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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理制度十一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45W

供水管理制度 篇1

為切實加強縣城區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保障使用者生產生活用水需求,解決二次供水引發的矛盾,保證二次供水的水質,現就二次供水作如下規定:

供水管理制度十一篇

1、規定適用於本縣城市規劃區內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設施係指在城市供水設施外連線的自建供水設施,包括二次供水管道、水箱、貯水池、泵站。

2、市住建局是本縣城市規劃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供水公司受住建局委託作為本縣城市規劃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統一規劃和初步設計審查、組織工程驗收、人員培訓、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縣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二次供水的`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3、凡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管道必須採用內襯不鏽鋼複合管,新建二次供水管道的設計和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同時交付使用。

4、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管道施工設計方案,送二次供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稽核,經稽核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設計。

5、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貼合城市供水規劃和年度供水計劃。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必須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簽訂質量保證合同,施工單位必須按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施工中要遵循內襯不鏽鋼複合管管道安裝技術規程。

6、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及安裝,應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造,必須貼合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範。並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7、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報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驗收合格並獲得《二次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和多層建築供水《衛生許可證》後,供水企業方可供水。本規定實施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使用單位,必須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規定的限期內補辦《二次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

9、二次供水設施執行後,必須二次供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令執行。

10、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供水管道連線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並交其統一管理後,方可使用。

11、二次供水設施單位應當加強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切實保證正常供水。二次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二次供水設施單位必須及時維修,無維修本事時,應當委託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有償維修。

12、二次供水設施投入執行後,必須建立健全執行維護管理的規章制度,設定執行記錄。

13、二次供水管網建設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合同書》,建設單位必須履行合同的規定。在施工中選用的管道材料必須是健康無害的不鏽鋼管或者內襯不鏽鋼複合管。

14、二次供水設施單位必須有相應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必須經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專業培訓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健康檢查,持有《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上崗證》和《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15、二次供水設施使用單位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貼合衛生標準和跑、冒、漏水,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以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立即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16、老城區原二次供水建設單位主體資格缺失後,二次供水管理可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可是二次供水管網必須是採用內襯不鏽鋼複合管改造完成的,否則不予移交。

供水管理制度 篇2

1、本制度使用空調水、採暖水、生活水、消防水系統。

2、未經批准人員不得操作相關裝置及調整資料。

3、當日值班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4、對生活水系統出現的故障,必須要報告主管經理。

5、對生活水箱的開啟必須得到批准,方可借出鑰匙。

6、對其它空調水、消防水、必須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進行檢修、實驗工作。

7、隨時保持蓄水裝置,水泵等裝置的清潔、有效。

供水管理制度 篇3

一、蓄水箱是小區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經允許不得在水箱區內活動和進入箱內。

二、水箱間應堅持清潔,水箱定期進行防腐、除鏽工作,水箱間不得堆放垃圾等雜物。水管員應嚴格執行北京市有關供水管理規定,按時進行健康檢查。

三、水箱上的蓋應加鎖並經常檢查。

四、供水《衛生許可證》應按規定固定在水箱間牆面上,並按時完成檢查。

五、水箱進水閥的自動控制應經常檢查,如失靈應及時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檢修。進水閥應經常輪換使用,保證閥門靈活。

六、要經常注意水箱水位變化,從室內水標尺上可直接觀察水箱水位。異常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除消防外任何時候不得動用消防儲備水(最低水位線以下的`水箱儲水)。水箱水位不得超過最高水位,否則產生溢水,如無故溢水,作為當班的職責事故處理。

七、水箱每年應清洗兩次,清洗時應遵守有關規定,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並填寫《水池(箱)清洗消毒記錄表》。

