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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作業管理制度(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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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1

1範圍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通用20篇)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特種裝置及作業的管理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各施工單位。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制度。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0號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專案部相關管理制度。

3 術語定義及縮寫語

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4 職責

4.1 監理對特種裝置進行監督管理。

4.2 各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進行全面管理。

5 管理內容和方法

5.1特種裝置管理

5.1.1 進場申報:凡進入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施工的特種裝置完善以下內容申報:

裝置名稱、型號、額定能力、其他重要技術引數、製造單位、出廠日期、申請入場日期、對應施工專案及作業內容。

產品製造出廠檢驗合格證影印件;該機進入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工地前的上一個工地名稱、工地地點及原屬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簽發《使用證書》及《檢驗合格證》的影印件。

即將在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工地投入安裝使用機械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

裝置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書影印件。

5.1.2 施工裝置如需外調,應提前15天上報裝置退場報告,監理批覆後退場。

5.2 管理規章及制度

承包人應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要求,結合裝置說明書和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工地施工特點建立如下規章制度,報經監理部批准後實施。

5.2.1 特種裝置定期檢查規程並每月25日前向監理部報送《特種裝置安全執行管理自查月報》。

5.2.2 裝置安全操作管理規程及交接班制度。

5.2.3 裝置維護保養規程及檢修制度和故障異常記錄。

5.2.4 特種行業作業規程及培訓學習制度。

5.2.5 施工區內裝置拆除及安裝作業指導書報批制度。

5.2.6 建立裝置臺帳及裝置檔案管理制度。

5.3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凡在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工程進行起重機械管理、起重機械操作、機械裝置安裝及維修、電氣安裝、電氣維修及其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上崗人員,必須完善以下手續:

5.3.1 取得國家法規指定有效的《特種裝置操作資格證書》上崗證件。

5.3.2 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在持證人員監督下滿半年以上的受訓學徒工。

5.3.3 在用人單位申報監理部審批備案的上崗人員名冊表中。

5.4特種裝置作業要求

5.4.1 裝置、裝置操作人員及相關規章已滿足前面所列監管要求。

5.4.2 施工裝置各種限位、保護經校驗完好、可靠。

5.4.3 作業環境、相關裝置、人員及場地已做好避讓、防護等安全措施,制定了現場安全作業規定。

5.4.4 嚴格按照裝置操作規程及監理批覆的安全作業指導書進行裝置拆卸、安裝,吊裝作業。

5.5監理監管程式

5.5.1 審批管理規定要求的檔案及相關補充件。

5.5.2 不定期檢查制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5.5.3 隨機對起重機械執行狀態及上崗操作人員資質進行抽查。

5.5.4 對承包人違反本規定下達整改通知並進行考核。

5.5.5 對整改專案按時驗收“閉合”。

5.6 特種裝置監管制度

5.6.1 特種裝置由專職監理工程師進行執行監管,按日常巡檢、周檢、月檢和月報制度四個層次實施。對裝置突發故障的監管則視情處置。

5.6.2 日常巡檢由專職監理工程師負責,巡檢情況按規定記錄在《監理工程師日誌》上。

5.6.3 專職監理工程師每週對主要特種施工裝置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填寫檢查記錄,必要時組織施工單位主管共同進行。檢查內容主要是:

1)裝置結構、安全裝置狀況;

2)交接班及執行、故障記錄,故障檢修與排除情況;

3)定期維護、保養情況;上崗人員資質;

4)存在的問題;安全隱患限期整改的處理結果等。

5.6.4 月檢時間在每月22日上午9:00進行,採取現場的方式。由監理主持,業主及施工單位的裝置主管(含安全)及重要施工裝置的司機參加,對檢查結果下發通報。

6檢查與考核

6.1 本制度執行情況由湖南中天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散式光伏專案監理部負責檢查。

6.2 檢查發現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與獎勵細則》、《合同檔案》、《綜合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2

低壓配電裝置管理作業程式

目的:為規範低壓配電裝置的操作,確保低壓配電裝置執行安全,可靠的正常。

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司所轄園區內的低壓配電裝置管理。

職責:工程部經理(主管)對低壓配電裝置操作規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大型維保安排、嚴重異常情況處理安排;

維修班組長負責檢查低壓配電裝置操作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

維修電工負責按照本規程進行低壓配電裝置的操作、執行、巡檢、維修、保養。

程式:

1.低壓維修電工在對低壓配電裝置的停送電操作時,一定按照《停送電操作票》中的記錄執行。

2.裝置管理人員每兩小時對低壓配電裝置進行一次巡檢,並填寫(低壓配電裝置執行日記)。

2.1檢查變壓器的溫度有無異常的聲音和氣味。

2.2檢查電壓。

2.3三相電源。

2.4功率因數

2.5直流母級電壓。

2.6浮衝電流。

2.7各種指示燈狀態。

2.8電力電容器。

3.維修班組長每週內對低壓配電裝置進行巡視檢查一次,並填寫(裝置巡視檢查記錄表)。

3.1檢查裝置房清潔衛生情況。

3.2檢查消防裝置器材情況。

3.3檢查(配電裝置執行日記)表。

3.4檢查(配電執行交接班記錄表)。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與監察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質監局的有關檔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廠。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設施。

