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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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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3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系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 公司及所屬有關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在安排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工作時,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做好安全防範措施。

第五條 公司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六條 從事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管理制度《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相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管理部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負責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培訓,辦理危險化學品管理臺帳;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培訓。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並實施監督檢查。

(二)專案部負責在計劃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建設專案時,對專案的`安全符合性進行審查,協助治理危險化學品重大隱患。

(三)保衛部門負責爆炸品、劇毒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的安全管理,協助相關部門辦理採購及公路運輸的合法證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事故,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 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的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並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裝置、建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所要求的相應條件。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專案時,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並嚴格執行“三同時”的規定。

第十二條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制定切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實行資質認定。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物品,係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20xx)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的部分化學物品。

第四條危險化學物品分為:

a類包括易燃、易爆、可燃物質和遇水燃燒及在常溫下能自燃的物質。

可燃物質包括爆炸物品、強氧化劑、可燃氣體、液化烴及甲、乙類可燃液體。

b類包括帶有燃燒性質的劇毒、有嚴重腐蝕和放射性物質。

第二章儲存管理

第五條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使用、銷售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週轉性的化學物品倉庫,其儲存限量由消防主觀部門與公安部門規定。

第六條嚴禁將a、b兩類物質混存在一個倉庫。

第七條穿易產生靜電的衣服、穿帶釘子的鞋嚴禁進入a類物資倉庫和油氣罐區,嚴禁在a類物質倉庫、油氣罐區內使用黑色金屬或能產生火星的工具。

第八條a類物資儲存倉庫內嚴禁使用易燃液體刷洗零件、工具和其它物質。

第九條a類物質儲存倉庫內的溫度不得高於28℃,夏季應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條倉庫區內嚴禁吸菸,嚴禁將明火、火種帶入危險化學物品儲存場所,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a類物資儲存倉庫周圍50米內不準動用明火。倉庫內應設有防火防靜電設施。

第十二條機動車輛不得隨意進入a類物資倉庫,對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a類物品倉庫內的照明必須按照防爆級別分別採用防爆裝置,並嚴禁用石灰防潮。

第十四條b類物品儲存倉庫內各種毒物在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濃度。

第十五條b類物品儲存倉庫內應配備足夠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設施。

第十六條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關於防火間距的規定,危險品倉庫70米以內不準建設職工宿舍和公共場所的建築物。

第十七條b類物資倉庫內的相對溼度應不高於75%,室溫應保持在10~25℃,並不得用明火取暖。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物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溼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物品按國家的標準規定分類存放。

第二十條儲存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有明顯標誌。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設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效能標誌。

第二十一條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物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築中,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第二十二條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第二十三條壓縮氣體和液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放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必須有壓力錶、安全閥、緊急截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第二十四條易燃液體、遇溼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第二十五條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洩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共存。

第二十六條儲存放射性物質應有足夠的防護裝置,使其射線強度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和保管員必須熟悉倉庫記憶體放物品的效能和搬運、儲存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物品進庫和出庫必須有兩人同時計量填寫進出庫卡片和登記帳目。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或保管員必須對倉庫進行每週不少於一次的全面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入庫儲存前,倉庫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驗收,根據進貨憑證資料詳細核對,防止互相牴觸的危險品混雜或有火險隱患的危險物品混入倉庫。驗收時,包裝有破損、洩漏、受潮、沾染以及變質、分解等情況嚴禁入庫。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必須做好以下幾項日常管理工作:

1、定期核對盤點,保持物、帳相符。

2、貨垛不得過高過密,保持整齊穩定牢固,嚴禁將各類危險物品橫放倒置。

3、保持儲存場地的整潔,及時清除撒漏的危險物品和清洗汙染的地坪。

4、定期對庫存的危險化學物品進行物資的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證的不得發貨。

第三章裝運管理

第三十三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危險化學物品準運證》,無證車輛不得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十四條凡從事危險化學物品裝運人員必須熟悉該類物品的危險性質和預防事故的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第三十五條所有危險化學物品的裝運必須按照包裝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項進行裝卸,不得倒置和堆積過高,嚴防撞擊和摔打。

第三十六條開啟包裝皮時,嚴禁使用碰擊產生火花的工具,並不得在庫內開封。

第三十七條裝、運、卸過程中,嚴禁烈日爆晒和雨淋。

第三十八條裝卸現場和運輸車輛必須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並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嚴禁吸菸'標誌牌。

第三十九條運輸易燃易爆液體的罐車(大桶)都必須有接地設施,車輛要有'防火'標誌和消防器材,並不得高速行使。

第四十條罐(槽、桶)充裝易燃易爆物品時,不得超過總容積的85%,桶裝量要留有50-100mm高度的空間。密度小於1的液體產品、液化氣體產品,裝車完畢後,計量員要複查裝車液位高度,凡超過規定高度的一律不準封車或出公司

第四十一條。罐(槽、桶)蓋與罐口之間要有橡膠或其他軟墊,防止撞擊產生火花。

第四十二條凡帶有1kg/cm2以上壓力的危險物品罐(槽、桶)都必須按照國家'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辦理,定期檢測,持有容器合格證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條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籤、標誌不明顯的危險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物品外包裝字跡模糊難以辨認,或者發現外包裝品名與內包裝物品不一致時,不可貿然裝卸、運輸,應與生產單位或發貨單位聯絡或者退還。

第四十五條危險化學物品在裝卸過程中要做到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嚴禁野蠻操作或使用不合格的裝卸工具。

第四十六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須徹底清掃沖洗乾淨後,才能繼續裝運其它危險物品。

第四十七條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第四十八條沸點低、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採取隔熱降溫措施。

第四十九條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遮雨措施。

第五十條如遇大霧天,除管道運輸外,嚴禁化學危險物品運輸。

第五十一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中途臨時停靠、過夜時,應安排人員看管。運輸危險貨物,車上人員嚴禁吸菸。

第五十二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應保證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運輸危險化學物品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等法規。

第五十三條鶴管裝車和卸車出口管線都必須設有良好有效的防靜電設施。

第五十四條無關的機動車輛嚴禁進入裝卸區。運輸車輛進入防火區必須加有防火罩。當可燃物洩漏地面,揮發蒸氣較大時,在場的機動車輛必須熄火,並禁止發動。

第五十五條危險化學物品裝卸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出';安全防火須知'並張貼在出入口和裝卸區醒目的地方,裝卸區的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裝卸區的安全、防火規定,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第五十六條外單位裝卸工作人員進入裝卸區必須遵守'防火安全須知',並由發貨單位對外來人員進行宣傳和監督,如有違犯勸阻不聽者,可拒絕發貨。

第五十七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

第五十八條運輸壓縮、液體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裝置。

第五十九條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險化學物品。

第六十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四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生產科負責解釋。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3

商城設施物品使用保養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一力物業商管部各崗位所領用之設施物品的正常使用,使其達到最佳的使用效果,以便為商戶、顧客提供優質的物業服務。現對設施物品的使用保養做出如下規定:

