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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三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42W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院危險品的管理,確保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學院和財產安全,保障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三篇

第二條 危險品的指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和劇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統稱“危險品”。

第三條 凡使用和保管危險品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消防滅火常識;使用危險品的實驗室和場所要有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並落實相關責任人。

第四條 危險品儲存保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專用倉庫和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危險品倉庫的建築和設施,必須符合《化學危險品貯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要求,倉庫區要與教學區、生活區有適當間隔,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災裝置,以及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裝置;

(三)危險品應分類、分項存放,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四)要有防火、防爆、防盜的儲存設施;

(五)要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六)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條 危險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入庫驗收、出庫登記制度,嚴禁煙火,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操作。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和使用。

第六條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領取,要經單位負責人簽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辦理領取手續;劇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領取,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人簽字。

第七條 存放、提運、使用危險品時,應根據物品的性質,採取相應的通風、防爆、洩壓、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確保危險品不分解、變質、自燃、自爆、外洩。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領取的劇毒、麻醉等危險品,使用後剩餘的.要及時退回庫房,嚴禁在實驗室內超量存放,嚴禁隨意存放或流失。

第九條 所領取實驗用危險品、實驗完剩餘物品,因特殊情況不能交回庫房的,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核准後方可存放;實驗室內應使用絕對安全的儲存設施,嚴禁將危險品私處帶出實驗室。

第十條 學生在使用危險品實驗時,教師和實驗員必須在現場進行指導,嚴禁擅自離崗;嚴禁學生將危險品帶出實驗室。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使用危險品的剩餘廢品和殘缺、滲漏、變形、變質的危險品,應妥善保管,定期集中銷燬,嚴禁隨意亂放和丟棄。

第十二條 單位主要領導對危險品的管理負總責,主管領導根據管理規定,具體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危險品管理責任制,本著對國家負責、對學院和師生負責、對社會和群眾負責的態度,加強對危險品的管理,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的責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規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頒佈的安全生產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檔案,本公司制定了安全責任制

1、經理是公司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經營、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頒佈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檔案等及省市有關檔案和指示。

3、組織企業員工認真學習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制度等,在佈置、檢查工作時,要佈置、檢查安全工作。

4、在經營工作中,應全面瞭解、熟悉危化品的物化特性,制定採取預防措施。

5、認真負責員工的安全教育,協助領導抓好本企業所經營的危化品安全技術知識學習。

6、在經營工作中如發現有不安全隱患,立即向經理彙報,提出整改意見。

7、認真遵守和學習國家所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

8、遵守本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知識學習,增強安全意識。

9、在經營工作中,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現安全隱患,立即向安全員、經理彙報解決。

10、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盡職盡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11、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業。

12、認真學習,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13、認真貫徹公司頒佈的各項安全經營活動的規章制度。

14、不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

15、採購物資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瞭解其物化效能以及安全使用、儲運要求,並索取書面資料(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

16、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物品的相關安全資訊資料。危險效能較大的產品還需當面交代注意事項。

17、必須查驗對方是否有“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若沒有上述證件,必須停止銷售。

18、不得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或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19、不得經營國家命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20、不向無有關部門批准檔案的單位銷售一類易製毒化學品。

21、委託有危險化學品資質單位承辦危險化學品,對運輸人員必須告知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效能和儲運要求。非危險品運輸車輛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

22、採購危險化學品前,應先驗證銷售方有無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標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3、不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

24、銷售危險化學品前,應先驗證採購方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向無許可證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

25、委託有資質認證的企業進行運輸,通過公路運輸的,託運人員應向目地的公安部門辦理公路運輸通行證。

26、與倉儲和運輸方的協議中應包括意外事故的安全處理內容。

27、不得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2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29、不得銷售包裝物、容器沒有定點標誌的危險化學品。

30、銷售《易製毒化學品》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1、未經批准,不得銷售民用爆炸品、劇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一類易製毒化學品。

為了確保危險化學品在經營活動中的正常開展,確保公司經營、發貨場所安全,特制定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採購和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驗證對方是否具備合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方可進行危化品經營活動。

二、發貨時,公司發貨員必須現場檢查對方裝貨車輛是否符合安全規定要求,在夏季、冬季或下雨時應做好安全防範措施,方可發貨,確保安全。夏季高溫、雨季發貨時,應檢查車輛是否具備防晒器具及防雨油布等。車輛有否配備滅火機。裝貨完畢,發貨員應檢查車輛裝貨高度及困扎是否牢靠,符合安全規定方可執行。

