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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8.62K

第一章 總 則

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系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 公司及所屬有關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在安排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工作時,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做好安全防範措施。

第五條 公司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六條 從事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相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管理部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負責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培訓,辦理危險化學品管理臺帳;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培訓。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並實施監督檢查。

(二)專案部負責在計劃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建設專案時,對專案的安全符合性進行審查,協助治理危險化學品重大隱患。

(三)保衛部門負責爆炸品、劇毒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的安全管理,協助相關部門辦理採購及公路運輸的合法證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事故,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 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的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並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裝置、建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所要求的相應條件。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專案時,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並嚴格執行“三同時”的規定。

第十二條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制定切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實行資質認定

第十四條 儲存、使用劇毒品的單位,每年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每2至3年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隱患的,必須立即整改排除,在整改前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中發現存在危險的,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晒、調溫、防火、滅火、防爆、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的安全設施、裝置,並按照國家規定和相關標準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執行要求。

第十六條 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執行狀態。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 嚴禁在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吸菸和使用明火,如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必須全部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或清洗,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辦理好動火審批手續後方可作業。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定明顯標誌和必要的安全裝置。倉庫內不準有人居住。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品入庫、出庫登記制度及交接班清點盤庫、簽字確認制度。

第二十一條 爆炸品、劇毒品採購、儲存、使用單位必須對其數量、流向和用途如實記錄,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和“五雙”(即雙人雙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管理。當班沒用完的爆炸品、劇毒品必須交送專用倉庫或者主管部門保管,不得存放在班組。發現爆炸品、劇毒品被盜、丟失或誤領、誤用,必須向公安保衛部門報案。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包裝的材質、形式、規格、方法和單位數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並按規定在包裝內外裝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第二十三條 遇水燃燒、易燃、易爆及液化氣體等危險品不得在露天地貯存。

第二十四條 裝載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是專用車,或經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運輸工具,禁止沒有安全設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車輛裝運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五條 搬運、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應使用防爆工具、裝置,庫內搬運一律採用防爆型電瓶車或防爆型電動叉車,輕拿輕放,不準拖、拉,防止撞擊和傾倒。凡需進入危險化學品倉庫內的機動車其排氣管必須裝阻火器。

第二十六條 處置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將處置方案報公安部門、安全部門、環保部門審查,在上述部門的監督下方可進行。

第二十七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的單位,必須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八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工程公司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公司。

第二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儲存裝置、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隱患。處置方案應報市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第三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由於崗位人員不負責任、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違反本辦法造成在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短缺、差錯、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由於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安全監查管理職責、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危險化學品管理混亂,發生危險化學品差錯、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