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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的十個創新點

欄目: 意見 / 釋出於: / 人氣:2.86W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委近日聯合釋出《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那麼意見有什麼值得我們關注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的十個創新點,供大家參考。

《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的十個創新點

創新1:七部委首次就綠色金融聯合發文

多部委聯合發文、聯手推動一項工作,在中國的政策領域很常見,特別是針對一些牽扯複雜、要求跨部門聯動的事項。在綠色金融領域,跨部委的合作發文也有過多次。早在20xx年,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環保總局(現環保部)就曾聯合下發《關於共享企業環保資訊有關問題的通知》。但以往關於綠色金融的檔案多是以“環保部門+1”的形式出現,一次發文解決一個問題,此次《指導意見》的重要突破是將一行三會、財政部、發改委和環保部聯合起來,這樣一來,綠色銀行(信貸)、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甚至碳金融等綠色金融的多種形式都可以被納入到一個統一的框架中,未來可以更好發揮協同效應。

創新2:首次在部委檔案中定義綠色金融

如前所述,以往有關綠色金融的檔案多是針對某個特定議題的,檔案中會對這些特定議題給出定義,譬如《綠色信貸指引》會界定綠色信貸的概念,《能效信貸指引》會界定能效信貸的概念,中國人民銀行的綠色金融債公告也會界定綠色金融債的概念,但這些檔案都沒有完整界定過綠色金融的概念。此次《指導意見》是首次在部委檔案中定義綠色金融,檔案指出“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援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專案投融資、專案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綠色金融定義的明確可以釐清市場上一些過於狹隘甚至錯誤的理解,讓綠色金融的概念更清晰、統一,也更容易被更廣泛的市場接納。

創新3: 首次將綠色金融與巨集觀審慎評估連線

巨集觀審慎評估(MPA)是中國人民銀行從20xx年開始實施的監管機制,作用是著眼於實現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的爆發。在《指導意見》中,有3處內容提及巨集觀審慎評估,分別是: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巨集觀審慎評估框架;探索通過再貸款、巨集觀審慎評估框架、資本市場融資工具等支援地方發展綠色金融;綜合運用巨集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工具......防止出現綠色專案槓桿率過高、資本空轉和“洗綠”等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這主要說明,綠色金融(如綠色信貸)是可以增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的,但若監管不當、出現有名無實的“洗綠”行為,也可能會產生風險,因此也要審慎監管。前者目前是全球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熱點,G20的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正在分析與氣候變化相關的資訊披露是否有助降低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創新4: 首次提出研究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

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意指商業銀行等貸款人如果故意或未盡責將資金借予他人並由此產生環境損害,則貸款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商業銀行若放貸不慎,可能的損失將不僅僅是本金,還可能有罰金。這將逼迫商業銀行做好綠色信貸,有效遏制信貸資金流向汙染企業。這個問題在國際上也是相當前沿的,只有少數國家有立法方面的探索。因此《指導意見》只是要求對此進行研究和探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借鑑環境法律責任相關國際經驗,立足國情探索研究明確貸款人盡職免責要求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適時提出相關立法建議。”筆者認為,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能在《指導意見》中提出,已經是相當大的突破,為未來發展指明瞭一個極其重要的立法方向。

創新5: 首次提出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

《指導意見》明確要“支援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這一提法實際上是重申了20xx年《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及20xx年“十三五”規劃的政策建議。但與以往不同,《指導意見》首次提出要建立國家級的綠色發展基金,並給出了具體方案,即“中央財政整合現有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這一國家基金的設立一方面可以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承諾,另一方面也可以對市場進行引導,用政府資本吸引民間資本跟投。在這方面,英國綠色投資銀行(GIB)在過去幾年已經做了有益的探索、積累了較為成熟的經驗。除了國家基金外,《指導意見》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區域基金可以吸收國內民間資本和國際資本。