三、危化品在經營活動中必須提供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公司不得銷售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化品。

四、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所規定類項及有效期內進行經營活動,不得無證或過期經營和超範圍經營。

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嚴格提取安措經費,用於各類隱患及時整治治理,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將安全保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保證安措專項基金的落實,做到專款專用。

二、安全專項資金用於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治治理,消防滅火器具的更新添置、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

三、安全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嚴格按照專項經費的管理規定使用,嚴格財務制度,保障專款專用。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及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事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我公司經營的都是危險化學品,本公司職工必須熟悉業務和掌握安全知識。為了保證本公司的安全經營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使之自覺遵守國家的安全生產法規和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有關安全經營的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1、企業的主要領導和主管安全負責人及有關業務人員必須參加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辦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理安全培訓班,並經考試合格取證上崗。

2、企業員工要參加行業或總彙舉辦的安全知識學習班,特別是新職員的安全培訓。學習內容為:

(4)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有關防火、滅火知識。

(5)典型的事故案例及其教訓、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

3、企業每季度安排研究總結安全經營工作,落實有關安全經營的法規和標準,對新增加經營的危險化學物品,要詳細瞭解該物品的危險特性和防護措施。

4、不定期的組織如,黑扳報、漫畫欄、安全錄像、參觀交流等安全教育宣傳活動。

5、建立安全經營考核制度,用經濟獎懲手段促使所有員工對安全經營的重視,對在安全經營活動中做出成績的員工,給予必要的獎勵,對安全經營活動中麻木不仁、造成經濟損失甚至人員傷害的員工進行經濟懲處直至開除。

為了確保危化品在經營活動中的正常開展,以及本公司辦公和發貨區域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在辦公區域由於房屋結構和照明、電腦線路老化、由於員工安全意識薄弱,易發生電氣火災,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二、在發貨區域,對提貨單位車輛檢查不力,不按危化品運輸規範進行,違章裝卸作業易發生事故。

三、公司應按季度、重大節假日開展大檢查,對隱患進行檢查。

四、對查出的隱患,公司應撥款進行治理整改;對小隱患立即解決。對大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作出計劃,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五、公司每年應按一定比例提取資金作為安全治理費用,確保安全。

為了加強劇毒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危險化學品、易制暴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根據市局精神,特制定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在有關安全培訓教育會議上,廣泛對員工進行宣傳教育劇毒品、易製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物化性質,發生事故的嚴重危害性知識。

二、如果經營這類危化品安全風險大,一旦發生事故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比較大,必須加強員工的安全風險意識,提高員工的責任心。

三、根據這幾類危險化學品風險大,市局頒發了交納風險抵押金有關規定。為此,公司積極維護社會風險,按規定交納危化品風險抵押金。一旦發生事故,就能妥然處理好善後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強應急管理工作,不使事態繼續擴大,避免更大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由3人組成。總經理任組長,安全員任副組長。

二、應急小組主要任務是加速處理在危化品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嚴格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步驟進行,徹底解決事態的擴大,減少損失。如果發生人員受傷,立即送往醫院治療。

三、如發生突發性事故,按照事故類別,請打應急救援電話。火災119,搶劫110,救護120等。

四、應急領導小組應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主要內容學習各類突發性事件、應急知識和交流情況、小結等。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防止各類事故發生,做好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各種會議安全培訓時,將發生各類事故的嚴重性及報刊上託副經登載的事故案例及時向員工宣傳。發生事故的危害性、提高員工的安全思想意識。

二、針對本公司所經營危化品性質,會發生何類事故,怎樣預防。如何落實措施,做到心中有數。

三、如果在經營活動中,如在辦公室,發貨時發生了事故。如工傷、交通火災、中毒、爆炸等,必須先搶救人員,然後派人員將現場保護好,不得進入事故區域。

四、發生事故時立即打電話報警。如110、119、120等。

五、按照事故“三不放過原則”。公司領導及時召開事故調查分析會議。將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調查清楚(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防止事故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員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六、在三天之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完成並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為了加強公司員工身體健康,進一步落實勞動保護,加強職業及衛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定期召開的安全教育、培訓會議上,將職業衛生這一專業性知識向員工進行演講。使員工都知道“職業衛生”的概念,使大家都重視職業衛生。

