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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43W

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院危險品的管理,確保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學院和財產安全,保障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危險品的指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和劇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統稱“危險品”。

第三條 凡使用和保管危險品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消防滅火常識;使用危險品的實驗室和場所要有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並落實相關責任人。

第四條 危險品儲存保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專用倉庫和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危險品倉庫的建築和設施,必須符合《化學危險品貯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要求,倉庫區要與教學區、生活區有適當間隔,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災裝置,以及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裝置;

(三)危險品應分類、分項存放,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四)要有防火、防爆、防盜的儲存設施;

(五)要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六)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條 危險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入庫驗收、出庫登記制度,嚴禁煙火,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操作。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和使用。

第六條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領取,要經單位負責人簽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辦理領取手續;劇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領取,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人簽字。

第七條 存放、提運、使用危險品時,應根據物品的性質,採取相應的通風、防爆、洩壓、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確保危險品不分解、變質、自燃、自爆、外洩。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領取的劇毒、麻醉等危險品,使用後剩餘的要及時退回庫房,嚴禁在實驗室內超量存放,嚴禁隨意存放或流失。

第九條 所領取實驗用危險品、實驗完剩餘物品,因特殊情況不能交回庫房的,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核准後方可存放;實驗室內應使用絕對安全的儲存設施,嚴禁將危險品私處帶出實驗室。

第十條 學生在使用危險品實驗時,教師和實驗員必須在現場進行指導,嚴禁擅自離崗;嚴禁學生將危險品帶出實驗室。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使用危險品的剩餘廢品和殘缺、滲漏、變形、變質的危險品,應妥善保管,定期集中銷燬,嚴禁隨意亂放和丟棄。

第十二條 單位主要領導對危險品的管理負總責,主管領導根據管理規定,具體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危險品管理責任制,本著對國家負責、對學院和師生負責、對社會和群眾負責的態度,加強對危險品的管理,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的責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規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