八、維修主管負責通知當地水質檢測部門取水樣檢驗,做好水箱清洗消殺記錄,並指定專人負責取得衛生防疫部門的水質化驗證明,交管理服務中心存檔。

九、水箱清洗消毒時應提前兩天通知事務員,由事務員負責按有關停水規定提前通知有關用水部門和住戶做好儲水準備。

十、二次供水裝置每週進行一次保養,並由裝置職責人填寫《二次供水裝置周保養記錄》。

十一、維修主管每月檢查小區內每個水池(箱)及水泵等供水設施裝置,並將檢查情景記錄在自己的工作日記上。

供水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規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確保供水安全,根據《汕頭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居民住宅的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物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按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確保供水安全、節儉能源、規劃先行等原則。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共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區域加壓與獨立加壓相結合等措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景,依法經過規劃制約、財政配套、資產整合、費用減免、宣傳動員等多種措施發展城市供水事業,引導供水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多元化經營,支援供水企業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設施,並鼓勵產權人將原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設施改造和區域加壓設施建設以提高供水水壓,完善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能夠依法計入供水定價成本。

第六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物價等部門以及供水行業協會,編制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發展城市供水事業、規範二次供水管理等資料,並規劃預留區域加壓建設用地。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並由供水企業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用於居民住宅建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設定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時,明確建設單位依法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並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的資料,並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居民住宅依法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時,將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並要求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包括與建築物的位置、標高、用水量等相關的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所需時光不計算在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辦理期限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供水企業根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等資料。居民住宅建設專案的總投資應當包含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投資。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並貼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鼓勵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有資質的供水企業施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職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本規定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設施混建。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採用節能型供水裝置和供水方式。第十三條竣工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但隱蔽性工程的驗收工作能夠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參加驗收。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由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蓄水池(箱)進行清洗消毒,並由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保證水質貼合標準。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竣工驗收和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移交給供水企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移交二次供水設施時,應當一併向供水企業移交設施的施工圖、竣工圖、裝置原理圖等相關資料,並與供水企業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設施,能夠按照自願原則移交給供水企業;產權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前款規定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二次供水設施需要進行改造的,應當貼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並實行抄錄結算水錶到終端使用者,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水費,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費。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並保障二十四小時連續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裝置進行檢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使用者做好蓄水儲存工作;停水時光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因發生緊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使用者,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證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水箱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維護,委託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水質,並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佈。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能夠委託專業隊伍承擔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戶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費。

第二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訂日常供水應急預案。當水質受到汙染或者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控制措施,並及時向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經採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汙染或者異常,並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能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等相關專業知識培訓,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必須貼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對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汙染。

第二十五條與二次供水設施相鄰的住戶和生產經營者,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係,防止汙染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周圍十米範圍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汙染源,水箱周圍二米範圍內不得有汙水管線及其他汙染物。

第二十六條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查明供水管網情景,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影響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理解社會對二次供水管理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向供水企業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照本規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不貼合標準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一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公佈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水質異常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罰款。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違反衛生管理、價格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衛生、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使用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職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三十一條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供水管理制度 篇5

一、蓄水箱是小區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經允許不得在水箱區內活動和進入箱內。

二、水箱間應堅持清潔,水箱定期進行防腐、除鏽工作,水箱間不得堆放垃圾等雜物。水管員應嚴格執行北京市有關供水管理規定,按時進行健康檢查。

三、水箱上的蓋應加鎖並經常檢查。

四、供水《衛生許可證》應按規定固定在水箱間牆面上,並按時完成檢查。

五、水箱進水閥的自動控制應經常檢查,如失靈應及時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檢修。進水閥應經常輪換使用,保證閥門靈活。

六、要經常注意水箱水位變化,從室內水標尺上可直接觀察水箱水位。異常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除消防外任何時候不得動用消防儲備水(最低水位線以下的`水箱儲水)。水箱水位不得超過最高水位,否則產生溢水,如無故溢水,作為當班的職責事故處理。

七、水箱每年應清洗兩次,清洗時應遵守有關規定,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並填寫《水池(箱)清洗消毒記錄表》。