第二章 管理程式

第四條 凡需購置特種裝置,購置前應向公司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部批准後方可實施購置。

第五條 購置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必須從省級以上認可的有製造許可證的廠家購置。

第六條 特種裝置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七條 凡是在我廠承擔特種裝置製作、安裝、改造、維修工作的單位或施工隊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行政部門頒發的製造、安裝、修理許可證及有關證件。承擔特種裝置製作、安裝、改造、維修工作的單位或施工隊伍,在開工前,由用工單位負責審查其安全資質證及有關證件,同時與生產科簽訂安全協議,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用工單位提前一週將施工單位的有關資料證件、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報到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經審查合格後,並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八條 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由使用單位寫出驗收報告,並附上圖紙及技術資料和施工方案等資料,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後,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檢驗和技術鑑定,合格後頒發使用證,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特種裝置使用的車間及裝置動力科應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要提前把檢驗計劃報生產科,由生產科(安全)負責與公司聯絡校驗事宜。有關車間及裝置動力科負責安排具體工作。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特種裝置使用的車間必須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第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需化學清洗時,使用車間、科室要提前一週將所用清洗隊伍資格證、清洗方案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備案。委託市質監局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化學清洗完畢後,由施工單位委託市質監局進行驗收,驗收時公司安全環保部主管人員及生產科(安全)參加。

第十二條 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需報廢的,由主管科室寫出申請報告,經廠領導批准後報公司安全環保部並向市質監局辦理登出。

第十三條 氣瓶所有的附件必須齊全(防震圈、瓶閥、瓶帽)、安全可靠,如發現缺少安全附件或損壞的、瓶體有油脂的,嚴禁使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效驗,要達到齊全、準確、安全可靠,並做好記錄。

起重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要定期檢查,要達到齊全、靈敏、安全可靠,並做好記錄。

第十五條 取暖用鍋爐必須按規定配備相適應的軟水裝置,保證鍋爐的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設施的作業人員極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特種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要建立、健全裝置技術臺帳。應制定突發事故處理和應急救援預案。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4

1、範圍

適用於對公司所有特種裝置,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廠內機動車輛、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的安全管理。

2、職責

(1)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特種裝置登記、定期檢驗、檢查等全過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裝置維護保養及日常檢查。

(3)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

A、特種裝置採購前應確定供方具備該特種裝置製造資質,並查驗其相關證明材料。

B、特種裝置採購執行公司《基礎設施控制程式》、《採購控制程式》及相關制度。

C、所購特種裝置,應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2)特種裝置的安裝及維修

A、物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及維修。

B、特種裝置的安裝及維修必須由依法取得資質的單位進行,並報安全環保部稽核備案。

C、承接特種裝置安裝、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裝置安裝、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D、特種裝置安裝、維修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特產辦要將其存入該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3)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管理

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A、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B、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C、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特種裝置的使用、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A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到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使用單位要將登記標誌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B、特種裝置管理人員,必須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特種裝置管理工作。

C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要對其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特產管理辦公室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特種裝置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異常情況應及時組織整改。

(5)特種裝置檢驗

A、特種裝置使用單位要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定期進行檢修、送檢,並做好記錄。

B、特產管理辦公室要在特種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6)特種裝置的報廢

特種裝置在存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產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7)法律責任

違反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將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5

1、制訂《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由機械電力處負責管理。根據裝置檢修專案要求,應制定裝置檢修方案,落實檢修人員、檢修組織和安全措施。

2、檢修專案負責人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專案、任務、檢修方案,並落實檢修安全措施。檢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3、裝置計劃檢修的專案(大、中、小)由裝置所在單位下達,並在《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填寫檢修專案、地點、時間和檢修要求,將一、二聯交檢修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持《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到裝置所在單位辦理相應的工藝處理。由工藝技術員或主管領導負責編制工藝處理措施和簽字。崗位主操作人員負責落實執行工藝處理的內容後,方可交出《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值班長監督執行。

4、計劃外零星檢修和搶修專案,由裝置所在單位下達《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工藝處理措施由裝置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或主管領導制訂。工藝處理措施由崗位主操作工執行,值班長監督執行。

5、裝置檢修如須高出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裝置內作業等,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6、制定裝置的清洗、置換、交出由裝置所在單位負責,裝置清洗、置換後應有分析報告。檢測專案負責人應會同裝置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修並確認裝置、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7、制訂施工中安全措施欄目,指一般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編制填寫,並負責監督執行。如果施工中可能影響化工生產或者化工生產某些因素可能危及安全檢修,應由裝置所在單位和檢修施工單位共同進行審查,並填寫審查意見,由分廠生產副廠長或主管工程師進行最終審批。

