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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狀(精選4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2.4W

行政訴訟起訴狀 篇1

原 告:

行政訴訟起訴狀(精選4篇)

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x年9月14日

民族:漢

籍貫:

職業:公務員

工作單位: 區工商局

住址: 區東門路1-2-1-201

電話:

被 告:

名稱: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

電話: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 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理決定書;

2、責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元月23日,原告駕兩輪摩托車到區國稅局( 區長安大道)接妻子。其時幾名著公安制式服裝但未配帶警徽、警號及肩章等警察標誌的男子在國稅局門前“執法”。原告返回時因天氣寒冷,將頭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則戴著羽絨服帽子。可剛上路時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書上署名姓曹)攔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車手續後,“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說不喜歡別人戴著帽子與之說話。原告就其無禮行為提出質疑,雙方發生口角。僵持一段時間後,“曹某”拿出一本簡易告知書說,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馬”。原告為了儘快脫身,迫於無奈,草草瀏覽文書見並無罰款,以為只是警告了事就簽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聯塞給原告後隨即離去。在整個過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態度惡劣,動作粗暴無禮,更未出示執法證件,其行為完全偏離了一個執法人員所應該具備的基本行為準則。原告回家之後發現告知書上陳述其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並且用黑色鋼筆虛填罰款50元。

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節輕微、事實不清、程式不合法為由向 市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複議, 市交警支隊程式科工作人員先是不肯受理,表示從未受理過這類複議,接著勸原告算了,免得以後交警“盯著搞”,說曹某當時未出示執法證原因在於原告未要求其亮證,並說程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響對原告的罰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隊受理了複議。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隊通知說複議結果已出來,要原告去拿。原告於x年4月25日到支隊時又被告知,因程式科陳科長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後再說。x年5月13日,原告終於收到 交警支隊複議決定書,複議決定書中避重就輕地表述原告的複議理由是“認為情節輕微”,並認定該案事實清楚,程式合法,作出維持原處罰的複議決定。

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被告倚仗其勢地位,賤踏人權,蔑視法律,其工作人員所表現出來的極端不負責任的官僚作風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驚。原告認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理決定極其不當,理由有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條也規定“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被告工作人員“曹某”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既沒有出示執法證件,也沒有表明身份。本案中執法實施者與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無執法資格到現在尚是疑問。同時,“曹某” 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告知程式,不但剝奪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利,更是虛填處罰金額,騙取原告的簽字,其行為令人不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見,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應予撤銷。

二、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離開過 城區,更未到過淦河大道。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理決定書中陳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完全是無中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被告以虛構的違法事實對原告進行處罰,理應撤銷。

三、原告到 區國稅局接妻子時,“曹某”等人在 區國稅局門前“執法”, “曹某”看著原告駕摩托車駛上公路,之間行駛距離不過十餘米。遭到“曹某”非法檢查後原告立即戴回了頭盔,不說“曹某”沒有及時指正原告的行為有養貓放鼠嫌疑,論事實情節實在輕微,而原告的行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式實施上嚴重違法,在事實調查中無中生有,在情節認定上處理過當,完全背離了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撤銷。

望法院公正判決!

此 致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x年5月15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1份。

3、其它材料3份。

行政訴訟起訴狀 篇2

原告:,女,漢族,生於x年xx月xx日,四川省xx縣人,現住四川省,身份證號:。

被告:xx縣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該所所長。

住址:xx縣沿口鎮小河街。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銷武房權字第212號房屋所有權證書。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xx縣沿口鎮人,後於x年搬遷至山西大同與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遷至山西大同之前,將位於xx縣沿口鎮建設巷88號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於x年3月9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該書面材料中明確了由於無居住地方,將其所有的位於xx縣沿口鎮建設巷88號的房屋借給居住使用,同時該書面材料加蓋了當時居委會的印章和簽章。後於x年10月6日在山西大同病逝,x年10月14日向被告xx縣房管所提交資料,要求按照繼承確權辦理房產登記。由於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對房子使用等情況做出了承諾,原告在其母親去世後考慮到當時家庭經濟狀況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該房屋,也未進行繼承登記。x年8月22日,原告因處理父親墳墓被毀一事回,後發現已去世多年,位於xx縣鎮沿口建設巷88號的房屋已經登記在名下。