八、維修主管負責通知當地水質檢測部門取水樣檢驗,做好水箱清洗消殺記錄,並指定專人負責取得衛生防疫部門的水質化驗證明,交管理服務中心存檔。

九、水箱清洗消毒時應提前兩天通知事務員,由事務員負責按有關停水規定提前通知有關用水部門和住戶做好儲水準備。

十、二次供水裝置每週進行一次保養,並由裝置職責人填寫《二次供水裝置周保養記錄》。

十一、維修主管每月檢查小區內每個水池(箱)及水泵等供水設施裝置,並將檢查情景記錄在自我的工作日記上。

供水管理制度 篇6

一、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由水電班指定,經相關培訓後方能上崗。

二、管理人員應定期維護保養供水設施,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裝置、儀表執行情況,瞭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管理處彙報,並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三、管理人員負責供水設施的管理,保持供水設施周圍環境衛生,制止閒雜人等靠近,保證正常供水。

四、根據水池清洗記錄檔案,及時通知水處理公司進行水池清洗消毒,取得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汙染高發期,根據需要,增加水池清洗次數,並定期投加消毒劑。

五、水電班管理人員監督、配合清洗消毒過程,監督水質取樣人員現場採取進、出水樣。

六、做好供水設施執行維護記錄和水池清洗消毒記錄報管理處存檔。

供水管理制度 篇7

1.0目的

規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衛生檢驗標準。

2.0範圍

適用於物業轄區內二次供水的管理。

3.0職責

3.1維修部電工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管理。

3.2維修部主管負責制訂年度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組織實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3.3總經理負責稽核和批准年度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並監督實施。

4.0工作內容

4.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4.1.1二次供水是指使用者以一次配水網引出的用水蓄水或加壓的再次(或多次)的供水裝置。二次供水由指定的給排水技工負責管理。

4.1.2給排水維修工負責水池(箱)的管理工作,要求每個水池(箱)(包括地下,樓頂)須結構完善,加蓋,加鎖,水口乾淨。

4.1.3新建、擴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設施,須經供水管理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設計和竣工驗收。

4.1.4二次供水清洗的施工單位,須具有合格的資質及衛生許可證。

4.1.5外委施工單位清洗人員,須持“健康證”、“培訓證”,並經衛生防疫站認可。

4.2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

4.2.1給排水工程師每年12月制訂下年度的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一般情況下每季度一次。

4.2.2水池(箱)清洗及消毒採取對外委託的方式,由具資質的清潔單位進行。外委單位的確定按《採購控制程式》執行。

4.3通知

4.3.1給排水工程師於每次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實施前兩天通知客戶服務部及外委施工單位。

4.3.2客服中心在計劃實施前24小時出停水告示,通知相關使用者。

4.4放水

4.4.1確保使用者的正常供水,放水工作必須提前到清洗、消毒水池(箱)的前3小時進行,並記錄開始放水時間和結束放水時間。

4.5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程式

4.5.1工具、用具的準備:工作服、掃把、尼龍刷、鐵鏟、消毒藥物、照明、水泵、鼓風機、口罩、眼鏡等。

4.5.2安全須知

a.電源:水池內作業要用36v以下安全電壓工作照明,最好用手電,應急燈,三相水泵要裝有漏電開關。

b.缺氧:有些水池長期封閉,無通氣孔,空氣流通極差,可在水箱底部水口處連線鼓風機吹風,約3小時通風時間,然後選用如下試驗:

――生物試驗:將一隻活兔放入水池(箱)內部,約10分鐘後取出,如活兔精神不振或已不能活動,說明水池中還有有害氣體,須繼續通風直到沒問題為止。

――物理試驗:把燃著的蠟燭放入水池,如不熄滅說明水池內不缺氧,否則須繼續通風直到沒問題為止。

c.注意事項:在清洗水箱的過程中,消毒人員須帶防護眼鏡和口罩,如在水箱內感到身體不適,產生頭暈,眼睛痠痛、心悶、氣緊,要馬上離開水池,用清水沖洗眼睛,呼吸新鮮空氣即可恢復。