8、檢修人員每次檢修和中斷檢修後再次工作前,必須主動找工藝操作人員檢查驗證,以免配合不當,發生事故。

9、制訂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10、制定《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自留一份,機械電力處、裝置所在單位各存一份。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加強進入裝置(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裝置作業。

第三條凡進入裝置(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裝置(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樣式附後)。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進入裝置作業。

第四條進入裝置(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註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第五條進入與盛有有毒、有害、易燃、可燃或能令人窒息的氣體、液體容器或管道相連的裝置(密閉空間)必須採用盲板隔離,盲板要有標識與登記。

第六條進入裝置(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

1、進入裝置(受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向相關的工藝部門提出申請。

2、工藝部門負責對要進入裝置進行隔離、清洗、吹掃、空氣置換等工藝處理,工藝值班長負責填寫進入裝置作業許可證,工藝值班長根據作業現場情況,組織作業負責人等有關人員落實作業條件和其它補充措施(與本次作業有關的具體措施前劃“√”,其中1—10條由工藝監護人員確認簽字;11—16條由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它補充措施按照分工範圍,分別由工藝監護人員和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安排對裝置內的可燃氣體、氧氣、有毒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並與監護人一起對作業條件逐項檢查、確認,負責向作業人員交底。在裝置內部氣體檢測分析合格後,將分析報告單與盲板隔離圖(或表)附在進入裝置作業許可證存根上。工藝部門經理助理以上領導在對上述各點全面複查無誤後,在進裝置(受限空間)許可證上簽字。

3、安全管理部門主管最後確認無誤後簽字批准作業。特殊情況下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以上任何簽字不允許別人代簽。

5、進入危險性較大的裝置內作業時(如進入裝有催化劑等有特殊要求的裝置作業時),要採取特殊預防措施,進入裝置作業許可證要經生產部門經理審查、批准。

第七條進入裝置(受限空間)作業化驗分析

1、進入裝置作業必須對氧含量進行化驗分析;其它分析專案由工藝值班長確定。

2、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裝置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樣,保證裝置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含氧量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於或等於4%時,指標為小於或等於0.5%,爆炸下限小於4%時,指標為小於或等於0.2%,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裝置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複查一次(特殊要求分析結果報出後,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分析報告單附在作業許可證存根上),如有1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分析合格後,如超過1小時才作業,必須再次進行化驗分析。

間斷作業則需要重新分析,重新辦理許可證(間斷30分鐘及以上為間斷作業)。

3、化驗工負責進裝置的相關分析工作,填寫化驗報告單,在《進入裝置(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第八條作業監護人的資格與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裝置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範圍

1.1為加強進入裝置內部作作業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屬各部門,同時也適用於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2.管理內容

2.1.凡進入化工裝置內部如:檢修塔、釜、槽、罐、管道以及下水井、池、地坑、爐膛或其它裝置內部檢修作業,均稱進入裝置內部作業。

2.2.進入裝置內部檢修必須《進入裝置內部作業的八個必須》認真辦理裝置內部作業許可證,許可證由裝置使用部門(生產裝置)審批。

2.3.與進入裝置內部作業相連線的裝置,管道必須進行系統隔絕,加盲板(抽插盲板必須按圖進行)置換蒸煮,分析合格,氧含量19.5%~21.5%,有害物小於空氣中最高允許濃度。

2.4.進入裝置內部作業或有轉動機械的裝置內檢修,應切斷電源,同時懸掛“有人作業,請勿合閘”的警告牌,必要時應有專人監護。

2.5.空分車間或製氧裝置內檢修,防止裝置內富氧狀態,也應進行氧含量測驗,氧含量19.5%~21.5%為合格。

2.6.進入裝置內部作業需要動火時,除氧含量、有毒有害測爆分析合格外,必須執行動火制度辦理好動火證。

2.7.高塔型裝置內作業,必須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辦好高處作業證,繫好安全帶。

2.8.裝置內部作業多數屬金屬容器潮溼場所,使用電壓不得超過12伏,照明一律利用12伏安全型防爆燈或帶有漏電保護器的電源。

2.9.使用長管式面具,隔絕式面具,空氣式呼吸器等,必須在氣防站專業人員的監護下進行,面具管不能摺疊、壓迫或堵塞,長管氣口應位於上風口。

2.10.裝置內部作業前應開啟所有人孔(或通風口)保持裝置內空氣暢通,必要時應向裝置內進行強制通風,通風裝置必須是防爆型軸流風機,嚴禁使用管道空氣或氧氣作通風氣源。

2.11.進入裝置內部作業,要選擇牢固可靠的工具,進入人數工具等要記錄在案,作業結束封人孔前應清點人數、工具,防止人和物遺留在裝置內。

3.本制度未盡事項,參照上級公司相應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4.使用上海氯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入裝置內部作業許可證》表式

5. 《進入裝置內部作業的八個必須》

一、必須申請、辦證,並得到批准;

二、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三、必須切斷動力電,並使用安全燈具;