根據x年4月2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統治〉第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規定格式填寫申請外,並須按規定出示個人身份證件、法人資格證明、交驗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證件;第八條:登記機關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證件齊全,手續齊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政見。根據建設部x年12月31日頒佈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城市房屋產權的取得、轉讓、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當依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後,發給房屋產權證。據此,申請人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出具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且被告在進行房屋確權時具有審查義務,被告應當對提交的申請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查,確定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請書中的說法來看,還有一個女兒(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時被告應該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來審查確認本案原告是否明確放棄繼承,此外也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妻就是女兒。於x年10月14日向被告申請房屋確權,於x年4月24日在被告處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在此期間被告應當嚴格按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由於被告xx縣房管所未盡審查義務,向案外人頒發了房產證書,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之規定,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九月六日

行政訴訟起訴狀 篇3

原告:王,男,x年8月15日生,漢族,xx市xx縣人,現系xx縣xx鎮xx村村民,住本村。電話:。

被告: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交大隊。

負責人:

住所地:xx市漢濱區。

訴訟請求:①判決被告拒發事故責任認定書,拒絕返還車輛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②判決被告返還車輛並賠償經濟損失(每天260元,從5月8日起算止返還之日止);③判決被告賠償其行政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路產賠償費11190元;車輛損壞維修費 6萬餘元;其他費用5000元。

事實與理由:今年4月28日,我的陝小轎車在C65安川段下行K1077+100m處發生交通事故,撞壞陝西省交建集團安川分公司管理所的路產。當日,被告按規定扣押了肇事車輛並進行了勘查現場,本應在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然後再根據責任認定進行調解。但是,被告卻要我先賠償被損壞的路產。根據陝西省公路局路政執法支隊安川路政大隊五里坡路政中隊所提供的路政路產損壞賠償清單,我作為當事人於5月8日向受害單位五理管理所支付了11190元片收款。此後,被告本應返還解除車輛扣押並向我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卻拒辦理,反讓我找肇事司機到案。我經過一翻努力,但卻無法找到肇事司機。故只有向被告處負責該案的石警官說明情況,並要求儘快依法辦理,但石警官堅持要我找人。這顯然是將查獲肇事逃逸人的責任強加於我。6月下旬,我找了律師與石警官溝通。石警官讓我找他們領導。我要領導電話,石警官不給。6月30日,我又電話催問,石警官又簡訊告知我找他們領導和法制員。我發簡訊要聯絡電話,石警官一直沒有回覆。由於被告違法行政,導致我的路產賠償費、車輛維修費不能在保險公司報銷。我出於無奈,只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本次事故屬於單方事故,我作為車主,已如數賠償了路產損失,被告以肇事司機未到案拒放車輛,拒發事故責任認定書明顯違法。其工作人員讓我找肇事司機到案顯然是強迫我履行警察職責,這顯然與法不容!與理不通!故請人民法院根據原告訴

訟請求依法審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漢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7月8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相關知識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這一規定,也是《憲法》第126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有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化,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式意義上的審查和實體意義上的審查兩層涵義。程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實體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審查。就是說,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這一規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在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體,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導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從屬性行政管理關係。但是,雙方發生行政爭議依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式後,他們之間就由原來的從屬性行政管理關係,轉變為平等性的行政訴訟關係,成為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的訴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釋出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中國的三大訴訟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作為基本原則予以規定。

6、辯論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充分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的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論原則具體體現了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現代民主訴訟制度的象徵。

7、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訴訟法》第七章又將這一規定具體化,使之成為行政審判中的四項基本制度。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訴。

行政訴訟起訴狀 篇4

原告:陳,男,x年4月3日出生,漢族,xx市自行車廠工人,住xx市城南路909號。身份證號:

被告:xx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xx市管城區清真寺街。單位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的鄭公管決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3月1日,原告與鄰居王發生口角,雙方發生毆打,王受到輕微傷。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報案後,對此案進行了處理,認為原告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因此對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向xx市公安局申請複議,xx市公安局於x年4月30日作出維持原處罰的決定。

原告認為,原告和王發生毆打是由王引起,況且原告也受了傷。被告對原告的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具體行政行為應予以撤銷。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的鄭公管決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陳

x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