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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法官斷層問題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5.5K

建設高素質的人民法院隊伍,是做好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做好其它各項工作的基礎。從XX年開始試行的司法考試制度是從起點上提高法官素質的重要舉措,它提高了法官的職業門檻,但法官斷層問題也因國家司法考試製度而凸現出來。尤其是基層法院,現有在職幹警司法考試通過率低,通過司法考試的少部分幹警又因種種原因辭職,資格老的法官逐漸退休或調離審判崗位,新鮮“血液”難以補充,這些問題更加劇了法官的斷層,本文在調查**市三個基層法院法官隊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對基層法院法官斷層問題進行探析。

基層法院法官斷層問題調研報告

一、**市三個基層法院法官隊伍的基本情況

**市共有3個基層法院,設有基層人民法庭11個,共有幹警174人,其中法官92人,佔總人數的52.8%。

(一)隊伍年齡結構

174名幹警中,51歲以上32人,佔18.4%;41至50歲的57人,佔32.8%,31至40歲59人,佔33.9%,30歲以下26人,佔14.9%。 92名法官中,51歲以上23人,佔25%;41至50歲的47人,佔51.1%,31至40歲21人,佔22.8%,30歲以下1人,佔1.1%。

(二)司法考試通過情況

自XX年實施全國統一司法考試以來,全市各基層法院總共有15人通過司法考試,其中XX年1人,XX年14人,其他年度通過率均為零。

(三)人員編制情況

**市3個基層法院共核定政法專項編制196個,現有在編人員161人(包括離崗退養人員10人),空編35人;地方編制10人,現有在編13人,超編3人;總編制數206個,總人數174人,合計空編32人。

綜合以上情況,我市基層法院隊伍結構尤其是法官年齡結構十分不合理,法官各年齡段分佈不均衡,年輕幹警中法官比例尤低。自XX年實施司法考試以來,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法官為數極少,案件數量卻逐年增長。種種跡象表明,我市基層法院法官斷層現象尤為突出。

二、法官斷層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法官年齡結構不合理

各年齡段的法官分佈不均勻,特別是年輕法官與年長法官相比數量偏低,顯示出法官後備力量不足。隨著法官不斷新老更替,必然導致法官數量逐年下降,引發法官斷層的危機。以我市基層法院法官年齡結構為例,30歲以下以及31至40歲法官分別只佔法官絕對數的1.1%和22.8%,兩者相加僅為23.9%,41歲以上法官卻佔了76.1%,法官老齡化趨勢明顯。法官年齡結構不合理客觀上造成法官數量逐年下降,這是法官斷層最直接也是最表層的原因。

(二)司法考試通過率低,法官後備來源不足

XX年新修訂的《法官法》開始實行後,將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作為任命法官的基本條件,從而提高了法官職業的准入門檻。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有“中國第一考”之稱,難度相當大。自XX年以來,我市各基層法院司法考試通過率極低,每年取得法官職業資格的寥無幾人。司法考試在推動法官職業化、精英化程序的同時,也引出了法官斷層問題。

(三)法官壓力大、待遇低,難以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

眾所周知,伴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群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日漸增強,司法權威也日漸提高,案件數量不斷攀升,利益需求向多元化發展,社會矛盾複雜化,案件審理難度增大,審判執行工作任務繁重,法官工作強度很大。與此同時,法官面臨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受到各種關係的干擾,擔當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重任,部分法官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脅,法官承受著極大的身心壓力。法官職業的高風險性,使一些缺少事業心的人不想多辦案,以免“做多錯多”,而有事業心的人則屢屢受挫的情況下萌生去意,另覓崗位。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隊伍步入一種模式,即經濟條件不理想—心理不平衡—辦案“不求有功,只求無過”—負擔重、辦案效果不佳。法官壓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對稱性,極大削弱了法官職業的吸引力,使優秀人才不願選擇法院,法院內部通過司法考試的一些人才流向律師等行業,法官數量有減無增。

(四)缺編現象嚴重

全市法院現有編制206個,共空編32個,3個基層法院中,每個法院都缺編,按照公務員招錄辦法補充錄用新公務員,但由於法官壓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對稱性,使一些通過司法考試的優秀人才不願選擇法院,所以招錄公務員大多是沒有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這些人員進入法院後因司法考試難以通過,又想辦法調出法院,法院內部通過司法考試的一些人才也流向律師等行業,這就造成法院缺編現象更加嚴重,法官數量有減無增,這不僅與案件數量的增加,法官壓力大、負擔重,法院人力不足的格局不協調,也為法官斷層問題埋下了更大的隱患。

三、解決法官斷層問題的出路

法官斷層是我國實施司法改革,走法官職業化、精英化道路所無法避免的問題,但如果解決不好,必然成為法官隊伍建設的重症,勢必影響司法改革的大局和法治建設的程序。增加法院編制,重視法官後備人才的培養,推進法官職業化程序,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會地位,建立科學合理的法官晉升交流機制,這些都是解決法官斷層問題的出路。

(一)增加法院編制

全市法院系統案多人少、審判力量不足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解決法官斷層問題必須補充法官後備人才,只有招錄或選調一批年輕骨幹充實法院隊伍,解決基層法院法官青黃不接現象,破解“新鮮血液”輸送的“迴圈障礙”。也只有充實了法院隊伍,才可能減輕法官壓力,並把精力放在提高法官素質上,煥發法官隊伍的活力,提高審判工作水平。

(二)重視法官後備人才的培養

司法考試製度使法官斷層的現象凸顯出來,但是司法考試製度是提高法官職業整體素質,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走法官職業化道路的必然選擇,司法考試製度也在不斷的改革當中。法院只有重視和支援年輕幹部備戰司法考試,從時間、經費和培訓上予以保障,提大學聯考試通過率,不斷將潛在的資源練就成合格的審判骨幹,才能長遠地避免法官斷層現象的出現。

(三)推進法官職業化程序

確定法官員額和實行法官助理制度是解決法官少、案件多之矛盾的有效途徑。實行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建立起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審判隊伍梯隊模式,推行法官員額和法官助理制度。要根據現有隊伍狀況和案件數量,確定法官員額,並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進行選拔,讓法官中的精英肩負起行使審判權的重任,走法官精英化之路。同時,將法官以往從事的一些工作事務分離出來,由法官助理承擔。法官將從大量繁雜瑣碎的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行使審判權,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

(四)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會地位

目前,法官職業待遇低於法官隊伍的普遍期望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會對法官職業的尊重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法官社會地位並不高。要留住現有法官並把優秀法律人才吸引到法院系統,就必須建立科學的法官保障制度,把法官從目前的公務員待遇向職業化保障制度轉變。一是要提高法官經濟待遇,建立法官經濟保障制度。法官斷層問題比較嚴重的往往是邊遠和落後地區,要建立起全國或全區範圍內的經費保障機制,把法院經費從地方財政中獨立出來,從而平衡發達地區和落後地區法官待遇差距,提高邊遠落後地區法院吸引力,並通過地區補貼等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種福利待遇。二是要提高法官政治待遇,建立法官職務和身份保障制度。在法官素質不斷提高的基礎上,逐步建立法官任職終身制和司法豁免制度,使法官一經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式,不受降級、免職、辭退處分,不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裁判錯誤受處罰,以保證法官公正獨立行使審判權而無後顧之憂。自XX年實施司法考試以來,全國共有13.5萬人通過司法考試,但這其中在法院工作的人員只佔了很少一部分。也就是說,符合法官資格的後備人才儲量並不少,如果法官職業有較高的待遇和社會地位,法院系統必定能吸收更多優秀人才填補年輕法官疲乏的尷尬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