本規定所指設施物品指分配在各樓層及崗位使用的休閒椅、花缸、垃圾筒、警示柱(牌)、告示牌、手推車、輪椅、錄音機、吸水機、吹風機、單擦機、洗衣機、傘袋機、榨乾器、清香機、扶梯罩、草坪牌、自行車停靠架、噴壺、高壓打氣筒、滅蠅燈、數碼像機、吸塵器。

1、現分配在各樓層及崗位的設施物品使用、保養、損壞、丟失直接責任人為各樓層及崗位商管員;

2、各樓層商管員對其所在樓層崗位設施物品的數量和狀況做好登記,做到心中有數,在交接班時要進行清點和檢查,並在日巡檢表上做好明確記錄;

3、各樓層及崗位使用的設施物品若因需要進行臨時調整或使用時,應做好詳細登記,相關樓層及崗位的商管員進行簽字,到期後應及時歸位(還);

4、要保證各樓層及崗位設施物品的外觀清潔,對材質為不鏽鋼的物品要督促保潔公司定期打油、保養;

5、各樓層及崗位的設施物品出現丟失和損壞,應立即上報,對損壞的設施物品要及時上報工程部維修。若工程部無法維修,要返還人事行政部處理並做好記錄。同時在商管部設施物品登記帳上予以更改數量。現場禁止使用損壞或配件不全、影響美觀的設施和物品;

6、各樓層及崗位正使用或備用之設施物品須在相應位置擺放整齊有序,不得亂擺亂放,使用後的設施物品要及時收回;

7、對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設施物品損壞或丟失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賠償責任;

8、對上述之規定,若有違反,將視情節給予扣除考核1-4分的處罰。

此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4

(一)氧氣、乙炔的使用及貯存

1、乙炔瓶、氧氣瓶必須按規定年限進行技術檢查,使用送檢合格的氣瓶。

2、氧氣瓶與乙炔瓶不得砼車運輸,不得同庫存放;在運輸貯存氧氣和乙炔時,應避免氣瓶劇烈震動和碰撞;使用過程中防止氣瓶受暴晒。

3、使用氧氣和乙炔時,兩種氣瓶距離不得小於8米,氧氣瓶距離明火不小於10米,乙炔瓶距離明火不得小於10米。

4、操作中嚴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紗等同氧氣瓶、瓶閥減壓器及管路接觸;乙炔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裝置。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纏繞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應堆放在通風良好的指定場所,遠離火源或與火源有效隔離。

(2)模板、木枋堆場周圍應有醒目的防火標誌及足夠的滅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單獨分類存放,庫房周圍有醒目的`防火標誌及足夠有效地消防器材。

(2)開啟油料、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時,應採用碰擊不發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時,操作者嚴禁吸菸,操作範圍內亦嚴禁煙火。

(4)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貨物一律不得同庫存放。

(5)保持庫房通風整潔。

(6)貨物堆碼不應超高,垛底應有墊襯。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5

廢舊物資管理辦法及處理流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範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基地和職能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裝置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 採購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

第五條 各基地(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並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後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晒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處理程式及工作流程

第六條 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報廢的裝置等固定資產

對固定資產的報廢標準的界定同集團公司關於固定資產的報廢標準,由資產的使用部門打內部公文單,後附填寫《固定資產處理單》,對該裝置的名稱、規格及型號、購置時間、預計使用時間、購入原值、已提折舊、帳面淨額、報廢原因等一一填寫完畢,裝置部簽字確認報廢情況屬實,同意變現意見,財務部確認該固定資產的賬面金額,轉總經理處,總經理簽署處置意見,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許可權在單位資產原值3萬元以內,超過3萬元的上報審批程式同集團公司下發的財務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第九條審批許可權)後公文單轉到採購部經理處,由採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處置所得上繳公司帳戶。

2、各基地(職能部門)對需要處理的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

耗品等庫存物資打內部公文單,後附《材料、低耗品處理單》,以書面形式報裝置部門簽署意見後,傳到財務部門確認物資的原始價值、經理簽字確認;公文報總經理審批後公文單轉到採購部經理處,由採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處置所得上繳公司帳戶。

3、各基地(職能部門)對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其他廢舊物資的處置如果屬於:

(1)價值較高的(如所有的廢鋼鐵等),應將需要處理的廢舊物資打公文單,後附《廢舊物資處理單》,以書面形式上報裝置部,由裝置部確認確實無利用價值需要處理的,簽字報轉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審批後公文單轉到採購部,由採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

(2)除廢鋼鐵外的其他邊角廢料,各部門經理(場長)不必再打公文單上報,可以直接處理,款項及時繳存公司帳戶。

第七條 廢舊物資由保管統一管理並登記管理臺帳,會計稽核,每月10日上報一次,處理後做銷帳處理,款項及時上存銀行。

第四章 違規處分

第八條 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此辦法執行,不得私下處置,如有違反,則按私下處置資產的市值對該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罰金從當月工資及績效中扣除,如當月不夠就從下月續扣)並通報批評。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6

為了使幼兒園環境優美,整齊,乾淨,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規範幼兒園物品擺放規律,加強幼兒園衛生,物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使老師能參照以下內容更好的。管理做好本班物品。

1、每班有班櫃一組,由各班老師根據本班教學要求和幼兒身高,數量,年齡等特點,按照拿取方便,安排合理、擺放整齊、美觀、方便、易拿、易認原則擺放物品。

2、幼兒水杯、毛巾按本班幼兒數量領取或歸還,放置在水杯、毛巾的固定位置,做上標記專人專用。

3、幼兒書包由各班老師安排固定放置位置,貼上標籤做標記。老師在幼兒書包上寫上幼兒姓名,讓幼兒和家長便於認領。(讓家長寫上幼兒姓名也可以)

4、幼兒衣物由各班老師安排固定放置位置,貼上標籤做標記。擺放時要求整齊,易拿取。幼兒拿取時要徵得老師同意,若家長或幼兒將衣物弄亂老師要將其擺放好,讓家長和幼兒覺得幼兒園乾淨整齊,愛惜老師勞動成果。幼兒衣物相同的老師可幫其在衣物隱蔽處寫上幼兒姓名,以便於區別認領。(讓家長寫上幼兒姓名也可以)

5、幼兒書本等學習用品由各班老師安排固定放置位置,貼上標籤做標記。並寫上幼兒姓名不要互相混淆。(讓家長寫上幼兒姓名也可以)

6、幼兒入園帶來的貴重物品、玩具、圖書、零食等物品,老師一律收繳,放在固定位置,保管好,待其回家時歸還,並交代家長和幼兒以後不能帶以上物品入園。

7、幼兒園玩具,教具,學習用品,幼兒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由各班老師安排固定放置位置,貼上標籤做好標記,以便於拿取和保管。

