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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訴信訪問題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58W

涉訴信訪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消解了本身就較羸弱的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對社會穩定、和諧也是一大威脅。解決好這一難題,既是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務,也是法院強化自身職責,主動參與社會管理的需要。筆者經過調研潁東法院的涉訴信訪案件,對這一問題產生的原因及解決對策進行了一番思考,以求為化解涉訴信訪難題提供些許參考。

法院涉訴信訪問題調研報告

一、涉訴信訪基本情況簡介

1、信訪案件、信訪理由相對集中

XX年,潁東區法院共受理信訪案件28件,其中立案庭有9件,執行局有11件,分別佔到信訪總數的32.1%和39.3%,信訪案件分佈相對集中,信訪理由多與立案和執行業務相關。涉及其他部門、事項的信訪理由,如舉報控告違法辦案行為、給在審案件的法官施壓等,就相對較少。

2、黨委政府等部門批轉案件較多

從案件來源來看,本院來信、來訪案件共有9件,佔到信訪案件總數的32.1%,其他信訪案件都是人大、政府、政法委等部門轉辦的。也就是說信訪人能準確“找對門”的只佔三成多點,其他涉訴信訪案件均沒有直接找到司法機關,導致黨委政府等其他部門轉辦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

3、信訪案件卷號較雜、立卷較多

潁東區法院信訪卷號有東信法字、東信人字、東信字、東訪字、東信信字、東信政字共六種卷號,卷號劃分過細而區別度較低,不利於案卷的流轉和案號的 識別、區分與記憶。同時,立的信訪案卷也較多,因為有些信訪情況是不需要立卷的,比如(XX)東刑初字第108號和(XX)東刑初字第68號案件的信訪,該兩起案件仍在審理當中,利害關係人試圖通過信訪來干擾法院的審理,顯然是不應接訪的,更沒有立卷的必要。當然,立卷多也和個別信訪人的重複信訪行為是有關的。

4、涉訴進京訪案件仍然不少

涉訴進京訪案件絕對數少,只有4件,但是仍然佔到信訪總數的12.5%。因為涉訴進京訪會帶來更大的維穩壓力,更大的司法權威及裁判終局性的挑戰,所以對於每一個此類案件都應當加倍重視,否則,一個案件就會影響到整個法院的業績考核和外部形象,甚至影響群眾對整個司法系統的信任度。

二、涉訴信訪問題的原因探析

1、缺乏系統、規範的法律指引

嚴格地說,法院當前在應對涉訴信訪的問題上仍然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立法滯後的現象已經凸顯。雖然《信訪條例》作為統一的處理信訪的行政法規,對於應對涉訴信訪問題可以提供有益借鑑,但是其仍然缺乏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針對性、規範性和系統性,也沒有兼顧考慮到法院的特殊性質。

2、民眾“法治”意識差

我國民眾的“法治”意識較低,這也直接反映到了信訪人的身上,主要表現在:①“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大部分信訪人年齡較大,文化程度較低,封建殘餘思想較重,相信“人治”大過“法治”,仍存有“青天”情結,不管是不是涉訴的問題,遇事首先想到找政府,以求通過政府來壓制司法。②依法維權不及時。有相當部分的信訪人是沒有及時利用自己依法享有的權利,比如上訴權、申請再審權等,而往往等到上訴期、申請再審期限過後又來無理信訪,而且對其作出的合法解釋也多半不被理解。

3、缺乏統一的信訪資訊分享平臺

現行的信訪體系是各部門之間各自為戰,缺乏有效資訊的溝通,最終也就導致各部門之間責任意識都不強,信訪案件能推則推,大量信訪案件批辦轉辦,其結果就是皮球踢走了,但是信訪問題依然存在。這不僅導致瞭解決問題的效率低下,也迫使信訪人不得不在各個“站點”之間不斷徘徊。

4、立案、執行環節有待進一步優化

立案、執行環節的大比例信訪暴露了這兩個方面工作的一些問題,比如立案、再審等的審查不及時,執行不及時、不到位等。這就提醒我們,案件的“發起點”和“終結點”是涉訴信訪問題的多發點,也是化解涉訴信訪問題的關鍵點之所在,進一步優化立案、執行的相關環節,提升立案、執行的效率較為迫切。

5、相關人員對信訪人存在不良“引導”

