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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使用管理制度(通用23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45W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1

1、井下所使用的一切防爆電氣裝置(包括五小電器)必須經過防爆檢查其安全效能,取得合格證後方准入井,否則一律不準入井。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通用23篇)

2、對新進的防爆防備,必須認真逐項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入井。

3、對驗收合格的防爆裝置,應有記錄,其內容包括(裝置型號、裝置編號、裝置驗收情況、裝置檢修人、裝置驗收人,裝置驗收時間)。

4、防爆合格證有效期為一年,長期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裝置,防爆檢查員應重新檢驗。

5、井下防爆裝置的安裝,必須按照防爆和完好標準進行,對沒有合格證的裝置一律不允許安裝。

6、定期對開閉鎖繼電保護裝置、計量儀器進行檢驗和整定,其檢驗週期為一年。

7、避雷器、地面電氣裝置接地及防雷保護用的所有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前測試一次。

8、各類電器檢驗保護裝置的絕緣耐壓試驗,每四年進行一次。

9、新裝、大修變壓器後必須進行檢測。

10、井下高壓裝置繼電保護裝置,每季應根據短路電流和負荷變化進行一次整定值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11、各種保安用具(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檯、拉桿、高壓驗電筆、放電棒、絕緣夾)使用中每年進行一次試驗。

12、計量儀表每二年檢驗一次。

13、礦井主要裝置(主扇、水泵、絞車)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測試。

14、高壓電纜的洩漏和耐壓試驗每年進行一次。

15、井下低壓開關繼電保護每季檢驗整定一次,負荷變化時應及時整定。

16、井下接地網電阻每季測定一次。

17、主提升機,主扇風機,主排水泵、人車罐籠等除日檢外,還要定期檢修,月檢,半年檢,其週期按有關規定進行。

18、加強機電裝置的執行與維修保養,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和規範特種裝置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裝置事故的發生,根據《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令)指定本制度。

1、特種裝置的安裝、使用、維修、保養、改造和檢驗等,必須執行本規則。

2、使用單位新增並投入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3、特種裝置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裝置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合格並出具自檢報告後,方能交付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4、特種裝置驗收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裝置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試驗報告、配套土建基礎技術圖樣等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存入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5、職責許可權:公司所屬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的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使用單位必須將特種裝置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必須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裝置的法規和標準,並履行以下職責:

1)檢查和糾正特種裝置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管理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3)編制常規檢查計劃並組織落實;

4)編制定期檢驗計劃並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5)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6)組織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6、監督檢查:特種裝置的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特種裝置安裝、操作、維修保養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的證書後,方能從事相應的工作。

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制度,明確維修保養者的責任,對特種裝置定期進行維修保養。

7、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持《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進行,人員數量應與工作量相適應。本單位沒有能力維修保養的,必須委託有資格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

8、特種裝置或者其零部件,達到或者超過執行標準或者技術規程規定的壽命期限後應予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該裝置的註冊登記機構報告,辦理登出手續。

9、特種裝置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3

裝置投入使用前期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總則第一條裝置是企業重要的生產要素,為加強裝置管理,促進裝置管理現代化,使企業的裝置得到充分的使用並得到及時維修、改造和更新,更好地為降低消耗、保證安全生產、提高生產技術水平、產品質量...

總則

第一條裝置是企業重要的生產要素,為加強裝置管理,促進裝置管理現代化,使企業的裝置得到充分的使用並得到及時維修、改造和更新,更好地為降低消耗、保證安全生產、提高生產技術水平、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服務。

第二條裝置管理與維修要貫徹執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生產依靠技術進步,堅持設計、製造、使用和維修相結合,日常維護保養和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相結合。

第三條裝置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技術、經濟和管理措施,對企業主要生產裝置進行綜合管理,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配置、擇優選購、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使裝置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素質,達到裝置壽命週期延長、綜合效能高和適應生產發展需要的目的。

第四條按照裝置綜合管理要求,裝置科必須加強裝置投入使用前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裝置前期管理的各項制度。

第五條實施裝置前期管理做好裝置的規劃投產階段的全部管理工作,包括裝置的規劃決策、外購裝置的購置或自制裝置的設計製造、裝置的安裝除錯、裝置使用前的初期管理四個環節,進行有效的組織安排、協調和管理。

第六條裝置動力科必須參與或負責裝置更新改造、自制裝置以及生產技術措施專案和零星購置裝置的規劃決策工作,對改進、擴建工程公用設施的設計,裝置動力科參與審查後方能實施。

第七條裝置規劃方案的確定,應由技術副廠長主持,副總工程師參加,組織各有關部門人員,共同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做出決定,並編制費用預算和資金籌集方案,列入企業技術措施規劃,經批准後,責成有關部門實施。

第八條裝置的技術經濟論證,應有幾種方案分析比較,並考慮裝置壽命週期費用和裝置綜合效率等因素進行評價,選擇最佳方案,在分析對比時,要注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蒐集的資料準確,運用系統工程、價值工程等觀點評價計算,使選擇的方案、經濟效益最好,投資回收期最短。

第九條裝置的選擇要遵循技術先進、經濟效益高、生產適用、維修方便等原則,具體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技術先進性;

2、裝置的生產效率;

3、生產的產品質量;

4、耗能水平;

5、安全環保性;

6、裝置的適用性;

7、滿足生產工藝程度;

8、裝置的可靠性;

9、裝置的維修性;

10、人機匹配操作方便。

第十條外購裝置的訂貨,首先選擇能滿足產品生產工藝要求的裝置型號,選擇製造質量確定可靠,售後服務好的兩個供應商,對他們的裝置技術性能和投資費用進一步對比,從中選定。

第十一條裝置在選型時,應儘量與現有機型統一、減少機型繁雜,保留技術先進、可靠性和維修性好的型號,有利於裝置管理、維修工作的標準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節約費用(如圖紙、備件、修理、技術準備工作等)。

第十二條裝置的訂貨合同管理。裝置的訂貨應按企業年度技術措施計劃實施,簽訂合同後建立臺帳,逐項登記,與技術措施計劃核對,發現有未落實的專案,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訂購,已訂購落實的裝置,應排出交貨日期順序,按時進行催交和組織到廠,保證新裝置早日到廠安裝投產使用。