8、每天下班前對教室及班櫃進行收拾、整理及衛生清潔,教室其它位置不放置其它任何物品。

9、迎接每週五辦公室進行的衛生檢查評分工作。

10、老師如有需要教學用品和幼兒園日常生活用品請向幼兒園辦公室書面(寫紙條)提出。

11、非消耗品在離園時需要登記歸還,遺失或損壞的物品按購買原價金額賠償。請愛惜幼兒園物品。

12、消耗品必須以舊品替換新品,但純消耗品(如直線紙、備課紙)不在此限。

13、領取時須填寫領用登記表,不可未經允許拿用幼兒園物品,零時借用,須及時歸還。

14、老師領用的物品根據需要放置保管好,本著節約的原則領取、使用。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為了規範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閒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裝置、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准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鑑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採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合鑑定。

3、物資採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並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裝置)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第五條 報廢物品的回收、保管、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採供部統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計,定期向採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採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並於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採供部依據規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採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鑑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採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臺賬,並辦理領新手續。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否則採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專案餘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 由採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後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裝置、 新增專案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准。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後,採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採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第六條修舊利廢制度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為部門管理的考核依據。

2、對鑑定為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採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鑑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採供部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人員確認,部門經理核實後,報公司物資採供部複檢回收。

2、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鑑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後,由分管副總批准報廢。

3、物資採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准後實施報廢。

4、屬於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8

1.酒店設有客用貴重物品保險箱,為客人提供貴重物品存放保管的服務。

2.新開保險箱時,客人應填寫“貴重物品寄存單”一式兩聯,客人和酒店各壹聯。客人憑此單及保險箱鑰匙存取物品。

3.建立保險箱租用登記本,詳細記錄保險箱租用情況,包括開啟時間、客人姓名、房間號碼、客人身份證號碼、保險箱箱號、存放物品時間、取用物品時間、退還保險箱時間、客人簽字等資料。

4.收銀員須妥善保管好寄存物品,每日檢查保險箱登記情況,時常檢視保險箱的'安全情況,做到防潮、防火、防盜。

5.收銀員須妥善保管好保險箱鑰匙,特別是保險箱母匙的保管,做到母匙24小時不離身。每班做好交接記錄。對於子匙應每日檢查是否與登記本一致。

6.開啟保險箱時,必須由服務人員(及收銀員)操作。並持母匙不能讓客人自己持母匙開箱,以保證其他客人的財產安全。

7.開啟的標準程式是:接過客人的子匙及檢視客人的寄存單無誤後,同客人一起進入保險箱存放處,由收銀員操作開啟保險箱,將內箱交給客人(注意不要將內箱開啟),然後暫迴避,待客人存取完物品以後,將內箱接過,放入保險箱內鎖好。如果客人要繼續租用保險箱則將子匙與寄存單反還客人。

8.收銀員不得私自開保險箱存放私人物品。

9.如客人將鑰匙丟失,馬上通知主管,同時通知大堂副理與客人聯絡。客人須付相應的賠償。

10.如客人寄存物品有遺失現象,應立即通知保安部及本部門主管,採取緊急措施。

11.以上規定,及時起實行。如有違反者,嚴肅處理,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9

一、目的

為確保危險品倉庫的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危險品倉庫的管理

三、危險物品的定義

危險物品是對具有殺傷、燃燒、爆炸、腐蝕、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學特性,容易造成財物損毀、人員傷亡等社會危害的物品的通稱。

危險物品的分類危險品的分類如下:

1、爆炸品,這類物質具有猛烈的爆炸性。當受到高熱摩擦,撞擊,震動等外來因素的作用或其它效能相牴觸的物質接觸,就會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產生大量的氣體和高熱,引起爆炸。爆炸性物質如貯存量大,爆炸時威力更大。這類物質有TNT,苦味酸,硝酸銨,疊氮化物,雷酸鹽,乙炔銀及其它超過三個硝基的有機化合物等。

2、氧化劑,氧化劑具有強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質遇酸、鹼、受潮、強熱或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劑等性質有牴觸的物質混存能發生分解,引起燃燒和爆炸。對這類物質可以分為:

①一級無機氧化劑;性質不穩定,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如鹼金屬和鹼土金屬的氯酸鹽、硝酸鹽、過氧化物、高氯酸及其鹽、高錳酸鹽等。

②一級有機氧化劑;既具有強烈的氧化性,又具有易燃性。如過氧化二苯甲醯。

③二級無機氧化劑;性質較一級氧化劑穩定。如重鉻酸鹽,亞硝酸鹽等。

④二級有機氧化劑;如過乙酸。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氣體壓縮後貯於耐壓鋼瓶內,使都具有危險性。鋼瓶如果在太陽下曝晒或受熱,當瓶內壓力升高全大於容器耐壓限度時,即能引起爆炸。鋼瓶內氣體按性質分為四類:劇毒氣體;如液氯、液氨等。易燃氣體;如乙炔、氫氣等。助燃氣體;如氧等。不燃氣體;如氮、氬、氦等。

4、自燃物品,此類物質暴露在空氣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產生熱量,使其溫度升高到自燃點即能發生燃燒。如白磷等。

5、遇水燃燒物品,此類物質遇水或在潮溼空氣中能迅速分解,產生高熱,並放出易燃易爆氣體,引起燃燒爆炸。如金屬鉀,鈉,電石等。

6、易燃液體,這類液體極易揮發成氣體,遇明火即燃燒。可燃液體以閃點作為評定液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根據,閃點越低,危險性越大。閃點在45°C以下的稱為易燃液體,45°C以上的稱為可燃液體(可燃液體不納入危險品管理)。易燃液體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兩極:

①一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8°C以下(包括28°C)。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

②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9—45°C(包括45°C)。如煤油等。

7、易燃固體,此類物品著火點低,如受熱,遇火星,受撞擊,摩擦或氧化劑作用等能引起急劇的燃燒或爆炸,同時放出大量毒害氣體。如赤磷,硫磺,萘,硝化纖維素等。

8、毒害品,這類物品具有強烈的毒害性,少量進入人體或接觸面板即能造成中毒其至死亡。毒品分為劇毒品和有毒品。凡生物實驗半數致死量(LD50)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均稱為劇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砒霜)、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有毒品如氟化鈉、一氧化鉛、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

9、腐蝕物品,這類物品具有強腐蝕性,與其它物質如木材、鐵等接觸使其因受腐蝕作用引起破壞,與人體接觸引起化學燒傷。有的腐蝕物品有雙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蝕性還有毒性和燃燒性。腐蝕物品有硫酸、鹽酸、硝酸、氫氟酸、氟酸氟酸、冰乙酸、甲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甲醛、液溴等。

10、放射性物品,此類物品具有反射性。人體受到過量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粉塵能引起放射病。如硝酸釷及放射性礦物獨居石等

四、危險品的安全貯存要求:

1、危險品貯藏室應乾燥、朝北、通風良好。門窗應堅固,門應朝外開。並應設在四周不靠建築物的地方。易燃液體貯藏室溫度一般不許超過28°C,爆炸品貯溫不許超過30°C。