二、公司在經營危化品發貨過程中,對員工應發放針對性的防護用品。如工作服、手套、防護眼鏡、口罩等。

三、防護用品應制定不同崗位性質,定時定量發放。採購人員應嚴格按照質量要求所購防護用品。

四、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身體檢查,發現有問題的員工,立即去醫院治療。確保員工身體健康。

五、發貨員在生產廠家倉庫發貨時,應對廠方發貨區域的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檢測資料瞭解,不得在超標情況下發貨。確保身體健康。

1、熟悉並掌握所採購的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名稱、理化性質、危險性、包裝要求、事故應急處理辦法、滅火方法;

2、必須從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

3、在採購危險化學品時,先要嚴格核對和檢驗危險化學品生產廠家或經營企業所提供的危險化學品樣品的名稱、規格、安全技朮說明書、安全標籤、包裝要求、質量,樣品經檢驗合格,方可簽訂訂貨合同。不得訂購無產地、無生產廠家、無安全技朮說明書、無安全標籤和檢驗合格證的危險化學品;

4、在提取對人體有害和腐蝕性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5、在進入危險化學品倉庫提貨時,不得攜帶火種。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內禁止使用手機;

6、在提貨進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驗貨,認真核對物品的名稱、規格、安全標籤、數量,嚴格檢驗物品的質量、包裝是否符合要求、有無洩漏;

7、需採購員自行辦理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並且必須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危害、事故應急措施等情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瞞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

8、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需告知承運人;

9、需採購員自行辦理託運的劇毒化學品,必須向貨物運達目的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10、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險化學品樣品乘坐公共交通車、船、飛機。

1、危險化學品銷售前,必須首先檢視、確認客戶的危險化學品購買資質,特別是易製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購買資質。

2、必須按公司統一表式要求做好易製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銷售記錄並按時上報和歸檔備查。

3、對易製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銷售,公司實施定點定人的銷售開單稽核管理,嚴禁非定點和非指定人員的銷售開單。

4、被指定從事易製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銷售開單稽核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安全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5、危險品銷售開單後,應當向客戶宣傳國家有關使用者自提、委託運輸危險化學品,特別是劇毒爆炸品的相關規定。

6、嚴禁向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特別是易製毒品和劇毒爆炸品, 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車輛,嚴禁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並符合積載、隔離的規範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溼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洩壓裝置應當設定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瞭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定明顯的標誌。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託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檔案;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檔案。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洩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並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後,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範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並公佈。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範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並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託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併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置。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範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併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置。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築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並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按照規定顯示專用訊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託運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定相應的標誌。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應當新增,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資訊支援。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籤資訊;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複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資訊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資訊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資訊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並採取相應的環境汙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汙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有關資訊。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規範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職工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局面的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定義、縮略語

(一)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風、通訊、報警、防晒、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標誌、防潮、防黴、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量、貯存量、使用量、發放量如實記錄及生產、貯存、使用的裝置、裝置的日常檢查工作,並做好檢查記錄。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設施安全執行的管理及工藝操作控制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併發放到客戶或相關單位、部門;確保銷售和採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誌齊全且符合國家標準。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的包裝、貯存、分類管理和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的養護工作。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的裝卸、容器在使用前的檢查及安全注意事項告知工作。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在裝卸、儲存、使用、廢棄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物資部的職責

(一)公司授權物資部對公司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具體組織採購並進行採購管理。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部門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採購制度。

(二)負責組織部門內部採購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的人員對採購的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的基本知識、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及儲存、保管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進行採購工作。

(三)在簽訂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採購合同時,必須審查生產方相關資質:相關資質證件在有效期內;對直接生產企業必須提供有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明資料。

(四)負責部門職責範圍購進的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運輸綜合管理,負責運輸單位的資質,運輸車輛(包括自運車輛)、人員(包括押運人員)資質、檔案材料的收集、文字記錄、建擋、存檔、稽核工作。

(五)嚴格執行公司《危險化學品及易製毒化學品採購管理制度》。

第十條市場部的職責

(一)公司授權市場部對公司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具體組織銷售並進行銷售管理及採購危險化學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部門危險化學品運輸、採購制度。

(二)負責組織部門內部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對公司危化品的基本知識、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及危化品儲存、保管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進行銷售工作。

(三)負責對前來我公司提貨運輸車輛情況進行詳細登記;要求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的使用者提貨運輸車輛提供“六證”有效資料,並將提供資料儲存一年以上。