第十三條裝置購置申請的批准程式。全廠所有裝置(包括低值易耗裝置)的購置,均應有批准依據,新增裝置和更新裝置按年度技術措施計劃執行,零星購置的裝置由使用單位填寫裝置新增或更新申請表,經有關部門會籤後,由分管資金平衡的副廠長、副總工程師批准,交裝置動力科負責購置。

第十四條企業的重點、關鍵裝置,除了要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外,還應由裝置主管副廠長決策批准。

第十五條裝置動力科應參與或負責裝置自制的設計工作,根據企業技術措施規劃或年度技改計劃,由總設計師辦公室下達自制裝置(主要包括自制非標準裝置)設計任務書,其中應明確規定裝置的各項技術引數、可靠性、維修性要求、驗收標準、完成期等內容,技術工藝科學按設計任務書要求,提出設計方案。裝置動力科要參加方案的論證,提出自制裝置有關可靠性、維修性方面的意見。

第十六條自制專用裝置的鑑定。專用裝置製造完成後,由製造單位向計劃、工藝、財務、裝置部門填報完工通知單,工藝部門會同製造車間,對已完工的專用裝置進行檢查,並準備有關資料,向裝置動力科發出鑑定通知,裝置動力科負責組織,由主管副廠長或總機械師主持,召集設計、製造單位(安裝除錯工作由製造單位一併完成)、使用單位、檢驗、計劃、財務及總設計師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參加,進行技術鑑定,鑑定合格後,由使用單位簽字確認能夠使用,裝置動力科進行移交,再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

第十七條自制裝置移交時,設計部門應將下列技術檔案資料交裝置動力科簽收,整理後歸檔:

1、自制專用裝置使用說明書;

2、使用、維修用圖紙及資料;

3、配件、附件清單;

4、備件圖冊;

5、備件和附件或專用工具;

6、精度檢驗單;

7、試車驗證記錄;

8、合格證;

9、費用結算表副本。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4

一、採購電氣、電熱裝置,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裝置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裝置,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稽核、審批手續。

四、電熱裝置周圍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五、消防安全管理科室應定期對電氣裝置進行檢查、維護,並做好檢查、維護記錄;

六、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裝置的使用情況,有無異常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裝置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裝置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執行的現象;

七、電氣裝置禁止非電工人員作業,徒工在作業時需有證電工監護;

八、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裝置應符合安全要求;

九、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裝置進行一次安全效能檢測,並做好記錄。

十、醫院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作用

正確使用裝置是保證裝置正常執行,避免裝置的不正常磨損或損壞,防止人身、裝置事故的發生,延長裝置的使用壽命和大修週期,降低備件消耗,減少維修費用,確保生產正常進行的關鍵之一。因此,裝置使用單位和生產操作者,必須嚴格按照裝置使用規程,正確使用裝置。為了加強該項工作的管理,確保裝置使用規程能在公司範圍內認真貫徹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2.1各裝置使用部門應嚴格按照《裝置使用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加強對本部門裝置的管理,在生產作業活動中貫徹好“裝置使用規程”,認真抓好各裝置在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後的管理,將工作做細做紮實。

2.2裝置動力科應幫助和指導各車間制定和完善各種裝置的使用規程,使之達到合理、規範的要求。平時要多深入到車間督察制度執行情況,對違反裝置使用規程的現象應及時給予糾正,並提出批評,情節嚴重者應通知其主管領導嚴肅處理。

3.裝置使用規程的編制要點

3.1裝置使用規程應根據裝置的效能引數和生產工藝的要求,制訂正確使用方法。它是生產活動中操作者必須執行的法規。為此,認真編制好裝置使用規程,是保證安全執行的前提。

3.2每種裝置都必須有具體的使用規程。

3.3每種裝置都應在投產前編寫好使用規程。

3.4裝置使用規程的內容,必須包括以下部分:

3.4.1裝置的效能引數。

3.4.2交接班制度。

3.4.3操作者應具備和做到以下四點:

a.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b.操作順序;

c.緊急狀態的處理;

d.在使用過程中裝置與人身安全注意事項。

3.5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3.5.1操作者必須專業培訓,持有操作證。凡新上崗的和尚未取得操作證的人員,必須在持有操作證的操作者的指導下方可操作。

3.5.2裝置啟動前,必須按使用規程的規定進行檢查。

3.5.3生產線上或集體操作的裝置,要熟悉和掌握開機前的聯絡方法和內容。

3.5.4進行必要的試操時,必須觀察上下工序和觀察裝置區域內是否有人工作或置放物件。

3.6操作順序

必須先發出啟動裝置的警告訊號,然後按裝置使用規程規定的動作程式進行操作,裝置在啟動和運轉過程中,應注意檢查(觀察)是否有不正常的現象。

3.7緊急狀態的處理

當裝置在啟動過程或執行中,發現異常情況時,為保證人身和裝置安全,必須要當機立斷的立即停車。

3.8在使用過程中裝置與人身安全注意事項

3.8.1非本機操作者未經批准,不得使用本機。

3.8.2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取消或改變安全裝置。

3.8.3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亂割亂焊和改變裝置結構。

3.8.4關鍵要害崗位(如總降站、變配電所等),實行兩人操作確認制,即一人操作一人在旁監護,避免出現操作失誤,導致重大人身和裝置事故的發生。

3.8.5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班的操作人員應詳細向接班的工作人員交待本班裝置執行情況和尚未處理的裝置故障,並填好交接班記錄,雙方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

3.8.6裝置在執行中發現故障,凡在本班可以處理的,不得交下一班處理,本班無法完全處理,未完成部分可交給下一班,接班人員應接著處理完成,並詳細檢查,一切正常後,方可開機。

3.8.7裝置的執行部位或運轉區域內檢修,必須在停機後設備處於靜止狀態下進行。

3.8.8裝置在啟動執行中,應對周圍環境進行監視,注意前後工序的銜接與配合,注意儀表指示變化。

3.8.9必須保持裝置區域的文明衛生,每班工作人員應每日對裝置進行擦拭及區域內的打掃工作,以保持裝置和區域的整潔。

4.裝置使用規程的制訂和審批

4.1裝置所在車間、部門的主要領導負責召集車間裝置、工藝、安全有關人員會議,佈置制訂本車間、部門裝置使用規程的工作。有關生產工藝操作內容由工藝人員編寫;安全部分由安全人員編寫;裝置管理員負責彙總編寫工作。