創新6: 首次提出長期資本的概念

要發展綠色金融,必須要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綠色投資者越多,綠色金融市場就越有活力。因此,《指導意見》討論機構投資者問題不足為奇。有意思的是,《指導意見》首次提出了“長期資金(或長期資本)”的概念,並將養老基金、保險資金歸類為長期資本,肯定了長期資本在綠色金融中的特殊、重要的地位。所謂長期資本,顧名思義,就是那些關注長期穩定收益而非短期鉅額回報的資本。與普通資本相比,此類資本往往具有長期、避險和公共屬性,投資風格與綠色金融產品搭配最佳。中國在鼓勵或要求養老基金、保險資金進行綠色投資方面的政策一直是空白,《指導意見》填補了這一空白,意義重大。

創新7: 首次鼓勵投資人釋出綠色投資責任報告

資訊披露是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這一點已經形成廣泛共識。《指導意見》也將資訊披露作為一個重點,全文共提及7次,主要是關於上市公司、發債企業及貸款銀行的。但與以往不同,《指導意見》首次提出“鼓勵投資人釋出綠色投資責任報告”,即投資人通過綠色投資責任報告(可以用不同的報告名稱,如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等),披露所投資企業的環境績效狀況,甚至披露投資組合(全部所投資企業)的碳足跡、水足跡等。這一做法的作用很明顯,就是通過投資人的環境資訊披露倒逼所投資公司披露環境資訊。從邏輯上說,這實際上是將資訊披露的政策物件從上市公司前移到投資人。這即便在國際也是一個前沿,《指導意見》首次提出,具有極大的前瞻性。

創新8: 首次鼓勵第三方資訊服務

《指導意見》有3處地方描述了專業第三方的作用,分別是:研究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準;培育第三方專業機構為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提供環境資訊披露服務的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採集、研究和釋出企業環境資訊與分析報告。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在中國人民銀行、上交所、深交所等釋出的檔案中已有述及,但關於鼓勵第三方資訊服務的提法則是首次出現。這一變化(特別是鼓勵第三方採集和研究企業環境資訊)意義深遠,因為這樣的專業第三方可以將晦澀難懂及難以量化的環境資訊加工、轉化,“翻譯”為投資者和分析師容易看懂的資料圖表,極大提升資料應用效率。歐美金融市場早已有專事綠色金融的資料服務商,中國在這一領域起步較晚,還要奮起直追。

創新9: 首次提出開展環境壓力測試

去年開始,中國工商銀行在商業銀行中率先選取了火電、水泥兩個行業進行信貸風險的環境壓力測試,即在設想的壓力情境下,計算環境因素對產業的影響,繼而進一步計算對銀行信貸風險造成的影響。《指導意見》認可了這一方法,支援“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資產質量壓力測試時,將環境和社會風險作為重要的影響因素”。此外,《指導意見》還將壓力測試的主體從銀行擴充套件到機構投資者,提出機構投資者(尤其是保險公司)可以“就環境和氣候因素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開展壓力測試”。筆者預計,這一方法經由《指導意見》推廣,將很快被主流金融機構採用,全面提升銀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對環境風險的識別、預警和管理能力。

創新10: 首次提出支援相關國家的綠色投資

近幾年來,綠色金融領域的中外合作越來越密切。20xx年,中國任G20主席國期間,倡議成立了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國際社會予以高度評價。《指導意見》繼續高舉國際合作的旗幟,重點提及G20、“一帶一路”、上合組織、中國-東盟區域合作、南南合作等平臺、戰略和機制。值得關注的是,《指導意見》指出要“支援相關國家的綠色投資”,這在綠色金融領域的檔案中並不多見,彰顯了中國引領綠色金融國際潮流的信心,能夠並願意將我們積累的經驗、資本輸出到其他國家。事實上,近年來中國在綠色信貸領域就走在不少國家的前面,是第一個由監管機構釋出國家級《綠色信貸指引》的國家,中國銀監會還與IFC共同發起可持續銀行網路(SBN),將中國經驗與他國分享。《指導意見》的出臺,預計將會促進綠色金融領域更廣泛的國際合作,中外國家共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