(四)對提貨運輸車輛外視檢查;無明顯洩漏點;外視完好;

4.卸車完畢後,精製一部值班人員應通知當班排程,排程人員及時通知市場部採購人員攜過磅申請單隨車過空磅,過磅完畢後,過磅員儲存我方計量衡單據。

5.對於檢驗不合格的粗苯,由市場部採購人員根據所訂立的合同相關約定,聯絡供貨單位協商處理或做退貨處理。

(十)嚴格執行公司《危險化學品及易製毒化學品採購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嚴格遵守以下保障安全的規定:

(一)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

(二)必須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

(三)按國家相關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並定期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五)企業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

(六)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排查治理隱患。

(七)嚴禁裝置設施帶病執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

(八)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洩漏等報警系統處於非正常狀態。

(九)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

(十)嚴禁違章作業、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二條

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專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公司在進行生產前,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公司產品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儲存崗位,確定專人操作。

第十五條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

第十六條公司對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定明顯標誌,並

第二十六條公司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如實記錄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設定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分類、分割槽儲存,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公司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定明顯的標誌。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裝置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三十一條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誌》(GB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效能標誌。

第三十二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儲存場所應留有消防安全通道、緊急出口。

第三十三條

每3年對專用倉庫安全設施裝置進行檢測檢驗。屬於自動消防設施的,至少每年由具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護。

第三十四條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單位日常安全管理,每個月組織一次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使用、運輸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其使用條件(包括工35km/h,未裝阻火器和未將罐車接地的車輛嚴禁入廠裝車。車輛運載介質必須與車輛懸掛的危險化學品標識相符,禁止裝卸與車輛懸掛的危險化學品標識不相符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七條公司外委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委託有相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的企業承運,雙方簽訂安全協議。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指派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和特種車輛負責。運輸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手續。

第四十八條對超過臨界量的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並經審批後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應當瞭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洩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品種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五十一條託運危險化學品,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託運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定相應的標誌。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應當新增,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五十二條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五十三條公司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五十四條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並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7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裝置、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髮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六十三條公司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檔案、資料: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徵表。

(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佈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裝置一覽表。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情況。

(十一)其他檔案、資料。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與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嚴格完善並執行建立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相關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資訊的不間斷採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洩漏檢測報警裝置,並具備資訊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資訊存

1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並及時修訂完善。

第七十四條公司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配備行動式濃度檢測裝置、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裝置,涉及劇毒氣體的重大危險源,應配備兩套以上(含本數)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行動式可燃氣體檢測裝置。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

第七十五條公司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後15日內,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出現變化時,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檔案,並重新備案。

第七十六條公司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公司重大危險源經過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銷。

第七十八條

在與重大危險源相關的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裝置、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公司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按規定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九條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備案的重大危險源相關材料,同時報送至總公司。

第五章附則

第八十條公司各部門應根據本制度制定本部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八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第八十二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貴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時作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實驗教學用化學危險藥品必須貯藏在專用室、櫃內,不得和普通試劑混存或隨意亂放。還要按各自的危害特性,分類存放。

二、化學危險藥品室、櫃,必須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懂得各種化學藥品的危險特性,具有一定的防護知識,並實行“五雙管理”即雙人管理、雙本帳目、雙把門鎖、雙人領發、雙人使用。

三、化學危險藥品室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機、消防桶、黃沙等,學校主管領導和專管人員要定期檢查,節假日安排值班時,要把化學危險品列為重點防範區。

四、定期對化學危險品的包裝、標籤、狀態進行認真檢查,並核對庫存量,務使帳物一致。

五、使用危險試劑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教師領用危險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填寫“危險試劑領用單”由專管人員和教師送取,不得讓學生代替。

六、對實驗中有危險品的遺棄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存留,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

七、危險試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現問題,除採取措施迅速排隊時,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如實報告不得隱瞞。

八、專管人員對化學危險品的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性負有全部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化學危險品應設專用安全櫃存放,櫃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誌,並加雙鎖保險,由兩人負責,領用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執行,以免釀成事故。

二、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觸電、防中毒、防創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學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

三、實驗室要採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四、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學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後果應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六、嚴格採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易燃、易爆物品。

七、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並有專人、專箱(櫥)儲存,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八、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實驗多餘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九、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範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十、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儲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1、為規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發放、儲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發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登記。

3、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等法規、制度和標準。

4、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有關規定。

5、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嚴格執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易燃易爆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及有關規定。