4.2車間主任負責召開使用規程的會審,裝置、生產、技術副主任及裝置、工藝、安全主管工作人員參加。

4.3兩個及以上的車間通用裝置的使用規程,由裝置科主管科長負責召集會審。

4.4裝置使用規程經會審後,報裝置科稽核,呈報主管副總批准,貫徹執行。

5.裝置使用規程的修改

5.1生產工藝改變時必須經技術科長的稽核批准,以文字形式提前一週內通知裝置組,裝置主管人員根據修改工藝,對原規程進行修改。

5.2修改後的新規程須經車間裝置主任稽核簽字,送裝置科審批後生效。

5.3操作人員如發現規程有誤或不完善之處,應向車間裝置組反映,裝置員應及時深入現場瞭解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

6.裝置使用規程的貫徹

認真貫徹執行裝置使用規程,發揮其應有作用,保障人身和裝置執行安全。因此各級領導必須認真學習和貫徹實施。

6.1車間主任必須組織全車間職工學習貫徹執行裝置使用規程,考核合格率應達100%。

6.2單臺新裝置使用前,必須由裝置組裝置員組織學習使用規程,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6.3新工人、學員及調換崗位的人員進人崗位前,必須經過學習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單獨操作裝置。

6.4車間裝置組應經常或定期地深入車間檢查規程執行情況,發現有違章操作現象,及時制止和列入車間對班組或崗位的考核。

7.裝置執行記錄要求

7.1生產過程中,執行的裝置在負荷、溫度諸因素的長時間作用下,機械零部件會磨損變形;電氣原件的引數變化,會引起裝置執行引數的改變,崗位操作者應及時記錄下這些引數,可以準確地掌握裝置執行規律,以便對該裝置及時進行維護檢修,避免裝置事故的發生。

7.2裝置在投入執行前,必須做好適用的執行記錄表格。

7.3裝置在執行中出現不正常現象,必須隨時記錄,記錄的資料要準確、清楚、完整。

7.4裝置執行記錄經機組或單臺裝置按照班、日、月裝訂成冊,歸檔備查。

7.5裝置執行記錄的內容,應反映裝置的實際執行技術狀態。需記錄的內容有以下方面:

7.5.1裝置在執行過程中,裝置本體發生異常現象,如運轉不平穩,出現振動噪音,檢測裝置顯示資料不正常,區域性升溫超過規定;零部件不正常磨損、變形,出現軸向竄動,腐蝕及異常氣味火花、冒煙等情況。

7.5.2裝置控制系統的突然變化和異常波動的資料,如斷電保護頻繁的情況。

7.5.3電氣裝置電磁效能引數的變化,如絕緣、整流、接地、電控激磁、變頻等方面的引數及電壓、電流、電阻、電容等變化情況。

7.5.4動力供應引數,如蒸氣、壓縮空氣、工業水壓力、流量、流速、溫度等變化情況。

7.5.5裝置潤滑引數,如集中潤滑油的壓力、流量、溫度及油脂質量變化,管路的洩漏和堵塞等異常情況。

7.5.6裝置發生事故或故障的全過程(包括時間、現象、原因、特徵和後果),發生前有異常跡象等。

7.6車間裝置組每月定期發放和收集執行記錄,並負責整理歸檔。

7.6.1裝置組在收集整理執行記錄時出現有不按規定填寫執行記錄者,應及時向裝置主任報告,給予經濟處罰。

7.6.2裝置組應經常深人崗位檢查執行記錄填寫情況。

8.附件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車間特種裝置的管理,具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第三條車間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四條車間定期限接受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

第二章特種裝置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特種裝置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車間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七條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及時向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八條車間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裝置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車間應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裝置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條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裝置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公司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特種裝置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知識。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特種裝置維護、保養管理

第十四條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範和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並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特種裝置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七條特種裝置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裝置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第一條裝置的重要性(管理思想)

在現代化生產條件下,產品的數量、質量、成本消耗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於裝置,裝置是生產的物質技術基礎。因此,必須處理好生產與裝置的辯證關係,擺正現代裝置在當今企業生產活動中的應有地位,充分認識其重要性。確保裝置穩定執行。

第二條意義、目的(管理目標)

裝置使用、維護管理制度(簡稱維護制度)要求生產操作人員與維修人員密切配合,嚴格履行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對裝置切實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講究文明、嚴格管理,使裝置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第三條維修業務分工

公司實行全員維護制,即凡參加生產過程的一切人員都要關心和參加裝置維護工作。其中,生產操作人員負有用好、維護好裝置的直接責任,要承擔裝置的清掃、緊固、調整、給油脂、小修理和日常點檢等業務。停機檢修(特別是定、年修)期間,生產操作人員應按責任分工或任務分配承擔裝置管理、環境清掃等裝置檢查準備工作以及清洗加油、搬運、刷漆等檢修輔助工作。承擔的具體專案內容,應與維修人員協商確定,並以雙方簽訂的生產與維修分工協議為準。

二、裝置的使用

第四條“三好、四會”

崗位操作工、崗位維修工必須按各自崗位的要求,切實做到“三好、四會”,“三好”即用好裝置、管好裝置、修好裝置,“四會”即會使用、會維護、會點檢、會緊急處理故障。

第五條使用裝置必須遵守“六不準”規定。

1、不準拼裝置.嚴禁超壓、超速、超載、超溫等超負荷執行。

2、不準亂開、亂停、亂拆、亂裝、亂割、亂焊、亂改造。

3、不準隨意改動整定值,嚴禁取消安全裝置。

4、不準在無潤滑狀態下執行。

5、不準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上崗操作及獨立從事維修工作。

6、特殊崗位不準未持有“崗位操作證”的人員操作及檢修裝置。

第六條規程、標準

啟用裝置前必須具備裝置操作規程、裝置維修技術檔案。

裝置維修技術檔案應包括維修技術標準(即油脂使用標準、繼電保護標準和法定檢查標準等),詳見裝置維修技術管理制度。

第七條執行

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規程、標準和制度。如需修訂應按規定程式審批,未批准前仍按原檔案執行。