2、危險品應分類隔離貯存,量較大的應隔開房間,量小的也應設立鐵板櫃和水泥櫃以分開貯存。對腐蝕性物品應選用耐腐蝕性材料作架子。對爆炸性物品可將瓶子存於鋪乾燥黃砂的櫃中。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及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應分開存放,絕不能混存。

3、照明裝置應採用隔離、封閉、防爆型。室內嚴禁煙火。

4、經常檢查危險品貯藏情況,及消除事故隱患。

5、庫房中應準備好消防器材,管理人員必須具備防火滅火知識。

五、危險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

由於我國的危險物品管理工作起步較晚,雖然在危險物品管理中進行源頭減量、推行清潔生產工藝和環保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人員不足、經費有限、缺乏危險物品管理的專門地方性法規,加之一些地區危險廢物管理人員素質偏低,致使全國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基礎十分薄弱。

危險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申報統計工作薄弱。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存放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但是,全國參加申報登記的單位遠小於危險物品存放源的單位數量。

2、處理不合理。由於對危險物品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加之資金、管理、設施等方面的原因,除了收集、轉移運輸中存在的問題外,全國危險物品的處理極不合理。某些醫院特種垃圾全部採用綜合利用方式處理,存在極大的傳染隱患;醫藥廢物、多氯聯苯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廢礦物油、含砷、汞、酚、鉻、鉛、鋅、銅、鎘廢物等危險廢物,有相當一部分未經處理堆存或排放,給周圍生態環境帶來影響,給人民生活帶來隱患;已處理的危險廢物,有相當一部分沒有按危險廢物的處理規範進行,存在二次汙染的可能;許多可能帶來嚴重危害的正在堆存或尚未申報的危險廢物有待處理,其中包括造紙及紙製品業的廢物。

六、加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1、是建立監管、聯動、協作機制。明確由鎮派出所、綜治辦、企業辦的監管職責,落實由鎮綜治辦負責道路運輸監管責任:鎮派出所負責日常監管的責任:鎮企業辦負責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的監管工作,做到分工明確、齊抓共管。

2、是組織危險物品從業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進行統一培訓。培訓從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管理等方面進行耐心細緻的講解,有效增強了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安全意識。

3、是建立嚴格的登記備案制度。對全鎮危險物品從購買、儲存、使用直到廢棄的全過程都進行登記備案,確保全鎮危險物品備案資料底數清、情況明。四是對全鎮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的硬體設施進行網式檢查,對基礎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當場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通過整改,全鎮所有危險物品從事單位的硬體設施全部達標。

4、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毀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5、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6、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

7、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輕拿輕放,嚴禁撞擊和拖拉、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

8、液體危險品的物料裝卸時,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往貯罐內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於正常狀態,並按要求啟閉閥門,並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鐵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酒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時處理,清理乾淨,不得留有殘液。

9、危險品倉庫、貨場,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

七、危險品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危險品的管理,保證危險品運輸、貯藏、使用安全,服務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1、倉管員要認真貫徹上級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放射性物品保護條例,積極做好危險品安全管理工作。

2、危險品要統一歸口管理,安全主任是本室危險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3、從事危險品運輸、保管的人員,應具備相關知識,定期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並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相應證件。

4、從事危險品領用、使用的人員,應為具有相關知識的專業人員,學生做與危險品相關的實驗時,應有有關實驗教師在場指導。學生不得接觸劇毒品。

5、危險品的購買、搬運、運輸,應嚴格按有關安全規定進行,並辦齊各種手續。

6、危險品貯藏時,應按不同特性分類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7、購買劇毒品進出學校,需報主管負責人批准。

8、劇毒品購買和搬運時,應有一名保衛人員全過程參與。劇毒品到庫後,應立即放入專用保險箱,做好記錄,並由押運人、安全辦派人員和保管員分別在記錄上簽字。專案部的任何其他場所不得存放劇毒品,存放劇毒品的專用保險箱,應由保管員和安全辦派員分別加鎖,保證雙主同時在場時方可開啟保險箱。

9、嚴格發放制度和出入庫手續。劇毒品領用時,應由專案經理(或相應部門領導)審籤、批准後,由使用單位同時派兩人到倉庫領取,領取時要準確計量,領取後應立即投入使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馬上使用或使用後有剩餘時,應立即將未使用或剩餘部分送還倉庫,倉庫收、發危險品時,都應做好記錄,並由全部在場人員簽字。

10、危險品在領用和使用過程中,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用過程中,必須至少有兩名掌握相關知識的專業人員同時在場,全過程參與。

11、危險品使用中生成的廢氣、廢水、廢渣等廢氣物品不得隨意丟棄或直接排放,應交由管理人員進行回收處理。

12、危險品庫房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使用制度,指定安全條例和崗位責任制度。切實做好危險品庫房的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有關安全措施。發生失盜、短缺及其它意外情況,要立即上報。

13、對所保管和使用的危險品嚴禁隨意轉送和非法交易,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14、對違反本條例者,專案部將追究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5、"五雙"制度。"五雙"即雙人保管、雙把鎖(匙)、雙本賬、雙人發貨、雙人領用。

16、出入庫登記制度。無論何人進出庫區都須詳細登記。

17、安全檢查制度。檢查有分工,職責明確,記錄詳細,及時整改

18、清點帳物制度。保管員每週清點,保衛和物資部門每月清點,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19、禁止吸菸制度。進庫人員必須交出火種。機動車入庫,排氣管必須帶上火星熄滅器。禁止拖拉機進入庫區。

20、安全操作制度。搬運裝卸及堆裝易爆物品必須輕裝,輕卸,輕拿輕放,嚴禁摔摜撞擊,開箱應使用不會產生火花的工具,並應在專門的發放時間內進行。

21、倉庫保管人員的’一日三查’:①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倉庫的保管人員"一日三查",即上班後、當班中、下班前檢查。②查垛碼是否牢固,查包裝是否滲漏,查電源是否安全,查庫內溫度,在雨雪天時候有雨雪進入庫房等。

22、危險品倉庫嚴禁閒人進入,保管人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23、消防器材裝置嚴禁圈佔、埋壓、挪用。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10

1.0、目的:

加強廢品廢料管理力度,規範廢品廢料流程控制,提高運作效率,節約資源成本。

2.0、適用範圍:

本公司所有不可重新再利用的生產廢料(原料下腳料與廢紙皮等)。

3.0、定義:

列管廢料主要有:銅廢碎料、銅廢碎料、銅廢碎料、銅廢碎料、鋁廢碎料、銻廢碎料、鑄造爐底灰、亞加力膠、天那水及化工油脂類等比較貴重、危險且難以管理之廢料。

非列管廢料主要有:廢鐵邊角料、廢紙皮、磨光灰、廢鐵絲、廢鐵桶、廢發泡膠、垃圾等比較多且價低難以集中管理的廢品。

4.0、職責:

