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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欄目: 應急預案 / 釋出於: / 人氣:1.2W

為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我縣旅遊系統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規範處置行為,提高處置能力,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縣旅遊局制定了《**縣旅遊局處置

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預防和處置旅遊系統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及不穩定因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遵循“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的原則,堅持“教育疏導、防止矛盾激化和擴大”的原則,對群體性事件及其苗頭要及時、果斷採取措施,堅決制止違法行為,儘快平息事態。力爭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切實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內部,努力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範圍和級別

( 一)本預案適用於我縣旅遊系統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引發的,通過集體上訪、非法聚集、圍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願、提出要求的群體性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二)本預案中的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旅遊系統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引發的、眾多人員參與的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此類事件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大規模人員違規集體上訪、越級上訪;

2.人數較多的非法聚會、遊行、示威,聚眾圍堵、衝擊黨政機關等重要單位;圍攻、挾持國家公務人員;

3.聚眾堵塞公共交通,非法佔據公共場所等;

4. 跨地區、跨行業聯動上訪請願;

(三)根據參與人數的多少,群體性事件分為以下四個級別:

1.參與人數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為一般性群體性事件;

2.參與人數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為較大群體性事件;

3.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為重大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

在實際工作中,評估群體性事件的級別,還應統籌考慮事件的發展演變趨勢、性質、影響範圍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縣旅遊局履行下列職責:統一領導、部署排查調處全縣旅遊系統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縣旅遊系統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機制;督促檢查各旅遊企事業單位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各項措施的落實。

(二)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自身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組織排查、調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蒐集、上報群體性事件情報資訊;組織調動應急資源做好群體性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宣傳普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引導群眾以理性方式表達訴求,通過合法途徑反映和解決問題。

四、監測和預警

(一)資訊監測與報告。

1.縣旅遊局各有關處室認真執行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加強突發事件資訊報送工作的有關規定,強化值班制度、落實監測人員,完善監測網路,收集可能造成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資訊,採取積極應急措施。對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發生群體性事件後,局相關責任領導應在事件發生30分鐘內,嚮應急辦報告事件主要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事由、經過、影響範圍、動態趨勢、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現場指揮員的聯絡方法等,可先口頭報告,隨後及時提供書面情況報告,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書面續報動態資訊。發生群體性堵塞主要交通幹道、圍堵黨政機關、非法佔據公共場所等特別重大事件要立即報告;常規靜態資訊可定期報告;

五、處置程式和方法

(一)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縣旅遊局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在接報後30分鐘內趕到現場,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協助公安等部門開展警戒、控制現場、疏散救護等基礎處置工作;收集現場動態資訊,分別向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報告。參與處置事件的單位要資訊共享、協同作戰、高效聯動。

(二)在處置群體性事件現場,縣旅遊局領導及有關負責同志要面對面地做群眾的工作,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準確判斷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和發展趨勢,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講究策略和方法,採取措施,儘快平息事態。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無法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要責成相關部門或單位限期研究解決;對確因決策失誤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眾利益的,要如實向群眾講明情況,公開承認失誤,儘快予以糾正;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講清道理,耐心細緻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三)群體性事件現場事態平息後,有關責任人對現場處置時向群眾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儘快解決到位,不得搞虛假承諾或者久拖不決。要堅決避免違背承諾、失信於民,重新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現象發生。

(四)對於群體性事件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可令其具結悔過或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系統內黨員和幹部等違規參與群體事件需追究黨紀和政紀責任的,通報其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六、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縣旅遊局設立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

組長:代萍(縣旅遊局長)

副組長:熊健(縣旅遊局副局長)

成員:縣旅遊局相關股室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群體性事件預防和處置的協調工作。

(二)相關單位協調保障。縣旅遊局應與維穩及綜治、公安等部門聯絡協調,做好各種應急預案,建立聯絡網路,保障突發事件後果最小化。

附件:1、通訊聯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