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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欄目: 應急預案 / 釋出於: / 人氣:2.8W

1. 總則

縣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1.1 編制目的

為依法及時、穩妥處置各類群體性事件,建立全縣公安機關應急處置機制,提高處置群體性事件水平,不斷增強駕馭複雜情況的能力,切實維護全縣政治穩定,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管理辦法》、《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平江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財產等群體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聚眾圍堵、衝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重要警衛目標、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樞紐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單位;

(2)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幹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佔據公共場所;

(3)聚眾阻撓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施工;

(4)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

(5)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

(6)違法聚眾上訪、請願引起的群體性事件;

(7)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8)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宗教活動和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9)群體械鬥及打、砸、搶、燒事件;

(10)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化、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騷亂;

(11)非法組織、xx和敵對勢力等策劃的聚集活動;

(12)集會、遊行、示威和群體性活動中出現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涉及暴亂、動亂或嚴重騷亂的應對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有關規定辦理。

1.4 現狀

當前我縣徵地拆遷人員、水庫移民、企業改制下崗職工和退役軍人、清退教師等群體為解決其利益訴求,頻繁規模上訪和鬧事。同時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也時有發生,有的衝擊黨政機關;有的堵塞城市幹道和國道、省道交通,嚴重危及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政治穩定。

1.5工作原則

處置群體性事件總的要求是: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預防為主、防患於未然

要在充分考慮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考慮群眾的理解和承受程度的基礎上出臺政策措施,從源頭上防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要建立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和社會穩定的預警工作機制,及時消除誘發群體性事件的各種因素。

(2)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

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群體性事件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引發事件的問題由相關責任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3)快速反應、相互配合、依法辦事、化解矛盾

群體性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應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在最短時間內控制事態。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事件控制在萌芽階段,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4)教育疏導、防止激化

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協商、調解、教育等方法處置群體性事件,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5)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要根據群體性事件的起因、規模、影響及現場情形和危害程度,決定是否動用警力、警械及強制措施。

(6)連續性與階段性相結合

事前處置做到資訊反應靈敏;事中處置做到依法、及時、穩妥;事後做到追蹤掌控,依法處理。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成立平江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由縣委政法委書記任政委、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民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公安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公安局、信訪局、總工會、交通局、建設局、衛生局、財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電信局、商務局、政府新聞辦公室、維穩辦、電力局、武警中隊、公安消防大隊等單位為成員。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縣公安局,由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發生群體性事件後,在群體性事件處置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ⅳ級、ⅲ級事件由縣人民政府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長,原則上由縣公安局局長任現場指揮長;ⅱ級、ⅰ級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現場指揮長,縣公安局局長任副指揮長。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線、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

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情況;決定啟動或終止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決定釋出緊急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命令和通知;組織、調動、使用警力和武器、警械裝備;根據上級決策、指令和現場情況,決定採取相應處置措施;決定事件的資訊釋出、輿論引導、記者採訪等新聞工作重要事項;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決定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相關的其它事項。

2.2.2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日常工作;在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成員單位和基層政府應急處置群體性事件。

2.2.3現場指揮部

做好事件處置的工作部署,下達現場處置指令;通過了解、查清、掌握事件起因、發生、發展等現場事態情況,及時向縣委、人民政府和縣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指揮部報告;具體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依據現場情況,正確指揮有關部門和公安、武警進行處置,協調和落實現場處置中的具體工作事宜;組織機動力量及物資裝備,做好應急和增援的行動準備;負責組織對人、財、物及時採取搶救、保護、轉移、疏散和撤離等有效措施;執行縣委、縣政府和縣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指揮部的決策、指令;視情決定臨機處置措施,事後立即報告縣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指揮部。

2.2.4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公安局 負責指導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及時排查、收集、掌握、分析、研判群體性事件的情報資訊,為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積極協助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組織警力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維護群體性事件現場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置事件中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對組織、策劃、煽動群體性事件的組織、敵對分子等實施立案偵察工作。

縣信訪局 負責依法依規接待各聚訪、鬧訪群體並與其對話,溝通了解其主要訴求,為指揮部及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縣總工會 參與涉及各行業職工權益的群體性事件和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置工作。