6、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執行《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中的規定,並實施化學品安全標籤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規定。

7、危險化學品的從業人員(包括負責人、管理人員、操作工、倉管員、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培訓、考核,取得資格證方可上崗從事操作。

8、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立即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9、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運輸裝卸、出入庫、儲存、採購銷售及報廢處理的管理。

10、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二、儲存和使用

1、使用部們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實際的需要,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

2、儲存的化學品性質相牴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並有標示物料名稱的標識。未經檢驗合格的化學品,不得進入系統。

3、根據危險化學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報警、降溫、防潮、避雷、監測、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採取有效的安全生產防護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加強裝置和包裝物監控管理,杜絕化學危險品的跑、冒、滴、漏。

5、儲存場所應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淋浴、更換工作服。不得在生產、使用、儲存有毒物品的場所進食。

7、使用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氮氣等)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8、易燃物品的加熱嚴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輸送液體作業。使用機械泵輸送時,應控制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10、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場所,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用必要的排氣、通風、洩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自動聯鎖和自動報警等設施。

11、容易發生洩漏的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定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洩漏的安全設施。

12、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防止洩漏;輸送、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應防止摩擦,撞擊、靜電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誤操作和嚴禁野蠻作業。

13、所有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嚴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取樣;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開桶蓋。

15、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6、建立銷售臺帳,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應記錄銷售的品名、數量、用途日期,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銷售臺帳和證明材料影印件應當儲存2年備查。

7、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8、不得向個人或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9、危險化學品的樣品必須按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分類、分項擺放,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化學樣品,必須隔離擺放。

10、擺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場所,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八、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的處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理。

2、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處置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4、凡拆除的容器、裝置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5、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物品廢渣、廢液等,必須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進行處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隨意排放。

九、管理職責

1、倉管部按職責範圍負責本制度指定條款的實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職能範圍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和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採購、儲存和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汙染等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職責

(1)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培訓。

(2)採購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採購供應,並提供新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效能資訊。

(3)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入廠檢驗。

(4)倉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及管理。

(5)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6)安全管理部門、義務消防隊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緊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行政部、義務消防防隊負責危險化學品洩漏事故的緊急求援。

(7)副總經理負責新的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

4、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1)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訓,並保留培訓記錄。

(2)新的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受相應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1)危險化學品由採購部統一採購,採購部應掌握供方準確資訊,確保危險化學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2)申請採購的危化品須經質檢部和倉管員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

6、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1)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庫。

(2)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儲存,堆放時堆架之間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危險化學品要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頭,應放在指定地點妥善保管、定期處理。

7、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的標識內容,危險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項,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防範事故發生。

(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後需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露天擺放或將殘餘物隨意傾倒。

(3)使用後的廢料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4)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檔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8、本制度從釋出之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庫安全管理,保證安生生產,保障公司員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做到防患於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危化品倉庫及相關供應協作單位。

3.操作程式

3.1危險品倉庫管理員應熟悉掌握所有倉庫內危化品的理化性質,並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3.2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斜和滾動;灌裝液體危化品時,卸料口應用管卡或鐵絲卡緊扎牢,嚴防危化品洩漏及卸料管衝落,造成物料損失或危害人員安全;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如硫酸、甲醛等)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3危化品入庫前均應進行檢查驗收,初次入庫的危化品,倉庫管理員應檢查廠家是否提供該危險化學品的物質效能(質檢報告),登記驗收時要對照進貨清單核對數量,檢查包裝有無破損,危化品有無洩漏,包裝與實物是否相符等內容,經核對無誤後方可入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供應協作單位裝卸造成洩漏,對一般物料造成洩漏的',由安委辦會同倉庫、採購及供協單位相關人員查清洩漏量及事故的危害性,向供應單位索取1000-10000元的事故經濟補償,因供方裝卸運輸過程中造成危化品洩漏造成人身傷害的或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安委辦會同相關部門查清損失狀況由供方承擔相應責任。

3.4固體危化品入庫時要嚴格按相應劃分區域擺放,不得私自亂放,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2米,防止傾倒。

3.5倉庫管理員應經常對危化品進行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等,應及時處理。發生危化品洩漏時,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行,發生火災時,按《火災撲救、疏散處理預案》執行。