4.1、生產部

4.1.1、負責廢品入倉前的整理、分類、包裝、標識、置放;

4.1.2、入倉時配合廢品管理員歸位迭放。

4.2、物料課:

4.2.1、負責報廢品入倉時的檢查、過磅。

4.2.2、負責報廢品入倉後的整理、歸類、記賬及庫存報表的製作與呈報。

4.2.3、庫存報廢品的最終清理申請。

4.2.4、負責廢料處理時過磅,裝車前檢查、監督。

4.2.5.負責所有廢品出庫相關工作的跟進。

4.3、管理部:

4.3.1、處理時裝車檢查與監督及過磅資料的監督確認。

4.3.2、負責對垃圾場存放廢品、垃圾分揀工作的跟進處理。

4.3.3、負責對庫存廢鐵邊角料、廢鐵屑、廢紙皮的壓縮打包工作。

4.3.4、負責對所有退入廢品倉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5.0、內容

5.1、入倉要求:

5.1.1、生產部須按不同的廢料分開包裝,不準混裝、亂裝。

5.1.2、每種廢料的單體包裝重量應基本一致,一般情況下,袋裝、桶裝廢品應以滿裝為準,不得裝半桶(袋),較重物料以每袋大約40公斤左右。

5.1.3、所有退倉的廢料須用無破漏之袋或桶進行包裝,裝滿後,須將袋口或桶口封嚴,防止洩漏或揮發。

5.1.4、包裝完好後,每一包裝都要做好標識,標識內容:品名、數量、退倉車間名稱、退倉日期等,然後按不同種類分別整齊迭放在叉板上。

5.1.5.生產廢料退倉具體參照WI-2200-010《生產物料退倉管理辦法》執行。

5.2、入倉時間:

5.2.1、廢品每天下午16:00---17:30時退倉。

5.2.2、生產類需補料使用的廢品退倉可根據生產需求時間退倉。

5.3、入倉檢查與過磅、標識及擺放:

5.3.1、列管廢料每次入倉時,必須按照上述入倉要求和時間將廢料送到公司地磅處過磅入倉,列管廢料入倉都需先通過物料課廢品管理員檢查、過磅。

5.3.2、廢品管理員須按照上述時間統一過磅入倉。過磅前廢品管理員須對所有入倉廢品按照入倉要求進行全檢,如發現有不符合要求之廢料管理員可以拒絕入倉。

5.3.3、倉管員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在廢品袋中有好料或公司可重新再利用之物料的現象,應實時通知相關單位主管或部門經理予以跟進處理。如多次發生此類現象則通知管理部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處罰。

5.3.4、過完磅後,倉管員須將過磅重量記錄清楚。然後安排入倉經手人將入倉廢料運放到指定的位置歸類整齊迭放。

5.3.5、非列管廢料由各相關單位視具體情況而定入倉,入倉時廢料無需過磅,但必須分類入倉。但退入生活區廢品倉的廢品必須按上述時間退倉。

5.4、庫存管理與申報:

5.4.1、列管廢料:

A物料課廢品管理員對已入倉的物料要嚴格按照“5S”管理標準,進行區域劃分歸類集中,整齊迭放,標識清楚,合理利用空間,保持倉內潔淨。

B倉管員對每次入出庫之廢品須進行記賬管制,並確保帳物一致。

C倉管員每週五須做出所有庫存廢品的庫存報表,交給倉務部經理審查後呈報給資材總監和商務總監。

5.4.2、非列管廢料:

A非列管廢料主要存放在:邊角料倉、垃圾分揀倉、磨光殘渣池、廢發泡膠存放處,不得隨便亂放。

B邊角料倉與垃圾分揀倉由管理部保安負責入倉存放的管理與檢查監督。

C邊角料、廢紙皮、廢鐵桶由物料課廢品管理員負責處理時機申報與監督。

D磨光灰池由磨光車間管理,由物料課負責磨光灰處理事宜的跟進與監督。

E廢發泡膠存放處由管理部總務課管理並跟進處理相關事宜,免模車間須將廢發泡膠整齊置放在指定的位置。

F所有進入邊角料倉與垃圾分揀倉之廢料或垃圾品,車間入倉經手人必須嚴格分類整齊置放。

G凡是應該進入列管倉的廢料都不得混入非列管倉存放,一經發現一律作為違規處理。

5.5、廢料處理及處理時現場監督

5.5.1、公司所有廢料最終處理由資財總監或公司董事會人員決定。

5.5.2.庫存廢品的處理申報由倉務部負責跟進,倉務部每週五負責將庫存廢品報表呈報給資財總監與商務總監。垃圾與廢發泡膠由管理部負責申報處理。

5.5.3.資材總監或商務總監負責通知倉務部處理廢品時間與相關收購人,倉務部負責跟進處理出庫相關事宜。

5.5.4.廢品出庫空車過磅時,須有物料倉倉務助理或經理和保安人員同時看磅方為有效。

5.5.5.裝車時,現場須有倉務部經理或倉務助理與指定保安人員同時在場監督,對指定裝車廢品要進行全檢裝車。裝完車後,廢品倉應立即落鎖,現場監督人員須跟隨車輛一起離開裝車現場。

5.5.6.廢品裝完車過磅稱重時,必須有商務總監、倉務經理與現場監督保安一同到場看磅,過完磅後,收貨員打印出《稱量單》,規定看磅人員均須在過磅單上簽名作實,然後將所有過磅單交給商務總監跟進相關事宜。廢品出庫《放行條》由商務總監或董事會人員簽名後方可生效。

5.5.7、廢發泡膠與垃圾處理。

.廢發泡膠、垃圾由管理部總務課負責跟進處理。

.過磅時須有物料課廢品管理員和保安人員同時看磅方為有效。

.廢發泡膠《稱量單》1、2聯交給倉務部記賬存檔,第三聯給管理部跟進相關事宜。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是指以流通為目的,收購或購進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品、廢料、廢棄物後,直接出售或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的行為。

回收品種主要以再生資源和可利用資源為主,如:廢紙、廢玻璃(瓶)、廢舊塑料、廢舊金屬、廢橡膠等,也包括居民的舊家電、舊傢俱等。

第二條 市政府成立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協調小組,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市計委、文明辦、建立辦、規劃局、建設局、國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城管局、環保局、供銷社、貿易局、開發區、各鄉鎮組成。

設立廢舊物資利用管理辦公室,並與廢金屬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

管理辦公室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做經常性的檢查整治,及時發現並處理存在的各種廢舊物資回收中的問題。

第三條 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協會由市物資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關公司組成,並聘請市有關執法部門參與管理。

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企業必須參加行業協會,並交納一定會費,接受協會統一管理。

(具體管理辦法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協會章程》)

第四條 凡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不包括利用廢舊物資、廢金屬加工生產產品的企業)的建辦,由市廢舊物資利用管理辦公室負責核准,批准後頒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資格證》,據此證向市公安局備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申領《稅務登記證》,並加入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協會,接受協會管理。

