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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形勢下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及處置工作

欄目: 會議發言稿 / 釋出於: / 人氣:2.12W

淺談新形勢下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及處置工作

淺談新形勢下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及處置工作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矛盾,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經濟的不斷髮展,尤其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定方針後,企業改制、社會變革的力度進一步加大,隨之而來的諸多社會矛盾自然會不斷增多,由此所引發的各類群體性事件也將越來越多。這不僅是現階段,而且是今後一個時期,公安機關在維護穩定工作中必須面對的問題。認真研究新形勢下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分析其成因,尋找出一般規律性,對及時消除各種矛盾隱患、及早解決問題,有效避免其形成大的群體性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人結合近年來我局群體事件處置工作,談談當前群體性事件的新特點和新動向,並對成因及工作對策做一點個人思考。

一、當前群體性事件呈現的一些新特點

1、數量增多。從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數量來看,呈逐年增多趨勢。僅今年上半年,海陵區就發生各類群體性事件145起,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4.8%,比2002年上升了近80%,可見其上升的速度驚人。

2、種類繁多。從這幾年我局所處置的群體性事件來看,引起上訪鬧事的原因幾乎無所不及。大到企業改制、徵地拆遷、交通事故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小到鄰里糾紛、小區物業管管理、環境汙染等,在過去看來一些很不起眼的小事,如今均可能成為群體性事件的“導火索”。如2003年8月,泰州蓮花三區部分住戶,因對小區物業管理質量和收費等方面不滿,集體拒交物管費,最終引發了一場物管中心與小區住戶之間的較大規模的群體性打架事件。此外,參與集訪的人員身份也呈現多樣化,既有農民,又有工人,也有教師、學生、企業軍轉幹等。今年6月,泰州市畜牧獸醫學院獸醫系三、四年級學生100餘人,因對五年制高職畢業證書不滿,由東風路向南集隊遊行去市政府上訪。在眾多群體性事件中,以徵地拆遷、企業改制兩大起因最為突出。從近年的情況來看,這兩種型別的群體性事件高達整個群體性事件的34%和41%。

3、規模呈擴大之勢。今年1至6月份,海陵區共發生較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50人以上規模)27起;發生100人以上的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發生了15起,比去年同期的6起增加了2倍多。

4、行為易於偏激。已由以往一般性的聚集請願逐漸發展為“動作型”“偏激型”的集訪活動。一些上訪人員為達到自身的目的,不惜採取過激的言論和舉動,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以引起有關部門和領導的重視,如:今年6月份,東郊某廠職工因工廠改制過程中養老保險金的問題,除連日封堵工廠大門外,還將該廠領導停放在廠內的一輛轎車車輪全部卸去。

5、組織性越來越強。目前,不少群體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醞釀過程,常常有為首者和活躍分子在其中策劃、鼓動、串聯,甚至組織和操縱。有些群體性事件具有很強的計劃性。今年3月份,全市開展建設施工環境專項整治行動過程中,泰東凌竇村部分村民因對拆違工作不理解,而圍攻工作組成員。派出所依法對帶頭鬧事者進行傳喚教育後,少數人鼓動該村近200名村民湧至派出所,要求放人。今年5月,海陵區塘灣鎮劉莊村部分村民因徵地補償費等問題,多次到泰州盛和花園建築工地阻工。區政府派出專門工作組對村民們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答覆、宣傳、教育,收效甚微。少數為首分子,在安排村裡年老體弱者及婦女兒童到現場阻工鬧事的同時,組織有關人員非法集資上訪、監視施工現場、明確集中訊號和資訊傳遞的方法等,這些都顯示了很強的組織性。

6、越級群訪增多。

僅今年以來,海陵區就發生越級上訪事件119起,佔整個群體性事件的81%。其中,去省級部門上訪的6起,70多人次;去北京上訪的有4起,40多人次。而去年赴省上訪人員僅為20人,未發生去京上訪事件。可見越級上訪人數成倍上升。今年6月初,劉莊村因徵地補償問題一次就有30餘人赴京上訪。同月,泰東鎮北馬村8名村民因徵地補償費問題,赴北京中紀委、國土資源部進行上訪,後又返回省國土資源廳繼續上訪。

7、處置難度增大。

由於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很多,有時一件群體性事件中甚至多種矛盾相互交織,加上涉及的人數眾多,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一時又難以得到徹底解決,其矛盾的多向性、複雜性、反覆性,以及部分群眾訴求的合理性,決定了處置難度將越來越大。長期以來,公安機關一直被推上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最前沿,而公安機關職能的侷限性和工作的規範性,使公安機關在處置大量的群體性事件中時常感到 “鞭長莫及”,或是“愛莫能助”,群眾提出的絕大部分問題也往往是公安機關無法答覆的。大多情況下,公安機關出動警力是以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態擴大為主,這種參與形式,往往使公安機關處於“領導不滿意,群眾有反感”的尷尬境地。

二、原因分析

1、社會轉型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矛盾。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社會從封閉向開放轉化,生產從傳統方式向現代方式轉化,各種各樣的新情況、新問題,必然會產生各式各樣的前所未有的新矛盾。經濟社會呈現“多元化”的格局,利益分配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資訊多媒化及人的思想的多維化等等因素,都可能成為各種矛盾以及各種群體性事件的誘因。

2、群眾自我保護意識增強與其自身的法律素質之間的非同步是造成群體性事件的另一原因。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推進和社會主義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群眾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有所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但事實上,一些地區存在著普法工作流於形式的狀況,有不少群眾對法律法規瞭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斷章取義”,為我所用,片面強調法律法規中有利於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也有少數群眾由於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或不願意通過法律程式解決問題,錯誤地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而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