四、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五、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六、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七、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並堅守崗位;

八、必須有搶救後備措施;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8

1、特種作業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前的年齡、文化程度、身體條件、崗位需求的稽核,報安全環保部備案,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培訓考試、取證。

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取得作業資格證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合格,(沒有職業禁忌證者)方可參加作業資格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重違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業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持證上崗作業。

5、加強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教育和管理。安全環保部積極認真地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複審和體檢工作。複審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塗改、轉借,資格證書丟失應報主管部門備案、補辦。

7、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六個月不從事本工種作業,作業資格證書作廢,需重新培訓取得特殊工種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8、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凡內部調換工作單位時,需到安全環保部登記備案。

9、凡安排無證或無效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主管領導,以違章指揮論處,造成重大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為了規範特種裝置管理活動、提高特種裝置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裝置安全穩定地執行,根據總公司巨集福發〔20xx〕2號《特種裝置(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和礦發〔20xx〕11號《甕福磷礦特種裝置(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甕福磷礦新龍壩選礦廠所屬特種裝置(含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特種裝置的界定

3.1壓力容器:係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2壓力管道: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3.3起重機械: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3.4特種裝置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3.5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企業廠區範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裝置的型別包含輪式自行專用機械、履帶式自行專用機械、蓄電池車、客車類、汽車類、方向盤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手把式三輪摩托車、手把式二輪摩托車、有軌機車、電瓶車及其它機動車輛,但不包含已納入公安部門或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4管理職責及管理內容

4.1生產安全業務室

4.1.1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度。

4.1.2建立廠屬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如: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使用證、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等。

4.1.3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廠屬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上崗許可證。

4.1.4督促、安排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裝置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作業知識。

4.1.5協同廠裝置業務室負責定期(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或不定期對全廠所屬的在用特種裝置安全技術狀態與管理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整改。並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彙總後上報礦裝置辦。

4.2 裝置業務室

4.2.1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裝置臺帳。負責單臺裝置建檔並完善(含技術資料、裝置及安全附件檢驗報告、裝置故障及維修記錄等)。

4.2.2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包括:

⑴特種裝置的技術檔案、製造許可證、圖紙、產品質量證明書、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註冊登記使用證、檢驗報告或安裝監檢報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等。

⑵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記錄(只對雙樑橋式起重機);

⑶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⑷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定期檢驗記錄、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等。

4.2.3按本單位特種裝置類別劃分,編制同類別通用的日常巡檢標準書,明確巡檢的週期、部位(專案)、方法、判斷標準等。

4.2.4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廠屬特種裝置使用許可登記證。

4.2.5負責監察全廠特種裝置的安全執行狀況。

4.2.6負責本廠需要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的各類資料備齊後交礦裝置管理辦公室。

4.2.7負責廠所屬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日內,報礦裝置辦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4.2.8負責定期(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或不定期對全廠所屬的在用特種裝置安全技術狀態與管理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整改。並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彙總後上報礦裝置辦。

4.2.7負責將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檢驗檢測、大修、報廢、報停、封存及再次啟用、更新、改造等,應及時報甕福磷礦裝置管理辦公室。

4.2.8每年年底對廠所屬的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總結,並上報礦裝置辦。

4.3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供水車間、破碎車間、磨浮車間、精尾車間、裝置業務室]

4.3.1車間主任對本車間轄區內的所有特種裝置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合理地安排特種裝置的維護、維修和保養,認真監督維修進度和維修質量,確保特種裝置安全可靠地執行。

4.3.2各車間特種裝置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3.3特種裝置的管理和操作人員,必須掌握特種裝置的相關操作技術規定,認真做好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裝置的安全執行。

4.3.4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裝置操作證由甕福磷礦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辦理、複審和管理。

4.3.5各車間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必須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裝置進行日常巡檢,每班不少於一次,並作出記錄。使用雙樑橋式起重機的,必須填寫使用記錄。

4.3.6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裝置進行定期自檢,常用行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硫酸管道等每週至少進行一次,不常用行車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並作出記錄。

4.3.7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檢,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並作出記錄。

4.3.8負責填報本車間轄區內的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4.3.9負責填報本車間轄區內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記錄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4.3.10 特種裝置的管理和操作人員,發現隱患、不安全徵兆,違反操作規定和違章操作而使特種裝置的安全和正常執行可能受威脅的現象,應及時逐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處理措施,不得貽誤時機。

4.3.11 各車間每月25日前必須向生產安全辦公室報本車間轄區內特種裝置的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維修和更新、改造記錄等。

5.考核辦法

5.1按照《新龍壩選礦廠20xx年安全、環保考核實施細則》、《選礦廠20xx年裝置管理考核辦法》及參照《甕福磷礦特種裝置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5.2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由新龍壩選礦廠生產生產安全業務室負責。

5.3本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從20xx年4月起開始實行。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10

