未逮捕;在辦理的王智勇貪汙一案,由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羈押,導致案件無法起訴。
5、政法委對政法各部門的的執法監督效果不理想。政法委執法監督方式一貫來主要是被動式地處理來信來訪、督辦案件和執法檢查等,啟動監督少;協調案件多,指導督辦少;事後監督多,過程監督少;根據領導批示監督多,根據既定規則主動啟動監督少等現象。經常疲於應付處理涉法上訪個案,普遍擔當“消防員”的角色。
(二)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
1、執法主體方面。
(1)部分幹警執法素質不高,執法隊伍中有一定數量的執法幹警不學法、不懂法、憑感覺執法辦案,頭腦中缺乏程式意識、證據意識、時效意識、人權意識、從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信訪案件,一部分案件在辦理初始,就由於違反程式不及時收集證據,導致案件事實不清,甚至辦成難案死案,造成群眾不斷上訪。例如派出所民警張某辦理的故意傷害一案,由於辦案民警工作不認真,未製作現場勘查筆錄,導致9月1日該案終審判決後,的胞姐多次進京赴省上訪。9月經省委政法委對該案評查後認定,派出所民警張某等辦案人員存在現場勘查不認真,未製作勘查筆錄和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影,未對現場血跡進行提取等問題。
(2)是執法為民態度不端正。主要是對工作不負責,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情采取等、拖、哄的做法不及時處理。
2、涉法涉訴上訪人方面。
(1)上訪人對法律和道德的認識存在偏差。一些上訪人對法律道德區別認識模糊,認為有些事情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情,把一些道德範疇的問題弄成法律範疇的問題。
(2)上訪人員的心理因素。部分上訪人心裡偏執,以自我為中心,難以交流。上訪人稱其兒子因受到環境汙染而導致腦癱,而又找不到相關切實的證據證明,而政法系統本著幫扶就弱的原則對進行救助了4萬元,並寫出了息訴罷訪保證書。後又反悔再次提出賠償要求,多次進行纏訪、鬧訪,政法系統為此舉行了多次調解,多次做工作,王仍不滿意。
(3)個別信訪群眾法律意識淡薄,不願通過正當法律渠道解決問題,無理纏訪鬧訪。如:4月28日,在其經營的遊樂場與發生糾紛,被打傷(經鑑定為輕傷)。因有病無法羈押,檢察院不接卷,案件無法進行,便開始上訪。3月17日,當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自願停訪息訴。5月28 日,之子與發生糾紛,將打傷(經鑑定為輕傷)。的傷情經兩次鑑定均為輕傷,派出所遂將刑事拘留。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環節後,不願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又多次到市局、區委區政府和派出所無理纏訪鬧訪,要求公安機關釋放並舊事重提追究的刑事責任
二、整改措施
(一)執法工作整改措施
以上存在的執法問題和問題形成的原因,說明了我區執法質量不高不是偶然的,反映了我區執法隊伍素質、執法理念和執法機制等方面有待進一步改進和提高的必要性。要徹底改變我局執法質量落後的面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健全和完善領導幹部法律學習制度,積極推進領導幹部法律學習、培訓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政法委政治部擬定於今年9至10月份對全區領導幹部進行一次輪訓,輪訓覆蓋面達到100%。此外,還將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