3、群眾的思維定勢給政府部門造成了一定的壓力。中國老百姓歷來就習慣於“有困難、找政府,有矛盾、找領導”,這是基於他們對政府的信任,同時也形成了一定的依賴性。中國加入wto後,中國政府的職能已逐步向服務轉變,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後,政府的職能和行為均有其應有的規範,不再是“萬能政府”了。而群眾長期的思維定勢與“有限政府”之間存在著差距。

4、少數職能部門及領導幹部工作作風不良是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又一個重要因素。有很多群眾信訪、社會矛盾,完全能夠解決在基層,但是由於我們的一些基層領導在接待、處理的過程中,方法簡單,工作疲遢,致使一些矛盾糾紛久拖不決,形成“老大難”,甚至擴大、蔓延,形成群體性事件。如今年7月2日,姜堰蘇陳、於溪等地300多名群眾乘船到泰州“光孝寺”敬香時,將船隻停違規靠在泰州船閘水域。有關部門的同志不作宣傳,不做工作,草率地對這些船隻進行扣押,結果造成近200名群眾聚集到海陵西倉路口,攔截車輛,堵塞交通,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此外,少數基層領導脫離群眾,主觀臆斷,作風粗暴,甚至出現違法亂紀行為,造成幹群關係緊張、矛盾激化,引起集訪事件。

5、一些政策、規定的不合理性也易於引發群體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在出臺的徵地補償、拆遷補貼以及企業改制中的“買斷工齡”、養老保險金標準等政策規定,存在部門之間、企業之間的不統一性和前後規定的不一致性,或是在制訂標準時,忽視群體的利益,補貼標準就低不就高,造成群眾反感,而導致上訪鬧事。

三、處置工作對策

1、政策制定要透明。

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重大決策前,要認真組織調查研究,摸清實際情況,傾聽群眾意願。特別是在出臺事關群眾利益的有關政策、規定前,要召開市民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反覆聽取群眾意見,全面徵求各方面建議,充分考慮群眾利益,及時調整修改不合理的內容,通過透明過程,群眾參與,加強監督,以保證政策規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宣傳工作要深入。

一是對制訂的相關政策、規定,要超前做好宣傳工作,宣傳工作要深入、細緻,消除盲區,不留死角,使每個群眾都瞭解內容,吃透精神,自覺執行。二是積極開展現場宣傳教育。對已發生的群體性事件,要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的同志,向現場群眾宣傳解釋政策,解答他們所提出的相關問題,引導他們依法、有序地上訪。三是強化日常普法工作,加強對《憲法》和法律的宣傳,增強廣大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權責意識,推進全社會法律素質的提高,這是減少和消除群體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3、化解機制要健全。要切實加強情報資訊工作,建立矛盾糾紛緩衝化解機制。公安機關要積極依靠黨委、政府,加大治安資訊員隊伍建設,層層構建情報資訊網路,廣泛排查、收集,及時發現各種社會矛盾,尤其是一些易擴大、易激化、人民群眾反應較為普遍、較為強烈的突出問題和社會矛盾,要做到超前發現,及時掌握,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想方設法鈍化緩解,努力將矛盾消除在萌芽,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始發階段。切實防止矛盾糾紛的擴大、漫延和伸級。我局目前積極依靠區委、區政府,將各級基層黨政組織充分調動起來,整合司法、治保會、調委會等部門和組織的力量,在各派出所分別成立了“調解中心”,既有效解決了長期困擾公安機關“治安糾紛纏身牽制警力”的問題,又為及調處各類民事糾紛、消除治安隱患落實了專業的力量和固定的場所,解決了群眾有矛盾解決無門的問題。同時,又可從所受理的大量矛盾糾紛中及時瞭解社會資訊,定期加以分析研究,得出前瞻性的可用資訊,為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提供了最可靠的依據。實踐證明,在社群建立“聯合調解中心”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

4、工作作風要轉變。各級政府機關及有關職能部門,尤其是各級信訪部門的同志,要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思想,認真對待涉及群眾利益的每一件事情,熱情接待每一名上訪的群眾,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問題。一些看上去很小的事,如果不能及時解決和鈍化,小事也會變成大事、拖成難事,甚至發展為影響很大的群體性事件。要切實改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變群眾上訪為領導下訪,層層級級明確和堅特執行“領導接待日”制度,充分利用領導幹部的在群眾心目中的威信和其所特有的綜合協調功能,努力把矛盾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消除在萌芽狀態,化解在上訪過程中。我局自去年6月份,重新明確了“局領導及所領導接待日”制度,並嚴格執行。由於領導親自接待、處理、協調,使一大批“老大難”信訪問題得到了解決。自去年7月至今年6月份一年的時間中,通過“領導接待日”,除及時辦結了市局交辦的15起疑難信訪件外,還化解決了長期未能得解決的6起“老大難”問題,有效消除了隱患,避免了新“上訪老戶”的及群體性事件的形成。

5、查處打擊要加強。

作為公安部門,要不斷完善處置群體性工作預案,為及時處置群體性事件做好各項準備和保障。要提高處置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應變能力,講究工作方法,防止因處置措施不當而使事態擴大,造成矛盾激化。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要堅持宣傳教育與調查處理相結合,公開疏導與祕密取證相結合,對少數別有用心、挑頭起事、策劃煽動、蓄意破壞,以及衝擊黨政機關,毆打領導幹部、堵塞交通要道、蠱惑實施打、砸、搶行為的為首分子,要採取果斷措施,堅決予以打擊,以起到法制震懾、教育多數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