隨施工機械的安全使用方法著建築業的發展,建築施工機械化程度也在逐年提高。但由於建築施工條件差,機械容易容易磨損,維修不便,不安全因素多,再多上操作人員變化頻繁,如果不按規定正確使用各類機械裝置,不僅會縮短裝置使用壽命,而且容易發生裝置和人身傷亡事故。

施工現場除了大、中型機械裝置,還有砼攪拌機、鋼筋機械、捲揚機、蛙夯、手持電動工具等。這些裝置雖然與大型裝置相比,其危險性較小,但由於它數量多,使用廣泛,發生事故的概率大,又因其裝置較小,往往在管理上被忽視,所以應加強對這部分裝置的安全管理,落實好崗位安全責任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機械的安全。

機械安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機械裝置本身應符合安全要求;二是機械裝置的運轉操作時應符合安全要求。在施工生產中,這兩個方面都處於良好狀態,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很小,否則就會造成事故,使操作人員受到傷害。

一、機械裝置的基本安全使用要求

1.機械裝置佈局合理,應便於操作人員操作和堆放物料,同時應便於人員的檢查和維修。固定式動力機械應安裝在符合規定的基礎上,移動式動力機械處於水平狀態,放置穩固。室外使用動力機械應搭設機棚。

2.機械裝置的零部件的強度剛度應符合安全要求,安裝應牢固,不得經常發生故障。

3.根據有關安全要求,機械裝置必須裝設合理可靠、不影響操作的安全裝置。

例如:

(1)對於作放置的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或防護欄板、防護欄杆等安全防護裝置,以防發生絞傷。

(2)對於可能超載、超溫度、超時間、超行程等發生危險事故的零部件,應裝設安全裝置,以便當危險情況發生時,由於安全裝置的作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的發生。

(3)對於某些動作需要對人們進行警告或提醒注意時,應安設訊號裝置或警告牌等,如電鈴、喇叭、蜂鳴器等聲音訊號,以及各種燈光訊號、各種警告牌等。

4.機械裝置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電氣安全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

(1)供電的導線必須正式安裝,不得有任何破損或露銅的地方。

(2)電機絕緣良好,長期停電或可能受潮的電動機,使用前應測量絕緣電阻。

(3)開關、按紐等應完好無損,其帶電部分不得裸露在外。

(4)各種配電箱、開關箱應配備安全鎖,箱內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並應保持清潔,非本崗位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開箱合閘。每班工作完畢後,應切斷電源,鎖好箱門。

(5)施工現場實行三級配電兩極保護。

(6)每臺電動機械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開關應設在機械裝置附近。

5.機械裝置的作業現場要有良好的環境,即照明度要適宜,溫度與溼度要適中,噪聲和震動要小,零件、料具等要擺放整齊,促使操作人員心情舒暢,專心無誤地工作。

6.每臺機械裝置應根據其效能、操作順序制定出安全操作規程和檢查、潤滑、維護等制度,以便操遵守。

二、機械裝置的管理

1.操作前應以機械裝置進行檢查,而且要空車運轉一下,確認正常後,方可投入執行。

2.機械裝置在執行中也要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對緊固的物件要看是否由於震動而鬆動,以便重新緊固。

3.機械裝置嚴禁帶故障執行,以防出事故。

4.機械裝置的安全裝置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更不準將其拆掉不使用。

5.機械裝置在運轉時,嚴禁用手調整,也不得用手測量零件或進行潤滑。

6.機械裝置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11

1主題內容及適用範圍

1.1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特種作業裝置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特種作業裝置操作過程。

2內容

2.1特種作業裝置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技術鑑定,定期檢查,保證一定的備件儲備。維護保養應採用預防性保養。購置時必須進行技術論證。檔案齊全,確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種作業裝置購置必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2.1.2特種作業裝置的使用、保養、管理落實到具體人員。

2.1.3特種作業裝置嚴格按規定進行保養。

2.1.4特種作業裝置必須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規定。

2.1.5特種作業裝置的關鍵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儲備。

2.1.6特種作業裝置的檔案要齊全,圖紙、資料,使用檢查、維護記錄完整。

2.2裝置的檢查及維修

2.2.1定期檢查

每月對特種作業裝置進行一次檢查,並做記錄。

每半年對閒置、封存特種作業裝置進行一次檢查,並做記錄。

每年對所有裝置檢查、鑑定一次,並做記錄。

2.2.2裝置定期維修

由裝置操作者對裝置進行使用前和使用後保養。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12

1.總則

1.1為加強對高壓裝置維修的管理,預防不安全作業引發的打擊、衝擊、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高壓裝置維修作業的管理,縣域公司參照執行。

2.術語

高壓裝置維修作業是指在設計壓力不小於10.0MPa的裝置、固定式壓力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的維修行為。場站包括母站、子站、標準站、L-CNG站等,成員企業其他類似場站可參照執行。裝置包括:壓縮機、儲氣井、加氣機、卸氣柱、順序控制盤、高壓氣化器、儲氣瓶組、緩衝罐等高壓裝置。