第八條發現異常時的處置

生產操作人員和崗位維修人員在使用、點檢或交接班檢查中對所發現的問題應做好記錄並及時處理,若有困難時應由專職點檢人員提交檢修人員處理或列入檢修計劃。

三、裝置的環境

第九條裝置環境管理的責任與標準

裝置使用單位要把裝置環境劃分為責任區,把管理責任落實到工段、班組及個人,裝置環境管理的標準:

1、無垃圾、無積塵、無積水、無油垢。

2、根據裝置效能的要求和工作條件,分別設有防火、防爆、防漏、防鼠等措施無易燃、易爆危險。

3、規定安全走行路線,設定安全標記及安全設施。

4、特種設施及管道按規定噴塗不同顏色油漆,易於識別。

5、場地平整,物品定位堆放整齊有序。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裝置前期管理,提高公司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公司裝置前期管理工作程式,即裝置的規劃、選型、購置、安裝、除錯及初期管理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裝置的前期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管理職能

第四條裝置前期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部分,必須在公司經營方針目標和規劃的統籌安排下,在總經理領導下,由製造部、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有關部室、車間相互協調配合下完成。

第五條總經理、生產和技術副總負責裝置規劃和選型方案的綜合平衡、決策。

第六條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負責裝置投資方案的技術可行性分析,擬定新購置裝置的技術協議,提出裝置選型的初步意見,對所選裝置的工藝性、精度、效能、生產效率、技術條件的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製造部負責裝置供貨方的確定、裝置購置的商務談判、安裝除錯及裝置使用初期整個前期過程的管理,對所選裝置的實際效能與技術協議的一致性、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負責。

第八條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負責計劃立項、投資金額,組織投資經濟效果分析。

第九條各部室,使用車間參加調研、選型,提供裝置除錯的操作人員、試件等條件,配合做好裝置使用初期管理。

第三章裝置規劃立項

第十條裝置規劃的內容

裝置規劃的工作內容:根據公司經營方針、目標,考慮到今後生產發展、新產品開發、節能、安全、環保等方面的需要,通過調查研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結合公司現有裝置的能力、資金來源,綜合平?而制定公司中、長期或短期的裝置規劃。

第十一條裝置規劃的依據

(一)以公司經營規劃和年度生產、新產品試製等計劃大綱為依據,滿足提高產品產量、產品更新換代、擴大品種、質量升級、產品加工工藝要求;

(二)根據原有裝置技術狀態劣化程度和有無修復價值而提出的裝置改造與更新要求;

(三)考慮到安全生產、勞動條件和環境保護;

(四)以國內外新型裝置的發展情報為依據,提高裝置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

(五)選擇最佳的裝置投資方案。

第十二條裝置規劃由公司工藝主管部門和裝置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編制,有關部室、車間參與編制。

第十三條裝置立項在裝置規劃確定後,由製造部負責、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有關部室、使用單位配合,確定需要更新改造裝置的明細。

第十四條各單位申請更新改造專案的程式:

1、使用單位填報《新購裝置申請表》;

2、公司工藝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3、公司裝置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4、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根據年度更新改造費用確定是否列入年度更新改造計劃。

第十五條各車間用維修費購置二類機電產品只需填報《裝置購置申請單》交裝置購置部門即可。

第十六條投資額在20xx萬元及以上的裝置,須報董事會進行討論決策。

第十七條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裝置,要經過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進口裝置的立項,需報董事會公司審批。

第四章裝置選型

第十九條裝置選型

裝置選型由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負責,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必須遵照“選用國家推廣的產品,不選用國家規定的淘汰產品”的原則,認真選型,必要時裝置管理部門和裝置使用單位參與意見,最後交裝置管理部門備案,組織外購。

第二十條裝置選型的要求

(一)必須遵照選擇“技術先進、生產適用、執行可靠、便於維修、價格合理的裝置”的原則;

(二)裝置工作能力要能滿足產品要求,並有提高,要有適應產品升級的能力,注意製造廠的產品質量在同行業和地區的評價與服務信譽;

(三)工作精度能穩定地滿足工藝和產品設計的要求;

(四)可靠性、適應性、維修性良好,標準化程度較高,維修資料齊全;

(五)操作簡便,能改善操作者的勞動條件;

(六)儘量考慮與公司現有裝置相關聯或成套;

(七)裝置投資的技術經濟效益高;

(八)符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政策法令、法規的規定和要求;

(九)能耗低,符合國家能源政策和規定;

(十)選型時廣泛收集市場裝置貨源資訊、情報,不僅要到製造廠調查詢問,還必須到使用單位實地考查,必要時應做效能試驗;

(十一)自制專用裝置按《自制專用裝置的設計和製造管理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在進口、大型、精密、關鍵生產裝置的選型時,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必須嚴格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根據產品工藝和生產發展的要求,初步訂出所選裝置的型號、規格、價格,並向製造部提供購置裝置的技術條件及必要的參考樣本;在總經理、生產、技術副總的組織下,由使用單位、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製造部及有關單位對初選裝置進行選型考察,其結果由製造部牽頭共同填寫《裝置選型調查表》並由總經理、生產、技術副總審定。運輸、理化、檢驗、計量、電算、福利、辦公等方面的專用裝置,統一由製造部購置或由製造部委託歸口單位購置。

第二十一條製造部與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如對所選裝置有爭議時,由總經理、生產和技術副總仲裁解決。

第五章裝置購置

第二十四條國產單臺或成套裝置的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進口單臺或成套裝置價格在1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關鍵裝置要求以招標議標方式採購,具體招議標工作由公司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組織,有關使用單位參加,裝置的招投標工作按公司《裝置購置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國產單臺或成套裝置價格在100萬元以下,進口單臺或成套裝置價格在10萬美元以下的一般裝置,具有一定批量的應組織集中採購,不具備集中採購條件的可由公司有關部門在廣泛論證、貨比三家的基礎上,經過綜合比較後擇優選擇。