新辦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擁有一定的回收經營場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 註冊資金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3、 具備必要的拆解、剪下、壓塊加工、運輸裝置、計量及消防設施。

4、 經營地點必須遠離鐵路、港口、施工工地、旅遊區、居民居住密集區、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企業的建設經營必須符合環境規定,不得影響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 在佈局上,市區(城市已建成區域)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廢舊物資回收加工企業,在各鎮、各級開發區邊緣適當控制布點,企業布點須當地政府蓋章同意。

第五條 城區回收網路設定和管理。

1、 建立一個與城市建設相配套的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每個居民小區設立一個代收點,形成“一場多點”的廢舊物資回收網路。

各代收點設定應便於居民交投、社群保管和企業運輸。

有條件的社群要在靠近門衛處留出房間作為交投點。

同時針對零散居民樓、零售商業網點,可由回收企業設立少量的流動收購點。

2、 再生資源集散地交易市場人員由回收企業安排。

各代收點人員由街道或社群安排,並由回收企業組織專門的崗前培訓。

各代收點實行“五個統一”,即由回收企業提供統一的標識、衡器、服裝(馬甲)、價格和服務標準。

3、 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是企業大量收購廢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購、整理、歸類、利用、拆解、中轉、倉儲、運輸等功能。

各代收點代理回收企業收購、歸類、暫存,由回收企業用專車將當天的回收物品運走。

特殊情況可隨時通知回收企業運走,避免在代收點蓄積,造成二次汙染。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12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經濟效益,嚴格規範廢舊物資處理行為,依據集團公司廢舊物資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廢舊物資處理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成立廢舊物資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供應科、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財務科、武保科、行政辦企管等相關人員。

二、各部門職責

1、供應科負責全礦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種廢舊物資要單獨建帳、立卡、單獨存放,收支手續要完備、齊全,帳目要清楚,其它科室、車間均不得以任何藉口和形式對外出售。

2、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負責廢舊物資的技術鑑定工作。

3、行政辦企管、紀委負責監督、檢查整個廢舊物資的處理程序是否規範,是否符合上級部門的規定要求。

4、財務科負責辦理出售廢舊物資的貨款收繳手續。

5、武保科負責核對出礦廢舊物資與出門證是否相符。

三、處理範圍

1、按照規定程式報廢的材料、配件及裝置。

2、回收後不能複用的材料、配件。

3、其它原因形式的帳外報廢物資。

四、審批程式

處理價值不超過三千元,由供應科召集廢舊物資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對廢舊物資進行鑑定,確認無使用價值的物資,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鑑定單》,報分管領導審批後,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備案後處理;處理價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鑑定單》,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經審批後方可處理。

五、其它規定

1、本礦職工由於特殊原因購買板皮,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核實簽字,經礦長或總會計師審批後,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2、本礦職工家庭燒煤戶購買劈材,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核實簽字,經供應科科長審批後,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3、購買鋸末子的人員,到供應科坑木場直接辦理購買手續,坑木場負責人根據本礦實際需用情況,在保證礦使用有餘量的情況下進行出售。

4、坑木場以外地點裝板皮、劈材,一律不予辦理出售手續。

5、以件數為計量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要全部點數,以重量為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一律檢斤。

6、廢舊物資的技術鑑定在每週三進行,由供應科牽頭通知,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後,要及時安排技術人員到現場去進行鑑定,並在《廢舊物資聯合鑑定單》上簽字。

7、板皮、劈材僅每週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現場進行監督。

8、廢舊物資的出售價格參照集團公司物資經銷中心下發的《關於廢舊物資出售價格的通知》執行;板皮出售價格為每公斤0.2元,劈材出售價格為每公斤0.10元,鋸末子出售價格為每袋0.6元(袋子的規格為950X550).

9、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如本辦法與上級檔案想牴觸,以上級檔案為準。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廢舊物品回收業合法、有序經營,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廢舊物品回收業,是指經營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書刊和鎦金銀及其製品(包括廢液、廢渣、廢料)、珠寶、文物及經營信託寄賣的行業。

第三條凡在我市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店、站、門市部(以下統稱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和流動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業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距離鐵路線不少於20xx米;

二、經營場所具有比較完善的安全防範設施,具備高度不低於2米的封閉式圍牆和不少於300平方米的儲藏場所,儲藏紙張等易燃品還應具有封閉式倉庫;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達到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經營、儲藏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必須配備齊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六、廢舊物品應分類堆放,堆場、堆垛、明火或散發明火地點相互之間應保持相應的防火距離。

第六條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經營廢舊物品回收網點的單位和個人,由其行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出具證明,持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流動廢舊物品回收業的人員,本地的常住人口應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外地的暫住人口應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現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登記並製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照齊全方可從業。

從業時要配帶胸卡並攜帶有關證、照。

第七條經審批合格允許開業的廢舊物品回收業網點和流動廢舊物品回收人員,因故停業、歇業、轉業或變更營業名稱、經營專案和法人代表的,均須向原批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向有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其重新稽核,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營業,對不符合條件或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對經營地點設在居民區內或影響環境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八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

第九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禁止經營下列物品及相關規定不許收購的物品:

槍枝、彈、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汙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內部和保密檔案(定點收購部門除外);鐵路、石油、電業、郵電、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器材和軍用器材。

第十條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並如實進行登記。

任何廢舊物品回收業經營網點和經營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收購報廢機動車。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窩贓、銷贓;必須按規定的收購範圍、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二條廢舊物品回收業從業人員發現經營物件有下列情況,要採取措施嚴密控制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所持證件系塗改、偽造和冒名頂替的;

二、與通緝、通報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來源可疑或與通報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跡可疑的;

五、有關部門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條凡屬收購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罪證的,其違規收購物品或銷售違規收購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機關收繳,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警告、沒收其全部非法收購的廢舊物資及非法收入、罰款、取締等處罰。

二、違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營業資格。

對明知是搶劫、盜竊的物資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仍然收購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的管理,對未經登記或不佩戴胸卡的從業人員,發現後立即取締,禁止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到居民住宅區內鳴鑼收購,影響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xx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物品管理,加強物品採購價格監督管理,降低物品採購成本,降低庫存,增加企業效益,特指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購買原材料、輔料、零部件、保潔用品、辦公用品、勞保用品以及其他物品等採購過程中的決策、價格監督、領用監督、財務核算等行為。

第三條物品採購要樹立採購經濟批量觀念,物品驗收要堅持獨立原則,物品的領用要樹立需用原則。

第二章物品採購的管理

第四條各部門每月應根據部門需要,編制部門'採購計劃明細表'(一式兩份,部門一份,倉庫保管員一份,見表一),經各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後,報綜合管理部(以下簡稱綜合部)。綜合部每月(25日前)應根據各部門提交的部門採購計劃明細表及現物品庫存狀況編制'採購計劃彙總表'(一式兩份,綜合管理部一份,倉庫保管員一份,見表二),採購計劃彙總表後附各部門所需物品明細。'採購計劃彙總表'必須經倉庫保管員、物業公司經理確認後,審批方可生效。對採購計劃外的物質需求,必須填寫'用品特批單'(見表三),經上述人員確認同意,財務審批後方可採購。