3.高壓裝置維修作業的準備

3.1凡屬高壓裝置維修作業,必須按照本公司的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3.2作業前應根據該次作業的物件和條件進行風險評估,識別出危害並確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3.3申請人作業前應編制維修作業方案,包括組織安排、人員分工、安全措施等,包含拆除作業、恢復供氣作業。

3.4作業前應由現場負責人對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安全技術交底,作業人員知曉安全風險和防範措施。

3.5現場負責人應對作業範圍、環境、人員資質和狀況、安全措施等全面檢查,確認滿足作業條件方可下達作業指令,並記錄。

3.6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組織專門的培訓教育,並做好相關記錄。

3.7作業前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

3.8對維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器材裝置應經專人檢查,確認處於正常狀態。

4.高壓裝置維修作業的實施

4.1嚴禁無證、超範圍維修。

4.2作業人員嚴禁擅動作業範圍以外的裝置。

4.3歸口管理部門人員指定人員實施現場監督。

4.4嚴禁帶壓進行維修作業,作業前屬於維修範圍的管道及設施必須卸壓,且應檢測壓力並記錄。

4.5能拆卸的裝置應安排在非防爆區進行維修。

4.6監護人應針對安全措施進行專項檢查,對作業過程進行監護。

4.7恢復供氣時,要嚴格按照檢修方案實施,全面落實安全監護工作。

4.8通氣後要進行洩漏性檢查;CNG壓縮機工作前,要對壓縮機進行人工盤車。

5.高壓裝置維修作業的結束

5.1現場負責人應會同有關維修人員確認檢修專案是否有遺漏,工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裝置內。

5.2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杆、防護罩等安全設施要恢復正常。

5.3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裝置、安全措施裝置等應及時拆除。裝置、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乾淨。現場負責人和監護人應進行檢查,並簽字確認。

5.4現場負責人會同裝置管理部門對裝置等進行試壓、試漏、試執行,並做好記錄。

5.5維修後累計執行一定小時數後應對該次維修範圍的裝置應再次進行檢查,具體由各部門根據裝置說明書等確定。

6.現場應急處置

6.1現場負責人應明確作業人員的應急分工;作業人員應熟悉應急處置措施,會使用應急器材和物品。

6.2作業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和物品,並建立清單。

6.3如出現異常情況,危及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執行管理部門現場負責人必須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維修,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13

1、裝置內作業必須辦理《裝置內安全作業許可證》。

2、《裝置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裝置單位負責辦理。

3、作業單位接到《裝置內安全作業證》的,由該專案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4、《裝置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裝置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後方為有效。

6、在裝置內高處作業應按標準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7、在裝置內動火就按規定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8、《裝置內作業安全許可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並由車間班長再次確認無誤後,方准許進入裝置內作業。

9、裝置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裝置內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准許繼續作業。

10、裝置內作業結束後,需認真檢查裝置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裝置。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14

1、為規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障特種裝置安全執行,制定本制度。

2、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或者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3、本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對特種裝置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並將該項工作納入年度培訓計劃。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人事部門及使用部門應給予支援和配合。

4、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每季至少進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術教育。

5、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應定期按國家規定複審。

6、特種裝置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特種裝置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

(2)特種裝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

(3)特種裝置安全操作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4)安全應急設施,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事故應急救援技術。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訓;事故報告和處理方法。

7、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會議;閱讀檔案、簡報、圖片;事故預測討論;參加技術座談;上課;參加事故現場會、反事故演習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再次參加安全培訓:

(1)新裝置投產前,由主管該專案的工程技術人員、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對該崗位的操作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

(2)對違章違規的員工,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經考核合格後,方能重新回崗工作。

(3)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因故停止操作特種裝置一年及以上,必須由使用部門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內容主要是:近期頒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裝置安全狀況等。

9、培訓工作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有考試、有總結。

10、特種裝置安全操作教育檔案,由裝置管理部門或人事部負責儲存。每年由特種裝置管理安全管理部門對特種裝置安全教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總結。

11、不參加特種裝置安全操作學習而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人員,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15

1 主題內容及適用範圍

1.1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特種作業裝置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特種作業裝置操作過程。

2 內容

2.1特種作業裝置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技術鑑定,定期檢查,保證一定的備件儲備。維護保養應採用預防性保養。購置時必須進行技術論證。檔案齊全,確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種作業裝置購置必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2.1.2特種作業裝置的使用、保養、管理落實到具體人員。

2.1.3特種作業裝置嚴格按規定進行保養。

2.1.4特種作業裝置必須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規定。

2.1.5特種作業裝置的關鍵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儲備。

2.1.6特種作業裝置的檔案要齊全,圖紙、資料,使用檢查、維護記錄完整。

2.2裝置的檢查及維修

2.2.1定期檢查

每月對特種作業裝置進行一次檢查,並做記錄。

每半年對閒置、封存特種作業裝置進行一次檢查,並做記錄。

每年對所有裝置檢查、鑑定一次,並做記錄。

2.2.2裝置定期維修

由裝置操作者對裝置進行使用前和使用後保養。

每季度以操作者為主,對裝置按保養規定內容例行保養。

每年按年度維修計劃對裝置進行維修。

維修保養情況應保持記錄。

2.2.3持證上崗

特種作業裝置憑公司或國家、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進行操作,無操作合格證不得上崗進行操作。