3.6領用時由各車間班長根據實際用量填寫領料單,指定專人進行搬運,危險化學品倉庫要嚴格做好出庫的數量登記,並向領用人說明化學品搬運使用要求。

3.7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危化品的,必須採用木箱搬運,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所有化學品按“先進先出、後進後出”的原則發貨。

3.8未經允許,禁止進入危化品倉庫區,進入危化倉庫的人員嚴禁吸菸帶火種進入庫區。

3.9嚴禁在危化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3.10各種安全消防裝置、警戒標記、照明等裝置要定期檢查,未經允許,危化品倉庫設施不得私自移動、拆除或破壞。

3.11每月底30日前倉庫管理員及安委會成員必須對危化品倉庫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好相應記錄。

3.12倉庫管理人員和經同意進入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人員務必遵守本制度,嚴格按本制度執行。

3.13以上條款最終解釋權歸湖北山樹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作最終解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

1、購銷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危險化學品採購、銷售、運輸和倉貯的整個購、銷管理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採購員、銷售員負責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採購、供應,運輸、儲存及產品的銷售和售後服務,必須嚴格執行本企業經國家安全部門批准的經營危險化學品類別、品種,不得購銷經營範圍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和淘汰的危險化學品。

3、採購人員必須審查擬供貨的企業是否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准的具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從無證企業或個人採購危險化學品。

4、銷售人員必須審查買方具有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准的具有相應等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後方可供應。

5、購銷人員必須委託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准的具有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其駕駛員、船員、押運人,裝卸人員均經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具有相應資質證書。其運輸工具車輛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定點專業生產企業生產。並經定期檢測、檢驗合格。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禁止執行區域。不得委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業或個人承運。

6、購銷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和場公司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消防要求,要求倉貯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資質。

7、採購人員對其採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標籤,銷售人員對其銷售的產品必須向用戶提供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如未向用戶提供上述說明書,使用者在使用中誤用或發生人身或安全事故,銷售人員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8、購銷人員必須對其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建立購銷臺賬,做到購銷品種、質量、數量、金額無誤,賬物相符。產品的包裝完好、危險化學品標籤標記,安全技術說明書完整無缺。對購、銷、運輸和倉貯過程中發生的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及時向公司及相關部門報告、查處不得隱瞞。否則追究其責任。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執行崗位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採購、保管、運輸及銷售等人員在相關工作交接方面應嚴格遵守採購合同管理。經公司領導批准的由採購人員與供貨單位簽訂的採購(或銷售)合同(內容含供貨單位、品名、質量、數量、用途、包裝要求、價格、運輸方式及到站等)至付款後,合同副本交倉庫管理人員、提貨單交承運單位提貨,貨到由倉貯管理人員根據合同驗收。

3、根據合同副本驗收由運輸單位送來貨物無誤後,簽收回單並開具入庫單,交採購員辦理報銷手續。記錄入庫臺帳。

4、危險化學品採購人員在與供貨單位簽訂供貨合同時,應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並交倉貯管理人員一份。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籤影印件由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送交使用者。

5、採購(銷售)人員與具有危險化學品資質的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委託協議時,要求承運方出示相關的資質證明書、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證書。

6、採購人員、銷售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及運輸單位,均應妥善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供貨合同、運輸協議,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籤和發票、收據等相關資料。

7、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對劇毒危險化學品還應做到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對運輸和出入庫及倉庫儲存期間發生的.包裝破損、丟失、被盜及交通事故等情況應報區安監局及當地派出所備案。採購、銷售、倉庫管理人員、運輸人員均應及時處理事故,不得拖延、推諉。

三、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為了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麻痺大意意識和不安全因素,防患於未然,特制定以下制度。

2、由安全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實施安全檢查。

3、安全檢查的方式有日常、定期、季節性、專業檢查。全公司檢查每季度一次;配合區安監局、消防部門進行專業檢查。

4、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主管責任人和員工的安全意識、管理制度的落實、現場環境、安全隱患的整改、安全設施事故預防及應急準備。

5、每次檢查必須要有記錄。並作為經營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的必備資料。安全檢查記錄要存檔五年。

6、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整改的必須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要有規定時間和防範措施。對安全違規責任人應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予以處罰。每次檢查的結果要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為加強全員安全意識,使員工瞭解和掌握本公司公司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養護知識,提高員工安全管理素質,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從法人代表到普通員工必須實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法人代表、安全員,應取得合格證書後,才能進行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4、安全員負責對一般員工、新進員工、外來人員、臨時工實施安全教育培訓。採取集中培訓和日常班前班後教育兩種方式進行。內容是:法律常識、安全基本技能、危險化學品常識、崗位安全責任制、事故教訓等。