縣交通局 參與處置涉及交通運輸、交通基礎設施的群體性事件;負責對事件中毀損的公路、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修復工作;為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縣建設局 負責處置因公用設施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負責對事件中毀損的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等的維護、修復工作;為中心城區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提供大型交通工具保障。

縣衛生局 負責組織排程衛生醫療隊伍,對群體性事件處置中受傷人員實施緊急救治;參與因醫療、公共衛生問題引起的群體性事件。

縣財政局 負責籌措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工作經費,並監督管理;參與處置因財政政策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縣人事局 參與處置行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軍轉幹部等人員就業、安置、解決待遇以及公務員招錄等方面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為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提供人事方面的政策、法律支援。

縣民政局 負責軍隊退伍士兵就業、安置、城市低保等有關方面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參與的群體性事件;會同事發地政府處置因村民自治、村務管理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縣教育局 負責清退教師等教工群體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負責涉及企業人員勞動和就業以及社保、醫保、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方面的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

縣商務局 負責處置因商務活動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負責為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就近調運急需的物資,保證物資供應。

縣政府新聞辦公室 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對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的報道和有關資訊釋出工作。

縣維穩辦 配合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做好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縣電力局 參與處置因用電方面引起的群體性事件;負責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的電力保障。

縣武警中隊 參與群體性事件處置現場的控制、警戒等工作。

縣公安消防大隊 參與群體性事件處置;必要時,為強制措施提供有關裝備。

縣電信局 負責群體性事件處置的通訊保障工作。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資訊收集

3.1.1 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各鄉鎮政府要制訂針對群體性事件的有效預防、預警和處置措施,建立高效、靈敏的情報資訊網路,加強對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對可能發生群體性事件的資訊,特別是苗頭性資訊進行評估和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應著重做好如下工作:

(1)通過定期開展不穩定因素的排查、網上監控等方法,及時發現和掌握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傾向性問題。

(2)對存在不穩定因素的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要落實責任單位、責任人,明確及時化解、消除隱患的要求,並督促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組織工作專班,深入開展工作,限期解決問題,消除隱患。

(3)對不穩定因素進行定期分析、研判,制定處置對策,落實工作措施,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4)凡發現不穩定因素或發生群體性事件的,有關資訊及處置情況必須及時上報,嚴禁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上級機關根據群體性事件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指導意見或參與處置。

3.1.2 預警資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出現不穩定事端和群體性事件苗頭,但尚處在醞釀過程中的;

(2)聚集上訪尚未發生堵門、堵路、攔截車輛、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嚴重影響交通、治安秩序或黨政機關工作秩序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3)發生在單位內部表達共同意願的聚集事件,尚未發生行凶傷人、扣押有關人員或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為的;

(4)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現過激行為、可由有關主管部門現場開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體性行為。

3.1.3 對可能屬於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群體性事件的預警資訊,縣人民政府或縣有關部門在獲取資訊後應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3.1.4 縣人民政府和縣各部門(單位)應當避免因決策不當或失誤而侵害群眾利益,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要及時總結群體性事件預防和處置的經驗教訓,加強對有關人員的培訓,加強對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分析、研究。信訪部門和基層組織及相關社會團體,要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開展相關諮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時化解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從源頭上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3.2 預警行動

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接到預警資訊後應迅速核實情況,情況屬實的,縣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在迅速上報資訊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許可權啟動各自的應急預案,並考慮事件可能的方式、規模、影響,立即擬訂相應工作措施,及時、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將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並根據防控情況及時調整措施,視情安排人員、物資、資金和技術裝備,防止事態擴大。情況不能核實的,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通過多種渠道進行核查,必要時上報市人民政府。

各接警點接到群體性事件資訊和報警後,應及時向事發地縣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通知有關單位調查、核實。有關單位調查核實後,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縣人民政府或應急工作機構接到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復核確認並及時採取必要處置措施;情況嚴重時,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級別

根據群體性突發事件規模、性質、事態的緊急程度、社會危害等因素,分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ⅰ級(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ⅳ級(一般):參與人數在500人以下,尚未影響社會穩定;未跨縣市區、或發生在單一行業的連鎖反應,尚未影響社會穩定;參與人數在100以下,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鬥事件。