特種作業裝置操作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

特種作業裝置操作證由主管部門對所持有人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放,工作變更、調動後,操作證由主管部門負責收回。操作合格證的發放、回收應有記載。

特種作業裝置操作人員離崗滿三個月,返崗必須進行復工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領證上崗。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16

1、裝置(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裝置內作業許可證”。該裝置必須與其它裝置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其它方法代替),並清洗、置換。

2、進入裝置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裝置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裝置。若要繼續再進入裝置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裝置內作業手續。

5、裝置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裝置內作業應根據裝置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並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裝置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在裝置內動火作業,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裝置內。

9、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並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裝置內作業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裝置孔。

10、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並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製盲板分佈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11、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後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12、檢修完畢後必須做到:

(1)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2)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裝置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並做好記錄備查。

(3)檢修任務書歸檔儲存。

(4)清理現場。

13、檢修後的裝置,必須按規程進行試執行,合格後,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17

1、《裝置內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裝置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聯絡,由裝置所在單位辦理。由工藝技術員負責制定裝置隔絕安全措施,填寫交出相關欄目內容,由主管領導負責裝置交出審批。

3、《裝置內安全作業證》由裝置所在單位的主管廠長終審審批。

4、裝置內特殊作業和交叉作業由裝置所在單位與施工單位的主管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由分廠分管廠長終審審批。審批人必須嚴格檢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並由值班長確認無誤簽字後方可進入裝置內作業。

5、進入裝置內作業時:

(1)裝置與外界連線的電源應有效切斷,電源有效切斷可採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掛警示牌。

(2)管道安全隔離可採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要採取措施,保持裝置內空氣良好流通,開啟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可採取機械通風。

6、進入裝置區作業前,必須對裝置內進行清洗和置換,並達到要求,有毒氣體濃度、可燃氣體濃度符合許可規定。

7、採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禁止向裝置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8、監護人由裝置交出單位審批人指派熟悉工藝生產、掌握安全和防護急救的人員擔任,並備有良好的防護器材且會正確使用。

9、已經排除了著火、爆炸、中毒、窒息危險的裝置內作業應由檢修單位配備監護人員。

10、裝置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裝置內安全作業證》,方准許繼續作業。

11、本證一式兩份,一份交作業單位,一份由管理部門留存。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條為加強進入裝置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裝置作業。

第三條凡進入裝置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裝置作業票》。進入裝置作業票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統一管理,車間領導或安監部門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條進入裝置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註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第五條進入裝置作業票辦理程式。

1.進裝置作業負責人向裝置所屬單位的車間提出申請。

2.車間技術人員根據作業現場實際確定安全措施、安排對裝置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並與監護人一道對安全措施逐條檢查、落實後向作業人員交底。在以上各種氣體分析合格後,將分析報告單附在《進入裝置作業票》存根上,同時簽字。

3.車間領導在對上述各點全面複查無誤後,批准作業。

4.進入裝置作業票第一聯由監護人持有,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

5.進入危險性較大的裝置內的作業時,應將安全措施報廠領導審批,廠安全監督部門派人到現場監督檢查。

第六條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單位和裝置所在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各出一名監護人。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4.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訊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絡,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

5.監護人要攜帶《進入裝置作業票》,並負責保管。

第七條進裝置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批准的《進入裝置作業票》方可作業。

2.無《進入裝置作業票》不作業。

3.進裝置作業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票不符不作業。

4.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5.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6.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作業票應一天一開,當日有效。全面停車大修期間,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3天,間斷作業要重新分析。

第九條在進入裝置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裝置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及活動。

第十條對工藝上裝催化劑行裝有特殊要求的進裝置作業時,要採取特殊預防措施,並經廠領導批准。

第十一條進裝置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車間領導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救護方法等。

2.對所進裝置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裝置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並對該裝置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3.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裝置,必須在停機後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並設專人監護。

4.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裝置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裝置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液度和含氧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極限大於4%時,指標為小於0.5%,爆炸極限小於4%時,指標為小於0.2%;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裝置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每隔四小時取樣複查一次(分析結果報出後,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如有1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進裝置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裝置作業票不能代替上述作業各票,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票。

6.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裝置,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並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7.裝置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進裝置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廠安全監督部門批准。

9.進裝置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裝置內及特別潮溼場所作業,其安全行燈電壓應為12v以下且絕緣良好。

10.進裝置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前後應清點,防止遺留在裝置內。

11.裝置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2.作業人員進裝置前,應首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裝置內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3.為保證裝置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方法(不允許通氧氣)。

14.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應防止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於空氣新鮮的上風口,並有人監護。