第五條綜合管理部每月應編制採購計劃,並建立採購明細臺帳(儲存期限為二年),接受主管領導檢查,定期和財務進行核對。採購計劃應以合理的庫存和經濟批量為前提,堅持'先利庫,後採購'的工作程式,誰提供採購依據,誰承擔經濟責任。

第六條綜合管理部每半年需對重要、主要物品供應商進行一次綜合評定,並建立供應商檔案,對於評審不合格的供應商予以淘汰,補充新的合格供應商。

第七條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公司庫倉的冷、背、殘、次物品。

第三章物品驗收的管理

第八條所採購的貨品到達公司前,採購人員應事先通知庫倉人員做好驗收準備。

第九條採購的物品到達公司後,必須由採購人員、負責檢驗人員(使用部門、工程部技術人員)和倉庫人員一起根據供貨方發貨單(或發票)上所列物品進行逐一驗收。

第十條採購物品的入庫驗收包括數量(直觀上物品的完好度)、質量(規格、型號、產地等)、價格三個方面。數量和價格驗收由倉管人員負責,質量驗收由使用部門(或公司專業技術人員)或倉管人員負責。

第十一條公司所採購的物品到達後,應在當日辦理完驗收入庫手續和財務入庫手續。

第十二條公司購進物品,經驗收合格後,倉管人員必須及時填制有編號的入庫單,一式三聯。對驗收不合格的物品,倉管員不得辦理入庫手續,由採購員辦理換貨或退貨;對入庫後發現不合格的,倉管人員應及時通知採購人員辦理換貨或退貨,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倉管人員填寫入庫單,應以獨立保管的實體作為入庫單位。

第十三條物品入庫後,應當按照種類分割槽擺放整齊,按種類設定貨物標識,嚴禁將不同種類的貨物混放。

第十四條付款時必須持合同、入庫單、發票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後,方可到財務部辦理付款手續,手續不全財務有權拒絕付款。

第四章物資領用管理

第十五條確需領用物品的人員、部門,必須填寫公司統一印製的領料單'及'採購計劃明細表'並經部門負責人簽字,領用人持'領料單''採購計劃明細表'到倉庫領料,領料單的有效期限為3天。保潔用品,辦公用品等日常使用頻繁的物品,由各部門憑'領料單'、'採購計劃明細表'按月一次領出。

第十六條倉管人員根據完備、有效、準確的領料單填寫一式四聯出庫單,按照出庫單上的專案逐一發放,並在各部門'採購計劃明細表'上蓋'已領用'章,定期將出庫單傳遞給財務部門。

第十七條保潔班月領料計劃應由保潔部主管按掌握的日常消耗所需量嚴格編制,並經主管簽字後,報專案經理審批。由月領料計劃分解產生的旬計劃、日計劃由其主管審批後連同物業經理審批過的月領料計劃應於計劃月上月末送至倉庫管理員,倉管人員嚴格按第二十條和二十一條的要求發料。

第十八條每月末,由倉庫管理員對保潔部領用物料彙總,與月領料計劃進行核對,若有差異報其物業經理並責成其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工程部主管根據歷史資料、經驗,編制維修用料月計劃,對於經常使用的替換配件、物品、維修材料等,由工程部主管提出申請,經財務部稽核並經物業經理稽核批准後,可實行定額備用量,一般保證7天的庫存量。根據批准後的申請填寫'領料單'(見表四),一次領出備用。並指定專人負責,建立明細臺帳,月末工程部應將庫存量結出,報倉管人員核對,財務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領用、庫存情況。

第二十條對於不經常使用的物料,憑完備、有效的手續領用。

第二十一條需要維修的客戶或公司部門,工程部必須根據客服中心填制的報修單'(一式三聯,財務、工程、客服各一聯,見表五)進行維修,所需更換的物料或所需工費必須經客戶或報修部門有關人員簽字確認,月末客服中心應將報修單彙總後交倉管部門、財務部進行核對、核算。對於虛假的報修,一經發現予以嚴肅處理,工程部主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行'以舊換新'領用物料的部門或人員,必須持舊物料和完備、有效的領料單',到倉庫更換。倉管人員應在領料單備註欄中註明'以舊換新'字樣,對回收廢舊物料有變賣價值的,倉管人員應歸類存放,無使用價值的,也應獨立存放,定期按程式由綜合管理部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採購必須按上述規定的程式辦理,指定專人負責採購、驗收和保管,公司將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全面檢查(包括價格、合同、程式等),並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領導;同時將此作為部門及個人的考核指標之一。

第二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原與此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範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職能部門及車間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裝置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 事業部購銷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並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後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晒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處理程式及工作流程

第六條 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各職能部門對需要處理的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及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其他廢舊物資的處置以書面形式(廢舊物資處理單)上報裝置能源部及生產技術部,確認確實無利用價值需要處理的,簽字報轉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審批後轉到購銷部,由購銷部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

2、需要處理的廢舊物資由事業部購銷部、裝置能源部、生產技術部、後勤服務中心現場監督清點簽字認可後方可裝車,由購銷部開具車輛出入申請,由後勤服務中心開具出入證後方可進行廢舊物資的拉運。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16

1、各科室搶救物品、藥品要專人保管,定量定位放置,劇麻藥品加鎖,保證應急時使用。

2、搶救室、搶救車的'物品、藥品、器械一律不得外借,並三班交班,要有記錄。

3、核對搶救藥品有效期,每週一次,有記錄。防止積壓變質,如有變色、沉澱、過期、標籤模糊等不得使用。

4、掌握各種物品的效能,及時消毒,注意保養,防止生鏽、黴爛、蟲蛀等現象,提高使用率。

5、有效期低於3個月的,要有警示標誌,建立藥品、液體的有效期警示本。

6、凡因不負責任造成丟失、損壞,應根據醫院賠償制度處理。

7、搶救結束後,應立即清查一切物品、藥品器械,並補充全以備急用。

8、護士長每個月要進行質控檢查一次,並有詳細內容記錄。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17

1。學校危險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等易對師生產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學校危險物品的配備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在實際教學中確需該類物品須經學校領導批准,派專門的`教師外出購買。

3。危險物品的採購、存放、保管由學校安排一名責任心強的教師負責,該教師要嚴格保管、經常檢查、檢測、嚴格領取、使用、銷燬登記制度。

4。負責對危險物品管理的教師要作到防火、防盜、防晒、防光。

5。學生使用危險藥品進行實驗時,必須嚴格按照老師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動聽指揮。

6。若因有關人員不按上述要求去做,發生的後果將由其本人負全部責任。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18