ⅲ級(較大):參與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跨縣、市、區、跨行業出現影響社會穩定連鎖反應的;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造成5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械鬥事件。

ⅱ級(重大):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1500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上訪請願、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有可能赴省進京非法集會、集體上訪事件;高校學生在校內大規模聚集並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一招生試題洩密引發群體性事件;參與人數在150人以上300人以下,造成1人死亡或5人受傷的群體性械鬥、衝突事件;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且已出現跨縣、市、區或跨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的群體性事件。

ⅰ級(特別重大):參與人數在15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衝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辦事處)以上黨政機關的事件;參與人員在100人以上,對抗性特徵突出,已發生大規模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阻斷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停運2小時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12小時以上停工事件;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鬥、衝突事件;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事件;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出現跨市或跨行業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互動性連鎖反應的群體性事件。

4.2 應急響應行動

群體性事件處置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發生地縣人民政府為主組織指揮處置。

4.2.1

一般事件(ⅳ級)響應

一般(ⅳ級)事件由發生地縣人民政府處置。

4.2.2

較大事件(ⅲ級)響應

較大(ⅲ級)事件由發生地縣人民政府為主處置,市人民政府視情調派力量協助指導。

4.2.3

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事件響應

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指揮處置工作,除發生地縣、市、區力量外,視情調集市直各有關單位力量增援;必要時向省人民政府請求調派力量參與處置。

(1)響應程式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接到較大級別以上群體性事件報告後,在上報市人民政府的同時,根據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等級、範圍和可控情況等,綜合先期處置情況和根據管理許可權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市、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赴事發地區督導處置工作。

(2)先期處置

①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履行下列職責:

●統一組織領導事件現場的處置工作,統一呼叫有關部門的人員、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裝備器械和其他物資資源,上報市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決定重大處置措施。

●指令有關職能部門到現場開展工作

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瞭解事件的起因和有關情況,制定工作方案,直接參與現場處置工作,並帶領有關部門的負責人面對面地做群眾工作。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不能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現成有關職能部門限期研究解決;對確因決策失誤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眾利益的,向群眾講明情況,公開承認失誤;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講清道理;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引導教育群眾知法守法,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儘快平息事態。

●異地聚集的,應及時上報市指揮部,協調群眾來源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派有關負責人率領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疏導、化解和接返工作。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協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關地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參與事件處置,不得推諉。

②事件涉及部門、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事件涉及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趕到現場開展疏導、勸解工作,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渠道及正當的申訴方式,通過合法手段和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主要負責人直接與群眾代表對話。

●迅速研究當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決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公安機關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決定,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採取嚴密措施,切實維護現場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必要時,按程式請示上級調動武警部隊參與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4.3 資訊報送和處理

4.3.1 資訊採取分級報送的原則。重大群體性事件資訊應立即(最遲不超過1小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4.3.2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派員趕赴現場,核查、瞭解、研究並續報有關資訊。

4.3.3 資訊收集和報送應做到及時、客觀、全面、準確。

4.3.4 資訊報送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現場情況;

(2)事件發生的經過、參與人數和估計的人員傷亡數、財產損失情況;

(3)事件發生的原因分析;

(4)事件發展趨勢的分析、預測;

(5)事件發生後已經採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4.4 現場處置

現場指揮部視事件性質、規模,下設現場處置工作組、調查取證組、交通管控組、外圍警戒組、資訊和輿論組、法制宣傳組、對話談判組、交通運輸組、後勤保障組、專家諮詢組等工作小組。

(1)現場處置工作組

由縣公安局為主,縣武警中隊、縣公安消防大隊組成,負責對現場過激和攔截、圍堵黨政領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法行為進行控制、處理;對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為迅速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服,帶離現場,迅速平息事態。

(2)調查取證組

由縣公安局人員組成,負責採取公開、祕密手段,查明事件組織策劃者,收集、固定事件挑頭人員、骨幹分子違法犯罪證據。

(3)外圍警戒組

由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縣消防大隊組成,負責現場外圍的安全警戒任務,疏散圍觀群眾和無關人員,設立警戒線,控制進出現場人員;守護可能受到衝擊、侵害的重點部位,勸阻、穩控可能參與或可能發生連鎖反應的重點人群。