第二十六條裝置購置許可權

1、凡標準裝置、非標準裝置、二類機電產品訂購合同金額在四萬元以下由裝置購置具體業務人員經辦,但須向裝置部門主管領導報告訂貨工作情況;

2、凡標準裝置、非標準裝置、二類機電產品訂購合同金額在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其訂貨業務須由兩人共同詢價。詢價結果需向裝置部門主管領導彙報,經批准後,由兩人共同簽訂訂貨合同;

3、凡標準裝置、非標準裝置、二類機電產品訂購合同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由裝置部門主管領導牽頭組織三人訂貨小組,向不少於兩家的供貨單位詢價、進行價格效能比較,並將詢價選擇情況報告生產和技術副總,由生產和技術副總審查決定供貨單位。

第二十七條凡未經裝置主管部門領導同意,擅自簽訂的訂貨合同,一律無效。對私自購置的.標準裝置、非標準裝置、二類機電產品,原則上不予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十八條裝置購置合同管理

裝置購置工作管理人員,根據裝置購置計劃確定的專案,按照裝置選型決策和購置裝置申請表的內容,進行裝置貨源調查、詢價、擇優選定購貨方式,在與製造廠達成技術協議的基礎上,談判有關合同事宜,最後簽訂訂貨合同。若擬裝置與裝置購置計劃,專案在型號、規格等技術要求不符時,及時向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反饋資訊,由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決定是否繼續執行合同

裝置購置合同的要求:

(一)裝置訂貨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二)裝置訂貨合同必須內容完善,雙方承擔責任明確,文字準確;

(三)裝置訂貨合同必須充分考慮可能發生的各種變動因素(如質量驗收標準、價格、交貨期、交貨地點等)及違約的責任;

(四)對大型、精密、關鍵、稀有、進口裝置的訂貨合同,要有技術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要規定到供方製造廠監製、驗收、試車和供方來公司安裝除錯等售後技術服務工作;

(五)裝置訂貨合同的法律審查、審批、簽約和合同登記管理,必須按公司有關的合同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進口裝置到達後製造部要及時申報商檢,組織開箱檢查,由使用車間與製造部共同認真填寫開箱檢查記錄,及時聯絡處理髮現的問題。

第三十條大型、精密、引進裝置應實行預驗收制度,預驗收一般應由製造部、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和使用車間參加。

第三十一條裝置的入庫驗收、庫存保管、出庫移交等管理工作,現按《物資技術保管規程》的要求辦理。裝置技術資料由製造部及時歸檔管理。

第六章裝置安裝驗收及初期管理

第三十二條裝置安裝的工作內容包括安裝計劃的編制、實施、安裝除錯和驗收。

第三十三條裝置安裝工作的要求

1、根據公司裝置規劃、外購裝置訂貨合同的交貨期,編制安裝計劃(包括用工、用料、費用預算)。施工圖紙和技術要求必須在開工前一個月下達施工單位;

2、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負責提供安裝平面位置圖與工藝要求。製造部負責提供基礎圖並委託裝置動能公司或其它單位負責裝置安裝。

3、其它被委託安裝裝置的單位根據安裝計劃與使用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協調工程進度,具體組織實施搬運、上位找平、配電、配水及氣管等工作。

4、裝置安裝應按裝置使用說明書和國家有關機械動力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實施。

5、精密、大型、關鍵、稀有及進口裝置的除錯由製造部組織,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等參加。

第三十四條、裝置試運轉一般分為空運轉試驗、負荷試驗、精度試驗三個階段。裝置試運轉和各項精度檢驗的記錄要齊全。

第三十五條、對於無法調整及消除的問題,從設計、製造、安裝及調整等方面進行分析、歸納,反饋資訊,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整臺裝置試運轉要做出評定結論,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生產的手續,並註明參加試運轉的人員及日期。

第三十七條、裝置安裝的最後驗收,必須在裝置除錯合格後進行,由製造部、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生產安全主管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共同做出鑑定,填寫有關施工質量、精度檢驗、試運轉記錄等憑證及裝置安裝驗收竣工單。

第三十八條、裝置安裝驗收竣工單一聯交裝置購置單位存檔,一聯交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檔案室存檔,一聯交使用單位存檔,一聯交財務管理部作為列入固定資產的憑證。

第四十條裝置使用初期管理

一、裝置使用初期管理是指裝置從安裝竣工投產到穩定生產這一段時間(一般為半年左右)的管理工作,重點是對大型、精密、關鍵、稀有及進口裝置的管理。

二、裝置使用初期管理工作內容和要求

(一)、進一步觀察和記錄裝置投產初期執行情況,裝置加工精度、效能穩定性及可靠性;

(二)、製造部會同使用單位的裝置員、裝置操作人員應對裝置初期使用發生的故障部位、原因、次數及損失情況進行認真的記錄和分析;

(三)、對發現的裝置設計、製造上的缺陷和問題,及時向製造廠進行資訊反饋,以便儘快取得補救和改善;

(四)、對進口裝置,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製造部必須認真做好裝置檔案和資料翻譯及歸檔工作,製造部及時制定《裝置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等;

(五)、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對裝置投產後的經濟效果進行分析,以評價裝置選型工作的質量;提出改善措施,以提高裝置的經濟效益。

第七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一條裝置前期管理工作的檢查,不僅要檢查系統的縱向連續性,而且要檢查裝置的橫向的協調性,渠道是否通暢。按各單位的經濟責任制處理,涉及面較廣的問題報請主管裝置的公司領導處理。

第四十二條由於裝置可行性分析論證錯誤造成裝置規劃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要追究有關領導和選型責任者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由於選型不當投資效果達不到論證要求給公司造成損失,要追究有關領導和選型責任者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對大型、精密、關鍵、稀有裝置要考核固定資產完成後的實際效果是否達到論證報告預定指標(即投入產出比、資金回收期)。對一些初期管理好的裝置要建議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前期管理的協調由主管裝置的公司領導負責。初期管理結束後,由公司領導組織對有關部門,根據公司《管理標準檢查與考核辦法》,結合公司方針目標、部門工作計劃、個人工作標準,納入經濟責任制進行檢查考核。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製造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9

一、設計和製造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特種裝置,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裝置,實施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