4.5.3除雜物和清洗清洗人員清洗水池時,先用鐵鏟剷出池內泥砂及各種沉積物,然後用掃把或尼龍刷從水池(箱)的頂部――四周牆壁――水池(箱)底部,依次反覆刷洗,刷洗完畢用清水整體沖洗一遍,排出汙水。

4.5.4消毒

a.用1:1000的滅菌淨(一般為漂白精粉)水溶液進行消毒,用掃把或尼龍刷依次反覆刷洗消毒,並將水池(箱)蓋好,封閉半小時後排出消毒水。

b.水池(內)注入適量自來水,用清水將上述位置反覆清洗,清洗出消毒藥水。

4.5.5注水在清洗工作徹底完成後,開閘向水池(箱)注水,達到說定的水位高度,並加蓋加鎖。

4.5.6取樣送檢

a.水樣抽取及送檢工作由外委單位安排人員完成。

b.水樣抽取地點應從底層水池和頂層水箱各抽樣一支。

c.盛放水樣的容器為礦泉水或蒸餾水瓶,盛容量為300毫升的水,盛水前應將水瓶清洗乾淨,並在瓶外貼上送樣單位及送樣日期。

d.在取水樣的當天應由外委單位安排人員將水樣送至衛生防疫站受檢,並負責取回《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交管理處檔案管理員存檔。

e.如《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結果為不合格時,應由維修部主管安排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箱)。必要時請衛生防疫站部門派人監督全過程,直至檢測合格為止。

4.5.7記錄和報告

a.在水池(箱)清洗、消毒的全過程,應安排專人跟進,填寫《水池清洗驗收表》,作為結算依據之一,並交資料室存檔。

b.衛生防疫站的《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原件存檔,副本由維修部保留一份備查。

5.0相關檔案

6.0記錄表格

6.1《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檢測單位提供)

供水管理制度 篇8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保護師生及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市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現結合校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和市衛生行政職能部門關於二次供水的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每年複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換髮新證。

三、建立衛生管理機構,設定專(兼)職飲水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二次供水管理,形成年度二次供水專項檔案,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四、二次供水設施要符合衛生標準,所用材料、塗料必須無毒、無異味,不得影響水質衛生,其材料應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有效衛生許可批文。

四、管理人員,維修人員及水箱清洗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並經衛生知識培訓才能上崗,以後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面板病或健康帶菌者,不得從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崗位。

五、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市政自來水管網直接連通,地下儲水的溢水管應高於下水道最高水位並有防汙染設施。

六、高、低水箱(池)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汙染,確保水質衛生。在地下儲水周圍半徑10米範圍內不得有汙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質,樓頂水箱周圍應乾淨。

七、二次供水設施能正常運轉,裝置整潔,地面乾淨。儲水處有消毒設施,儲水箱、池應加蓋上鎖。二次供水水箱、水池內壁應光滑,便於清洗,頂部有蓋,並設換氣孔套上紗網,周圍有防護措施。

八、每週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巡查和現場餘氯測定,有記錄備查,並做好環境清潔。

九、供水設施裝置在維修、改造時,首先索要新裝置的衛生許可批件,保證水質的安全衛生。每年必須用符合標準的消毒藥劑徹底清洗消毒二次,消毒前先向承擔清洗消毒的單位索取清洗人員的健康體檢合格證,和消毒藥物的衛生許可批件。消毒完畢後,水質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規定的標準方可飲用。

十、一旦發現飲用水水質有異常改變,不得隱瞞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部門或衛生防疫機構,防止介水傳染的流行。

十一、積極、主動配合區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本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並接受監督檢查。

十二、嚴格按照國家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要求,認真做好其他關於二次供水的相關工作。

供水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與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xx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中的自來水,通過另行貯存、加壓再送往使用者的供水方式;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市二次供水設定的儲水設施、加壓裝置、水處理裝置、供水管線、電控裝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簡稱維護管理單位)是指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產權單位等。

第三條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範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xx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xx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

xx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工作。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房屋建築工程的開發單位或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凡屬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屋建築工程,在工程總概算中應計入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與房屋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造價、施工和監理等活動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後,應徵求城市供水企業對該方案的意見。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執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的規定,所用裝置、材料等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裝置、管材、配件等。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參加。