5、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登記記錄、建檔。

五、安全獎懲制度

1、安全獎懲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引入激勵機制,是加強和強化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措施。為此,實施安全獎懲制度。

2、安全員根據日常安全檢查、抽查、培訓考核、安全實績等提請公司進行獎懲。

3、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對作出如下工作成績者,應給予獎勵:

1)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發生;

2)提出合理化建議,直接消除安全隱患或對加強安全管理工作有重大作用;

4、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如下行為者,應給予處罰:

1)違章操作(作業),直接引發事故的發生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2)違規違章作業,屢教不改者;

3)對在平時安全檢查、抽查,日常安全培訓考試、考核中成績不合格的人;

4)處罰可採用批評、警告、經濟處罰、辭退等;

5、安全管理具體考核標準由公司制定。

六、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1、為加強消防(防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2、本公司對經營場所設施的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全部責任。

3、經理是消防(防火)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安全員對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4、在安全員領導下具體建章立制開展消防工作。

1)建立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臺帳檔案。其主要內容有:防火管理組織機構、火災隱患記錄、事故記錄、消防器材保養和使用記錄等。

2)實行消防(防火)檢查制度。安全員必須每週檢查一次。當班管理人員每天班前、班後進行檢查。檢查必須要有記錄並存檔。

3)發生火災時,不管燃燒物的本身特性如何,都有可能火場中的試劑瓶爆炸或者有毒物質大量排出。因此,應可能迅速正確地斷定火情,以保全人命為第一,採取應急措施。等消防器材。要清除四周障礙雜物,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5、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落實的原則。即由公司安全員統一管理,建立檔案,更新更換。

七、安全檢查、值班制度

1、由經理負責組織各有關人員進行。

2、安全員必須堅持不定期的安全檢查,並有記錄。

3、安全檢查由負責人負責組織,對貨物經營、儲存、交接、運輸、裝卸全過程、人員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等實施檢查和監督。

4、節假日實行值班制度,加強防範,做好安全措施的管理實施。

5、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規程、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危險品的運輸、使用貯存的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是否存在事故的隱患、貨物交接、運輸全過程安全等。

八、採購和銷售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1、裝卸、運輸、保管、使用危險化學品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具有操作危險物品的安全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2、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勞動防護服。

3、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淨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5、桶裝各種危險化學品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不準拆零銷售。

6、操作前檢查各種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是否完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絕裝卸。

7、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揹負肩扛,防止磨擦振動和撞擊。

8、在操作時,應在操作地點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準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9、要向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採購危險化學品,並做好物資採購的登記制度。

10、採購人員在採購危險化學品時,首先要檢查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準採購。

11、危險化學品在裝車過程中必須認真檢查是否有洩漏現象,確保運輸安全,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符合危險品運輸要求,證件齊全。

12、經理每月要組織採購、銷售人員進行危險化學品性質、採購運輸、事故預防、銷售等方面的安全知識學習,提高事故預防能力。

13、銷售員要做好危險化學品銷售的登記工作,以便於檢查。

14、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要向客戶提供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運輸等方面的安全注意事項。

15、採購和銷售人員應督促供應方、委託運輸方和客戶,在裝卸、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戴規範勞保用品,防止發生事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影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影印件或者證明檔案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資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單位轉讓,並在轉讓後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汙染,特制定本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3職責

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汙染。4工作程式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管理。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範圍。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後,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銷燬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

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割槽、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

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定相應的防火、防爆、洩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採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託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鑑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洩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並註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併進行檢查並做好相應記錄。

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的記錄。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為了嚴格管理危險品,防止事故發生,保證幼兒園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健室的84消毒消毒液等藥品必須貯藏在專用室、櫃內,並按各自的危險特性,分類存放,不得和普通試劑混存或隨意亂放。

二、84潔廁靈藥品,必須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懂得各種化學藥品的危險特性,具有一定的防護知識。

三、以上危險品室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桶、沙土等,幼兒園主管領導和專管人員要定期檢查,節假日安排值班時,要把以上危險品室列為重點防範區。

四、定期對以上危險品的包裝、標籤、狀態進行認真檢查,並核對庫存量,務使帳物一致。

五、危險品保管室(櫃)嚴格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專管人員對消毒危險品的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性負有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