二、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特種裝置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承擔認可專案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特種裝置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和分包。

三、使用與管理

(1)註冊登記制度

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註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

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安全技術性能,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在內的特種裝置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裝置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特種裝置檔案是從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使用、檢修全過程的'文字記載)

(4)報廢制度

標準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裝置或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向負責該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5)應急救援預案

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裝置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10

(一)正確使用

1、醫療器械終端使用者部門應根據操作手冊,對初次使用的醫療器械(裝置)的醫護人員進行細緻認真的使用前培訓及考核。

2、醫療器械終端使用者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收集和保管所使用的醫療器械操作手冊等資料。

3、醫療器械終端使用者部門應針對不同的醫療器械(裝置)培養技術骨幹,建立部門內技術支援。

4、醫療器械終端使用者部門應對相關醫療器械(裝置)的操作進行定期考核,以保證下屬醫護人員對醫療診斷或治療裝置的正確有效操作。提高診斷準確率或有效治療率。

(二)安全使用

1、保證患者安全:在對醫療器械操作時首先應保證被診斷或被治療的患者安全。

①醫護人員在操作前,應對所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應停止對該器械(裝置)的使用,及時通知部門內相關人員或負責人,並與主管工程技術人員取得聯絡。

②醫療器械終端使用者部門應嚴防對相關器械(裝置)操作不熟練的醫護人員獨立操作,尤其是由於操作不當對患者會造成傷害的治療裝置和搶救裝置。

③對於由於操作不當會造成傷害患者的治療裝置和搶救裝置,終端使用者部門應根據操作說明書及醫療規範提前制定需要重點注意的操作規程和應急方法,標識在操作者容易看到之處。

2、保證操作者安全:操作醫療器械(裝置)的醫護人員應加強對所使用器械(裝置)安全使用知識學習,尤其是操作與熱、光、射頻、有害射線等相關的裝置,應做好自身防護。

3、保證醫療器械(裝置)安全:操作醫療器械(裝置)的醫護人員應對所操作的醫療器械(裝置)的安全給與重視。在使用時應嚴防其倒伏、跌落、碰撞、水浸及其他人為損壞情況發生。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11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攝像機、照相機、筆記本、電子白板、教學一體機及其他IT裝置等貴重物品。

二、管理方法:

1、各IT裝置由各室管理員負責日常保管、維修、保養、使用的業務處理,需嚴格按照使用範圍和程式借用,並建立借用登記、歸還銷賬制度。

2、各部門領導、教師借用學校的照相機等裝置,需填寫《數碼裝置借用申請單》,經分管校長審批簽字後,由管理員辦理借用手續,經登記後方可借出。嚴管借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天,特殊情況經校長批准可延長至一週。外單位借用必須經校長簽字方可辦理,誰借出誰負責追回,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天。

3、領用人領用相機時必須進行必要的檢查,包括裝置型號是否相符、附件是否齊全、功能是否正常等。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管理員應在《IT裝置借用記錄單》中填寫登記。

4、借用結束後,借用人應及時將IT裝置交回管理員,當場檢查裝置型號是否相符、附件是否齊全、功能是否正常等。確認裝置完好無損後,由管理員做銷賬處理。

5、如IT裝置等有損壞或丟失,借用人應及時報告,並說明情況,學校將視具體情況酌情進行處理。

6、資訊處耿老師作為監督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全校電教器材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根據相關規定適當扣考核分、罰款、賠償。

三、注意事項

凡使用IT裝置的人員,都應愛護裝置,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1、管理員做好使用記錄,並及時收回器材。如果裝置出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協調處理。

2、管理員變更必須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由資訊處耿老師和分管校長監交。

3、IT裝置借用人要按照規定借用裝置,借還要當面檢查並記錄其現狀,同時應遵守使用規範操作,愛護裝置。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12

一、全體放射人員應自覺遵守防護規定,儘量縮短時間,增加距離,使用遮蔽,避免不必要的照射,降低照射劑量。

二、操作開機前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如鉛帽、鉛圍裙、鉛眼鏡、鉛手套等,照像時鉛房門必須關閉。

三、在機房門口醒目處裝掛電離輻射標誌牌,並經常檢查連鎖裝置功能是否正常,加強對機房外非有關人員防護管理工作。

四、積極開展放射劑量檢測工作,包括個人劑量檢測和工作環境檢測,並對檢測結果分析原因,及時改進防護措施。

五、工作人員工作時間不得佩帶金屬裝飾品,如耳環,戒指,項鍊等。

六、儘量減少透視下的骨插管,骨折整復,示教,取異物等次數於時間,必要時採用點射,儘量減少暴光時間,控制個人受照劑量。

七、禁止濫用放射線,對孕婦特別是妊娠前三個月、嬰兒、兒童儘量避免使用。

八、在現有條件下,儘可能使放射部門建築物的防護設 施符合規定要求。新建築物一定要按規定設計、施工,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公司特種裝置的管理,具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及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四條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

第二章特種裝置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特種裝置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

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公司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七條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及時向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八條公司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裝置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分廠及車間應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裝置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條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裝置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裝置。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

第三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四條 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國家鼓勵通過自願捐贈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並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佈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並符合國家關於城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

第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並採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具體設計規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預留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式審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並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文化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專案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三章 使用和服務

第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範,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服務,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第十九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專案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將設施出租用於舉辦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於非體育活動。但是,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專案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公佈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公共體育設施內設定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專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用於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經批准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一般不得小於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文化、體育、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侵佔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專案、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專案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由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15

順利開展我校綜合實踐活動課程,保障同學們安全有序地進行綜合實踐活動,根據學校實際,制定相關制度。

一、綜合實踐活動室管理人員要加強*學習,熱愛本職工作,全心全意為教學服務。

二、貫徹執行實踐活動室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計劃、負責實踐室的管理、使用,確保實踐活動室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在學生活動前,管理人員必須為學生綜合實踐活動創設必要的條件,針對每次活動特點,開放實踐活動室,協助任課教師組織學生開展課外科技興趣小組活動,提出活動安全的要求,確保學生的安全。