建成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通之前,建設單位應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新建房屋建築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產權人可移交或委託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城市供水企業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手續完成後,應將相關資料分別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已建成執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自願選擇移交或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在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對設施進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戶一表”改造,且驗收合格後,可移交或委託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管。

第十二條 已建成執行並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其維護管理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計入服務費成本。

第十三條 對無物業服務企業或無產權單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房屋所有權人自願移交或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應負責對相關設施進行檢修完善、維護管理,房屋所有權人應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本規定涉及自願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含房屋所有權人)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協議,依法約定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委託或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後,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轉所需的維護、更新等相關費用,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標準。城市供水企業對所收取的費用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並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及價格、審計等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和水壓的合格,相關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進行搶修,並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應。

第十七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檔案管理和相關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管理人員,並實行持證上崗。

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周邊環境進行巡查,確保該設施的周邊環境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維護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進行一次檢測,並對蓄水池和水箱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供水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測與消毒的結果應及時向相關使用者公示。

第十八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不間斷供水,因工程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使用者。

因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停止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使用者,並在12小時內採取緊急處置措施;超過24小時仍未恢復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確保使用者基本生活用水供應,並在24小時內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對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質定期進行衛生安全監督檢測。對供水設施未按規定清洗消毒及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責令維護管理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清洗消毒的專業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 維護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託檢測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資訊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維護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二)維護管理單位供應的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維護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 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供水管理制度 篇10

一 目的

1、規範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衛生檢驗標準,制定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 範圍

2、適用於公司所管物業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 職責

3、工程部負責人負責檢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

4、空調給排水班負責二次供水管理。

四 內容

5、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各水箱應結構完好、無滲漏,檢修孔應加蓋上鎖,水池(箱)周圍及頂蓋應清潔乾淨;

(2)水箱每隔6個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調班負責查驗清洗人員資格證書原件並留存影印件;

(3)清洗消毒水箱時應提前2天通知客戶相關單位;

(4)空調給排水班值班人員每班巡檢水箱水位並記錄。

6、水池(箱)清潔消毒安全注意事項:

(1)在水池(箱)內作業時,光源需採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最好用手電筒或應急燈;

(2)抽汙水的潛水泵應裝漏電保護開關,漏電開關應提前試驗並確認動作可靠;

(3)水箱清洗作業時,應向箱內提供氧氣或通風,如若在水箱內作業時感到頭暈、氣喘,應立即離開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鮮空氣;

(4)上下水箱時,綁好安全繩、安全帶,應把緊扶手,踩穩不鏽鋼梯,嚴防跌落。

7、水池(箱)清洗程式:

(1)施工預備工作:

- 根據生活水池(水箱)容積以及用水、排水情況,選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服務單位,預備好消毒藥劑及抽水用的潛水泵、高壓清洗機及有關工具,並落實好持有健康檢查合格證和培訓證的清洗人員名單。

- 按實際情況與將要清洗水池的確切日期,提前一天通知清洗單位,視水池(水箱)容量預先將市政府補水關閉,爭取在清洗前儘量將餘水用去,以減少水流浪費,並通知有影響的使用者做短時間儲水準備工作。

- 水池(箱)清洗前,電工配合接電,水工2~3名具體協助清洗單位準備工作就緒,清洗單位接上安全照明燈,檢查水池(箱)通風情況並採取相應通風措施,然後開啟排汙閥門排水。地下水池需用潛水泵進行排水,並清除池底汙泥雜物,必要時用汙水泵將汙物抽出,池壁池底用消毒藥水消毒,清洗人員所用的手套及所有勞動工具用殺菌劑噴霧消毒。清洗人員進入地下水池前,必須向水池內鼓風半小時,降低水池空氣中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各項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同時填寫“清洗生活水箱工作安全檢查表”。

(2)沖洗:

