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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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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央行牽頭、一行三會共同參與制定了一份《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共30條,核心包括打破剛性兌付,限定槓桿倍數,消除多層巢狀,強化資本約束和風險準備金計提要求等,下面是詳細內容。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內審稿)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條【資產管理業務定義】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風險時,金融機構不得以自有資本進行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第二條【資產管理產品範圍】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

第三條【投資者】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和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投資者:

(一)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二)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100萬元,或者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

金融機構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可以不受2年投資經歷限制。

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四條【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堅持“瞭解產品”和“瞭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向其銷售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拆分等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第五條【投資者教育】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

第六條【投資範圍】資產管理產品可以投資以下資產:

(一)固定收益類資產。

(二)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

(三)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未上市股權。

(五)具備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投資金融衍生品。

(六)具備代客境外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投資境外資產。

跨境資產管理產品及業務、境內外幣資產管理產品及業務應當符合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限制投資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以債權融資為目的的各類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具備評估和管控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信用風險能力的金融機構投資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應當符合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於限額管理、禁止期限錯配等規定,控制並逐步縮減規模。

第八條【禁止投資的要求】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下資產:

(一)非標準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已經投資的納入金融機構的合併財務報表範圍,進行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並在過渡期內進行清理規範。

(二)非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者管理的金融資產。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和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第九條【根據募集方式確定產品分類】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資產管理產品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適用不同的投資範圍。每隻產品的具體投資資產和投資比例,由金融機構按照勤勉盡責要求,根據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確定。

第十條【公募產品】公募產品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公開發行的認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投資股票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應當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根據所投資股票的風險等級設定投資者門檻。

【禁止投資】公募產品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和金融衍生品(以套期保值、對衝風險為目的的除外)。

第十一條【豁免註冊的公募產品(小公募產品)】金融機構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公開向不特定多數投資者進行資金募集,並依法豁免公開發行的註冊要求:

(一)發行物件全部是合格投資者。

(二)12個月內發行募集的資金規模不高於3000萬元。

按照上述規定發行的產品適用本意見關於公募產品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私募產品】私募產品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淨值客戶非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基金、期貨公司發行的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私募投資基金等。私募產品的投資範圍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由合同約定。

第十三條【資訊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披露資產管理產品資訊,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通過合法合規渠道進行銷售宣傳。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披露本行業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準收益、收益計算口徑和適用會計準則、機構排名及黑名單等。

第十四條【公司治理與風險隔離】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或者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金融機構不得使用自由資金購買本機構或者資產管理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後者回購承諾。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與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之間相分離,資產管理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第十五條【獨立託管】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第三方託管機構獨立託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禁止資金池】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隻資產管理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做到每隻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帳、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期限和投資範圍,合理確定所投資資產的期限,或者根據擬投資資產期限,合理確定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使產品期限與所投資資產存續期相匹配,不得“以短投長”或者“長拆短賣”。

第十七條【統一資本約束和風險準備金】金融機構開展名為代客理財、實際承擔兌付責任的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資本約束機制,確保資本與其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所承擔的實際風險相匹配。金融機構通過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或者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名實相符的,不受此款約束。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計提。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產管理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原因給資產管理產品財產或者客戶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統一槓杆要求】資產管理產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上限,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負債比例上限。每隻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每隻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00%。計算單隻產品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併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

結構化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槓桿倍數(優先順序份額/劣後級份額)。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資產或者債券型基金比例不低於80%的槓桿倍數不得超過3倍,投資於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等股票類資產比例不低於20%的槓桿倍數不得超過1倍,其他類的槓桿倍數不得超過2倍。

結構化資產管理產品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資產管理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後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產品。

第十九條【禁止多層巢狀】資產管理產品不得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以下情形除外:

(一)基金中基金(FOF)和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的投資。

FOF是指不直接投資股票或者債券,而以基金組合為投資標的,間接投資於股票或者債券,發揮組合優勢,分散投資風險。

MOM是指基金管理人不直接管理基金投資,而是通過長期跟蹤、研究基金經理投資過程,精選專業的基金經理構建投資顧問團隊,並以投資子賬戶委託形式讓其負責投資管理,分配資金,分散風險。

(二)金融機構可以委託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對外投資,但被委託機構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對被委託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被委託機構的准入標準和程度、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資訊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責任,不因委託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條【限制通道業務】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資產管理產品的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為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擴大投資範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

第二十一條【禁止的關聯交易】金融機構不得以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於關聯方虛假專案、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關聯方按照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控制風險集中度】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風險集中度。單隻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隻證券的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淨資產的10%,私募產品除外;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隻證券的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10%。

第二十三條【統計制度】人民銀行負責統籌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工作,擬定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制度,建立資產管理產品資訊系統,規範和統一產品標準、資訊分類、程式碼、資料格式,逐只產品統計基本資訊、募集資訊、資產負債資訊和終止資訊。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資產管理產品的統計資訊共享。

金融機構於每隻資產管理產品銷售前10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直接報送登記基本資訊,於產品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報送起始募集資訊,於每月10日前報送存續期募集資訊、資產負債資訊,於產品終止後3個工作日內報送終止資訊,並同時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資訊。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於每月10日前向人民銀行報送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其登記託管的金融工具的資訊。

在資產管理產品資訊系統正式執行前,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依據統計制度擬定統一的過渡期資料報送模板;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對本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於每月5日前,按照資料報送模板向人民銀行提供資料,及時溝通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風險資訊和事項。

資產管理產品統計的具體制度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監管分工】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巨集觀審慎管理,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制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標準規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實施資產管理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加強投資者保護。

第二十五條【監管原則】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管遵循以下原則:

(一)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產品型別而不是機構型別實施功能監管,同一型別的資產管理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二)實行穿透式監管,對於已經發行的多層巢狀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

(三)強化巨集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產管理業務等影子銀行活動的巨集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巨集觀、逆週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進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由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實現實時監管,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銷售、投資、兌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面動態監管,建立綜合統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違規行為處罰】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違反以下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一)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誇大宣傳產品收益。

(二)違反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向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

(三)違規開展或者參與具有資金池性質的資產管理業務。

(四)通過產品巢狀突破投資範圍和槓桿限制。

(五)未按規定計提風險資本和風險準備金。

(六)未充分披露資訊、進行風險提示。

(七)未按要求進行產品登記備案。

(八)未及時、準確、全面報送統計資訊。

(九)不符合人民銀行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巨集觀審慎要求的。

(十)違反本意見的其他規定。

對因產品巢狀造成風險和損失的,首先由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發行銷售該產品的初始金融機構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風險處置工作機制】資產管理業務引發風險或者形成風險隱患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為風險處置第一責任人,可能引發跨行業跨市場風險的、重大風險或者形成重大風險隱患的,由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機制統籌協調,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八條【監管問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未按本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存在明顯疏漏,應當發現而未發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和重大風險,或者故意迴避、隱瞞監管物件違法違規事實和風險,產生嚴重後果或者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人民銀行可以依據本意見規定,向國務院提出有關改進建議,國務院可以責令相關部門進行整改,責成其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要求】非金融機構未經許可,不得自主發行銷售或者代銷資產管理產品。已經發行銷售或者代銷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於過渡期內規範。嚴禁通過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非法集資。

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申請獲得許可,相關行政許可制度另行規定。

非金融機構獲得許可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本意見關於資產管理業務的各項規定。

金融機構不得委託未獲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許可的非金融機構銷售資產管理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