1目的

為了保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及儲存,防止因管理不嚴、使用不當,發生危險,造成事故,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制定本規定。

2範圍

本規定明確了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儲存、運輸管理規則。

本規定適用於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3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8號

4儲存使用要求

4.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係指國家標準gbi2268-90《危險貨物品名錶》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

4.2各級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加強日常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管理,確保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可靠。

4.3風場應設定專門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錶》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4.4風場允許存放少量的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每種最多不能超過1桶以上),以備日常應急所用,嚴禁超量儲存。檢修用氧氣、乙炔氣瓶每種最多允許存放2瓶,並且應分開單獨放置。

4.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有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誌牌,庫房門應上鎖,並設專人負責,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專責人必須瞭解易燃易爆物品效能和安全操作方法,按照國家規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4.6庫房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菸,控制電源應經常檢查,保證完好,庫房負責人每天應對庫房防火情況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4.7庫房內應根據易燃易爆物品數量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並定期維護檢查,保證消防器材足夠好用。

4.8庫房內應經常通風換氣,防止易燃易爆物質揮發積聚產生危險,室內溫度不宜過高,宜保持在15℃以下,夏季還應做好降溫措施。

4.9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場所電器裝置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電冰箱等裝置。

4.10易燃易爆物品的外包裝要有明顯的標識。使用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正確使用。

5運輸要求

5.1易燃易爆物品運輸前必須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種標籤、標誌不明顯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防震膠圈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5.2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車裝運。

5.3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採取隔熱降溫措施。

5.4易燃易爆物品在搬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工具。

6附則

6.1本規定由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監部負責解釋。

6.2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19

一、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由學校總務後勤統一管理,並選配責任心強,工作認真並具有業務能力的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

二、必須規範安全儲存,儲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盜、防洩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員須經過消防安全及有關專業知識培訓。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記憶體放,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

三、學校一般不得購買劇毒藥品,因實驗所需必須購買的須經學校校長嚴格審批,並嚴格執行危險品採購審批制度,危險物品的購買必須由校長審批,領用必須由教導主任審批,限量發放,出入庫須有精確計量和記載。

四、對其領、用、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剩數量及時退庫。嚴禁任何人私自將危險物品帶出保管室或實驗室。並按規定程式嚴格管理。

五、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範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六、任何個人不準私自購買、收藏、儲存劇毒、易燃、易爆物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20

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全面加強廢舊物資處置管理,增強對廢舊物資回收、銷售等主要環節的監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及各部室在生產、維修、大修、更新改造過程中,拆除更換的各種廢舊金屬、工器具、機電產品、廢棄包裝物以及生產中不能繼續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業垃圾等,一律由供應貿易部和生產技術部組織回收。

第三條:所有廢舊物資均由上述部門歸口統一回收,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理,違者視其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由其產生部門負責交送供應貿易部回收。

第五條:供應貿易部對回收的廢舊物資要根據品種、等級重新分類,定置存放,妥善保管。

第六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的處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供應貿易部門出售。銷售款統一交公司財務部。

第七條:廢舊物資售出後,憑供應貿易部門開具的專用出門證出門,其它出門證一律無效。

第八條:供應貿易部門負責對公司各部門的廢舊物資回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九條: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保證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環節的銜接和有效運作。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裝置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汙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網際網路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資訊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裝置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汙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汙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範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定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群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範;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釋出行業資訊;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權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賄賂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22

廢舊物資管理辦法及處理流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範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職能部門及車間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裝置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 事業部購銷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並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後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晒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處理程式及工作流程

第六條 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各職能部門對需要處理的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及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其他廢舊物資的處置以書面形式(廢舊物資處理單)上報裝置能源部及生產技術部,確認確實無利用價值需要處理的,簽字報轉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審批後轉到購銷部,由購銷部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

2、需要處理的廢舊物資由事業部購銷部、裝置能源部、生產技術部、後勤服務中心現場監督清點簽字認可後方可裝車,由購銷部開具車輛出入申請,由後勤服務中心開具出入證後方可進行廢舊物資的拉運。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篇23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於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使用,或由於技術落後,且無使用價值,或由於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殘值可出售,或修復後具備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資。

二、廢舊物資分類

(一) 按用途分類

1、可修復的廢舊物資

2、不可修復但拆卸後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復的但具有殘值的物品

4、無任何價值的廢品

(二)按回收種類分類

1、金屬材料類(主要指邊角料等)

2、電器、儀表、儀器類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類

4、交電、五金、水暖類

5、機械裝置和工礦配件類

6、耐材、建材、石棉製品、橡膠製品類

7、車輛配件類

8、備品備件類

9、其它類(如廢油等)

三、公司實行交舊領新制度,交舊時舊物資應清理、整潔、乾淨,儘可能保證基本完整,並對不可修復利用或經修理可再使用的舊物資分別分類儲存,嚴重毀損的大額、大型物資應註明報廢原因。

新增物資、技改物資經技改負責人簽字,領用時暫不能交舊物資但又急需,先打欠條後領用,三日後必須交舊。

四、財務部、倉庫、各廠、車間都要建立廢舊物資臺帳(或以表代賬),認真登記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公司倉庫為廢舊物資的具體承辦單位,倉庫管理員有權對廠區內無人管理使用物廢舊物資清理回倉庫。

收回後的廢舊物資歸類存放,可修復的報主管部門儘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經辦單位聯絡外修單位,並辦理領用登記手續,財務部門發放出門證。

其外修所有費用交財務核算支付。

交舊領新物資除漆包線按90%折交、電纜按90%折交、篦條按70%折交計算回收數量外,其它交舊物資應足額、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單位能修復利用的舊物資必須進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維修計劃,生產副總進行技術簽定,再由經辦部門辦理出庫暫借手續,並聯系修理。

六、原則上舊物資內部維修的,由公司機修廠負責,需委託外單位進行修理的,無總經理審批,財務部不予結算外委修理費用。

公司內部能修理的,由副總經理批准後辦理內部調撥單,由使用部門調入修理部門修理,修理部門領用所需材料進行修理,其領用材料單獨核算,記入該物品成本內,修復後重新辦理入庫手續,以備再用,財務部根據有關單據進行核算。

修復的物資經辦部門要及時辦理交庫手續,倉庫質檢人員檢驗合格後才可辦理入庫手續。

七、各使用單位交舊時,倉儲部填寫廢舊物資入庫單,入庫單一式兩份,使用單位一份,財務部一份。

財務部負責定期抽查使用單位和倉儲部臺帳的登記情況以及修復後的核銷或出售核銷情況。

八、變賣廢舊物資時,需經有關領導批准、定價才能辦理出庫手續。

以舊換新的物資應按加工形式比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估價折算。

九、門衛必須嚴格檢查廢舊物資的出門手續,手續不全者不得放行,對使用單位私自處理、變賣廢舊物資的按偷盜論處。

十、本辦法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