- 放掉水池(箱)內的水後,將水池(箱)中的泥沙、青苔等雜物除去,用自來水反覆沖洗,放掉或用潛水泵抽出水池(箱)內的髒水。

- 配製一定濃度的消毒劑溶液,用高壓水槍對水池(箱)內各面反覆沖洗,對一些較髒的表面用硬刷刷洗,直至將各表面清洗乾淨。

- 放掉或用潛水泵抽出水箱內的髒水。

(3)清洗:開啟進水閥,用自來水將水池(箱)內反覆沖洗一至二次。

(4)消毒:

- 關閉出水閥,關閉進水閥,投入一定量的消毒劑溶液(低濃度)。

- 開啟進水閥,將水池(箱)注滿水,關閉進水閥,攪拌後浸泡消毒30~60分鐘。

- 放掉或用潛水泵抽出水箱內的髒水,開啟進水閥,水箱投入使用。

(5)封閉水池(箱)出水口,防止雜物掉入或發生其它意外。

(6)化驗:清洗消毒完成後,及時通知深圳市水務局水質檢驗中心進行取樣,水箱進水合格而出水不合格的,由清洗單位重複上述操作,直至水樣合格。進水樣不合格的,由市水質檢驗中心上報市(區)水務局,由市(區)水務局責成供水企業採取相應整改措施。進、出水樣均合格的,由市水質檢驗中心出具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水質合格證明書。

8、建立清洗、消毒檔案,對每次清洗、排程情況進行記錄,填寫“生活水箱清洗保養記錄表”,記錄內容包括:開始清洗時間、完畢時間、藥劑用量、清洗消毒人員名單及物業公司驗收人員簽名等內容。

9、清洗單位完成作業後,應提交相關工作記錄,該記錄及清洗人員資格證書影印件作為“生活水箱清洗保養記錄表”附件一同保管。

供水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預防水質汙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防止腸道及各類傳染性疾病的發生,保障學校師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總務處為學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單位,負責學校二次供水配套裝置設施正常執行、水質監測、計量、繳費等工作,負責學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規章制度與檔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三條配合行業主管單位做好水質監測,接收大家監督,確保讓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滿意水”。

第四條二次供水裝置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汙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並保持供水裝置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人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汙水管線及汙染源。

第六條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器、小便斗直接連線。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第七條學校自行配備檢測儀器,每天對供水設施巡查和對水質監測,同時做好巡查監測記錄。

第八條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環境清潔工作,同時做好供水裝置設施及周邊環境的監控工作,針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等可能發生汙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範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汙染事件發生。

第九條嚴格控制水質消毒效果,保證水質餘氯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並做好消毒登記工作。

第十條水池周邊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質要保證每日檢測,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由衛生管理人員或委託專業清洗隊伍進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並做好水質檢測,水質必須送當地疾控中心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監測,確保水質衛生安全。

第十一條水質監測發現嚴重的水質和健康危害問題,應當及時向轄區教育主管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啟動應急預案。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十二條飲水機、熱水器設定專人管理,應放在固定、安全、衛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汙染,必須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每學期不少於二次。

第十三條確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執行,遇有行業主管單位、學校停水的特殊情況,須及時通知學校辦公室院並在院網釋出通知。

第十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涉水工程,總務處必須參與設計方案的`研究,有責任提出合理化建議。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前應將設計方案提交總務處,竣工後總務處按方案參與驗收。對未收到設計方案的工程專案,總務處不予參與驗收,出現一切責任問題由工程負責部門負全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學校供水管網私接裝置設施,否則以盜水盜電行為予以處罰。

第三章供管水員工配置原則

第十六條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衛生、技術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之後每年進行一次業務知識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七條供管水設施指定專人管理,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行業行政單位下發的健康證明(書),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並按要求定期體檢、換證。

第十八條供管水工作人員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要求實施作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違反。

第十九條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面板病等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條供管水人員凡有發熱、腹瀉、面板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應主動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學院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為,學校將依規定予以處罰。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學校將追究直接責任人與單位主管領導責任,將依法追責,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20xx年6月7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