(4)交通管控組

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對現場及其周邊道路交通進行管理控制,嚴禁與處置工作無關車輛出入現場,確保道路暢通。

(5)資訊和新聞組

由縣政府新聞辦牽頭,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等單位參與,對現場實行新聞管制,負責對事件處置工作的新聞釋出,及時刪除和封堵網際網路上關於事件的不實、有害資訊。

(6)法制宣傳組

由縣人民政府牽頭,縣公安局、縣政府新聞辦公室、縣維穩辦等有關部門配合,通過電視、廣播、宣傳車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講清事件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7)對話談判組

由縣信訪局牽頭,由有關縣級領導和事件涉及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縣信訪局、縣維穩辦組織下,與參與事件人員推選的代表進行對話、談判,依法依規依程式解決該群體的合法訴求。

(8)交通運輸組

由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縣交通局、縣建設局負責處置工作的交通運輸保障。

(9)後勤保障組

由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衛生局負責處置工作中受傷人員的救治;電力局保障處置工作的電力供應;商務局保障處置工作的急需物品調配供應;電信局保障處置工作的通訊暢通。

(10)專家諮詢組

由縣公安局、信訪局、武警中隊等單位組織專業人士和具有豐富經驗的人員成立專家諮詢組,為處置工作方案的制訂和指揮決策提供指導和參考。

4.5應急結束

當事態得到控制,事件參與人員全部散去後,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5. 善後工作

5.1 善後處理

5.1.1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應指揮、協調縣各部門及時開展對群體性事件中傷亡群眾的救治及其他善後處理工作,迅速恢復當地的社會秩序。

5.1.2 事件平息後,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做好群眾工作,對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儘快兌現,消除可能導致事件反覆的不安定因素,進一步做好化解工作,並加強跟蹤和督查,防止事件出現反覆。

5.1.3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開展事件的損失評估工作,認真剖析引發事件的原因和責任,總結經驗教訓,並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市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

5.1.4 根據事件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縣人民政府、參與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應提出整改措施,同時應修改完善各自應急預案。

5.1.5 公安機關對事件中違法犯罪人員以及插手事件的敵對分子,依法打擊處理。

5.2 後果評估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縣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應收集和整理應急處置過程中的記錄、檔案、方案等資料,對事件發生的原因、發生過程、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建議、評價,以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資源

縣人民政府要組建由公安、武警、醫療衛生人員及有關專家等組成的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要按照突發事件的情況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的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縣人民政府可按規定和程式商請預備役、武警部隊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6.2 財力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保障應對處置群體性事件所需經費。審計、財政等部門負責對應急經費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6.3 物資保障

縣人民政府應建立處置群體性事件物資儲備制度,準備必要的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物資,滿足現場專業處置力量的需要。公安、消防、武警、電業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6.4 通訊保障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建立固定通訊排程指揮網路和現場行動通訊指揮網路相結合的指揮排程系統,電信局應加強電信網路的維護,保證應急通訊暢通。

6.5 交通運輸保障

城建部門、交通部門要做好應急處置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

6.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要積極參與群體性事件中負傷人員的現場醫療救護和轉運治療工作。

6.7 技術裝備保障

縣人民政府要加大處置群體性事件專業、技術裝備的建設,保障必要的技術裝備。

6.8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要加強對事發地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管理,防止趁機搗亂、破壞等行為的發生,維護好治安秩序。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各種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型別和危害特徵,每年組織成員單位和基層政府至少開展1次綜合演練。

7.2 宣傳和培訓

縣處置群體性事件指揮部辦公室應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應急機構負責人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並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社會宣傳工作。

7.3 獎勵和責任

縣人民政府對在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在群體性事件處 置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4 監督檢查

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縣直有關部門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8. 附則

8.1 名詞解釋

本預案所稱群體性事件是指10人以上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行為。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公安局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應急資源的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 的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公安局制訂,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 附錄

9.1 預案啟動審批表

9.2 預案結束審批表