涉訴信訪案件有一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投機取巧的,原因就是“信訪經濟”的客觀存在,這無疑助長了信訪人堅持信訪的信心。“信訪經濟”之所以存在,除了法治發展階段、信訪人法治素養等客觀原因外,個別律師、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承辦法官不良“引導”的慫恿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大對於這些幕後推手的追查和責任追究就顯得尤為必要。

6、案件質量尚需提高

涉訴信訪問題說到底還是和法院審理的案件密切相關的,法院審理案件質量的好與壞直接關係到信訪案件的少與多。有些信訪案件直接反映的就是案件的質量問題,以及舉報審理案件中的枉法裁判、濫用職權等行為。可以說,案件質量是法院化解涉訴信訪問題的根本之所在,切實提升案件質量,力求從根源上化解問題顯得尤為迫切。

三、破解涉訴信訪問題的對策建議

1、提高案件質量,注重源頭治理

加強審判管理、提升審判質效是從源頭上減少涉訴信訪問題的關鍵。法院全體幹警要在思想上轉變認識,明白解決涉訴信訪問題不只是領導的事,也不只是立案庭、信訪室的事,而是全體審執人員共同的事。法官幹警們要樹立“一盤棋”思想,把處理涉訴信訪工作內化為日常審執工作的一部分,自覺提升司法能力、司法素質,切實提升案件質量,注重涉訴信訪的源頭治理,齊心協力減少“新訪”的產生。

2、制定專門法規,提升指導的規範性、針對性

《信訪條例》作為人民政府應對信訪的專門行政法規,用以處理法院涉訴信訪的問題時,針對性明顯不足,也易導致司法行政化不良傾向。2月25日印發的《關於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把其指導物件擴大到“各地區各部門”,覆蓋範圍明顯提升,並增加了“不支援、不受理越級上訪”、“各級政府信訪部門對涉法涉訴事項不予受理”等新規定,對於改變涉訴信訪批轉案件多的現狀,扭轉“權大於法”的認識等意義重大。但是,該《意見》仍然沒有考慮到涉訴信訪與案件的密切關係,缺乏對司法職能與地位的特殊對待和細緻分析,仍屬巨集觀指引,缺乏微觀指導。一個應對涉訴信訪的專門法規亟須付諸立法。

3、優化立案、執行相關環節,提升司法效率

要以立案、執行工作作為化解涉訴信訪問題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把“立案難”、“執行難”與涉訴信訪問題統一考慮、統籌規劃。力求在破解“立案難”、“執行難”的過程中尋找解決涉訴信訪的“金鑰匙”,在處理涉訴信訪的過程中探求破解“立案難”、“執行難”的“金點子”,不斷提升立案、執行、信訪工作的效率,比如提升申請再審審查、聽證的效率等,以更好地服務群眾。

4、建立更廣資訊平臺,暢通訊訪渠道

最高法院以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為契機,於2月28日開通了網上申訴信訪平臺,這不僅暢通了群眾信訪的渠道,也節約了信訪的成本,具有很大的進步性。但是從當前中國國情來看,處理涉訴信訪問題不是僅憑法院系統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的,我們應考慮建立更加廣泛的資訊分享平臺,把人大、政府、信訪部門等相關主體也納入平臺建設中來,讓平臺資訊更加豐富,形成部門之間更易協調的新局面。

5、分類對待信訪理由,著力消除“信訪經濟”

分類涉訴信訪的理由,有針對性地建立涉訴信訪“即時終結”、“程式終結”和“風險預警”機制,做到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到位。針對個別案件當事人家屬等人的“審理中信訪”行為,可不予接待、不予立卷,告知其等待審理結果即可。對於纏訪鬧訪的要堅決打擊,大力消除“信訪經濟”存在的空間,扭轉信訪人“權大於法”的錯誤觀念,嚴防因個人的不當干涉而影響到案件的正常、公正審理。

6、追究不良引導人責任,鞭策信訪人迴歸理性

涉訴信訪往往涉及多方主體,各方利益(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的交織使得涉訴信訪問題變得尤為棘手,再加上個別法官的廉潔意識不強,個別律師的職業道德偏低等因素的滲透,更使得這一問題難上加難。但是在這些外部因素的影響之下,本來“木訥”的信訪人變得“精明”了,他們四處取經以實現自己的“信訪經濟”。而他們的取經物件正是需要被一併打擊的不良引導人,因為他們給信訪人的所謂“真經”往往是違紀的,甚至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