15.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空氣式防護面具進入裝置,並至少應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6.以上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並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後,方可再進入裝置作業。

第十二條進入裝置作業票是進裝置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儲存其為1年。

第十三條其他非生產區域的進入裝置作業,可參照本制度。

第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度、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從1997年4月1日起執行。

附:進入裝置作業票

進入裝置作業票編號:

裝置名稱作業單位作業人姓名作業地點作業時間自年月日時分

至年月日時分作業內容安全措施:

1.所有與裝置有聯絡的閥門、管線加盲板斷開,進行工藝吹掃蒸煮。

確認人:

2.盛裝過可燃有害液體、氣體的裝置,分析其可燃氣體,當其爆炸下限>;4%時濃度應<0.5%,爆炸下限4%時濃度應<0.2%;含氧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指標。

3.裝置開啟通氣孔自然通風雨小時以上,必要時採用強制通風或佩戴呼吸器;但裝置內動焊缺氧時,嚴禁用通氧氣方法補氧。

確認人:

4.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認人:

5.帶攪拌機的裝置要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誌牌;上鎖或設專人監護。

6.所有照明使用安全電壓,電線絕緣良好。特別潮溼場所和金屬裝置內作業,行燈電壓應12v以下。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有漏電保護。確認人:

7.進入裝置內作業,外面需有專人監護;並規定互相聯絡方法和訊號:

確認人:

8.裝置出入口內外無障礙物,保證暢通無阻。確認人:

9.盛裝能產生自聚物的裝置要求按規定蒸煮和做聚合物試驗。

確認人:

10.嚴禁使用吊車、捲揚機運送作業人員。確認人:

11.作業人員必須穿符合安全規定的勞動保護著裝和防護器具。

確認人:

12.裝置外配備一定數量的應急救護用具。確認人:

13.裝置外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確認人:

14.作業前後登記清點人員、工具、材料等,防止遺留在裝置內。

確認人:

15.對進裝置作業人員及監護人進行安全應急處理、救護方法等方面教育,並明確每個人的職責。確認人:

16.涉及到其它作業按有關規定辦票。確認人:

其它補充措施:

確認人:氣體分析資料確認人意見監護人意見安全技術人員意見車間領導審批意見

注:1.此作業票按進裝置作業規定手續辦理。

2.與本次作業有關的具體措施後劃“√”。

3.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監護人持有,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

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內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單位和裝置所在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各出一名監護人。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4.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訊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絡,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工立即採取救護措施。

5.監護要攜帶《進入裝置作業票》,並負責保管。

進裝置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批准的《進入裝置作業票》方可作業。

2.無《進入裝置作業票》不作業。

3.進裝置作為的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票不符不作業。

4.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

5.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6.如果有人違反進裝置作業管理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有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19

1. 目的

為使廠區的特種裝置及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作業內容、方式及頻率,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2. 適用範圍

x有限公司

3. 名詞定義:

特種裝置: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裝置有: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特種作業: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與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包括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製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 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1) 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直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殊工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範圍:

1)非電業系統的電工(包括維修電工、值班電工、安裝電工);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行車工、碼頭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車吊操作工等);

3)鍋爐司爐工;

4)壓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屬焊接(氣割)作業人員;

6)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

7)電梯操作工;

8)建築架子工;

9)需經勞動部門發證的其它特種作業人員(如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維修、值班);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叉車);鍋爐作業;壓力容器作業;金屬焊接作業;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製冷作業。

裝置作業管理制度 篇20

1. 總 則

為了加強、規範特種裝置及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生產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2.1本辦法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用鍋爐、壓力管道、起重機械。

2.2本辦法所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指直接從事特種裝置操作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以上裝置操作人員、電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車司機等。

2.3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裝置的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複審等。

3. 特種裝置的安裝、維修、改造

3.1在安裝新購置鍋爐、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影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

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鍋爐、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進行校驗和除錯,並且向具有特種裝置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合同有約定除外)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將安全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2特種裝置的維修,在簽訂維修合同前,應先將維修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字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生產部門審查。經稽核同意後,簽署生效。

3.3改造鍋爐、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裝置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3.4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經檢驗合格,負責該專案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檔案、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

4. 特種裝置的使用

4.1使用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部門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4.2安環處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裝置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3使用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4.4安環處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效能年檢的週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起重機械二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週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執行或使用。

4.5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裝置使用部門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並且應當向最近一次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部門應當向公司裝置工程處書面申請,並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登出手續等。

5. 特種作業人員

5.1特種裝置的使用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且立即報告有關負責人。

5. 2 鍋爐、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5.3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裝置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5.4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5 凡特種作業人員,在初複審合格後,應當及時將審驗合格手續影印上報安環處辦理登記手續。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動,應徵得安環處同意。

6.管理

安環處負責全部特種裝置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絡,組織特種裝置審驗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培訓,掌握本專案特種裝置使用情況和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檢查監督特種裝置安全操作制度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