四、保持實踐活動室整潔有序,不準存放其他無關的物品。

五、做好各類裝置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常用裝置完好無損。

六、實踐活動室要採取防火、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實踐室,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功能室。做好實踐活動室的安全防護工作,掌握髮生事故的應急處理措施。經常保持室內外的整潔。

七、定期檢查漏電保護器、滅火器等安全裝置。下班前關閉電總開關和門窗。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醫療器械臨床使用風險,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醫療機構醫療服務中涉及的醫療器械產品安全、人員、制度、技術規範、設施、環境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制定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規範,根據醫療器械分類與風險分級原則建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的安全控制及監測評價體系,組織開展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的監測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根據衛生部有關管理規範和監測評價體系的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監管工作。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依據本規範制定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機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體系。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由院領導負責的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由醫療行政管理、臨床醫學及護理、醫院感染管理、醫療器械保障管理等相關人員組成,指導醫療器械臨床安全管理和監測工作。

第二章臨床准入與評價管理

第六條醫療器械臨床准入與評價管理是指醫療機構為確保進入臨床使用的醫療器械合法、安全、有效,而採取的管理和技術措施。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器械採購論證、技術評估和採購管理制度,確保採購的醫療器械符合臨床需求。

醫療器械管理制度3

為了做好醫務室的醫療器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龍城初級中學醫務室醫療器械使用消毒保管制度》:

1、各類醫療器械有專門保管,並做好登記造冊工作;

2、各類醫療器械存放於固定、乾淨、乾燥、通風的地方;避免強酸、強鹼等腐蝕物品的侵蝕;

3、嚴格按各類醫療器械的操作規章進行操作;

4、操作完畢,立即清洗,按《龍城初級中學醫務室常規消毒制度》的要求進行消毒,準備下一次使用;

5、長期不使用的醫療器械及時做好清洗及上潤滑油等防護工作,並妥善儲存;

6、各類醫療器械如有故障或損壞,立即通知維修工或與廠家聯絡;

7、建立醫務室醫療器械的常規檢查保管制度,每兩週檢查一次,並登記成冊。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17

一、射線裝置在執行過程中,工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密切觀察執行狀態,並注意裝置的執行情況,如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關機,並組織病人、陪護人員及醫務人員撤離現場。

二、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及專業維修人員,及時排除故障。事故嚴重者要向衛生、環保部門報告。

三、在排除故障及放射線測試過程中,工作人員一定要按規定加強個人防護。

四、排除故障後經嚴格測試,確保安全到位,並調到裝置符合正常執行標準,方可使用。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18

電梯的使用管理包括崗位職責、機房管理、安全操作管理、維修管理、備件工具管理及技術資料檔案。為使這些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需要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

該制度明確了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在制定此制度時,要以電梯的安全執行管理為宗旨,將崗位人員在駕駛和維保電梯的當班期間應該做什麼工作及達到的要求進行具體化、程式化。對電梯的日常檢查、維保、定期檢修以及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理的程式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所以,電梯的完好狀態和使用管理都比較好。

二、交接班制度

對於多班執行的電梯崗位,應建立交接班制度,以明確交接雙方的責任,交接的內容、方式和應履行的手續。應做到以下內容:

1、交接班時,雙方應在現場共同檢視電梯的.執行狀態,清點工具,備件和機房內配置的消防器材,當面交接清楚,而不能以見面打招呼的方式進行交換。

2、明確交接前後的責任。通常,在雙方交班人簽字後再出現的問題,由接班人負責處理。若正在交接事電梯出現故障,應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但接班人員應積極配合。

3、在電梯出現故障時,如人員不夠,已下班人員應在街道通知後儘快趕到現場共同處理。

三、機房管理制度

1、非崗位人員未經管理責同意不得進入機房

2、機房內配置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放在明顯部位,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3、保證機房照明、通訊電話的完好,暢通。

4、經常保持機房地面、牆面的清潔及門窗的完好,門鎖鑰匙不允許轉借他人,機房內不允許放易燃易爆物品。

5、保持室內溫度5—40度範圍內,可適當安裝空調以滿足。

6、注意防水,防鼠的檢查。

7、注意電梯電源配電盤的日常檢查,保證完好。

8、保持通往機房的通道、樓梯間的暢通。

四、維修保養制度

為了加強電梯的日常執行檢查和預防性檢查,防止突發事件,使電梯能安全,可靠地提供服務,應制訂詳細的操作性強的維修保養制度。在制訂時,應參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結合單位電梯使用的具體情況,將日常檢查、週期性保養和定期檢修的具體內容、時間及要求,作出計劃性安排,避開電梯使用的高峰期。

五、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電梯是建築物中的大型重要裝置之一,應對其技術資料建立專門的技術檔案,進行分門別類的妥善管理,以便備用。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19

一、一次性醫療用品採購、使用管理制度

1、醫院所使用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必須由藥劑科統一集中採購,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購入。

2、醫院採購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必須從具備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佈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工業產品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的企業或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產品。

3、每次購置,採購部門必須進行質量驗收,並查驗每箱(包)產品的檢驗合格證、生產日期、消毒或滅菌日期及產品標識和失效期限。

4、各科室計劃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到了庫房後,庫房人員應及時通知科室,各科室必須將計劃單上的一次性醫療用品按要求領走,不得無故拒領,避免因失效過期造成損失。

5、使用時若發生熱原反應、感染或其它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留取樣本送檢,按規定詳細記錄,報告醫院感染管理科、藥劑科和裝置採購部門。

6、醫院發現不合格產品活質量可疑產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當地藥品監督部門,不得自行做退、換貨處理。

7、一次性醫療用品使用後,須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統一回收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或賣給無回收證件的單位或個人。禁止重複使用和迴流市場。

8、未經批准不得在臨床試用任何產品。

9、醫院在行政查房時應對各科室一次性醫療用品的使用和倉儲進行監督檢查。如查實科室或醫務人員私自採購使用一次性醫療用品的,將按醫院規定進行處罰,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將由當事人或科室承擔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

二、儀器裝置驗收、入庫、調試製度

1、儀器裝置的驗收包括數量和質量的驗收,因以合同為依據。進口裝置必須在索賠期內驗收完畢。

2、5000至1萬元/件(臺、套)裝置的驗收,由採購員、裝置檔案管理員、保管員(必要時需有維修技術人員與使用科室有關人員)共同驗收合格後,共同簽名,由倉庫保管員入庫保管或辦理出庫交使用科室領用。

3、1萬至10萬元/件(臺、套)醫療裝置的驗收,由裝置科負責人、維修技術人員、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員、使用科室負責人共同驗收、安裝除錯合格後,共同簽字入庫。必要時由廠方或賣方派員安裝除錯合格後,方能簽名入庫或辦理出庫交使用科室領用。

4、10萬元/件(臺、套)以上和進口裝置,必需經過商檢(進口裝置),由廠方或賣方派員安裝除錯合格後,由裝置科負責人、使用科室負責人及驗收人員共同簽字入庫或辦理出庫交使用科室領用[其中50萬元/件(臺、套)醫療裝置,由主管院長主持驗收]。

5、所有醫療裝置和醫療用品,必需由保管員填寫領用出庫單,交由使用科室負責人或指定專人簽名後憑出庫單到倉庫領用。

6、除錯中發現問題,主辦人員應與廠商聯絡,及時解決。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20

1、各裝置使用地點、場所(如:鍋爐房、空壓機房等)應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嚴格履行出入人員登記手續,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一律按規定登記進入。凡進入危險場所其他人員(包括領導檢查、外來參觀、裝置維保、裝置檢測人員)進入,應由本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在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等陪同下進入,進入後嚴格遵守相關制度,不得操作特種裝置。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上述地點、場所。

鍋爐房實行24小時執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做好值班記錄,發現事故隱患應正確處理,並及時上報。

裝置使用地點嚴禁吸菸,使用明火,放置雜物等。

2、嚴禁安排無證人員操作特種裝置,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裝置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裝置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安全負責人報告。

各裝置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條件稽核,保證作業人員的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進行特種裝置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作業知識。培訓應做出記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應提出複審申請,複審不合格人員不得繼續從事特種裝置的作業。

3、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可根據法規、規範、標準要求,以及裝置使用說明書、執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項等內容制定,具體內容可參考《特種裝置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裝置執行前,做好各項執行前的檢查工作,包括:電源電壓、各開關或節門狀態、油溫、油壓、液位、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操作環境等。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禁止不經檢查強行執行裝置。

裝置執行時,按規定進行現場監視或巡視,並認真填寫執行記錄;

當裝置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執行,同時啟動備用裝置。若沒有備用裝置時,則應立即上報主管領導,並儘快排除故障或搶修,保證正常經營工作。嚴禁裝置在故障狀態下執行。

當裝置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操作人員應在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後,立即撤離操作現場,防止發生人員傷亡。

4、各使用部門應加強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相關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修,填寫檢修記錄,並按規定時間對安全附件進行校驗,校驗合格證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安全附件的顯著位置,並送交**部門備案。

5、裝置使用部門應按照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30天,向相應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裝置使用部門應予以積極地配合、協助檢驗檢測機構做好檢驗工作。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根據特種裝置檢驗結論,通知各使用部門做好裝置及安全附件的維修、維護工作,以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狀況等級和使用要求。對裝置進行的安全檢驗檢測報告以及整改記錄,應建立檔案記錄留存。

6、各單位根據裝置使用情況,定期(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組織安全檢查和巡視,並做出記錄。各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所屬特種裝置的使用狀況進行檢查(但每月不少於一次),發現問題或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礦機電科。

7、為了保障特種裝置安全執行,本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另行公佈,單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演練,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演練做出記錄存檔。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21

為加強學校設施裝置的.安全管理,確保設施裝置的安全執行,延長設施裝置的使用壽命,特制定學校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設施裝置包括的內容

1、學校房屋建築設施;

2、水、電、氣設施;

3、實驗儀器、教具裝置;

4、計算機、多媒體教學及圖書等裝置。;

二、檢查機構

建立學校設施裝置安全檢查機構,由校長、分管後勤工作的副校長組成。

三、確定常規檢查時間

1、學期開學前和結束後定時檢查;

2、每月中旬例行檢查;

3、大風、大雨後及時檢查;

4、大型活動前全面檢查。

四、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內容

1、房屋是否有損壞、開裂、傾斜、變形; 2、地基是否有沉降;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22

1、科室對各種醫療儀器分類編號,進行專人負責保管及日常維護保養、檢查,保持儀器裝置處於良好狀態,隨時開機可用。

2、建立檢查維修登記本、使用記錄登記本,如管理人員工作調動,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3、新儀器裝置在使用前進行操作及管理培訓,瞭解儀器的構造、效能、使用維護方法,凡初次操作者,必須在熟悉該儀器的同志指導下進行。在未熟悉該儀器的操作前,不得連線電源,以免接錯電路,造成損壞。

4、儀器使用人員要嚴格按照儀器的技術標準、說明書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正確、熟練地使用各種醫療裝置。

5、使用儀器前,應判明其技術狀態確實良好,不熟悉儀器效能和操作規程者不得開機。使用完畢,應做好消毒隔離,定點放置。

6、儀器裝置保持完整無缺,發現儀器運轉異常時,應立即查詢原因,及時排除故障,必要時應請裝置科協助,嚴禁帶故障使用。儀器損壞需修理者,應掛“儀器故障”標識,送裝置科修理。即使破損失靈部件,未經裝置科檢驗亦不得任意丟棄。

7、各種搶救儀器、物品、裝置,定點放置、專人管理,定時清點,定期檢查維修,定量供應,呈備用狀態。

8、急救儀器裝置除全院調配外未經護士長同意,不得隨意外借挪用。

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23

一、特種裝置維護、保養管理

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範和技術要求。

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並做好記錄。

特種裝置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中電梯應至少每15天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特種裝置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裝置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對特種裝置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裝置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並結合裝置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定期檢查維護,並主動向操作工瞭解裝置執行情況。

裝置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執行記錄。

認真做好裝置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二、特種裝置應急救援

對特種裝置公司應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生命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採取的一系列搶險救治工作。

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

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

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

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採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採用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地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並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

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市各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群求援。

三、特種裝置事故處理

特種裝置事故按裝置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裝置中介質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洩漏引發的各類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